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材料内容与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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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公告及说

2020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公告及说

2020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公告及说2017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公告及说明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要求,现公告2017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

评价期及所涉及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遵循的评价原则详见《关于2017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的说明》。

财务顾问分为A、B、C类,其类别划分仅反映财务顾问执业能力的相对水平。

分类结果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2017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如下:序号证券公司2017年度分类结果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4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7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C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9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A10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1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1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14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16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A1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1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2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21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2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2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2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2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28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29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3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3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35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36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37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3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39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4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41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2华菁证券有限公司C4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4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4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4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A4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48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4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C5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51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5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5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5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5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56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A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5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59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6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A61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62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6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A6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5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66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6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68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6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70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7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C7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7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7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7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76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7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7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79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8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82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8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A8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8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8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8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8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8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90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B9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9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9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94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9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机构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

有关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1月8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联系方式如下:传真:010-88061504电子信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邮编:100032附件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二: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规范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办法》制订的背景我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设立了财务顾问制度,将并购重组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将完全依靠中国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实施财务顾问制度下的中国证监会适当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

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公告

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公告

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证券公司监管部门的要求,我们对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并公告评价结果如下:
1. 执业资质:本公司的财务顾问均持有相关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执业人员的资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业务水平:本公司财务顾问在执行业务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循职业道德,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业务处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经过评估符合要求。

3. 服务质量:本公司财务顾问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理解,通过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和目标,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咨询服务。

同时,我们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4. 风险管理:本公司财务顾问在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循风险管理制度,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同时,我们通过持续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

以上是本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的公告结果。

我们将持续加强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财务顾问业务的质量和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

特此公告。

证券公司名称日期。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的起草说明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的起草说明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的起草说明为促进证券公司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能力和执业质量,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进行专业评价。

一、起草背景深化并购重组改革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落实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兼并重组政策,强化市场激励约束机制,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协会起草完成了《工作指引》,组织实施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

二、起草过程自2011年开始,协会着手探索、研究以证券公司专业评价方式对财务顾问执业能力进行评价。

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最初由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指标组成。

在与监管部门和行业专家多次沟通、交流后发现,如果在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中引入并购重组实施效果、产业影响、业务创新等主观指标,将导致评价结果难验证,从而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经过深入研究和反复测算论证,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改为全部采用客观指标,并按照协会专业评价相关规定进行评价。

三、《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工作指引》分为总则、评价指标、计分方法、类别划分、组织实施、附则6章32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的制定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评价指标”规定了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指标构成和指标依据。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30题)1、金融衍生品存续期间发生重大业务风险、重大业务损失或影响持续运行等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于重大事件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向报价系统提交报告。

A.2B.5C.7D.10【答案】 A2、(2021年12月真题)下列属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主要规范性文件的有()A.I、II、III、IVB.III、IVC.I、IID.II、III、IV【答案】 D3、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对各类风险进行管理,其中,()是指证券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A.流动性风险B.信用风险C.操作风险D.声誉风险【答案】 A4、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出现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A.1B.2C.3D.4【答案】 A5、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证券机构申请执业证书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B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该遵守()。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B7、(2020年真题)沪港通中沪股通可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

A.I、II、IIIB.I、II、III、IVC.I、IVD.II、III、IV【答案】 A8、某证券公司的下列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标准的有( )A.Ⅱ、Ⅲ、ⅣB.Ⅰ、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答案】 D9、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下列哪一情形时,应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追诉()。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2〕125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25号各证券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17号)有关要求,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监管部门、相关系统单位及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中证协发〔2013〕15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本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评价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3日附件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提升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期内从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

2023-2024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

2023-2024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

2023-2024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1、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决定。

A.Ⅰ.Ⅱ.ⅢB.Ⅲ.ⅣC.Ⅰ.Ⅱ.ⅣD.Ⅰ.Ⅲ正确答案:A2、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的证券市场入措施。

A.1—3年B.3—5年C.5—10年D.终身正确答案:D3、未经法定机关核准,公司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下列对其实施的处罚中,错误的是()。

A.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B.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C.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正确答案:B4、财务顾问应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其执业质量,下列说法,符合要求的是()。

A.财务顾问在开始工作时可直接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B.只要进行了充分的内部核查,财务顾问就可以按照中国证件会的相关规定,对并购重组事项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做出相关承诺C.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财务顾问主办人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

回复意见应当由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去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上市公司单位公章D.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正确答案:D5、下列属于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是( )。

A.①②③B.①②③④C.①②④D.②③④正确答案:B6、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以及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不包括()。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年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公告

