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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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1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3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活动,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细则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尽职调查、出具评级报告、信息披露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暂行办法》、《执业准则》和本细则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切实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

评级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尽职调查第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应当成立专门的评级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评级报告出具、档案资料整理和归集等工作。

企业资信评价管理制度

企业资信评价管理制度

企业资信评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资信评价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保护企业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和相关合作伙伴。

第三条企业资信评价包含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两个方面。

第四条企业资信评价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客观、科学。

第五条企业资信评价的引导思想是以信用为基础,以诚信为核心,促进企业综合素养的提升。

第二章内部评价第六条内部评价是企业内部自我评估的过程,旨在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信用情形。

第七条内部评价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公司信用政策的订立和落实情况;3.公司信用培训与考核机制的完善情况;4.公司信息公示和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5.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本领和措施。

第八条内部评价的程序如下:1.由公司成立内部评价小组,负责订立评价指标和评估方法;2.小构成员评估各项指标,并填写评估报告;3.评估报告提交给公司高层领导,进行评估结果的讨论和整改看法的提出;4.依据评估结果,订立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实施;5.定期进行内部评估,以监测和改进公司的信用情形。

第三章外部评价第九条外部评价是由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信用情形进行评估,旨在供应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外部评价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历史;2.企业的财务情形和经营情况;3.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合规情况;4.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和供应链管理;5.企业的行业地位和声誉。

第十一条外部评价的程序如下:1.公司选择合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2.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数据分析;3.评估机构向公司报告评估结果,并逐项解释评估指标;4.公司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时,可以申请复评;5.依据评估结果,公司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四章监督和惩罚第十二条公司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违规行为的处理。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金融改革
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独立、 透明、 公正的性质。 以 上海资信有限 公司为例, 其外部关系涉及三家主 体:一是行业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分行和上 海市信息办; 二是董事会, 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 由 司、 上海市信息中心、 上海中 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 公司、 上海隶平实业有限 公司等投资商 组成; 三是理事会, 包括 最初参与联合征信系统的 l家商业银行、上海移动通 5 信、 联通上海分公司、 中国 农信合 作社等 l家会员。 8 主管 部门用行政法规进行指导和管理, 董事会代表投资 人利
申 报制、 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 等个人收
入管理制度。20 年 4 1 00 月 日,找国正式颁布实行了
《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 , 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 基础 尤其值得一 提的是, 人民 中国 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于20 00 年2 月联合印发了 《 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 法》这是国内 , 第一部联合征信的 政策性管理办法, 为联 合征信拟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 这一系列文件规定的 颁
益, 而理事 会则是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的议事机构, 负责协
调与监管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但由于各主 体的 利益取向不同, 难免产生矛盾。例如, 政府部门看重个人 信用联合征信的公益性和制度建设, 董事会期待着更多 的投资回报, 希望数据库的 购买者越多越好, 而理事会成 员则注重数据安全阃题,对过多的 商业行为持谨慎的态 度。 上海资信有限 公司既要维持正常的经营, 叉要顾及多 方的目 标和利益, 运作起来难度较大。 2对个人合法权益的 、 保护重视程度不够 由 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个人资信公司在征信 业务的运作中, 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 起重视。 以上海市开展的 个人联合征信为例, 虽然 《 上海市个人 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 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密 措施和 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了 相关规定, 但这些规定仍有不 完善之处 , 难以完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要表现在 主 以下两方面。 一是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没有充分体现保

公司资信与征信管理制度

公司资信与征信管理制度

公司资信与征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资信与征信管理,提升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本领,保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公司法》《信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全部部门、员工,包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业务部门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定义1.公司资信:指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呈现的信用本领和声誉,客观反映公司的稳定性、可信度和诚信度。

2.征信:指通过向第三方机构查询或提交公司相关信息以取得信用评价报告的行为。

3.征信机构: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包含信用评估机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

第二章公司资信管理第四条资信目标公司资信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信用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确保公司能够定时获得资金支持和业务合作,加强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可连续发展本领。

第五条资信评估1.公司应定期进行自身资信评估,包含财务情形、业务本领、市场影响力等方面的评估,并记录评估结果。

2.资信评估可由内部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需及时报告给管理层。

第六条资信宣传公司应乐观宣传自身的资信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向合作伙伴、供应商、金融机构等发放资信宣传料子,发布相关公告等。

