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精华版
民法总论(全)

民法总论一、单选1、民法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2、清政府起草中国第一部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3、古罗马时代,达到辉煌高度标志是《国法大全》4、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十二表法》,是罗马有史可查的第一部成文法5、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6、《民法通则》采用定义式的方法7、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8、人格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
9、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著作人身权10、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抽象性、统率性、非规范性11、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事主体参与所有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在民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12、F的核心内容是公正13、从本质上说,民法关系是以物为中介而体现于民事主题之间的社会关系14、财产关系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所占数量超过人身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15、只有那些由民法规则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16、民法关系是民事法律实施引起的结果。
17、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18、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9、婚姻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20、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的监督和保护。
21、住所的认定的解释:1、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2、公益法人: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科研机构、宗教教堂,宗庙等23、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的内部表现机构;法人的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24、即使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或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25、合伙合同是各方就合伙上述重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和体现26、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27、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28、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29、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30、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有依靠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总论(全)

四、监护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诉讼终止
案例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和程序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程序: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2024/3/26
9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024/3/26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例如,合同的成立、侵权行为的发生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化。例如,合同内容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等 。
22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30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期间计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2024/3/26
期间计算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1
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人格权和身份权是人身权的两大类。 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等;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 份关系而产生的,如亲权、配偶权等 。
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 损失等。
2024/3/26
24
05
民事责任
2024/3/26
25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总论知识重点-17页文档资料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法的渊源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30页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
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总论整理word版

民法整理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含义一、民法与私法1、市民法与万民法(罗马帝国时期)(1)市民法:“民族精神的体现”,成为民法的渊源(2)万民法:“人类理性的体现”,成为国际私法渊源2、《国法大全》与公私法理论(1)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新律》(2)注释法学派后将私奔专著汇编为《国法大全》(民刑合一、实体与程序合一)3、公私法理论(由乌尔比安最早提出,是传统经典的分类方法)(1)公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国家事务及其统治权的法(公权力的界定),是政治社会的法②特征:权力与服从关系;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强行性法律规范(2)私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是市民社会、世俗社会的法,具体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②私法特征:以主体人格独立、自由、平等为出发点;以对“私”的利益的确认、保护和妥善协调为中心任务,以对世俗的人、世俗的需求的关怀为己任;存在大量任意性规范(用以解释和补充私人约定)(3)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基础,私法是公法基础二、民商分离、民商合一1、民商分离(1)概念:将民法与商法分离开,各自自成法律(2)标准:事项性质;主体性质(3)意义:能够体现和保障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安全(4)其他:①商法典主要包括:公司、保险、破产、海商、票据②商法与民法关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有特殊规定则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殊规定的则补充适用一般法规定(特别法如果没有自足性,则必须依附于一般法之下)2、民商合一(1)立法上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2)具体某一类关系则由制定单行法方式来解决(3)原因①民商分立是历史产物,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商法与民法分类标注模糊(界限不明,易重复或者冲突)③立法技术进步,法典的形式要求(抽象——具体;适用的逻辑顺序)(4)我国尚无统一民法典:内容重复、规定冲突,上下位法适用冲突三、几个概念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前者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后者指调整“私”的关系的法律2、大民法与小民法:前者指一切民法,后者指不包含民法总则的民法特别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构成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财产关系及保护1、目标:规范市场关系及商品关系2、内容(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如物权(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如债权*权利、义务的大小往往与经济关系中利益多少正相关3、财产关系的保护(1)静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静的安全(享有的安全),现有利益的享有不受侵犯(2)动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交易安全),对取得新利益的保护*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动的安全(二)人身关系1、内容,(1)人格:生命、自由、名誉(2)身份:局限于亲属关系2、特点(1)人身关系具体内容受文化传统、习俗、道德、宗教等影响,地域性强(2)依附于人身关系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并不能简单运用市场交换原则(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二、我国民法的构成(一)体例形式1、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核心2、辅之以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及综合性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二)渊源制定法、习惯、法理、判例(我国尚无判例,只有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三)内容构成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①任何民事权利与责任都归属于民事主体②大量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需经由民事行为,且民事权利行使须符合民事行为规范③责任是对权利的保障第三节民法的指导原则及民法的解释适用一、指导原则意义1、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2、解释民法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3、民法案件裁决时基本依据(不同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二、具体原则(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1、权利、利益(1)少数有明文规定的权益——权利;多数无明文规定的权益——利益(2)没有规定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但并非所有(取舍的问题);法律不能分散、填补所有的损害(3)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应该分开2、问题(1)无原则的民事调解(2)过度保护原告的利益(基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保护的民事主体既有原告,也有被告(二)平等原则1、具体内容(1)不承认所有制性质带来的特权(2)不承认行政地位带来的特权(3)不承认经济力量带来的特权2、理解(1)民法是抽象地对人进行把握,所以平等亦是抽象的平等(2)由于是抽象平等,所以并非针对个体,而是群体,是身份(3)采用类型化处理方式,运用制度保护3、发展(1)近代(强式平等),抽象的形式平等(2)现代(弱式平等),社会情绪上的弱者有更多优厚的保护政策(三)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中的“意思自治”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3、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传统意义的契约自由已经逐渐减少、消亡,国家公权力介入了私的生活领域——相对自由(四)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的同时要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利益。
保研复习-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完整版).doc

