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关于涉路工程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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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合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增强交通设施规划前瞻性、系统性、开放性,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明确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移交、养护和升级改造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和市区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含桥梁)中配套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上述设施分为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和带电类交通设施。

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防撞桶(垫)、手井、视线诱导标、道钉、柔性柱等;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交通监控、治安监控、高点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交通诱导、升降式限高、交通管线、车联网、其他新型设施)等部分。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坚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的“四同步”原则,道路附属交通设施未建成验收一律不得放行通车,验收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原则,按职责范围划分落实。

道路交通设施升级改造坚持“需求导向、属地实施”原则,保证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四条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市公安局:组织编制、修订道路交通设施导则;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交通设施建设需求;开展交通设施施工图需求确认;负责设施使用功能确认和应用,配合办理验收移交工作;负责质保期外带电类和一环、二环及市区内高架桥(桥面)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皖交建管[2010]325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交建管〔2010〕32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高设计审查工作质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开展勘察工作,满足设计要求。

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必须高度重视地质勘察工作,勘察工作的内容和深度应与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的要求相适应。

勘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路段,必要时,应超前、加深地质勘察工作,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可靠,满足设计所需的深度与精度要求。

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保证方案安全。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优化工程建设方案,提高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性,自2010年9月1日起,凡国家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尤其是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桥梁和隧道工程,须对工程方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严格审查制度,履行建设程序。

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图和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安徽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安徽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安徽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升养护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专业化、市场化,围绕加快交通强国建设,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营运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格实施、强化考核,高效、优质、安全、节能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服务优先、科技引领、确保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需求,实现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作业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作业包括养护巡查、路况检评、日常保养和轻微局部维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具体分类见附件。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含桥涵、隧道等)及构筑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公路用地等有形资产。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职养护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业养护管理人员和养护巡查车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安排养护经费用于高速公路养护,确保所辖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处于"优"等级,平均MQI不小于90,平均PQ1不小于92。

其中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费可通过车辆通行费、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费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年养护费用总额不低于上年度车辆通行费收入的8%0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EPC,产出和绩效综合养护承包OPRC等合同模式,选择专业化程度高、技术力量强、信用评价优的养护单位,提高养护质量。

安徽高速集团路产业务培训 PPT课件

安徽高速集团路产业务培训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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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路产档案管理
主要包括路损卷宗、清障救援、路警联勤、涉路工程、 路产巡查、队伍建设、路产装备、路产宣传、路产公文、路 产制度等档案资料。
二、路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巡查频率的问题。
说明:鉴于两大公司合并之前对路产管理工作的模式 不同,所以路产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差异。合并重组后,路 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带来一定的难度。新的《办法》一是对道 路巡查没有规定统一的频次。巡查的频次由各单位根据各自 的情况自己规定,集团不再统一规定。二是对巡查的形式可
4.初审意见上报。管理处(公司)在资料审核和现场 勘察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初审意见主 要包括三部分:资料审核情况;现场勘察情况;项目涉路初 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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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设计方案技术参数审查。重大涉路工程项 目及技术参数较为复杂的一般的涉路工程均需要进行设计方 案审查。如增设道路旅游等交通标志、电力线于公路时夹角 小45°跨越的项目虽属于一般涉路工程,但也要组织设计安 全技术参数审查。管理处(公司)在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会上,要具体报告现场勘验情况和单位初审意见,以供专家 评审时参考。安全部跟踪审查意见的落实。
第一部分《路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路产及路产管理的概念。
《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
属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
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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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皖交审批〔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省港航集团: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结合厅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对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服务长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助力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各单位、处室要加强《办法》的研讨学习,深刻领会省政府出台《办法》的精神实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氛围(一)深入开展《办法》的普法和培训要将《办法》列入年度普法目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要将《办法》列入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培训内容,重点抓好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对《办法》的理解和落实。

要将交通运输领域贯彻落实《办法》的典型案例、先进做法等纳入宣传的重点范畴,增强宣传的时效性、针对性,提升宣传效果,努力营造“四最”营商环境氛围。

(厅行政审批办牵头,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直相关单位分工负责)(二)持续开展“四送一服”常态化工作按照省“四送一服”统一部署要求,通过组织进企入园“大走访”、政策措施“大宣讲”、主题活动“大对接”,为市场主体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推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充分利用“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做好问题办理和督办工作。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皖交建〔2022〕66 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为适应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新形势新要求,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长效机制,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皖政办[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八日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章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谈涉路工程安全评估的若干要点

