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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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文书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本机关档案工作水平,逐步实现机关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档案是指在各种会议、活动和机关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的档案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档案管理有关原则、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机关的档案工作由主管领导,档案员具体负责,其业务工作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机关档案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档案员负责本机关各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办公室应视情况酌情加大投入配备设施,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科技手段管理档案,广泛运用计算机检索,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四)机关各办工作形成的有关资料建档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建立档案工作网络,确保机关档案的完整和齐全。
第五条本机关档案工作职责
(一)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宗档案;
(二)对机关日常形成的文件、材料、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三)为档案的利用提供服务;
(四)档案的统计、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永久性的档案。
第六条档案的保管期限的确定和立卷归档原则按照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操作。
第七条各类材料的归档时间为: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在次年三月底前归档,其他材料档案按其完成的时间归档。
第八条加强档案的安全保护,健全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完整。
纸质材料档案、声像材料档案等不同载体类型的档案,应分别保管。
第九条档案利用的原则:
(一)档案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随意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
(二)本机关工作人员借阅、利用档案,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阅查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有关领导同意登记后,方可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三)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不得转借。各级各类人员查阅、利用档案,对所查阅、借阅的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