第七条资信维护1.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共同维护公司的资信形象,不得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2.显现资信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并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避开再次显现。

第八条资信风险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信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产生的资信风险进行预警、防范和处理,并订立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资信风险管理应涵盖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方面。

第三章公司征信管理第九条征信申请1.公司在需要获得第三方征信评价报告时,应向合法的征信机构提交征信申请。

2.征信申请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财务情形、经营情况、信用记录等必需的信息。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1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1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2月26日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证券法》、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二)在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发起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

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评级标准或者工作程序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审慎分析,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一、引言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加强对这些机构的监管,上海市金融监管机构发布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该指引对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进行了评级和分类监管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该指引的主要内容。

二、评级等级与准则1. 评级等级根据上海市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评级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和C等9个等级。

评级等级越高,代表机构风险越小,评级等级越低,代表机构风险越大。

2. 评级准则上海市金融监管机构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情况、资本充足程度、风险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制定了评级准则。

评级准则主要包括:- 经营情况:评估公司的经营状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盈利情况等。

- 资本充足程度:评估公司的资本充足情况,包括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准备金覆盖率等。

- 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包括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制度等。

- 盈利能力:评估公司的盈利能力,包括资产负债利差、经营费用率、净利润率等。

三、分类监管指引1. 分类原则根据评级结果,上海市金融监管机构将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亟待解决五个类别。

分类原则主要考虑评级等级、风险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因素。

2. 分类监管要求根据公司的分类结果,上海市金融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分类监管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优秀类别:要求公司稳健经营,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监管机构将加强对这类公司的监管,并提供优先支持和帮助。

- 良好类别:要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监管机构将定期对这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指导。

- 一般类别: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资信评级方法与标准

资信评级方法与标准

资信评级方法与标准资信评级方法是评级机构评级业务顺利有序开展的重要依据和业务指南。

评级方法共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资信评级的基本原则1、独立性原则内部评审委员会成员、评级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独立做出评判,不能受评级对象(发行人)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2、客观性原则在评级过程中,应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对评级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并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审定评级结果。

3、公正原则评级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做到公正,不带有任何偏见。

4、一致性原则评级业务过程中所采用的评级程序、评级方法应与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

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进行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跟踪评级,应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模型与程序。

二、资信评级的业务原则资信评级的业务原则是指在信用评级人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在信用评级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原则,仅适用于信用评级的过程。

1、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是指在信用评级分析中,对于定性、定量的信用要素或信用指标既要做定量的分析也要做定性的判定。

对于被评对象的整体风险判断和信用等级的确定需要建立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综合分析得到结果。

2、个体评级与外部支持相结合个体评级与外部支持相结合是指对债务人的信用评级不仅要考虑到债务人作为独立个体的信用状况,同时要考虑债务人的股东、政府对债务人的信用支持。

个体评级是把债务人作为独立个体对待、不考虑外部支持因素条件下的评级。

在一些特定环境和条件下,债务人的信用水平会受到股东、政府的支持。

因此,对于债务人最终信用风险的判断和信用级别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股东、政府对债务人的支持。

股东、政府的信用支持有可能极大地提高债务人的信用水平。

3、公开披露与保守秘密相结合公开披露与保守秘密相结合是指在评级过程中根据商业规则和评级业务特点,既要维护债务人或相关自然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又要依据法律客观、真实地对债务人、债务工具的相关评级信息进行披露,避免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和严重误导。

信用评级公司管理制度

信用评级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评级公司运营,提高评级质量,保障评级结果公正、客观、真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评级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公司。

第三条信用评级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性:评级过程公正,评级结果客观真实;2. 客观性:评级依据科学合理,评级方法规范;3. 严谨性:评级程序严谨,评级人员专业;4. 及时性:评级结果及时发布,便于社会监督;5. 保密性:对评级过程中获取的涉密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评级业务管理第四条评级业务分为初次评级、跟踪评级和复评。

第五条初次评级是指对评级对象首次进行的评级活动。

第六条跟踪评级是指对已评级对象在其信用状况发生变化时进行的评级活动。

第七条复评是指对已评级对象在其信用状况未发生变化时,根据评级对象申请或监管机构要求进行的评级活动。

第八条评级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签订评级协议;2. 确定评级对象;3. 收集评级资料;4. 实地调查;5. 评级分析;6. 编制评级报告;7. 评级委员会审议;8. 发布评级结果。

