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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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司考刑法导学:主要罪名解读司考刑法导学:阻碍军事行动罪1.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一般要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犯罪方法、作案时的气候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2.行为人在一个放火故意下实施一个放火行为,造成多种结果,只能认定为一个放火罪。

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骗取了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3.投放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了破坏的行为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4.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

如果破坏的是没有交付使用的正在制造、维修或者储存中的交通工具,则不能构成本罪。

破坏没有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造成财产损失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5.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后果的,则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损毁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6.不仅窃取、破坏交通工具会产生想象竞合犯的情形,窃取、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施、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都会产生想象竞合犯的情形,处理原则也一样。

一般情况下,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等的法定刑要高于盗窃罪,因此,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定罪处罚。

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盗窃罪产生想象竞合时,存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可能性。

法律敎育网7.正在使用的油田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9)——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9)——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法案例(9)——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期案例为刑法专题中古某驾驶⼩轿车危害公共安全案。

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罪名,对于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罪名有重要的参考作⽤。

难度:偏难答题模式:问答模式考点:放⽕罪、失⽕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案情:2013年2⽉,古某因拆迁事宜报复刘某,在刘某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业探伤机,使⽤铱源对刘某的⾝体进⾏照射,致使刘某及其他70位⼯作⼈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

经鉴定,刘某为重伤 ,有13⼈为轻伤。

2013年4⽉,执法⼈员开始拆除古某家的违章建筑,古某看到房⼦被拆越想越⽓。

于是,古某加速驾驶⼩轿车直冲下去,撞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作⼈员,其中,李某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被甩在地上。

古某继续右转向⾏驶,并朝⼯作⼈员密集的地⽅冲撞⽽去,直⾄撞上房屋南侧⼩门,在此过程中,⼜撞到多名⼯作⼈员和其母亲。

后古某驾车逃跑。

经鉴定,其中5⼈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为轻微伤,4⼈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2014年7⽉2⽇21时许,古某驾驶⼩轿车,碰撞到在马路上正常⾏⾛的被害⼈徐某,致徐某⾝体局部受伤倒地。

古某驾车离开现场。

22时许,张某开车⾏⾄该路段,碰撞躺在马路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

经交通警察⼤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次碰撞中,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责任;第⼆次碰撞中,古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责任。

2014年7⽉5⽇,古某在逃跑过程中,穿过⼀⼩镇时,冲撞⼈群后被愤怒的村民拦截,扭送⾄公安机关。

经查,古某在此前的数⼩时,在限速40公⾥/⼩时的路段以时速50公⾥⾏驶,曾在限速110公⾥/⼩时的路段以时速130公⾥的⾼速⾏驶。

问题:1 .古某在刘某办公室安装铱射线⼯业探伤机的⾏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刘某等多⼈⾝体伤害的⾏为⼜当如何定性?为什么?古某的⾏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的⽣命健康。

浅析刑法视野下公共安全的内涵界定

浅析刑法视野下公共安全的内涵界定

浅析刑法视野下公共安全的内涵界定[摘要]理论界对公共安全的内涵界定存在很大争议,根据通说,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不特定”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最终会危及到哪一具体个人的安全事先不能确定(受害对象不特定);其二,行为有向危及多数人安全的方向扩展之现实可能性(侵害结果不确定)。

[关键词]公共安全;不特定;重大财产安全;公共危险一、理论界对“公共安全”的内涵界定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有学者认为,此种界定意味着“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不属于公共安全,不当地缩小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

根据刑法分则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确定的罪名,部分犯罪可能既不侵犯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不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例如,在明知有10人的房间里放置爆炸物,是否构成爆炸罪?按照该种观点,由于10人是一个特定的数,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同时该房间只是一个密闭的空间,危及的最多是这10个人的生命,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爆炸罪。

(二)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该观点涵盖了特定多数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将“不特定少数”排除在公共安全范围之外,这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相符合。

例如,交通肇事侵犯的是某个人的生命健康,而这个受害者通常也是不特定的,对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交通肇事罪属于我国刑法分论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个罪。

