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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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以对冲风险为目的,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总页数】3页(P86-88)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J], ;
2.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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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3日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3.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2020年真题)在我国金融中介体系中,信托机构属于()A.银行机构体系B.房地产中介体系C.保险中介体系D.投资中介体系【答案】 D2、金融期权的基本功能包括()。

A.Ⅱ、ⅢB.Ⅰ、Ⅱ、Ⅳ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C3、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被称为()。

A.股票融资B.债券融资C.证券融资D.金融机构融资【答案】 C4、以下关于有价证券的分类,说法正确的有( )。

Ⅰ.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和公司证券Ⅱ.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Ⅲ.按募集方式,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Ⅳ.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三大类A.Ⅱ. Ⅲ. ⅣB.Ⅰ. Ⅱ. ⅢC.Ⅰ. Ⅱ. Ⅲ. ⅣD.Ⅰ. Ⅱ. Ⅳ【答案】 C5、在资产证券化各方参与者中,被称为“原始权益人”的是()。

?A.发起人B.承销人C.证券化产品投资者D.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答案】 A6、运用信用打分模型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的过程是()。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D7、证券交易通常都必须遵循()。

A.价格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B.时间优先原则和价格优先原则C.价格优先原则和数量优先原则D.客户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答案】 A8、场外市场价格决定的主要方式是( )。

A.公开竞价B.连续竞价C.集合竞价D.协商议价【答案】 D9、《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并应当()进行收益分配。

”A.现金分红,每日B.现金分红,每周C.红利再投资,每日D.红利再投资,每周【答案】 C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类型的是( )。

A.信息披露的监管B.公司治理监管C.并购重组的监管D.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答案】 D11、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国债期货交割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支持国债期货顺利交割,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期货交割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组织的国债期货交割有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三条中金所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和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

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系用于办理中金所与国债期货买方、卖方之间的国债交收的专用账户。

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系用于支付国债期货交收产生的相关费用,存放国债期货交收相关国债所产生的兑付、兑息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的专用账户。

第四条中金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和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开展国债期货业务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机构账户开户注册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金所应当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对于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本公司在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

第六条本公司根据中金所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或资金划转指令办理国债期货交割相关的证券或资金的划转。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3套_背题模式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3套_背题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每题均显示答案和解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3套(99题)***************************************************************************************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3套1.[单选题]按照《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另类子公司,应当具备( )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B)中国证监会C)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D)证券交易所答案:B解析:按照《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另类子公司,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单选题]区域性股票市场实行的制度是( )。

A)投资者制度B)准入制度C)核定制度D)合格投资者制度答案:D解析:区域性股票市场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

3.[单选题]以下(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人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 )。

A)审批制B)核准制C)注册制D)审定制答案:C解析:注册制的特点是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人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

4.[单选题]以下关于银行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中间业务包括表外业务B)中间业务是源于会计准则而生成的类别C)表外业务是源于业务类型而生成的类别D)相比于表外业务,中间业务更强调业务的风险特征答案:A解析:中间业务包括两类: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服务业务类业务和一般意义上的表外业务。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一、背景及意义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证券公司不仅仅局限于证券交易,还可以参与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包括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可以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以及增加投资回报。

尤其在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加大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积极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收益、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制定相应的指引成为必要,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二、股指期货交易指引1. 资质要求: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业务许可。

例如,证券公司需要持有期货公司经营资格,并在期货交易所注册并获得相应的期货交易资格。

2. 业务合规:证券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需要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交易审核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等。

3. 投资者保护:证券公司在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应依法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义务,确保客户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要提供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等服务,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和盈利模式。

4. 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与股指期货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产品特点、风险提示和费用说明等。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变化,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国债期货交易指引1. 业务准入: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期货公司经营资格并获得交易所的期货经纪业务准入资格。

2. 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资金管理、交易审核等方面的措施,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21日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

有关制度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

保险机构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股指期货

保险机构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股指期货

保险机构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股指期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其组织架构、专业队伍、投资规则、系统建设和风险控制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2.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4.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5.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2.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3.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二、组织架构(一)董事会1.董事会应当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2.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管理情况,制定授权制度,建立决策机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及报告要求。

(二)部门设置1.保险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部稽核等部门;2.保险机构应当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体系,实行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部稽核等部门独立运作。

3.保险机构设立前述相关部门,应当下发正式文件,并在发文中明确部门职责、岗位职责、部门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三、专业队伍1.保险机构应当配备股指期货交易专业管理人员,至少包括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人员;2.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3.保险机构同时参与其他衍生品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人数不得重复计算,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人数可重复计算;4.从事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应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业务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

