如何分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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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案件

由于法律是一般的,是共性的东西,而案件则是个别的,是差异性的存在。于是,要将法律正确适用到某个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案件进行分析。没有分析,就没有对法律的适用,从而也就不存在司法了。可见,分析案件是司法工作最基本的内容。

那么,我们如何科学地分析案件,正确地作出判断呢?

首先,必须掌握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这是我们分析案件的前提。所谓司法,就是将某个具体的法律条款应用到特定的案件中去,因此,自然要对法律规定有正确地把握。如果连法律的规定都搞不清楚,我们怎么能够用法律来分析案件呢?由于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是将特殊的东西抽象去,得出的一般结论,表述在法律条文中。因此,准确地把握法律,认识立法精神,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是要下一番苦工夫,经过深入地学习,才能做到的。另外,任何法律都有其理论基础,是在科学的法学理论指导下制定出来的。因此,要理解法律,就不能不理解这个法律的理论基础。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仅知道了法律的实然问题,还认识到了其所以然的问题,才真正掌握了法律。比如,我们仅仅知道了刑法的条文规定,了解了犯罪构成要件,还是相当肤浅的。当遇到一些疑难问题的时候,我们就难以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我们只有懂得了刑法哲学理论,才能对刑法的具体规定有了深刻的认识,才能解决疑难问题。其他法律,也莫不如此。

其次,要全面地掌握案情,这是我们分析案件的基础。所谓分析案件,自然是对特定的案件事实的剖析,这就需要我们客观地了解这个事实。如果连案件事实都没有掌握,那么,就不存在真正的分析。这就如同盲人摸象一样,不了解整体,每个盲人所感受到的都是某个局部的东西。于是,他们的“分析”

的结果就大不相同了,并且都不可能有正确的结论。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定性之所以会出现分歧意见,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案情掌握的程度不同。片面地认识案件事实,只能得出片面的结论。只有全面地认识的了案件事实,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的判断来。关于这个道理,其实毛泽东同志早就生动地阐述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一个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缺乏客观地把握,那么,就要剥夺他的发言权了。

第三,要善于应用逻辑思维,将一般的法律规定同个别的案件事实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分析案件的关键。办理案件,其实就是根据案件事实“寻找”法律、根据法律来“规范”案件事实的过程。前者表现为一个归纳推理的思维,后者表现为一个演绎推理的思维。任何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都是因为司法人员认为这样的行为具有一个为法律所调整的事实存在,这个法律条文是什么,就需要承办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在法律文本中去寻找。当然,这样的“寻找”法律的过程,不应该是盲目的,也不可能是盲目的,必须建立在司法人员对相关法律的充分掌握的基础之上的。说不应该是盲目的,是因为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而不是司法人员创制的。不懂得法律的“寻找”法律的活动,必须会出现严重违背法律的现象。说不可能是盲目的,是因为任何寻找活动,都是建立在对对象的了解认识基础上的。这就好像我们要找一个特定的人一样,如果连这个人都不认识,我们怎么能够找到他呢。因此,这样的“寻找”法律的过程,必然要表现为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有机结合的过程。假如我们不善于应用这样的逻辑思维,那么,尽管我们掌握了案件事实,也懂得了法律的规定,但仍然是不可能正确分析案件的。

其实,对一般案件的分析并不困难,最难的是一类非典型意义的案件。所谓非典型意义的案件,就是与法律的规定并非直接吻合,存在着十分特殊的

情况。这些特殊的情况,或者叫事物的差异性,也许在立法的过程中并没有认识考虑到。因此,法律条文并不能直接给予反映。这样就给分析案件带来的个别与一般的逻辑联系上的困难。这类案件本身具有鲜明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不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与一些法律规定具有相似性,因此,具有法律的适用性。所以,尽管分析上存在困难,但是,肯定存在着某个正确的结论,即必然是为某个法律条文所能规范调整的。分析这样的案件,需要我们精深的法律理论造诣和较强的理论思维能力,并且,一旦得出了正确的分析意见,就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巨大的指导作用。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工作,并注重在面上进行经验的交流,以帮助司法人员解决类似的问题。

一个人的知识总是十分有限的,因此,认识的片面性是时常要出现的。为了避免分析案件上的错误,我们还必须竭力倡导对案件的广泛讨论,以及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是一个很肤浅的道理。但是,往往有的时候办案人员做不到这一点。不愿意听取不同的观点,更不愿意让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自以为是,固执己见。这是多么地愚蠢的态度呵。因为,要知道案件的处理并不是哪个人能够说了算的,用通过道道程序,总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来作出正确裁判的。假如人家的意见是对的,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认真听取加以吸取呢。即便是人家的意见不正确,那也能启发我们的思维,让我们考虑问题更加全面一些,能够促使我们深入地分析,从而使判断更加坚固。因此,善于听取不同的意见,是一个司法人员基本的素质。

办理案件的过程,就是分析案件的过程。只要我们掌握了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弄清了案件事实,又善于进行逻辑思维,还能够广泛地听取不同的意

见,那么,我们就能够深入地分析案件,得出正确的结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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