(三)指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按照此种观点,公共安全包括两个方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不特定少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观点也将“特定的多数”排除在了公共安全的范围之外,显然也有缩小公共安全的范围之嫌,正如上述第一种观点所举的关于爆炸罪的例子一样,易导致此种行为被认定为不构成爆炸罪。

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

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

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在刑法中,危害行为是指一种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对社会、他人或自己造成伤害或危害的行为。

不少犯罪行为都属于危害行为的范畴,例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

危害行为不仅是刑法所关注的焦点,更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首先,危害行为的本质是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来源,它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危害行为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违反,这种行为会严重破坏法律的威信和社会正常秩序,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安全。

其次,危害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维护社会的安宁和和谐。

而危害行为则会对社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其严重性不仅仅是单纯的造成物质财富损失,更是造成了人的生命和健康等无法挽回的损失。

因此,对于危害行为必须给予应有的制裁,而不能被容忍和纵容。

第三,危害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同等重要。

在法律层面,个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而公共利益则是法律所关注的范畴之一。

危害行为则是不顾及他人权利的行为,其行为会直接侵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等法定权利,同时也会损害公共安全和秩序。

最后,危害行为是违背外在和内在道德规范的行为。

在人类社会中,道德规范的约束是人的自律性重要的体现之一。

而危害行为则是偏离了道德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和公共秩序,更是与人文社会的基本价值观背道而驰,这种行为必须被制止和惩罚。

综合来说,危害行为是违背法律、破坏社会和侵犯他人权益的不道德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社会、他人、自己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危害,更是不利于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危害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社会约束,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和道德谴责,让人类社会更加安全、公正和和谐。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危害行为的本质和特点,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其分类和刑罚的具体例子。

危害行为的分类:1.故意危害行为故意危害行为是指作为犯罪人的故意行为,其目的是对他人、社会或自身造成危害或伤害。

第三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 ..\资料库\今日说法-杭州保时捷撞人 案.f4v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1
、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 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 因此,本罪主要适用于公路和水上交通肇事,但 也不排除铁路和空中交通肇事. (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本罪的司法认定
1 、罪与非罪 本章大多数是危险犯,只要实施
了法律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构 成犯罪,并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的区分 2)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 的区分.
第二节 本章的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1 、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本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交通肇事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
分;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交通肇事 罪必须是致人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 交通肇事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的区分 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 必要分清造成事故的原因,以正确定罪量刑. ..\资料库\[今日说法]郑州奥迪车碾轧事件解 密(2010-10-31)路一鸣主持.f4v
财产的安全→与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无论是 否造成严重后果) →作为、不作为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
[案情]1998年4月25日晚,韩某酒后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去 王某家,路经本市中山大道与建设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处,韩 某因神智不太清醒,且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将对面散步的 张某撞倒,韩某吓呆了,没有下车即匆忙逃离现场.事有凑巧, 几分钟后,孙某骑摩托车路经此处.孙某晚上也喝了不少酒, 且光线较暗,车速较快,孙某未发现躺在路边的张某,从张某 身上辗过.孙某觉察到有些不对劲,下车察看,发现地上躺着 一个人,用手一摸,张某已气绝身亡.孙某惊恐万分,将张某的 尸体拖入路边草丛后骑车回家.但孙某思前想后,最终投案 自首.交警队经勘验鉴定,发现在孙某之前,张某已被撞过,但 由于间隔时间短等原因,不能辨认究竟是谁将张某撞死. [问题] 韩某和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四、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Hale Waihona Puke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
[案情]1999年7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刘某为逃避交纳过桥费, 驾驶解放牌卡车绕道而行,遇见交通局路政大队执勤人员示 意其停车,刘驾车强行冲过,执勤人员陈某等三人遂乘一辆 三轮摩托车追赶.刘某沿路曲线行驶,占道逼车,致使摩托车 翻下路基熄火,刘某驾车逃跑.后面有一辆张某驾驶的路政 大队的面包车赶到,继续追赶,追至前方十米路口时,张某继 续鸣号并打左转向灯,示意超车.当面包车与大卡车车厢前 部齐平时,刘某又左打方向盘占道逼车,致张某驾驶的面包 车与路旁树木相撞,张某当场死亡,车上二人受轻伤,面包车 严重损坏. [问题] 刘某驾车故意挤占车道阻止追赶车辆,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 定性?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念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

