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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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5日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水利(务)管理处(站)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的有关水资源管理日常工作。

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国土、建设、供水、环保、规划、农业(渔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物价、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扬府办发〔2010〕150号--扬州市水利局

扬府办发〔2010〕150号--扬州市水利局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扬府办发〔2010〕150号关于印发《扬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扬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设立扬州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加强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增加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水利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备案工作,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依据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滩涂治理和开发专业(项)规划。

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水资源、防洪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

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程。

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负责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6〕96号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6〕96号

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6〕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8日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节水优先、强力治污、保护水源、加强监管等重大举措,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新扬州。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下水采用得到严格管理,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地表水省控以上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达到75%以上, 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

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

到2030年,地表水省控以上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以上。

扬州七里河整治方案

扬州七里河整治方案

扬州七里河整治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河流的环境和生态问题也日益凸显。

位于扬州市的七里河承载着城市的历史文化和人民的记忆,但由于长期的人为破坏和环境污染,已经面临着严重的治理压力。

为了改善河道环境、保护河流生态、提升城市形象,扬州市政府决定制定并实施七里河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七里河整治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综合治理,恢复河道生态、改善水质、优化环境,并注重保护河流文化遗产和生态功能。

具体目标包括:恢复河道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改善河道岸线环境,打造宜人的沿河绿带;保护和修复河流历史文化遗迹,提升七里河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整治措施1. 水质治理通过建立污水处理厂和排污口监控系统,加强对七里河流域的污染源进行管控,限制和减少污水直排和工业废水排放。

同时,加大投入力度,改善河道的自净能力,增加氧气供应,提高水体的溶解氧含量,减少水中富营养化现象。

2. 河道整治对于河道沉积物、浮游植物和水生动物过多的区域进行清淤、清理,恢复河道的正常流量和通行能力。

修建合理的河岸护坡和防渗墙,加强河岸的固化和保护,减少河道土壤流失。

在河岸两侧植被密集的区域,适度疏导水流,增加土壤水分的保持能力。

3. 河岸绿化沿河岸线种植乔木和灌木,打造绿色生态带。

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抗干旱和耐盐碱的植物品种,提高沿岸植被的可持续性。

通过绿化工程,增加氧气供应,改善空气质量,为居民提供一个休闲、健身的场所。

4. 文化遗产保护整治过程中,对于沿岸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

修复古代建筑外墙、屋顶和门窗,恢复其原有的风貌和色彩。

加强保护意识,禁止随意涂鸦或损坏文物。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修建解说牌和游客服务设施,增加人们对河流文化的了解和参与。

三、实施计划根据扬州市政府的决策,七里河整治方案将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和规划,包括调查研究、方案制定和立项审批。

第二阶段为工程建设和治理实施,具体包括河道清淤、岸线绿化、水质治理等工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扬府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扬州市园林管理局是扬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规划、建设、城管、公安、财政、国土、房管、交通、水利、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鼓励市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小秦淮河、邗沟河整治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通知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小秦淮河、邗沟河整治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通知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小秦淮河、邗沟河整治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08
•【字号】扬发改许发〔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扬州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小秦淮河、邗沟河整治工程初步设计
及概算的通知
扬州市涵闸河道管理处: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小秦淮河整治工程设计变更的报告》(扬涵〔2020〕16号)收悉。

小秦淮河、邗沟河整治工程已经我委批复初步设计(扬发改许发〔2019〕171号),为增加小秦淮河水体容量,提升水环境和水景观,根据《小秦淮河整治工程设计变更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专家审查会审定的设计变更报告调整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小秦淮河整治工程在北水关桥南侧增设补水泵站一座,同时对沿线消防取水平台和钞关闸站进行配套改造;取消原初步设计批复中的“打造景观节点2处、景观游园2处,改造老旧铺装3处(约1302m2),花池改造235m”等建设内容。

小秦淮河整治工程概算由817万元调整为899万元;小秦淮河、邗沟河整治工程项目总投资由1775万元相应调整为1857万元。

其它仍按扬发改许发〔2019〕171号文件执行。

接通知,请抓紧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4【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保护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扬府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3日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维护生态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地表层开挖、动土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各类防治水土流失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所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实行水土保持任期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规划、农委、国土、交通、环保、建设、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在技术、资金、能源、税收等方面按国家规定实施扶持政策。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已于2015年3月24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7日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2010-2030)》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大运河扬州段的水利工程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各类相关的环境景观。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