第三章评级人员管理第九条信用评级公司应设立评级委员会,负责评级业务的最终审议。

第十条评级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丰富的评级经验;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 熟悉评级业务流程和评级方法;4. 具有独立判断能力。

第十一条评级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评级经验;2. 熟悉评级业务流程和评级方法;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4. 通过评级相关资质认证。

第四章内部控制管理第十二条信用评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级业务的合规性和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评级业务管理制度;2. 评级人员管理制度;3. 评级资料管理制度;4. 评级报告管理制度;5. 评级信息披露制度;6. 评级风险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信用评级公司负责解释。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资信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评级机构,是指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

本准则所称评级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证券评级机构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评级委员会主任、评级总监、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暂行办法》以及本准则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防范利益冲突。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与一致性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循严格的评级程序,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暂行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评级质量第八条证券评级机构应使用严谨的、系统的评级方法,对其掌握的评级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得出评级结论。

证券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所使用的评级方法、模型应与其披露的评级方法、模型保持一致。

第九条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进行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跟踪评级,应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模型与程序。

第十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新产品评级的专家评估审核机制,负责评估新产品评级的可行性,审定其评级方法、模型和程序。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
一、主体信用等级以及中长期债券信用等级的划分、标识和含义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

除AAA级、CCC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均可用‘+’或‘-’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各主体等级含义如下:
主动评级的信用等级符号在上述信用等级符号后附加下标字母“pi”。

主动评级是公司根据已公开的财务资料或其它公开信息作为分析依据,在并未与该评级对象的管理层进行深入沟通的情况下得出的评级结果。

中长期债券的信用等级划分、标识和含义与主体信用等级基本一致。

二、短期债券信用等级划分、标识和含义
公司短期债券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1、A-2、A-3、B、C、D。

每一个信用等级均不进行微调。

各等级含义如下:
三、评级展望
评级展望作为评级结果的有效补充,是对评级对象未来信用状况走向的预判。

评级展望应用于主体信用评级中,是对评级对象在未来1-2年之间可能发生的走向所发表的意见,主要关注可能引起评级结果变化的趋势和风险。

公司主体评级展望分为4类:稳定、正面、负面和待定。

各类别含义如下:
四、列入观察名单
在评级对象未来信用趋势无法明确,或其信用趋势虽较明确、但未有足够确凿的证明材料进行支撑,公司可将评级对象列入观察名单。

列入观察名单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

在上述期限结束后,若仍无法进行信用趋势的实质性判断,则可延长观察期6个月。

客户资信评估管理制度

客户资信评估管理制度

客户资信评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客户资信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资信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评估范围客户资信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方面的评估。

三、评估标准(一)信用状况评估1. 信用记录的良好度:根据客户的信用报告、信用卡还款记录等资料,进行客户的信用记录的良好程度的评估。

2. 信用额度的使用情况:评估客户信用额度的使用情况,包括信用卡透支、贷款额度使用情况等。

3. 对外担保情况:评估客户对外担保的情况,包括担保公司、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

(二)还款能力评估1. 客户收入状况:评估客户的收入来源、收入金额、收入稳定性等情况。

2. 客户资产状况:评估客户的资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资产情况。

3. 客户负债情况:评估客户的负债情况,包括贷款、信用卡透支、房贷等债务情况。

(三)还款意愿评估1. 客户还款记录:评估客户的还款记录,包括贷款、信用卡、债务的还款情况。

2. 客户与公司的沟通情况:评估客户与公司的沟通情况,包括客户对逾期还款的解释、沟通沟通方式等。

四、评估流程(一)客户信息采集1. 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务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资料。