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武大2006年研)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简答题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南师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题,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包括:(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服用致幻药品(毒品、精神药品)驾驶车船、扩散致病微生物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以构成本罪。

由于实践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手段很多,刑法不可能也无必要将所有的犯罪形式、手段都列举出来,因而以“其他危险方法”作概括性的规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

2021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与”安全“的问题解读范文3

2021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与”安全“的问题解读范文3

油制板工艺油制板是一种常见的建筑材料,主要由木材或其他纤维素材料制成,经过涂覆防水油漆处理而成。

油制板具有防潮、防霉、耐水性好、抗氧化等优秀性能,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家具、包装等领域。

本文将介绍油制板的制造工艺,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板材制造、漆面涂覆等方面。

一、原材料采购1. 木材的选择油制板的主要原材料是木材,因此对于木材的选择至关重要。

选择质量好的木材可以使制造出来的油制板质量更好。

一般来说,选择优质、密度大、杂质少、竹节少、划痕少的木材作为原材料。

优质木材一般来自于生长缓慢的老树,树轮较小,纹理清晰。

杂质较少的木材可以减少油制板的质量缺陷,竹节和划痕也会影响板材的强度和美观度。

油漆是油制板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油漆有不同的性能。

一般来说,用于油制板的油漆有两种类型:溶剂型漆和水性漆,溶剂型漆耐水性较好,但裂纹容易形成;水性漆耐水性差,但不易裂纹。

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适合的油漆。

二、板材制造首先需要把选购好的木材切割成适合制造油制板的纤维素片,这一步需要用到木工机器。

切割好的纤维素片依据长宽厚度分级,制定相应的生产工艺和工序。

2. 熟化处理将分档好的纤维素片进行熟化处理的工序,熟化是通过对纤维素片进行熏蒸、高温蒸汽处理等去酸、去寡糖、增白等工艺,提高油制板材的强度、防火、防腐等性能。

3. 面板烘干将经过熟化处理的纤维素片放到烘干窑里烘干,保证板材各项性能达到最佳状态。

4. 粘合处理先将面板中间加入装饰纸或者其他材料,然后将面板通过传统压制工艺,采用胶粉、胶液进行加压处理,将纸面和木材粘合在一起。

通过加热压制将面板压实,达到强度和稳定性的提升。

三、漆面涂覆1. 喷漆处理将制好的油制板进行喷漆处理,先将表面清洁干净,然后进行上底漆、按比例配制好的面漆的工序。

喷漆处理完后在烘干室里进行高温烘干,保证油漆的完全干燥,增强油制板的稳定性和耐用性。

3. 涂蜡处理经过喷漆和烘干处理后,还需要给油制板表面涂上一层蜡,提升表面光泽度和耐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是对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事法律。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解析,可以为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导和参考。

以下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解读释义。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妨碍公共秩序的正常进行,危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

2. 贪污罪(第385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窃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侵占或非法收受的财物属于国家或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集体所有。

3.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以主观意图为要素的,需具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明确主观意图。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245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对他人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体罚、虐待等一系列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行为。

5. 贩卖人体器官罪(第279条)贩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贩卖人体器官是指将他人的器官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

6. 渎职罪(第397条)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明知违法依然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经营活动,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物,干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制造社会恐慌的犯罪组织。

解读释义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需要明确的是,以上只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简要解释,实际应用时需综合考虑法律的具体文本、相关司法解释、案例法等多方面因素。

浅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浅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浅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摘要]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

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

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危险方法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概述(一)罪名来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自工业革命之后,近代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发展着自己的工业,并由工业来引领其他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的发展对人类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诸多的不安全因素,使人们生活中充满了不特定的风险。

这样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要求刑法加强对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性,是故刑法典在无法将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罗列出来的情况下,除了针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常见的危险方法设置罪名以外,还设置了制裁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却不常见的危险行为的兜底性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的问题由于这个罪名所具有的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质,导致刑法条文对于本罪的具体行为之结构方式缺少明确规定,其结果是造成“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限定无法确定本罪的外延。