谈涉路工程安全评估的若干要点

谈涉路工程安全评估的若干要点夏楷【摘要】结合宣城市日新路高架桥设计及施工安全方案咨询评估的工程实际,对涉路工程安全评估的若干要点作简要分析,以期对类似评估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期刊名称】《山西建筑》【年(卷),期】2013(039)012【总页数】3页(P166-168)【关键词】涉路工程;安全评估;要点【作者】夏楷【作者单位】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合肥23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48.28在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东向发展战略决策的指导下,为加速发展产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市必须迅速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道路网骨架,实现老城区与产业集中区的快捷联系。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各地市城市干道上跨、下穿高速公路项目数量激增,而现阶段市政道路设计单位大多无公路设计资质,施工单位水平也良莠不齐,为确保施工期间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尽可能减小道路施工对高速公路正常运营的影响,芜湖、宣城等地业主多次委托我院进行相关咨询评估工作,相关咨询报告均顺利通过高速业主审查。

本文以宣城市开发区日新路高架桥项目为例,就设计及施工安全方案咨询评估的要点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1 项目概况日新路高架桥连接宣城市主城区和西部片区之间的主要干道和交通走廊,也是宣城市的出城干道,在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日新路高架桥是由主桥上跨沪渝高速宣广段(以下简称宣广高速)、东北向引桥上跨规划倪冲路、西南向引桥组成,桥梁起点桩号 -0-420.7,终点桩号 -0-056.7,全长 364 m;其中上跨宣广高速公路范围内桥长114 m,采用(32+50+32)m等截面钢箱梁连续梁结构跨越高速公路。

桥梁与宣广高速公路交叉处高速公路全宽24.5 m,交叉角度为90°,交叉桩号为-0-188.7(日新路)、K290+042(宣广高速)。

2 评估所需资料收集接受业主委托后,我院即组织前往现场踏勘并收集相关资料,并要求施工单位对交叉处高速公路现状高程进行实测,同时收集的评估依据有:高架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地勘报告、桥梁结构计算书、施工单位编制的高架桥钢箱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皖交建管〔2016〕147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6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2月9日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公路水运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指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厅定额站,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省公路勘察设计院、省港航工程设计院: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33号)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一、自2008年4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和本补充规定。

二、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取43.35元/工日。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今后将按国家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按时测算并定期发布。

三、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四、其它工程费、间接费(规费除外)的费率、利润和税金取费标准均暂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执行。

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新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公路发[1996]611号文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由省交通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国家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省市补助”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满足功能、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省公路管理局履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履行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指导职能。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DB34/T2196-2014)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DB34/T2196-2014)

⾼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DB34/T2196-2014)DB34 ICS 93.080R 18安徽省地⽅标准DB 34/ T 2196—2014⾼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2014 - 11- 25 发布2014 - 12 -25 实施⽬次前⾔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件 (1)3 术语 (1)4 ⼀般规定 (2)5 施⼯信息预告和发布 (3)6 安全设施 (3)7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4)附录A(规范性附录)⾼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 (7)附录B(规范性附录)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意图 (10)附录C(资料性附录)条⽂说明 (33)前⾔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安徽省交通建设⼯程质量监督局、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道路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熊亮、何光、陈勇庆、连俊峰、俞蕾、倪良松、张尤平、唐军、江红、孙海鹏、汪家勇、王姿懿、李磊、袁明园、党志强、洪祖正、吴利彬、贺冉冉、丁林峰。

⾼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术语和定义、⼀般规定、施⼯信息预告和发布、安全设施、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本标准适⽤于⾼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速公路涉路⼯程施⼯和其它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可参照执⾏。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对于本⽂件的应⽤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期的引⽤⽂件,仅所注⽇期的版本适⽤于本⽂件。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 5768GB 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 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T 24720交通锥GB/T 28650公路防撞桶GB/T 28651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GB/T 2832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撑件GA/T 414道路交通危险警⽰灯GA/T 580太阳能道路交通标志JT/T 847塑料隔离墩JTG H3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3 术语和定义JTG H3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件。

涉路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涉路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1.1.1 为加强涉路工程管理,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公路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涉路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养护、拆除等活动。