第四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是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建设、规划、旅游、园林、文广新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市河道管理办法

市河道管理办法

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市河道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河道管理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市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河道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河道基础信息、水文水质信息等。

第五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沿岸环境的整治,保护河道的生态功能。

第六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河道畅通,防止河道污染。

第七条对于违法占用、变更市河道用途的行为,市河道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恢复河道原状。

第八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整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河道疏浚、河道堤防修复等,确保市河道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对于市河道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问题,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河道管理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市河道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市河道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为了有效实施管理办法,需要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责任分工,以确保市河道得到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保护。

首先,为了加强市河道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河道保护规划和修复计划,明确河道保护和修复的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同时,应加大投入,加强对河道的监测和调研工作,掌握河道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次,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河道的巡查监测工作,定期对河道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河道上的问题,包括河道堵塞、垃圾清理、水质监测等。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沿岸居民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参与河道管理,共同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的整体状况。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0•【字号】扬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扬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扬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0日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扬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保护城乡水生态环境,保障防洪、灌溉、抗旱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涝区)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

湖泊、水库、航道的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河长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区域内的水安全、水环境负责。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运行、维修、养护、保洁等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扬府办发〔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9〕46号仪征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0日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和借助省级以上排查力量,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面摸清长江干流扬州段入河排污口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建立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对象(一)范围。

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为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包括仪征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

原则上,长江干流排查范围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江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

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江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区等要全覆盖。

(二)对象。

江都白塔河整治方案

江都白塔河整治方案

江都白塔河整治方案1. 背景介绍江都市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南部,地处长江下游,是扬州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白塔河是江都市中一条重要的河流,起源于淮河北岸,贯穿市区,最终注入长江。

然而,由于多年来的工业污水排放和土地开发等原因,白塔河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严重影响了江都市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为了改善江都白塔河的环境质量,保护和恢复河流生态系统,江都市政府制定了本整治方案。

2. 目标和任务本整治方案的目标是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面恢复江都白塔河的水质,保护河流生态系统,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具体任务包括:•减少工业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率;•清理河道,保持河道清淤;•提高河流生态功能,增加河道绿化和湿地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

3. 措施和计划3.1 工业污水治理为减少工业污水对白塔河的污染,江都市将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污水排放监管制度,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督和检查;•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节水和减排措施,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建立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运维的专项资金,推动项目的落地。

3.2 河道清理和清淤为保持河道的畅通和水流的顺畅,江都市将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和整理河流河道数据,制定河道清理和清淤的具体方案;•加大清淤力度,确保河道宽度和水深符合要求;•加强河道巡查和清理工作,及时清除堵塞物和垃圾。

3.3 河流生态建设为提高白塔河的生态功能,江都市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沿岸绿化,种植适宜的树木和植被,增加氧气供应;•建设人工湿地,增加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的栖息地;•引入适宜的鱼类和水生生物,恢复河流生态系统的平衡;•定期进行水生生物调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4 管理机制和监管执法为确保整治方案的顺利实施,江都市将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和权力;•建立河道和沿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排污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文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6【实施日期】2017.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1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爱军2017年6月26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67件,修改47件,废止31件。

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适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报经市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