保研复习-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完整版).doc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私法意义上的“民法”最早出现在明治时代的日本,清末修律引进中国。
从两方面理解含义:一、形式意义——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的代表有以下两种:(一)罗马式:历程:盖尤斯在《法学阶梯》捉出f查丄丁尼采用,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f《法国民法典》沿用,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没有总则。
(二)德国式:罗马法大全《学说汇煞》采用,该体系是潘徳克顿(Pandektae)学派在注释罗马法基础上形成,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大陆法系多采川)区分物权和债权,财产法和身份法。
二、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无形有实)形式VS ?实质:①冇实质意义的民法并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的价值,通过民法的来系统化、体系化;②将来制定形式意义的民法也不能排斥实质意义的民法,有条文体现与公法之中;③民商合-体例下,实质意义的民法不限于传统意义的民事法律规范。
广义VS.狭义:①广义上的民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用的产出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及婚姻法等。
我国:采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Z间、法人Z间、公民和法人Z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民法包含于私法(还有民诉、国私)公私法划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学说汇纂》采纳。
20C以來有三种划分:①利益说(乌尔比安):公共利益or私人利益;②隶属说(德国拉邦德),亦“意思说”:隶属关系01?平等关系;③主体说(德国耶律贝克,通说):有公权主体则构成公法关系。
本书标准:将社会关系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合起來: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而具有等级和隶属性质的关系都属于公法关系。
民法总论(自己整理的)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民法词源:古罗马“市民法”从日本引进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私法规范的总称。
e.g.孕妇流产——侵犯身体权油漆工吊死房主屋中——侵犯人格尊严,而非财产权公民: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民法分类:(1)实质意义上民法,主要指广义的民法;e.g.下列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A.民政部颁布的拥军优属条例B.民间团体依据宪法制定的成员行为规范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程序的规定D.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选D)(1)形式意义上民法,各种民法典。
《民法通则》《法国民法典》(2)普通民法,民法典(2)特别民法,民事单行法如《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专利法》《婚姻法》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人身关系: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①人格关系:物质要素—生命、身体、健康精神要素—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自由、隐私、婚姻自主△人格权:人们在与其人格不可分离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广义——市民社会的权力主体资格狭义——具体的人格权△人格权的特征:(1)非财产权(2)支配权,排他效力(3)绝对权,可以对抗任何人(4)专属权,不得代替行使②身份关系: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身份所享有的权力,荣誉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狭义—父母子女身份广义—父母子女、配偶2.财产关系:①归属关系(占有、使用)—财产所有权,属于静态财产关系②流转关系———————————债权,属于动态财产关系四.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人法)2.民法是私法,△注意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经济类~《劳动法》《森林法》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公私法最大的区别: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VS平等主体e.g.远迁——公法协议(补偿安置)——私法△四种学说①利益说——维护的利益为公共利益为公法②主体说——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为公法③性质说④生活关系说——大多数学者主张规定国家生活法律为公法,社会生活为私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 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B 财产关系是大陆法系的“物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
C 研究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意义1是立法的需要;2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3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以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相结合的方法,作用于在其范围之内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 事前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前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确定和范导属于事前调整的范围。
1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其具体形式有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拟制三种。
a 拟制,是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把甲事实当作乙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2范导,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民法调整方法,最典型的体现为法律行为制度。
⑴民法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a 行为模式:①假定-民法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②处理-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的具体规定b 保证手段:①假定行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行为。
②法律后果-立法者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选择的裁决和处理⑵行为模式分为:①任意性规定-是民法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遵循的规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可以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体现公共秩序的要求。
B 事后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后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
1修补-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
2 保障-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民法调整方法。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总论完整本