1.1.3 涉路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涉路工程许可2.1 涉路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涉路工程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涉路工程许可申请书;(2)涉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4)施工方案及安全生产措施;(5)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6)其他相关材料。

2.2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涉路工程许可证。

三、涉路工程施工3.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涉路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

3.2 施工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2)确保施工过程中不损坏公路设施,对损坏的设施应及时修复;(3)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安全畅通;(4)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公路原状。

四、涉路工程监理4.1 涉路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规定,对涉路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

4.2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生产措施;(2)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3)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4)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五、涉路工程养护5.1 涉路工程完成后,养护单位应按照养护合同及相关规定,对公路设施进行养护,确保其完好、安全。

5.2 养护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1)定期对公路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2)对损坏的公路设施进行修复,确保公路设施完好;(3)按照规定进行养护作业,确保公路设施的使用性能。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2024)65号)各市(省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厅直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压实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推动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4月17日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港口、航道、船闸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公司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等各类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建设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建设单位发生严重不良行为,开展动态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和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两部分。

其中单个项目管理机构评分内容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及其他行为等内容;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由单个或多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按照投资额加权平均得分、奖励分和其他行为分等三部分构成。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绿色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建管〔2016〕118号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绿色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建管〔2016〕118号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绿色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绿色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绿色发展战略,积极推动全省绿色公路建设,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6〕93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安徽省推进绿色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9月26日安徽省推进绿色公路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绿色发展战略,积极推动全省绿色公路建设,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安全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加快推进“综合、智慧、绿色、平安、法治、文明”六个交通的发展,促进全省公路发展转型升级,建设以质量优良为前提,以资源节约、生态环保、节能高效、服务提升为主要特征的绿色公路,实现公路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

高度重视公路、环境、社会各方面、各要素的关系,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发挥公路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

统筹公路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全过程,强调均衡协调,突出建、管、养、运并重,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

DB34T 790-2008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

DB34T 790-2008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
ICS
备案号:
DBT 790—2008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Accommodating Structures and Utilities within Right-of-way of Highways
I
DB34/T 790—2008 8.3 设计 ............................................................................. 22 8.4 施工 ............................................................................. 22 9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 22 9.1 评价前准备工作要求 ............................................................... 22 9.2 专家组组成要求 ................................................................... 23 9.3 评价程序要求 ..................................................................... 23 9.4 安全评价主要技术指标 ............................................................. 23 9.5 安全评价会议材料清单 ............................................................. 25 9.6 应急预案要求 ..................................................................... 25 9.7 专家组安全评价报告 ............................................................... 2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涉路工程施工区交通组织方案 ...................................... 2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平交与接入公路的标志、标线、信号灯设置基本图示 .................. 35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涉路工程养护管理制度 ............................................ 56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相关表格 ........................................ 58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皖交建管〔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65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领域招投标只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性由扫描证书右下方二维码予以确认。

在建工程参建单位所使用的其他系统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可使用至本项目完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21日抄送: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下简称考核办法)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商注册地在皖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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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高速公路涉路工程
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集团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跨)越集团营运高速公路的现象逐年增多。

根据《公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行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工作,维护集团路产路权,确保道路安全通行,现就加强和规范集团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工作流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相关责任部门:
涉路工程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总工总牵头、总审查,营运管理部负责总协调,总工办、建管部、养护部等部门配合,并由总工办在项目开展的设计阶段牵头办理相关设计方案的审查批复工作,其他部门及管理公司配合;由建管部负责在项目开展的开工前牵头办理相关施工方案的审查工作,其他部门及管理公司配合;由营运部负责在项目正式批复前牵头办理项目路产赔偿、补偿方案的审查工作并负责项目的报厅核准工作,其他部门及管理公司配合;由管理公司负责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开展期间的安全等现场工作进行管理。

二、涉路工程的分类管理:
根据涉路项目对高速公路正常营运工作的影响将涉路工程分为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及一般性涉路工程,并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指:涉及到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管道等涉路工程穿(跨)越集团营运高速公路导致高速公路遭到破坏或占用的重大、较大涉路工程;其中,一般性涉路工程指:涉及到电力等跨越集团营运高速公路没有导致高速公路遭到破坏或占用的涉路工程。

