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17〕5号【发布日期】2017-01-15【生效日期】2017-0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一)健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要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财政部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或退出国家免疫规划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各地区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前,应当按现有规定开展补偿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总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三)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疫苗流通新版条例解读以及国务院文件2017
2005版《条例》实施的意义
有效落实预防接种工作保障政策,投入力度加大 有力促进免疫规划职责全面落实,保障措施到位
全面加强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基础夯实
及时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矛盾纠纷得到缓解 依法规范疫苗流通管理体制,疫苗产业快速发展 规范扎实实施免疫规划工作,使发病率得到烤制。
开展修订《条例》系列调研活动
《条例》主要修订内容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 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 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 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 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 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主要修订内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 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 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 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 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 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 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条例》主要修订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一)健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要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财政部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或退出国家免疫规划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各地区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前,应当按现有规定开展补偿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总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三)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二、促进疫苗自主研发和质量提升支持新型疫苗特别是多联多价疫苗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机制建设,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疫苗研发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8]1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07
【实施日期】2018.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8〕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省级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省级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免疫规划政策调整论证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我省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疫苗调整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完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三)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探索建立多层次补偿体系,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规范补偿原则,依法实施补偿,提高补偿效率。
二、强化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根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3•【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国务院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4月23日公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疫苗销售和采购行为疫苗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应当在我国境内指定一家代理机构,统一销售该厂商进口的全部疫苗,代表该厂商履行《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的全部责任。
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要求见附件。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备案信息在其政务网站公开。
疫苗生产企业只能将用于预防接种的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药品GSP),切实加强疫苗的有效期管理,防止过期疫苗进入使用环节。
生产血液制品和进行临床研究所用疫苗,使用者可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生产企业应严格审核,并做好销售记录。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
第一类疫苗的疫苗计划、分发供应管理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类疫苗采购计划由接种单位提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逐级提交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全省集中采购,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价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30•【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范第二类疫苗(以下称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管理,解决疫苗配送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保证疫苗供应的可及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疫苗储运管理,提高疫苗配送效率(一)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区域仓储企业储存和运输疫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和运输疫苗应当严格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
(二)疫苗生产企业可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疫苗,也可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疫苗配送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
干线运输是指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运输至区域仓储或直接运输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运输过程;区域仓储是指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配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过程中,发生的冷链储存活动;区域配送是指疫苗从区域仓储直接配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过程。
(三)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对疫苗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进行评估,严控配送企业数量。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家疫苗生产企业选取疫苗配送企业不得超过2家。
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
(四)疫苗的区域仓储可使用其他疫苗生产企业的冷库、配送企业的冷库、区域仓储企业的冷库。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7]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6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7(0)32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8页(P7-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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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J], ;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J], ;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J], ;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J], ;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J],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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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重新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
见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6
【摘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要求,强化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3页(P33-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J], ;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J], ;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J],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J],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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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
关于进一步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健康X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X〕5号)和《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X办〔X〕14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我市实施意见:一、严格规范预防接种管理(一)全力推进数字化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以“互联网+”、“安全接种”为中心,以“安全、服务、效率”三个关键维度为核心,全力推进我市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全面实现全市49家预防接种门诊数字化运行、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全流程数据采集和服务质量控制。