民法总论完整本适用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第一编民法本质论第一节基本范畴的理解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性质与品格:适用于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民法的性质:功能法还是条件法,私法只是提供一种公正的程序,让各个交易主体各显神通,只要是遵循了这一程序,交易结果就本认为是公正的、可以接受的,质言之,法律行为制度的正义观在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正义观,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观。
诚如Canari所言,“契约正义也明确地具有‘程序的’性格。
会这样说,是因为……主要考虑契约缔结的自发性,只有在像暴利行为这样特殊案例中才考虑契约内容的问题;当事人透过契约交涉达成妥协,找出一个对二者而言妥切的解决方法,这样的思想明确地又是一种‘程序的’性格之产物。
”易军法律行为的伦理基础。
适用于法学硕士研究生假如法律只是意志的一种安排,那么,法律就能使得下列行为是正当的:故意处死一个无辜者,或者让作恶之人成为清白者,不去查明一个人是否有罪就去惩罚,把成人当成孩子,把人当成牲畜,宣告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犯罪。
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
导言22。
适用于法学硕士研究生民法的品格:自由1、自由是民法的出发点自由含义:考夫曼:自由乃是基于理性明智的决定,自由者,即自我负责的自我决定之自由,即自律也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2、自由是民法的归宿◆首先,民法将人的自由发展规定为自己的目的,日本民法第1条之2规定,本法应本于个人尊严,及两性之本质的平等之旨,解释之。
瑞士民法典的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全部的或部分的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或在限制行使自由时损害法律及道德。
法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任何人均享有其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
第16条规定,法律确保人的首要地位,禁止任何侵犯人的尊严的行为,并且保障每一个人自生命一开始即受到尊重。
适用于法学硕士研究生台湾民法典17条:自由不得抛弃,自由之限制,以不背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者为限适用于法学硕士研究生为什么说民法的品格是自由◆民法的规定就是为了给当事人的自由自主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财产自由契约自由行为自由并非民法立法者的创造,而是立法者对个人自由生活、社会合作条件的抽象、提炼以及肯认适用于法学硕士研究生◆从规范的角度来说,民法规范大量的都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加以排除。
民法总论

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 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 令蒋给付遗产。 [审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 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 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 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 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 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且黄在认识张后,长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亲属权 配偶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第二节 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 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果从“民商合一”的 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但如果从“民商分立” 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从我国目前 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 例,但在教学与理论上,仍然实行“民商分立” 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民商分离; (2)民商合一。
第三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含义 1、法律的存在形式 2、法官判决的规范依据 二、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事规范 如: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基本人身权的规定等。 另外宪法可能作为否定性结论的依据。
(二)民事法律 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 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四)地方性民事规范 如:上海市的《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 ;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 行为; 10、暴利行为。 案例: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 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 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 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 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 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 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总论 全套课件-文档资料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 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 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 • ……本案原告贾国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 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 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 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 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育,必须给予抚慰与补 偿……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民法沿革脉络
十 二 表 法
( 前 五 世 纪
历代法 律、敕 令、学 说……
优 士 丁 尼 国 法 大 全
( 六 世 纪 )
《优士丁尼法典》
《法学阶梯》
《学说汇纂》 《新优士丁尼法典》
法 国 民 法 典 德 国 民 法 典 日本民法典 台湾地区民法典
)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及其影响
(四)地方性民事规范 如:上海市的《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 易管理条例》等。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有权解释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三、习惯 习惯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 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如:某些少数民族的婚俗、房屋维修负担、财产分割办法等。 四、判例 判例,是指审判机关对于某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 五、法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第二节:平等原则 第三节:自愿原则 第四节:公平原则
民法总论汇总有目录