2023年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公告

2023年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公告尊敬的证券公司业务执业财务顾问及广大投资者:2023年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已经完成,现将评价结果公告如下:一、评价背景为加强对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证券法》和相关规定,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2023年度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二、评价方法本次评价采用了多种方法和手段,包括定量指标评估、风险事件调查、业务合规审查、专家咨询等。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准入、组织架构、业务流程、收费制度以及业务执业质量等方面。

三、评价结果2023年度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如下:1.执业准入:评价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证券公司财务顾问在执业准入方面符合规定要求,但仍有少数证券公司存在准入资格不清、审查不严等问题,需要加强自身管理。

2.组织架构:评价结果显示,大部分证券公司在组织架构方面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专业人员配置合理,但仍有个别证券公司存在组织架构不足、内控管理薄弱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机构管理。

3.业务流程:评价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证券公司财务顾问的业务流程规范且符合要求,但也有个别证券公司在流程操作方面存在问题,需要加强业务管理,完善内部流程控制。

4.收费制度:评价结果显示,大部分证券公司财务顾问的收费制度合理,与实际业务相符,但也有个别证券公司收费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需要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5.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证券公司财务顾问在执业质量方面表现出色,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但也有个别证券公司存在业务执业质量不稳定、缺乏独立性等问题,需要加强内部培训,提升执业水平。

四、整改工作根据评价结果,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要求相关证券公司对评价结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同时,证监会也将加大对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方案(试行)

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方案(试行)

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方案(试行)为切实做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基础工作,督促中介机构提高执业质量,现制定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方案,评级结果作为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的依据之一。

一.评级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单个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项目财务顾问的评级。

前述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购买及出售、上市公司合并分立。

多家中介机构在一宗交易中联合担任财务顾问时,评级对象为牵头财务顾问;多家中介机构在一宗交易中分别担任交易双方财务顾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别评级。

二.评级标准(一)并购重组项目执业质量评级分为A、B、C三个等次。

(二)重组申请同时符合第1-5项条件或具备第6项条件时,评级为A:1.申请文件规范,逻辑清晰,论述客观,表达准确;2.申请文件法律适用准确,财务顾问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全面、明确、适当;3.财务顾问对会计处理及评估方法恰当地发表了意见,与会计师或评估师的判断存在不一致时,充分分析了不同处理方式或方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4.对行业特性或交易特殊性分析明晰透彻,易于理解;5.风险揭示充分、准确;6.方案具有重大创新,对市场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三)重组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评级为C:1.财务顾问对重大法律问题未发表意见,或者发表意见错误;2.申请文件存在重大遗漏或前后重大不一致情形;3.会计处理或评估方法存在重大不恰当,财务顾问未提示或揭示风险;4.未揭示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存在的重大风险;5.申报文件存在多处错误、遗漏或前后不一致等未勤勉尽责情形;6.重组申请审核期间,财务顾问知悉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发生影响本次重组或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时,未及时向我会报告;7.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

(四)对不符合评级为A、C的重组项目,评级为B。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14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14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14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的公告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14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的公告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要求,现公告2014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

财务顾问分为A、B、C类,其类别划分仅反映财务顾问执业能力的相对水平。

分类结果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2014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如下:序号证券公司(按拼音排序)2014年分类结果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4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5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8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9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11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A1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1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1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16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1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2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2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2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2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28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2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3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3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3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3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3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36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3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3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3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A40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41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4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C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4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45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4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4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4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B49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50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5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5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5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5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5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5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5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5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6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6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6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6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6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A66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A6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6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69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7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A7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7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7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B7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7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7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7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7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特此公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一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二)至(四)项及第(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3.3.3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3.3.4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过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3.3.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
3.3.6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6.3.6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6.3.7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6.3.8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
6.4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3.5
资产的独立性
3.5.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3.5.2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3.4.4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3.4.5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3.4.6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3.4.1.4

2011年证券投资基金及答案最新考试试题库(完整版)

2011年证券投资基金及答案最新考试试题库(完整版)

1、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A.知情程度和态度B.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C.专业背景D.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2、下列选项中,属于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的行为的是()。

A.内幕交易B.操纵证券交易价格C.传播虚假信息D.证券欺诈3、证券公司与发行人必须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

A.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B.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C.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D.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式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符合的监管要求有(). A.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B.将“荐股软件”销售(服务)协议格式、营销宣传、产品推介等材料报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C.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D.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制定了解客户的制度和流程,对“荐股软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5、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内容是().A.公司章程B.股东会会谈记录C.董事会会议决议D.财会会计报表6、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