做到儿童接种疫苗全程有记录,全程可追溯,达到接种程序化、技术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资料档案化的“四化”要求。
进一步提升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已在仙游县、涵江区选取部分接种单位开展网上接种预约试点工作,在X年底前全市全面开通网上分时段的接种预约服务。
建立统一互联网医疗便民服务健康门户,对接惠民宝、银行等APP,实现移动支付功能。
优化接种环境,配备相关的便民设施和儿童游乐设施,促使家长主动留观,提高接种率和家长满意度,降低预防接种事故发生率。
(二)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卫计部门应当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种单位信息。
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
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地区,应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
城市新建城区、开发区应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海岛,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方便群众及时接种疫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控制乃至消灭传染病最经济、安全和有效手段,是我国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我国自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以来,有效控制以致消除、消灭了一些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
但是,近期个别地区暴露出的问题,提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亟待规范加强。
近期,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预防接种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服务模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
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
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
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海岛地区,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
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二、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采取日、周接种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
疫苗生产企业二类疫苗销售实行“一票制”后的改变
2016年4月23日重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改变了所有疫苗生产企业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二类疫苗销售变成了'一票制“模式。
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疫苗生产企业二类疫苗销售实行“一票制”后的改变“一票制”后二类疫苗迎来了“救命”政策!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疫苗生产企业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干线运输可委托专业冷链运输企业,区域仓储和区域配送可委托具备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偏远地区疫苗及时配送”。
与此同时,包括“组织开展第二类疫苗的评价、遴选,提出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支持新型疫苗特别是多联多价疫苗的研发和产业化”和“建立疫苗纳入或退出国家免疫规划”、“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等重要变革性内容逐一被公布。
在二类疫苗市场几乎历经近一年的“冰冻期”后,《意见》开始解封全国百亿市场二类苗。
疫苗“一票制”“在2016年开始疫苗‘一票制‘后,这个政策可以说是为之前的政策打了补丁。
”昨日,有长期观察疫苗市场的业内人士向赛柏蓝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案值7亿元的山东非法经营疫苗事件曝光,轰动了国内外,也引起了世卫组织的高度关注。
当年4月,“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其核心修改内容为二类疫苗批发企业不能再经营疫苗,要求接种单位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强化疫苗全程冷链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并建立全程追溯系统;针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
这个随后被业内称为疫苗“一票制”的政策带来的影响却远超出了最初的预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苏政办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预防接种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公共卫生服务,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疫苗流通管理,确保疫苗供应质量(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依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疫苗集中采购,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确定中标的疫苗品种、生产企业、规格、价格。
第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
第二类疫苗,在省级集中采购完成后,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并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供应、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
第一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供应给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后,再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分发至接种单位。
第二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也可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再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给接种单位。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重新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2006]284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2006〕284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疫苗管理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疫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第一类疫苗订购分发工作目前,我省纳入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口服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疫苗(含白破二联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等6种疫苗。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我省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省第一类疫苗使用和采购计划,并于每年8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全省第一类疫苗使用和采购计划报我厅审核后,由我厅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实行部门集中公开招标采购。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除恩平市)等7个市疫苗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疫苗分发工作由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向下分发,再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发到接种单位。
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第一类疫苗。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二、进一步规范第二类疫苗订购供应工作第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实际,从2007年1月1日起,我省第二类疫苗不再实行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订购和逐级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均可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销售第二类疫苗。
2023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2023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随着新冠疫苗的研发和推广,疫苗的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疫苗的流通效率和保证预防接种的质量和安全性,2023年生效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做出了以下调整和改进。
一、疫苗流通管理1. 建立统一的疫苗流通平台:成立由国家药监部门主导的统一疫苗流通平台,实现疫苗的全程追溯和信息共享,提高疫苗的流通效率和安全性。
平台将与医疗机构、药店、物流企业等相互连接,实现疫苗流通的一体化管理。
2. 强化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疫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建立疫苗生产企业的档案管理和评价制度,对疫苗的生产流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疫苗的生产符合质量标准。
3. 规范疫苗流通价格:对疫苗的价格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
各级价格监管部门将定期对疫苗价格进行检查和调整,避免疫苗价格的过高或过低,维护疫苗市场的正常秩序。
4. 加强疫苗市场监测和预警:建立疫苗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对疫苗市场进行调查和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疫苗市场存在的问题。
对于疫苗质量问题和假冒伪劣疫苗等违法行为,将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二、预防接种管理1. 建立全面的疫苗预防接种制度:明确疫苗的适应症和接种对象,制定详细的接种计划和推荐接种时间表。
加强对疫苗接种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疫苗预防接种的认识和知情率。
2. 完善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疫苗接种信息的实时录入和查询。
医疗机构和疫苗接种点将与信息管理系统相连,实现疫苗接种信息的互通共享,确保接种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各级医疗机构和疫苗接种点的接种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于接种工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疫苗接种点,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及时公示相关处罚结果。
4. 推动疫苗知识普及和接种率提高:加强对疫苗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疫苗预防接种的认识和信任度。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真实、 完整 的记 录 , 保疫 苗 购 、 渠道 合 法 , 存 、 确 销 储 运输 保 持冷链 , 确保疫 苗 质量合 格 。
