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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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总则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

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324页)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324页)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征求定见稿〕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适用规定0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7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表9一、专项处分裁量表9〔一〕建设工程打点类9〔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6〔三〕水污染防治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44〔五〕土壤污染防治类197〔六〕海洋污染防治类227〔七〕辐射污染防治类252〔八〕其他类316可启动按日持续处分的违法行为情形363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一条目的意义为提高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分依法行政能力和程度,尺度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行政处分的随意性、任意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庇护法》《环境行政处分方法》《关于进一步尺度适用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定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分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

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分可在本基准根底上,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

第三条根本原那么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罚教结合的根本原那么。

健全尺度查处别离、执法回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卷评查等制度。

第四条裁量方式本基准采用多因素裁量的方式,按照违法行为设定假设干裁量因素,按照违法行为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裁量等级,科学计算确定处分金额。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不雅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暗示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纳的改正办法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不异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分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本基准设置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表,主要分为专项处分裁量表和通用处分裁量表两种。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时空跨度等方面1.事实:违法行为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相关情况应予以考虑。

2.性质: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恶意侵犯生态环境。

3.手段: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破坏生态环境的特点。

4.后果: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实际后果,包括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等。

5.时空跨度:违法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持续时间应予以考虑。

二、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持续时间等1.种类: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如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

2.浓度: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是否超过相关标准。

3.排放量: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是否超过相关标准。

4.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度。

三、生态环境破坏的类型、程度、影响范围等1.类型:涉及的生态环境破坏类型,如水土流失、生态退化等。

2.程度: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即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

3.影响范围:生态环境破坏的影响范围,包括对局部地区还是全局的影响。

四、当事人整改的态度和措施,包括是否积极配合调查、是否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等1.配合调查:当事人是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2.整改措施:当事人是否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因素,如当事人的信用状况、此前是否有同类违法行为等1.信用状况: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如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

2.同类行为:当事人此前是否有过同类违法行为的历史记录。

在裁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明确裁量依据,统一裁量标准,同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此外,还应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量。

在裁量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裁量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山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

山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

山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近日,山西省环保厅出台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旨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罚,提高环保意识和行为规范。

这项基准的出台,对于保护山西省的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新基准中,对于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完善了处罚流程,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具体的细化。

例如,对于不执行责令停止、改正的行政指令或决定,可以按每日1万元的标准加处罚款,从而增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那些违法行为者付出实际的代价。

二、加大对环保行业的扶持力度新基准中还设置了环保扶持基金,对环保行业提供资金扶持,为环保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这也将使得更多的企业积极投入到环保事业中,提高环保行业的发展水平。

三、加强对环保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管在新基准中,对环保行业从业人员的执法能力和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并通过考试后才能担任相应职务。

这不仅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还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些从业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

四、完善环境治理机制新基准的出台,还将进一步完善山西省的环境治理机制。

通过加强环保行业的监管和惩罚,促进企业和个人都积极投入到环保事业中,营造一个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同时,这也将为代县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总之,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出台是对环保事业的积极推动和改善,对于我们的生态环境建设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希望在这项基准的引导下,更多的人能够积极的参与到环保事业中去,让我们生活在更加美好、健康的环境中。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模板】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模板】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说明;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四条(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五条(裁量基准模式)本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对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得出罚款数额的模式。

第六条(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分为基准因素和修正因素。

基准因素是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对应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罚款数额。

修正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细化为若干裁量因子。

修正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二)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对人们的生活健康和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长远发展。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严格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生态环境的根本保障。

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1.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义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依法自主决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何种处罚的权利。

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既可以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可以遏制违法行为,促使当事人改正错误,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惩罚与预防的双重作用。

2.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处罚结果形成影响,决定了环境保护执法的效果。

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编制原则1. 依法合理。

基准表应当严格依法合理,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制定。

2. 灵活适用。

基准表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和具体的情节予以合理的处理。

3. 公平公正。

基准表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人予以平等对待。

4. 动态调整。

基准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保持其时效性和适用性。

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主要内容(一)环境违法行为分类1. 大气污染类行为2. 水污染类行为3. 噪声污染类行为4. 固体废物污染类行为5. 破坏生态环境类行为(二)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划分1. 违法行为的性质2. 违法行为的后果3. 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4. 违法行为的涉及范围(三)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标准1. 对不同类别、不同情节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版-V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版-V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版-V1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度也在不断增加。

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名内容创作者,我认为了解和掌握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版非常必要,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指导性文件中已经对自由裁量权作了明确规定,自由裁量权允许环保部门在根据环保法及相关配套规定依据现场情况予以裁量,并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罚款数额的最终决定。

因此,这一规定无论是对于保护环境资源还是监督企业环保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自由裁量权的基准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部门已经建立了自由裁量权的基准版,以此对常见环保违法行为进行量刑。

比如针对企业或个人违规排放污水罚款基准为,每吨污水200元左右,而对于非法倾倒废弃物的行为,罚款的基准为每吨3000元左右。

此外,基准版还规定了在同一行为下罚款金额的上下限。

三、自由裁量权的自由裁量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自由裁量规则,以应对各种个案的环保行为裁量需求。

