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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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

第三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第四条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国土、测绘管理部门测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开展土地测绘工作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五条全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款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等级和与之相对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具体税额标准附后。

第六条全省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的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因土地等级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具体税额执行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

第八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外,下列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三)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四)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

会计实务: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会计实务: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二、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三、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四、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等。

同时,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审批。

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

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五、负责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审批工作。

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及时让纳税人知晓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受理机关、办理流程、需报送的资料等。

要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管理工作方式,推进网上审批。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七年五月十九日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

第三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第四条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国土、测绘管理部门测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开展土地测绘工作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五条全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款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等级和与之相对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具体税额标准附后。

第六条全省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的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因土地等级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具体税额执行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规…2010‟1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减免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统计报告、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责任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办理、集体审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和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税法未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税收减免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报批类减免税一般程序的审议和决定。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办公室、政策法规、收入规划、督察内审、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审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者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文书范本。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鄂地税发[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1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税收税源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深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的统一部署,保证全省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税源清查的目的和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税源底数不清楚以及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

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出台后,各地的税额标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各级地税机关尚未全面掌握相应的税源基础信息。

为此,有必要以贯彻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为契机,依据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工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清查工作,以期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鄂国税发[2008]1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1.15【实施日期】2008.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08〕1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为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简化涉税工作流程,减少纳税人办税环节(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找纳税人调查核实事项,原则上由税收管理员实施。

基层国税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经批准,不得向纳税人提出工作要求,或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减免退税、税收优惠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等涉税审批事项的,其申请审批资料经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在国税机关内部传递处理;纳税人申请审批、认定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办理,及时回复。

(三)除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规定保留的218项涉税事项外,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总局规定的范围,要求纳税人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要求,规范办税涉税事项,合理配置岗位职责,优化办税流程,不得增加办税环节,增设审批条件。

(五)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取消“盖章出门”制度;用票量较大的,基层国税机关可预约办理相关事宜。

二、简并涉税报表资料,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一)纳税人报送的涉税报表资料,按照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或者未经总局授权,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自行增设纳税人报送报表资料事项。

[管理制度]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鄂地税规〔2010〕1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关联税收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壹〇年七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减免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关联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统计方案、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责任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办理、集体审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和免征某壹税种、某壹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俩种。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税法未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县之上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税收减免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报批类减免税壹般程序的审议和决定。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由县之上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办公室、政策法规、收入规划、督察内审、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审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本部门网站或者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关联文书范本。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鄂地税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6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减免税审批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在审核中,可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又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以确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额。

第二章减免税的分类第六条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的报批类减免税是:(一)《管理办法》附件所列举的减免税:1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3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所得税优惠;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7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8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9林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0渔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1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2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32号1989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土地使用税开征一年多来,特别是近期企业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增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为了妥善处理减免税事项,便于履行报批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不长,为了维护税法的严格性,应当从严控制减免税,各地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逐户严格审核,凡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告我局审批。

二、各地在向我局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时,应按照《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的要求填写(表式附后)。

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略)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略)
——结束——。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7.20•【字号】鄂地税发[2000]206号•【施行日期】200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0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以房地产抵押贷款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在金融单位的借贷行为中,借款方以房地产作抵押,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借贷本息,金融单位依有关法律规定,已取得企业以资抵贷的房屋所有权和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已使用的房地产,由金融单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虽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未使用的房地产,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单位暂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但实际已在使用的房地产,按原省税务局〔87〕鄂税字第246号的规定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由金融单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改制后交由财政部门托管的房地产的征税规定根据企业改制有关规定,企业将部分土地、房产实行资产剥离,交由财政部门托管。

尽管产权形式发生了变化,但这部分土地和房产的实际使用人仍为该企业。

根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和〔89〕国税地字第140号“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应以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企业主管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对既有财政拨款,又有管理费和其他收入,具有事业、企业两种性质的企业主管部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即按财政拨款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02•【文号】国税函[2004]940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应集中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下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

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制定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的程序和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八月二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鄂地税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25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地方税务局整合出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制订出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一、保障和改善民生税收当以民生为本,积极引导全民创业,支持公民自主创业和企业安置就业,发展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公益事业,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一)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鄂地税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19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08年4月30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减免税审批,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减免税审批是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纳税人的申请,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事实、依据进行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减免税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减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关文书范本等,应当在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布。

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公布按省地方税务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六条依照税收行政管理权限属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