2. 收集客户的信用报告、银行流水等资料。

(二)风险评估1. 针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进行评估,分析客户的风险程度。

2. 制定客户的信用额度、贷款额度等。

(三)审核审批1. 根据客户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信用审核和审批。

2. 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额外审查和决策。

(四)反馈通知1. 将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并说明原因。

2. 对于高风险客户,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者增加利率等方式来降低风险。

五、管理措施1. 独立性原则:客户资信评估部门应独立于业务部门进行评估工作,避免利益冲突。

2. 保密原则:客户资信评估结果严格保密,只能在必要情况下向有权部门或个人提供。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JR附件4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信用评级业务 (2)3.1概述 (2)3.2 信用评级基本原则 (2)3.3信用评级小组 (2)3.4 信用评级信息 (3)3.5信用评级程序 (4)4 信用评级结果及其发布 (5)4.1评级结果 (5)4.2评级结果发布 (8)前 言JR/T 0030 在总标题《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下,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1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2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3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本部分为JR/T 0030的第2部分;本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本部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协作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戴根有、姜维俊、文四立、万存知、李晓枫、李斌、黄慕东、杨竑、陆书春、李曙光、姜雪涛、杨颖莉、李建云、景芸、丁卉、龙文征、陈炎、赵燕、张丽红、杜国庆、孙卫东、方景星、胡志龙、史永恒、陈敏、宋佳宾、李振宇、张愈强、马文洛、袁敏。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2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信用评级业务中信用评级程序、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信用评级报告内容等。

本部分适用于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时的业务操作。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2.1信用 credit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融资行为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

公司资质资信管理制度最新

公司资质资信管理制度最新

公司资质资信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质资信管理,提高公司业务质量和竞争力,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优化公司资质资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质资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外界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往来的全部业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资质资信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质资信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公司应提倡诚实守信,倡导信用文化,对依法履行义务、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公司资质管理,指对公司或公司员工所需的各类资格证书、批文、许可证、认定文件等进行申报、审批、登记、颁证等一系列工作,包括申请、审批、管理和使用等。

第七条公司资质资信管理部门是公司资质资信管理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公司资质资信管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质管理体系,完善资质管理流程,严格执行资质管理程序,确保资质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透明。

第九条公司资质管理应依法依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欺骗、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十条公司应制定资质管理细则,明确资质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资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资信管理,指对公司或公司员工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记录、查询、核查等一系列工作,包括评定信用等级、记录信用信息等。

第十二条公司资信管理部门是公司资信管理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公司资信管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信管理体系,完善资信管理流程,严格执行资信管理程序,确保资信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透明。

第十四条公司资信管理应依法依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造假、篡改、删除、隐藏等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员工信用档案,记录员工的信用状况,及时更新员工信用信息,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定(试行)1.目的为加强对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更好地识别、度量和防范担保公司作为我行客户融资担保方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风险评级相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管理部、在京各支行。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行开展合作,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同时办理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委托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基金额度承担风险的担保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1)融资性担保公司:本文件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为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司或个人类融资性业务的企事业法人或个人提供居间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指对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义务的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是对其债务偿还风险进行的综合评价。

(3)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融资性担保公司违约风险大小的相对尺度,共分为六等十个级别,分别是AAA级、AA级(AA+、AA、AA-)、A级(A+、A、A-)、BBB级、BB级、B级。

其中:A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行业所要求的经济规模、很好的发展前景、很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很强的担保履约能力,市场竞争力很强,管理水平很高,信誉状况很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很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有部分处于优秀水平、部分处于良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风险有较高的业务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高,有着稳定可靠的利润来源,担保履约能力强,信誉状况良好,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价值。

AA-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净收益、担保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有部分处于良好水平,部分处于较好水平,从而对降低我行融资业务风险有较高的价值。

资信管理制度

资信管理制度

资信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在不断扩大规模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竞争形势。

为了有效控制企业风险、提高经营效率、维护企业形象,建立一套完善的资信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资信管理制度概述资信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遵循市场规则、维护企业信誉、防范信用风险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该制度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主要是基于风险评估、评级评价、风险监控、应急反应等环节,有效控制公司信用风险水平。

(二)客户信息收集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客户基本资料、合同管理信息、业务交易信息、资金往来信息,全面收集客户信息。

(三)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将客户根据风险等级分为优质客户、一般客户、风险客户等级,以评级分等的形式进行信用评估。

(四)业务信用管理体系:根据企业实际业务情况,制定不同的信用管理措施,如资信保证、担保等,保证不同业务的信用管理不同。

(五)信用负债管理体系:建立企业内部的资信管理流程,明确各类信用负债的管理流程,确保各类信用负债的管理始终公开、透明,实现信用负债的同步审核、备案和逐级审批。

三、资信管理制度的编制和执行1. 资信管理制度的编制(一)建立资信管理小组:公司应成立资信管理小组,明确资信管理制度编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