三、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管理工作流程:
重大或较大涉路工程由该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将设计阶段的相关方案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工办在项目开展的设计阶段牵头办理相关设计方案的审查批复工作,其他部门及管理公司配合;设计方案批复后在项目开工前由该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将施工方案报所在路段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初审后将相关方案及初审意见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建管部牵头办理相关施工方案的审查工作,其他部门及管理公司配合;由营运部负责在项目正式批复前牵头办理项目路产赔偿、补偿方案的审查工作并负责项目的报厅核准工作,其他部门及管理公司配合;由管理公司负责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开展期间的安全等现场工作进行管理。

(一)其中设计阶段牵相关设计方案的审查批复工作按以下步骤
进行。

1、集团公司接到跨路相关单位的报审文件后,由总工办牵头,其他部门及管理公司配合,经内部讨论形成初步意见。

对于较为复杂的跨路工程,可以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论证等,以更好地对技术方案进行把关。

在现场考察、专家论证过程中,由高速公路设计单位和跨路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技术数据对接,专家和参与审查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从跨越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满足未来扩建规划要求、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性的影响、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把关,得出相关结论。

2、总工程师对部门会审后形成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查,并反馈意见。

根据总工程师审查后的意见对部门初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技术方案审查意见。

3、分管领导审批
技术方案审查意见经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牵头部门向分管领导汇报。

根据分管领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审查意见。

4、回文
经集团领导、总工审查同意后,由牵头部门拟文向跨路工程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方案批准回复。

回文要明确跨路工程的基本信息,如跨路处高速公路桩号、跨路工程规模、跨越方式、跨径等,对于跨路工程是否符合高速公路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特别是净高和净宽、安全视
距的要求等要进行评价,如该处高速公路有扩建规划,应结合规划情况进行评价。

回文应要求施工方案(含施工图)先向相关路段管理公司报批,并取得集团公司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施工。

回文应抄送相关路段管理公司,集团营运部、总工办、养护部等留存。

(二)、其中开工前施工方案的审查批复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管理公司初审,提出初步意见
相关路段管理公司接到跨路相关单位的报审文件后,先进行报审资料符合性审查,审查其是否提供了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单位批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预案等资料,并对其进行施工方案可行性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合理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集团相关部门会审,提出部门意见
管理公司把初步审查意见上报集团后,由建管部牵头,其他部门及管理公司配合,经内部讨论形成部门意见。

对于较为复杂的跨路工程,可以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论证等。

现场考察、专家论证过程中,可以邀请路政、交警、安监、设计等外部单位专家参与,主要从跨越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否执行了集团公司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施工方案是否科学、施工保障措施是否完备、对路损赔偿项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把关,得出相关结论。

跨路建设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集团公司。

3、总工程师对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并反馈意见。

根据总工程师审查后的意见对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技术方案
审查意见。

4、分管领导审批
技术方案审查意见经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牵头部门向分管领导汇报。

根据分管领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审查意见。

5、由管理公司就该项目占用、借用道路及附属设施情况提出路产赔偿、补偿方案并随该项目施工方案一起报集团公司后,由营运部负责在项目正式批复前牵头办理项目路产赔偿、补偿方案的审查工作,其他部门及管理公司配合,经内部讨论形成部门意见。

6、赔偿、补偿方案经总工程师进行审查,并反馈意见。

根据总工程师审查后的意见对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方案审查意见。

7、分管领导审批
赔偿、补偿方案审查意见经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牵头部门向分管领导汇报。

根据分管领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审查意见。

8、集团审查意见形成后,根据交通运输厅〔2009〕567号文要求的,由营运管理部牵头汇总建管部施工方案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厅进行核准。

(6)回文
经省厅审查同意后,由营运部牵头拟文向跨路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回复。

回文要对施工方案是否执行了集团关于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进行评价,并重点对施工方案科学性、对高速公路的影响及保障措施、对道路权益损害的赔偿等进行评价。

只有当跨路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满足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后,才能回文同意施工方案。

回文应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及相关路段管理公司,集团营运部、总工办、建管部、养护部等留存。

四、一般性涉路工程管理工作流程:
一般性涉路工程由该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将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的相关方案报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结合本路段实际情况履行初审程序,提出初审意见,行文报集团公司。

由集团公司营运部依据相关要求对该涉路工程履行程序性复核,复核内容主要是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资料是否完善、占用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复核意见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营运部将审核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准。

五、涉路工程施工监管:涉路工程施工期间,由该涉路工程所在路段管理公司会同路段路政大队、属地高速交警履行路产路权维护和道路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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