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当填写《减免税申请书》。

第七条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10日内报省地方税务局。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申请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12]4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3.17【实施日期】2012.03.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43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抓一促”活动精神,实现争创“办事最快、服务最优部门”目标,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发展环境,促进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法律、法规设定和已经确认的审批项目,凡是能够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尽量下放到基层地方税务机关。

对属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事项,除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外,分别下放到市、州地方税务局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标准执行。

资源税减免审批。

对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对已明确取消审批的事项,坚决贯彻执行,。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武地税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武地税发〔2008〕49号)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由于很多区局反映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下岗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上不一致,在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和时限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为加强减免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政策问题《关于试点期间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的通知(试行)》(武地税函[2007]21号)停止执行。

并明确几个问题。

(一)关于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的减免口径问题。

从2007年7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执行,即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也就是说对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方式后随增值税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按规定征收。

(二)关于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由于武地税函(2007)21号规定“减免的流转税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现明确为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免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执行口径问题。

《营业税条例》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9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同时在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鄂地税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62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省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一)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二)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三)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审批原则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从严管理,落实到位,有账可查,跟踪问效”的要求,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原则:(一)下列情形,可以批准困难减免1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亏损严重的;3属于政策性亏损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会计实务:镇土地使用税申请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会计实务:镇土地使用税申请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镇土地使用税申请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我企业现在由于经营一直亏损,有部分厂房土地都在闲置,我们想要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该怎样办手续,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国税函[2004]940号: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吉地税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实行由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级审批办法;对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减免程序:(一)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填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一式五份,于次年1月末前上报消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二)市州局对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减免申请情况调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州局。

市州局要深入调查并审核,提出减免意见。

属于市州审批的,在次年3月末前审批完毕,并将相关手续返回企业;属于省局审批的,也于3月末前报省局。

(三)省局对各地上报省局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查,深入企业核查并提出意见。

审批工作在5月前结束。

几点要求(一)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每年按规定时间上报减免材料,超越期限均不受理。

(二)申请减免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要真实、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三)减免税申请审核表填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准漏项。

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责任制,调查人、负责人、经办人等要各负其责,并签字盖章。

对情调查不实,弄虚作假而平审或审批的要追究责任。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批复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批复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批复
尊敬的相关部门:
近日,我们收到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申请。

针对申请者所述的困难情况,经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讨论,我们理解并认同他们所面临的困境,特拟定以下批复:
鉴于申请者所经营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所处经济环境的不利因素,结合相关政策措施,我们决定对其缓减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措施如下:
1.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将按照相关条例和政策,减免一定比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减轻其经济负担,提升企业发展空间。

2. 缴税期限将相应调整为更合理的时间段,以便申请者更好地规划财务,并确保缴
税的便利性。

3.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与申请者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
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帮助和建议。

此批复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审议,所有决策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并充分考虑申请
者的实际困难和企业发展潜力。

此批复仅适用于对申请者提出的困难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情况,并不得作为其他申
请者或情况的借鉴。

请相关部门根据此批复,及时进行相关减免手续的办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特此批复。

谨上
(部门名称) (日期)。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审批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11]18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2.23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1〕18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工作,简化手续和方便纳税人,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省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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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
批事项的通知
【标 签】困难性减免税,审批事项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08﹞62号
【发文日期】2008-04-02
【实施时间】2008-04-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暂行条例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性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
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
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省局决定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
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
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审批原则
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从严管理,落实到位,有账可查,跟踪问效”的要
求,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对困难企业的认定
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下列情形,可以批准困难减免
1.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亏损严重的;
3.属于政策性亏损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批准困难减免
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用地;
2.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企业;
3.近3年内有偷、逃税行为的企业;
4.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
5.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批资料
(一)《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各栏次应按规定填写完整);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三)纳税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工资单复印件或应付工资及职工人数等相关财务数据;
(五)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批时限
(一)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凭上年度的相关资料对本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困难减免申请外,应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困难减免申请应在本年的5月31日前提交省地方税务局;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在规定的时限内转报或做出审批决定;
(四)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以此文件的下发为契机,集中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欠工作。

对企业历年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清欠入库工作,对纳税确有重大困难的,根据谨慎从严原则做好减免审批工作。

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税款原则上不予减免。

(二)各地应立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按照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
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从严、从紧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工作,建立明晰的减免税管理台帐。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工作其他事项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省局将适时对此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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