(二)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对涉及资信管理的重点领域进行详细规范,制定《客户进入管理规程》、《授信管理手册》等资信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明确规定资信管理的流程和具体的实施措施,要求所有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资信管理制度,实现全员参与。

(三)制定相关程序文件:明确相关程序文件的制定流程、审批流程和实施流程,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建立资信管理审核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对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不断完善和优化资信管理制度。

2. 资信管理制度的执行(一)加强培训和宣传:为所有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让他们充分了解公司资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增强其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证券公司内部评级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内部评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评级管理工作,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公司内部评级是指公司对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产品、项目等进行的综合评价,以识别、评估和管理风险。

第三条内部评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评级工作应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确保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二)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对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三)风险导向原则:以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为核心,重点关注关键业务、产品、项目等方面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评级委员会,负责制定评级制度、组织实施评级工作、监督评级结果的运用等。

第五条内部评级委员会下设以下工作小组:(一)评级制度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

(二)评级实施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评级工作,收集、整理评级所需资料。

(三)评级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评级工作的实施,确保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评级内容与方法第六条内部评级内容包括:(一)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状况;(二)业务发展状况及合规经营情况;(三)风险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措施;(四)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五)人力资源及技术水平;(六)客户满意度及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内部评级方法:(一)定性分析:通过查阅资料、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评级对象进行定性分析。

(二)定量分析:采用指标体系,对评级对象进行定量评估。

(三)综合评价: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果进行综合,得出评级结论。

第四章评级程序第八条评级程序:(一)评级准备:制定评级方案,明确评级范围、内容和标准。

(二)资料收集:收集评级所需资料,包括公司内部资料和外部资料。

(三)评级实施:按照评级方法,对评级对象进行评级。

(四)评级结果反馈:将评级结果反馈给评级对象,并听取其意见。

公司资信管理制度

公司资信管理制度

公司资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对客户资信管理的工作流程,提高资信管理能力,减少公司的信用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分工1. 公司领导层负责制定公司的资信管理政策,并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2. 财务部门负责收集和管理客户的财务资料,并根据资料进行客户评级;3. 销售部门负责与客户建立联系,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客户的资料;4.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和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5. 客服部门负责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6. 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客户资信评级1. 客户资信评级是公司资信管理的核心工作,财务部门应根据客户的财务数据,对客户进行评级,评级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2. A级客户为优质客户,信用状况良好,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3. B级客户为良好客户,信用状况一般,可能会出现偶尔的违约情况;4. C级客户为一般客户,信用状况较差,可能会出现频繁的违约情况;5. D级客户为风险客户,信用状况极差,可能会出现严重的违约情况。

第四章资信管理措施1. 根据客户的资信评级,公司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A级客户提供更宽松的信用政策;(2)对B级客户实行定期监控,并及时通报风险管理部门;(3)对C级客户采取限制措施,例如提高保证金要求或延长付款周期;(4)对D级客户暂停合作或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章风险管理1. 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定期更新;(2)监控客户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的信用风险;(3)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的信用风险事件。

第六章监督检查1. 公司领导层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公司的资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领导层和风险管理部门通报客户的信用评级情况,及时报告风险事件。

第七章附则1. 公司资信管理制度经公司领导层批准后生效,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2. 公司领导层有权对本制度做出修改和解释,修改和解释后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公司资质资信管理制度

公司资质资信管理制度

公司资质资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质资信管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保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质资信管理制度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应遵守公司资质资信管理制度,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不得擅自修改、违反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资质资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透明高效的原则,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公司资质资信管理档案。

第五条公司资质资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资质资信管理工作的协调、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资质资信管理部门的工作,保证公司的资质资信信息准确及时。

第七条公司将对参与资质和信用评价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和惩罚,构建正向激励和负向惩罚机制。

第八条公司资质资信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资质资信管理部门。

第九条本制度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由公司总经理审核签署后生效。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一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办理相关资质手续,并在资质有效期内全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规定。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对自身的资质验证进行认真管理,确保资质证书及时更新、变更、补办等手续。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质管理档案,包括资质证书、资质评价报告、资质变更手续等相关材料。