国债期货交割规则

国债期货交割规则

国债期货交割规则期货交割制度能够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保障国债期货市场功能有效发挥,有利于现券持有者进行避险交易,提高现货市场的流动性。

本文主要为投资者介绍国债期货的交割规则。

1、国债期货采用什么方式交割?国债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2、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国债应满足哪些条件?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符合合约规定的范围;(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5年期和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

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不同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需满足合约条款规定的期限等相关条件。

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发行期限不高于5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1.5年-2.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5年期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国债为发行期限不高于7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年-5.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债券为发行期限不高于10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不低于6.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财政部发行的三期抗疫特别国债,20特国01,20特国02,20特国0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上市交易,符合国债期货可交割券条件,均已纳入国债期货可交割券范围。

3、参与交割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应当如何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事先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按照交易编码申报国债托管账户,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只能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且只能分别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为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现就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

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

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

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23•【文号】证监会财政部证监发字[95]22号•【施行日期】1995.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国债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债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国债期货交易行为,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债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买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债期货交易和相关活动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债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期货交易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同)是国债期货交易的主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全国国债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和国债期货经纪机构的资格条件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是指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未经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国债期货交易。

第七条申请上市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必须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交易场所章程;(三)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四)拟参加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名单;(五)拟聘任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六)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前条第(三)项所述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有关国债期货合约的说明;(二)交易地点和时间;(三)交易的中止;(四)交易程序和交易方式;(五)结算和交割方法;(六)保证金的交纳和管理方法;(七)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比率;(八)会员收支帐户审计办法;(九)对可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资格的规定;(十)出市代表管理规定;(十一)交易中的禁止行为;(十二)违约处理及罚则;(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财产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财产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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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等) 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 80%以上的资产投 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债券、存款、债权类资产等) , 且投资于信托计划、 银行信贷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比例不高于百分 之二十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另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 60%以上资产投资于信托 计划、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 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不能分类为上述(一) (二) (三) (四)类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主体发 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其权益价格风险 EX 为其认可价值。单 一型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因子应当使用穿透法计算。其他类型 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因子原则上采用穿透法计算,确实无法使 用穿透法时,则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类别,RF0 赋值如下: 0.32 RF0 = 0.06 0.45 0.25 权益类 固收类 另 类 混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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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上市股权(不含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股权) ;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可转债; (五)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 (六)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主体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七) 未上市股权投资计划 (含未上市股权投资基金) ; (八)权益类信托计划; (九)股指期货; (十) 对子公司、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六条 上市普通股票的权益价格风险 EX 为其认可 价值;风险因子中,RF0=0.41,根据股票涨跌幅度设定 k1, 赋值如下: 1 k1= x2 −x 2 其中:x = x≥1 0 ≤ x<1 − 1 ≤ x<0 ;
上市股票账面价值-购买成本 购买成本
购买成本为某只股票各次购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第十七条 未上市股权的权益价格风险 EX 为其认可价 值;风险因子中,RF0=0.34。 前款所称未上市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对被投资对象不具 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交割流程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交割流程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交割流程国债期货是衍生产品之一,是指以国债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

在期货市场中,通过买入或卖出国债期货合约,投资者可以获得国债价格的变动利润。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工具之一,国债期货交易有其具体的规则和交割流程。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债期货交易的规则以及交割流程。

一、国债期货交易规则1.合约标的物与合约规模:国债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就是特定期限的国债,国债期货的交易是以负债的形式进行的。

合约规模一般以国债面值计算,并且标准合约规模是100万元。

2.交易时间:国债期货的交易时间主要集中在工作日的上午九点到十一点三十分和下午一点到三点。

非交易时间内,投资者无法进行开仓、平仓和修改限价单等操作。

3.报价方式:国债期货的报价方式一般是以报价点的形式表示,报价点的最小单位是1/32。

投资者在交易中需要关注每个报价点所代表的价值变动,以便及时调整仓位。

4.价格涨跌幅限制:国债期货交易中存在价格涨跌幅限制。

当价格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会对价格波动进行限制,以维护市场的稳定。

5.开仓和平仓:投资者可以通过开仓和平仓操作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开仓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入或卖出合约来建立新的仓位,平仓则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入或者卖出已有开仓合约来结束当前仓位。

6.风险控制:国债期货交易涉及的风险相对较高,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同时,交易所也会设立一些风险控制措施,如强制平仓线、交易保证金等。

二、国债期货交割流程国债期货的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双方按约定交付合约标的物和清算款项的过程。

国债期货交割流程如下:1.交割通知:交割通知是指期货合约到期前交割人向持仓人发送的通知,通知中包含交割数量、交割地点、交割日期等信息。

2.交割保证金和交割过程:交割人在交割日前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交割保证金,并按照交割通知的规定完成标的物的交割过程。