四、 级 药 品监 管 部 门要 配 合卫 生 行 政部 门做 各
严 肃处 理 。严 禁不 合格 的疫 苗 流人使 用单 位 。
二、 加强 对疫苗 经 营企业 的监 督 检查 。按 照《 疫 苗 流通 和预 防接种 管理 条例 》 疫苗 储存 和 运输 管 和《 理规 范 》 要求 , 重点 检查 企业 疫苗 质量 管理 制 度 的执
输管 理规 范 》 切实加 强疫 苗在 购进 、 , 储存 、 运输 和使
用环节 的质 量监 管 , 效 防范疫 苗不 良事 件 发生 , 有 现 就加 强疫苗 流通 监管工 作通 知 如下 :
一
、
各 级 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部 门要 认 真履 行 疫
使 用环 节 的各 项质 量 管理 制 度 , 落实 到位 。购 进 并 疫 苗 时必须 索 取符合 规定 要求 的供货 单位 和购 进疫
二 、 0 8年 第二季 度 省药 品 检验 所 完成 计 划抽 2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20 0 8年 第 二季度 完成计 划 抽验 情况
验药品 4 4 ( 2 批 见附表 1 、 ~2 l )不合格药 —1 l 、一3 ,
品 5批 ( 附 表 2 1 2 、 —3 。涉及 6 见 — 、 —2 2 ) 8家 被抽 样单 位 , 中 生产 企业 2 其 8家 , 经营 企 业 l 7家 , 医疗
齐 鲁 药 事 ・Qi h Iil fa s 0 8 V l2 . O l aⅢ c fi 0 o 7 No t ,P J JaA r2 t
2024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____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____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____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____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____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____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加强储存运输管理(一)实行疫苗省级集中采购。
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均实行省级集中采购。
第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使用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后,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第二类疫苗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阳光挂网、县级带量采购。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组织制定第二类疫苗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资质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疫苗生产企业进行带量谈判、集中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
鼓励各市组织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疫苗生产企业开展集中议价;条件成熟时,选择部分用量稳定的第二类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用量需求,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与疫苗生产企业统一进行议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要求,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各部门要从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优化管理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有效落实投入与保障,切实落实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要充分发挥市和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和协调作用,不断强化市与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工作合力,协同研究并解决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严格落实“全过程、可追溯”的疫苗采购、储存、运输、冷链等要求,强化对预防接种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温馨化”管理,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要不断完善本市免疫规划疫苗动态调整机制,依据本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或退出本市免疫规划的建议。
适时将水痘疫苗纳入本市免疫规划。
二、进一步规范疫苗集中招标和采购工作本市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通过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招标和采购,并由疫苗生产企业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疫苗配送企业”)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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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强化预防接种规范管理。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明确职责,依法履职,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
要强化部门间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提高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各环节监管能力,健全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和依法、科学、有序、规范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确保接种安全。
鼓励各地结合财政、医保负担能力,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将安全的部分第二类疫苗逐步纳入当地免费接种范围。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各地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进一步充实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与鉴定专家组,定期培训,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2017年起,由省财政为全省第一类疫苗受种者统一购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鼓励疫苗受种者或受种者监护人为受种者购买补充保险,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偿”转为“保险补偿”。
(三)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州、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合力,协同应对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服务中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促进疫苗自主研发和质量提升
鼓励和支持省内疫苗生产企业新型疫苗,特别是多联多价疫苗的研发和产业化,通过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疫苗研发工作。
在政策、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加大对省内疫苗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疫苗规模化生产,按照国家要求,确保重点疫苗的产能储备能够满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需要。
促进疫苗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规范生产能力,持续提升疫苗产品质量。
三、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第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采购并逐级分发至各合格接种单位使用。
第二类疫苗全部纳入云南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系统,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预防接种单位作为采购方通过网上集中采购,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并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
理,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指导建立健全疫苗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加强冷链储运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第一类疫苗采取省—州市—县—乡—接种单位逐级进行冷链配送,各级政府要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冷链系统设备的补充更新、维护维修经费,确保冷链正常运转。
第二类疫苗采取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进行冷链配送。
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化监〔2016〕74号)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密切协同配合,做好预防接种与疫苗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不同地区预防接种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
各地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疫苗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
逐步提高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
四、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我省疾病监测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结合各地需求,组织开展第二类疫苗的评价、遴选,提出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等。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接种单位及其服务半径,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主要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第二类疫苗集中接种模式。
要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
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接种单位评审考核工作。
各接种单位要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三)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
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
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须通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各级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
省编办、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要根据《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各地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
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
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完善预防接种有关价格政策。
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障疫苗正常流通、合理使用和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和储存、运输费。
在暂不具备开展成本监审(调查审核)制定正式标准前,可参考现行价格水平,制定试行价格。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
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