附件:1.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2.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3.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附件1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2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3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4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5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6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7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8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9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10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11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12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13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14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15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16扬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17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18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19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20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21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2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23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24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25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26扬州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27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2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29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30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31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32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33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34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35扬州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36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扬府规〔2012〕1号)37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2号)38扬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5号)39扬州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2〕7号)40扬州市风景旅游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8号)41扬州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9号)42扬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0号)43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3号)44扬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扬府规〔2012〕14号)45扬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2〕15号)46扬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扬府规〔2013〕2号)47扬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3〕5号)48扬州市市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扬府规〔2013〕6号)49扬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扬府规〔2013〕7号)50扬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办法(扬府规〔2013〕9号)51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扬府规〔2013〕10号)52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扬府规〔2014〕2号)53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扬府规〔2014〕3号)54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扬府规〔2014〕4号)55扬州市港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6号)56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7号)57扬州市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8号)58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规〔2014〕9号)59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扬府规〔2015〕2号)60扬州市若干重大行政行为程序规定(扬府规〔2015〕3号)61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扬府规〔2015〕4号)62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扬府规〔2015〕5号)63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1号)64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扬府规〔2016〕2号)65扬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3号)66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4号)67白马湖渔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5号)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扬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拍卖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附件2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序文件名称号1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2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4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5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6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7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8扬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9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10扬州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11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12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1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14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15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1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17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18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19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20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2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22扬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23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24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25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26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27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扬府发〔2004〕114号)28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29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30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31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32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33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34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8号)35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扬府规〔2010〕1号)36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3号)37扬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扬府规〔2010〕4号)38扬州市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3号)39扬州市水文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4号)4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6号)41扬州市节水供水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2号)42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3〕1号)43扬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扬府规〔2013〕3号)44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3〕4号)45扬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扬府规〔2013〕8号)46扬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4〕1号)47扬州市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附件3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2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3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4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5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8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9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10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11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12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13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14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15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16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17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18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9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20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21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22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23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24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25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2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2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28扬州市雷击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扬府发〔2009〕203号)29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2号)30扬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扬府规〔2012〕11号)31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扬府规〔2015〕1号)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lar_1291067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保护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 号《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第七条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扬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扬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扬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扬府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市政府关于扬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等政策的规定,为集约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市长江岸线及陆域资源,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和推动跨江融合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一)长江岸线包括前方一定范围的水域和后方土地,是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

本意见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即本市所辖仪征市、江都区、广陵区、邗江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化工园区范围)长江沿岸包括夹江、汊江和岛屿的全部岸线。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岸线分类的标准,确定沿江各类岸线及相应的水域、陆域范围。

(三)长江岸线使用应符合《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江苏省沿江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扬州市沿江发展总体规划》、《扬州港总体规划》等规划,坚持科学规划、统筹管理、严格保护、集约开发、合理利用、有偿使用等原则。

(四)长江岸线资源的使用功能,主要包括产业布局、城市建设、港口设施、涉水工程、跨江设施、生态保护、旅游开发等。

根据《扬州市沿江发展总体规划》,按照长江岸线资源条件和功能要求,全市岸线分为生产岸线(包括港口岸线和临水型装备制造业岸线等)、生活岸线(包括过江通道、城市生活景观和城市旅游景观等岸线等)和生态岸线(包括水源地保护区岸线、生态保护岸线)三类岸线。

(五)市政府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

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0月24日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并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湖荡、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本办法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河道工程),是指河床以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除害兴利水工程。

第三条河道工程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河道均应当明确综合治理责任人,对河道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

发改、规划、交通、建设、环保、国土、农林、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扬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扬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扬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申请书
编号:()申〔〕第号
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扬州市水利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二、本书由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审查机关填写,也可打印另附;项目主管单位意见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填写(无主管单位可略);其余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填写。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查同意时,应出具公示要求的材料附件,附具建设项目选址示意图、建设占地和水域示意图和工程平面、立面布置图等。

四、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书一式五份。

一份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留本单位(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六、本书的解释权为扬州市水利局。

主要涉河建筑物基本情况表
注: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型建设项目的基本参照本表编制。

建设项目基本基本情况表。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6]25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3【实施日期】2016.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1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现就我市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河湖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重要性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水利工程是实施防洪排涝、农业灌溉、抗旱供水、生态调节的重要基础设施。

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对于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部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不清、土地权属不明,侵占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破坏河湖和水利工程1 / 2设施、与水争地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破坏了河湖生态环境。

开展河湖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对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深化水利改革、加强水利管理的重要内容。

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6号)部署,我市将全面开展全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河湖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任务,切实提升全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二、河湖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目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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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04
【实施日期】2011.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0月24日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并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湖荡、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本办法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河道工程),是指河床以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除害兴利水工程。

第三条河道工程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河道均应当明确综合治理责任人,对河道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

发改、规划、交通、建设、环保、国土、农林、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加强河道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机构,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和执法工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整治
第八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规划、国土、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水系规划等河道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城乡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水系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等
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编制或修改各类规划涉及河道的,按照规划审批权限,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系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并经规划部门确认为河道蓝线后,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第十条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内一般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企业和工程设施。

确需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提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规划并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水质、水系沟通和景观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因河道整治增加的土地,应当按照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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