A.委托记录B.交易记录C.证券和资金余额D.证券经纪人的姓名7、下列选项中,符合基金财产独立性要求的是()。

A.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B.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但不同基金的债权可以相互抵销C.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D.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8、证券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包括()。

2023年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

2023年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

2023年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
2023年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方面。


下是一些关键的指标和因素:
1. 业务能力:评价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专业能力和经验,以及其在各个领域的表现。

这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交易与经纪、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等业务。

2. 风险管理:评估证券公司对风险的管理能力,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这涉及到公司是否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以及风险应对策略。

3. 财务状况:分析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这有助于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付能力和运营效率。

4. 合规性:评估证券公司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准则。

这包括合规风险管理、反洗钱、反腐败等方面。

5. 信息技术:评估证券公司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等方面的能力。

这涉及到证券公司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可靠性等方面。

6. 客户关系管理:评估证券公司对客户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包括客户满意度、客户忠诚度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

7. 人才素质:评估证券公司的人才结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这涉及到证券公司的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等方面。

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对证券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证券公司的业务重点和发展方向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评价时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和专业评价指引-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和专业评价指引-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和专业评价指引正文:----------------------------------------------------------------------------------------------------------------------------------------------------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和专业评价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9月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促进证券公司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能力和执业质量,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业务能力和执业质量对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进行的专业评价。

第三条【适用范围】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应当接受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

第四条【实施主体】协会负责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的组织实施。

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工作原则】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参与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指标构成】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指标包括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业务能力和执业质量三类指标。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主要反映财务顾问的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

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财务顾问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包括项目数、交易金额、业务净收入三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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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材料内容与格式要求
一、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书。

申请材料应由证券公司法人签字(盖章)、公司盖章,并保证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财务顾问执业能力指标数据表。

证券公司应如实填写数据表各项内容。

(三)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包括资质类证明材料以及数据表中数据或信息的证明材料两部分。

证明材料应清楚体现材料出具机构和时间,对与指标相关的重要数值、金额或处理结果等信息应予以重点标注。

二、申请材料的格式和要求
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具体格式和要求如下:
(一)封面。

注明材料名称、申请公司名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公司主要业务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邮箱。

(二)纸张和页码。

采用A4纸,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三)份数和形式。

书面申请材料一式2份,其中申请书为原件,证明材料为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电子版申请材料1份,以U盘或光盘形式报送。

若数据表内容较多,可以制作单独的EXCEL表格。

附件:1.申请书参考内容与格式(参考模板)
2.财务顾问执业能力指标数据表及样表
附件1
关于参加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
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的申请
(参考模板)
中国证券业协会:
根据xx、xx、《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和《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公司申请参加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现将我公司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开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公司基本情况,重点说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相关的业务资格、业务开展情况及主要业绩、合规经营等情况。

二、承诺条款
(一)本公司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在专业评价期间,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专家对本公司的判断,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价专家的工作。

保证在接受专家询问时,本公司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参加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的条件,并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经特向贵会申请该项专业评价。

法人签字(盖章)
公司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2
财务顾问执业能力指标数据表
附注:(数据表中证明材料序号应根据指标序号编号,并在附注部分填写序号对应的完整文件名称,且文件名称应与证明材料一一对应)
财务顾问执业能力指标数据表(2013年度样表)
附注:
1-1 证监会公告【2013xx号】等
2-1 项目1的证监会核准文件
2-2 项目2的证监会核准文件
2-3 项目3的证监会核准文件
2-4 项目4的证监会核准文件
3-1 项目1的证监会核准文件
3-2 项目2的证监会核准文件
3-3 项目3的证监会核准文件
3-4 项目4的证监会核准文件
4-1 xx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相关内容
5-1 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职业质量评级结果为A的项目的证明材料5-2 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职业质量评级结果为A的项目的证明材料6-1 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职业质量评级结果为B的项目的证明材料7-1 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职业质量评级结果为C的项目的证明材料8-1 财务顾问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罚证明
填表说明:
1.项目数指标以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获得证监会核准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数为依据。

同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获得证监会多项核准的,按1个项目计算。

收购豁免项目、收购报告书备案及股份回购项目不计入项目数。

2.交易金额指标以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获得证监会核准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交易金额为依据。

收购豁免项目、收购报告书备案及股份回购项目交易金额不计入交易金额。

3.业务净收入指标以证券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境内上市公司”为依据。

4.业务质量指标以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证监会对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执业质量评级结果为依据。

5.诚信状况指标以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证监会和行业自律组织对财务顾问及其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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