其中包括以被罚款人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的程度、行为波及区域大小、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及涉及的个人、企业利益大小等多个因素进行裁量。

此外还对以下环保违法行为做出了对应的裁量规则:偷排、无证排放、违法建设、违法堆放、非法拆除等。

四、自由裁量权的局限:自由裁量权的设立固然对于环保工作有一定的推动意义,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此项权利仅限于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该部门缺陷权,并不能掌握所有的环保违法行为。

其次,监管标准不一致也导致了自由裁量权难以统一实施,不同地区的环保行政部门参照的规则会有所分化,从而在量刑方面出现较大差别。

综合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部门建立自由裁量权的基准版和自由裁量规则对于规范环保行业、对环保违法行为有效处罚同时还加强了对环保工作的管理,非常有实际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中也面临一定的挑战,需要不断改进完善。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 1 -附件第一部分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违反环评制度单位:万元无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已建成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登记表项目0-11-33-5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造成较大环境或社会影响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报告表项目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报告书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备 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 节 金额 类别情 节金额 类别情节金额类别(二)违反验收制度单位:万元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已过追溯期)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报告表项目综合20-25 25-30 30-405-10 综合(逾期不改正)100-110 110-135 135-150 固废0-3 3-4 4-6辐射5-8 8-11 11-14报告书项目综合30-40 40-60 60-10010-20 综合(逾期不改正)135-150 150-175 175-200固废4-6 6-8 8-10辐射11-14 14-17 17-20- 2 -第二部分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排放超标- 3 -单位:万元(二)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等使用制度单位:万元超标倍数≤1 1<超标倍数≤2 2<超标倍数≤4 超标倍数>4 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吨10-12 12-15 15-18 18-2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5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5万吨12-15 15-20 20-25 25-3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500-10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5万-10万吨15-20 20-30 30-40 40-5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0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0万吨以上20-30 30-50 50-80 80-100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版-V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版-V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版-V1作为一个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对环境保护的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关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版的相关政策。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政策的相关细节。

一、政策背景和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一个生态环境保护区,其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备受各方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版,这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落实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自由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版是针对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违法行为而制定的。

其适用范围包括:空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5个环境因子以及采矿、森林、渔业、畜牧业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业。

三、自由裁量基准的设置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版的设置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行为性质和违法程度。

在行为性质方面,主要包括:未获取环评批准文件的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等。

在违法程度方面,主要包括: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等。

四、自由裁量基准的自由裁量幅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版规定自由裁量幅度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由裁量,但要在保证法律法规执行效果的前提下增强裁量措施的科学性、灵活性和适度性。

五、结论: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版的出台,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严格环境容量管理、加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必然要求。

在今后的工作中,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自由裁量基准的执行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加强宣传和教育,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更加清洁和健康的生态环境。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模板】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模板】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本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第六条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为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综合、
全面
考 虑 的 情 节
1 .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 生 态 破 坏 程 度 以 及 社 会 影
2 .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的 具 体 对 象 ;
3.

境违











段 ;
4. 改 正环 境违 法行为 的 态 度和 所采取 的 改正措 施 及其效果 ;
试 行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 提 高 生 态 环 境 系 统
依 法 行 政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 有 效 预 防 执 法 腐 败 , 根 据 原 环 境 保 护 部
《 关 于 印 发 规 〈 范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若 干 意 见 〉 的 通 知 》 ( 环
处罚 权力清单 同 步实行动 态调 整。
执行
中 遇到
的 情况 和
题 问


时 向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反 映 。
本 基 准 年 起 施 行 三 、

》 自 201 9
2 月 15 日

现 行 的 《 北 京 市 环
版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基 准 C2 d l 8
一 、 本 《基 准》 所 列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 对 应 已 公 布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清 单 版 ( 2 0 1 8
),

中罚
款 裁 量 幅 度 仅 作 为 对 违 法 行 为 处 以 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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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情形
(一)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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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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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详见附件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四、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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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特殊情形:
污染物超标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1.对无法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民生项目,在治理改造期间污染物排放再次超标的;
2.污染物超标种类总数较前次减少50%(含本数)以上,再次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较前次下降50%(含本数)以上或者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超过0.5倍的;
3.前次超标污染物均已达标,且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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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0.5倍(含本数)的;
4.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低于0.1倍(含本数)的。

生态环境部门复测时,监测因子应当涵盖前次监测因子。

五、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
1.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在《案件终结移送审查表》《案件呈批表》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拟处理意见时应写明自由裁量依据。

2.本基准列举了对本市常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未列入基准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参照已经规范的自由裁量权的方法,通过横向比较进行自由裁量。

3.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和本规范规定的幅度上提高处罚档次。

4.有关人员因不遵守本自由裁量权基准,导致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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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部分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一)违反环评制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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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节

额 类

(二)违反验收制度
单位:万元
第二部分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一)排放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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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二)违反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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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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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放超标
单位:万元-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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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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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
单位:万元
情 节

额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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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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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排放口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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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产和服务活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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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石油、化工企业以及有机化学品制造业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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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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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检测机构违反机动车排放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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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反油气回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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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生产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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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用机动车(汽油)排放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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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在用机动车(柴油)排放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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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违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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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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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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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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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违反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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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违反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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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违反碳排放权交易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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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19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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