第四条公司对于合作伙伴的资质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确保公司合作伙伴的资质真实可靠。

第五条公司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核实并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批的资质申请、变更、更新等手续。

第六条公司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资质证书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资质证书的安全保存及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资质评估和提升,提高公司的资质等级及品牌形象。

第三章信用管理第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信用可靠,提高公司的市场信誉。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客户信用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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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评级业务,跟踪判断评级对象信用风险变动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在首次评级报告中根据评级业务委托书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跟踪评级的事项。

公司对评级对象在信用等级有效期或存续期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三条跟踪评级项目组负责人原则上为首次评级项目组负责人,如首次评级项目组负责人因离职或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跟踪的,由公司评级部门负责人重新确定跟踪评级项目组负责人。

第四条评级项目组应当持续关注评级对象经营管理情况及相关行业变动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评级对象信用风险变动情况,做好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五条公司应当要求委托方按照评级业务委托书约定及时支付跟踪评级费用并提供跟踪评级相关资料,委托方不能及时支付跟踪评级费用或提供跟踪评级相关资料的,评级项目组可以根据自行收集的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并据此调整信用等级。

如无法收集到评级对象相关资料,公司可以宣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第六条跟踪评级时,公司可按照评级业务委托书及跟踪评级
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考察与访谈以及进场时间。

不进行现场考察和访谈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获取跟踪评级所需的必要信息。

第七条根据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一致的信用评级基本原则,遵守公司评级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保证跟踪评级结果的连续性。

第九条评级对象对跟踪评级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公司申请复评,复评级别为最终信用级别。

具体操作按《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信用评级复评工作指引》执行。

第二章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十条不定期跟踪评级自首次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进行。

评级项目组须密切关注评级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十一条当评级对象发生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评级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事项时,应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程序。

评级对象为公司主体或其发行的债券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的情况;
(五)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事项;
(十三)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影响企业经营状况的;
(十五)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评级对象为资产支持证券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
(三)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
(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
(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
(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九)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发生变更;
(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一旦发现足以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级别的重大信息,评
级项目组应及时与评级对象取得联系,核准信息。

如无法与评级对象取得联系,项目组须采取其他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评级项目组认为评级对象所处行业及其他重大事项对其信用级别产生实质性影响时,项目组负责人应书面向评级总监申请启动不定期评级,由评级总监批准是否启动。

第十四条评级项目组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可以要求委托方或评级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并就该事项进行必要调查,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级别,并按照相关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可以不采取完整的评级报告格式,但应当明确说明触发不定期跟踪评级的原因、调查情况、调查结果以及涉及事件的具体情况对信用状况的影响。

第十六条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级别,并将跟踪评级结果按程序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发布评级结果;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发布评级报告。

第三章定期跟踪评级
第十八条对公司主体和存续超过1年的债券或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评级,其定期跟踪评级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评级对象年报(或审计报告、托管报告等)披露后2个月内完成,且定
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一年期内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应在正式发行后第6个月发布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从跟踪评级工作开始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单个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集团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跟踪评级时,评级对象应当提供跟踪评级相关资料,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评级对象进行电话访谈或实地调查。

第二十一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当根据评级对象外部经营环境、内部运营及财务状况等变化情况,以及前次评级报告提及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说明其变化对评级对象、受评证券的影响,并对原有信用级别是否进行调整做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二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不应简单重复首次评级和前次评级的一般性内容,而应当重点说明评级对象在跟踪期间内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前次评级报告在评级结论或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出现差异的,应分析原因并作特别说明。

第二十四条定期跟踪评级无论级别是否有调整,都需要撰写评级报告。

第二十五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经三级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

第四章跟踪评级结果公布
第二十六条跟踪评级结果由公司指定专人统一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跟踪评级对象为非上市公司及其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正式向委托方提交跟踪信用评级报告的同时报送交易场所,并通过协会、交易场所、公司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跟踪信用评级信息。

第二十八条跟踪评级对象为上市公司及其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正式向委托方提交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协会、交易场所、公司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跟踪信用评级信息。

公司通过其它渠道发布跟踪信用评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渠道。

第二十九条公司未按照跟踪评级安排及时披露跟踪信用评级信息的,应当在协会、交易场所、公司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评级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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