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 (1)第一节概述 (1)一、民法释义 (1)1、民法的语源 (1)2、民法的含义 (1)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2)1、平等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2)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2)3、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3)三、民法的调整方法 (3)1、法律调整方法的概念 (3)2、民法法律调整方法的特点 (3)3、民法的调整方法 (3)第二节民法的体系 (4)一、欧洲大陆国家近现代民法建立的体系 (4)1、法国民法典的体系。
(4)2、德国民法典的体系。
(4)3、意大利民法典的体系。
(4)二、我国民法的体系 (5)1、民法总则 (5)2、民事权利 (5)3、民事责任 (5)一、民法与商法 (5)1、什么是商法 (6)2、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6)二、民法与劳动法 (6)1、在调整对象上 (6)2、在调整方法上 (6)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7)一、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7)1、法律 (7)2、准法律 (7)二、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与法理 (8)1、习惯 (8)2、法理 (8)第五节民法的效力 (8)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8)1、生效与失效时间。
(8)2、民法的溯及力 (8)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9)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民法的体系和历史发展,掌握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特别是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调整对象,掌握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系统的关系;了解民法渊源的概念、种类以及民法的适用范围;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内涵及其运用,把握民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一节概述一、民法释义1、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沿袭于古罗马之“市民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总论精华版1.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有甲、乙两人,各有自己的财产A,B。
甲乙两人相互协商,就交换各自的财产达成合意。
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
这样,三人间构成民法上的三种法律关系:①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②甲、乙与各自的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③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在财物被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2.中国民法的法源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行政法规、有权解释、习惯法、判例法、法理、学说。
3.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即意思自治,是指涉及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私法自治的功能在于排除国家不必要的干预。
但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滥用权利或者有失公平之时,国家法律必须介入,维护社会正义。
4.公法与私法的区别①凡以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者之法律关系,而以权利服从关系为基础的是公法;仅以私人间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其基础的为私法。
②私法案件由普通法院(民事审判庭)管辖,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公法案件中,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刑事审判庭)管辖,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前提),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②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契约自由或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强迫。
③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民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④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应当诚实行事,恪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⑤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
⑥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6.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民事生活中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如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使用关系、商品交换、身份关系和人格关系等。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民事主体。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利益对象,包括物、行为、权利、知识产品、人身利益等。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9.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原因(△)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也就是该现象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
包括事件和状态两种。
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包括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时间的经过、战争状态等。
事件,是指偶发的、瞬间的客观情况,包括人的出生、成年、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爆发、罢工、不当得利、继承开始等。
【注】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意识错乱中所为的“行为”,属于事件。
2)人的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行为。
①自己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
包括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即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如订立合同、发表作品、结婚登记、继承财产等)。
准民事行为,即准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如催告、通知等行为。
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又称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但可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从事智力创作活动等)。
②他人的行为,是指由非当事人实施的但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如法院的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
10.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在民法上,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这是因为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即单有某一事实不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只有需要的多个事件都出现了才构成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需要被继承人留下有效的遗嘱、被继承人死亡和遗嘱继承人接受遗嘱继承三个民事法律事实。
1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1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出生就有的。
法人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在同样的范围内被赋予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判断自己行为动机和后果,并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
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无意思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
13.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凡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4.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分类:(了解即可)1)财产权与人身权(人身权当中的人格权不做要求)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身相分离而又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债权、物权等)。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而又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如亲属权、配偶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如物权、准物权(如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等)、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格权上请求权,身份权上请求权等。
无请求权基础,则无请求权。
3)变动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包括:形成权、抗辩权、可能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直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他人主张的权利。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可能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代位权、代理权、法人代表人的事务执行权等。
15.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与限定性。
16.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1)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
过错事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情况。
(2)无过错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用于侵权责任的特殊情况。
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3)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适用于侵权责任的特殊情况。
如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情形。
17.自然人一、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
出生具有两个要件:①须全部与母体分离;②须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1)我国司法实践认定出生时间一般为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如档案、护照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自然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部分民事权利和承担部分民事义务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④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以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者被免除义务的行为;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如学费、旅费等由法定代理人预定使用目的的财产,及零用钱等未预定使用目的的财产);被许可营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的行为(法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如利用交通工具等)。
3)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自然死亡而消灭。
一般以呼吸断绝、脉搏消失且心脏跳动停止之时为死亡之时。
通说认为,死亡是以脑死亡为判断标准。
死亡的时间,一般应以户籍簿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各自都有继承人,如辈分不同,则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则推定为同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