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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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基础

1.名称:

(1)问题一:国际法名称的起源?国际法有哪些中英文名称?

(2)名称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jus gentium/law of people[与“市民法”(jus civile/civil

law)对应];

(3)有以下各类中英文名称:

a.万国法law of nations:格劳秀斯借用于万民法;

b.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为边沁所提倡,与国内法(domestic/national/municipal

law)对应;

c.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与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d.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对应;

2.定义:

指国家间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3.国际法与国际社会:

(1)问题二:什么是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国际社会有哪些成员?

(2)国际社会的定义:当一群国家保持经常的联系如建立外交关系制度,发展正常的交

往,并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形成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制度,这些国家就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

(3)国际社会的特征:“无政府社会”

a.一方面处于“无政府状态”anarchy(a term that implies not complete chaos or

absence of structure and rules, but rather the lack of a central government that can

enforce rules);

b.但仍然是一个社会,有公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以维持秩序;

c.不过,由于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主要依靠自助(self-help),

结盟(allies),以及自我节制(self-restraint)等方法维护自身利益;

(4)国际社会的成员:国家,国际组织;非国家实体(如个人、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

等)?

(5)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问题三:国际法是法吗?

(2)国际法否定论: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国际法历来有持怀疑态度者。大多

数怀疑论者认为没有国际立法机关立法,没有国际执法机关执法,没有有效的国际司法机关去发展或依照国际法去解决争端,国际法不具有法律性质;

(3)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区别: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一样,前者具有强制力,后者没有。

何谓强制?“强制”是指用政治或经济等力量强迫,而不是依靠来自精神和舆论方面的压力;

(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a.奥本海:有社会,就有法律;有国际社会的存在,就有国际法的存在。法律是“一

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依据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应由外力来强制

执行”。([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1章第3目,第6-7页)关于外力强制执行问题,

国际法还比较弱,但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方面的职权是一个例子,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另一个例子;

b.亨金(Henkin):国际法如同国内法一样,具有其不足和局限性,但我们确不能

因此而否定其法律性质。问题并不像我们习惯于在国内社会中所寻求的那样,

国际法律制度是否有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问题是国际法是否在国家政策中

和国家关系中有所反映。关键不在于是否有立法机关,而在于是否有反映现代

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的法律;不在于有无有效的司法,而在于争端是否按照国

际法以一种有秩序的方式得以解决。最重要的是:问题不在于法律是否得以实

施,或甚至是得以有效实施,而是在于法律是否得到遵守;不在于它支配或影

响行为者,而在于国际行为反映出稳定和秩序。事实上是各国已接受对其主权

的重要限制,它们已遵守这些规范和承诺,其结果已成为国际关系中的具体秩

序。(Louis Henkin,Richard C.Pugh, Oscar Schachter & Hans Smith, I NTERNATIONAL L AW(Cases

and Materials),2nd ed.,Chapter l,第7-8页);

c.哈特(Hart):国际关系是由一种不同于国内法的国际规则来调整的,不能简单

地认为,没有像国内法那样的制裁,国际法就没有拘束力,不能具有法律的称

号;没有其他社会规则能像国际法一样接近于国内法(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

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第243页);

d.各国通常宣示愿意遵守国际法,很多国家还在宪法中明确承认国际法的效力。

即使国家在违反国际法时,往往也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设法证明其行为

符合国际法;

5.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1)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 school):法(包括国际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2)实在(实证)法学派(positive law school):法是国家意志(主权者的命令)的体现,

国际法是各国的“共同意志”;

(3)中国学者的观点:国际法是国家的“协调意志”,可以说属实在法学派;

6.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而国际社会主要是由

主权平等的国家组成的,故国际法主要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这决定了国际法具有以下的主要特征:

(1)问题四:国际法的特征是什么?

(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由于不存在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国家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

法的实施者。国际社会没有一个立法机关制定国际法,也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国际法规则是平等的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自卫行动来实现,如提出抗议、发出警告、要求赔偿损失、实施制裁措施、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进行武装自卫等;

(4)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

1.理论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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