交割人需要将国债转入指定的账户,并支付清算款项。

3.平仓和强制平仓:在交割日前,持仓人可以选择平仓操作来结束合约。

国债期货规则解读

国债期货规则解读

国债期货规则解读国债期货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特定时间和价格买卖国债的合约。

为了规范国债期货交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债期货交易规则。

本文将对国债期货规则进行解读。

首先,国债期货的合约规格是关键。

合约规格规定了每个国债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交割品种、最小变动价位以及合约到期月份等。

合约规格的制定对于国债期货市场的有效运行非常重要。

投资者可以通过合约规格了解到每个合约的交易细节,并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进行选择。

其次,国债期货的交易时间和交易单位也需要关注。

一般来说,国债期货交易一天分为多个交易时间段,包括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和闭市竞价阶段。

合理利用不同交易时间段,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行情。

交易单位指的是每个合约对应的国债数量。

了解交易时间和交易单位,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进行交易。

第三,国债期货的交易机制也是需要了解的。

国债期货交易一般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内,投资者可以以集合竞价的方式报出买入或卖出的价格和数量。

连续竞价是指在交易日的大部分时间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委托买入或委托卖出的方式进行交易。

了解交易机制,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交易时机。

此外,风险管控是国债期货交易中的重要环节。

国债期货交易涉及到杠杆交易,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防范风险,国债期货市场设有涨跌停板、强制平仓等风险控制机制,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如设定止损位、合理分散投资等,以降低风险。

最后,国债期货的交割制度也需要关注。

交割制度是指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所和投资者之间如何进行交割的制度安排。

在我国,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一般以现金交割为主,即合约到期时,按照当时的交割价格进行现金结算。

了解交割制度,有助于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时做出合理的决策。

综上所述,国债期货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

投资者需要了解合约规格、交易时间、交易单位、交易机制、风险管控和交割制度等相关内容,才能更好地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降低风险并获取投资收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国办发〔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9月30日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期货市场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功能,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对稳定企业经营、活跃商品流通、服务保供稳价发挥着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成效显著,有力支持了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但与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需要相比,还存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和价格影响力不强、监管规则和风险防控体系适应性不足等问题。

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期货市场监管,有效防范期货市场风险,有力促进期货市场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助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预期稳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

做好期货市场工作,要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加强党的领导,突出期货市场功能属性,将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与专业性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部署和大政方针;坚持目标导向、系统谋划,围绕提升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建设世界一流期货交易所,明确期货市场发展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逐项抓好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补短板、转方式、强弱项,切实解决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高度重视期货市场复杂性和跨市场关联性,确保各项监管政策协同、有效、形成合力,努力实现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有机统一。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一、单选题(共60题)1.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③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④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答案】: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

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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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等规章办法,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
(二)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三)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

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
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该资产决定之日起的15 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本条第(三)项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其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程序,决定缩短资产负债久期缺口,从而对冲由此带来的利率风险。

风险对冲方案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未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不得更改。

四、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五、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六、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包括征求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

对于对冲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的策略,保险公司还应当进行风险对冲策略对公司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景测试,并与风险对冲方案一并提交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审批。

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
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 。

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

八、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流动性资产,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九、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动态监测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制定风险对冲有效性预警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对交易作出风险预警。

十、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建立国债期货有关交割规则;对实物交割的品种,应当充分评估交割风险,做好应急预案。

十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在保险资金委托合同或投资指引中明确约定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十二、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符合衍生品办法规定外,信息系统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和估值系统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交易和估值需求;
(二)风险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国债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各项风险管理指标固化在系统中,并能够及时预警;
(三)能够与合作的交易结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并建立相应的备份通道。

十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 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 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 名。

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 名,其中包括风险控制人员。

受托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要求。

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同时满足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同时参与股指期货等其他衍生品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人数不得重复计算,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人数可重复计算。

上述专业人员均应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人员应当
具有5 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业务经理应当具有3 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

十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与交易结算机构确定国债期货业务交易、保证金管理结算、风险控制及数据传输等事项,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机构与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国债期货业务的资金划拨、清算、估值等事项,并在托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与期货交易结算机构、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多方合作协议。

十五、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5 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50% ;
(二)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A 类;
(三)书面承诺接受银保监会的质询,并向银保监会如实提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涉及的各种资料;
(四)其他规定条件。

十六、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以下文件:
(一)衍生品办法规定的材料,其中专业人员证明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与期货交易结算、资产托管等机构签署的协议文件;
(三)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七、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持仓比例因市场波动等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5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并在季度报告中向银保监会报告,列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

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国债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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