①另一方面,本罪是重罪,起刑点位三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导致近些年来,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部分被判处此罪名。

这说明,司法实践也呈现出对其扩大适用的趋势,近些年来,社会生活高度信息化,社会热点事件传播速度之快,反响之强都是以前未曾预料的。

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最终定性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用判罚较重的罪名规制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以司法判决的结果解“众怒”,这样的做法也许得到更多公民的认可,但从法学角度上值得探讨。

刑法解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素与处罚

刑法解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素与处罚

刑法解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素与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罪名,主要用于对那些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本文将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素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素包括行为、结果和主观要素。

行为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通常指以下几种行为:制造、故意放火、爆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

这些行为的共同点在于都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和潜在危害。

结果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结果非常重要,主要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公共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等。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程度的高低往往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直接关系。

主观要素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涉及故意犯罪,即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恶意是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也相应进行了明确。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分为三个程度:轻、中、重。

轻度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或者罚款;中度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则可能涉及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重度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则通常为无期徒刑、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程度一般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评判。

如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以及对公共秩序造成极大干扰等,则会被认定为重度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未满18周岁犯罪嫌疑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也会进行相应的优待和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其未成年人的身份和心理状况,通过教育和改造来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

总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类严重罪行,对于这类罪行的处罚应当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

通过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素和处罚的解读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这一罪名的涵义,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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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行为: (1)户外私拉电网; (2)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3)驾车冲撞人群; (4)向人群开枪扫射; (5)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6)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 (7)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暴力袭击; (8)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 (9)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10)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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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
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
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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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 言。譬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类犯罪的特点:
(1)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
(1)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因此,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发生了公共危 险。
(2)放火罪的既、未遂有不同学说(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我国 多采纳 “独立燃烧说”。
2、放火焚烧自己财产的行为定性: (1)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目的,例如为诈取 保险金、杀人等,则成立其他犯罪。 (3)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不特定” 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结 果)不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 以实际控制。

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该罪频繁适用,有正当性,但某些案件不符合该罪构成条件却以该罪定罪量刑,产生巨大的风险和危害。

本文在分析扩大适用原因后,从立法和司法两层面提出缩小其适用范围的对策,以期有助司法公正。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解;适用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14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一)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近年来,风险社会问题渐显,民众对安全和秩序要求更高,犯罪构成要件具开放性、模糊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务中适用频率越来越高,有明显扩张的趋势。

具体表现为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食品卫生领域、矿业开采领域,都有该罪的身影。

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对个案的处理需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但同时也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造成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的原因1.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并未对本罪实行行为进行描述或概括,导致有些危害行为虽其本身不具有与放火、决水和爆炸对公共安全相同的威胁和现实的危险,但当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时,就会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错误定性及错误量刑的混乱局面。

2.由于刑法学界对“其他危险方法”的内涵没有形成高度的概括,对其外延判断没有形成统一标准,致实务界不能准确把握“其他危险方法”的内涵。

3.一些司法机关为了追求办案效率急于结案,只关注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行为本身危险性和行为人主观心态;一些司法机关为了满足民意要求和平息社会舆论的而背离罪刑法定的原则给行为人定重罪、量重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一)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具体表现组织参加或者领导恐怖活动,资助恐怖组织等;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表现有在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品、放火等;
(三)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行为;
(四)破坏特定设施、设备;
(五)过失造成重大事故。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情况下会拘留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不特定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有时,虽然行为人侵害的对象特定,但实际上被害人为多人,行为人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和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

只要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就都会拘留,依法判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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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公共安全的含义

刑法中公共安全的含义

刑法中公共安全的含义
1. 公共安全,哎呀,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我们每天走的路,要是路上到处都是危险,那多吓人呀!比如说有人在路上故意放些障碍物,让大家都没法安全通过,这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啊。

2. 你想想看,公共安全不就是我们大家在公共场合的保障嘛!就像坐地铁的时候,要是有人搞破坏,那整个地铁系统不就乱套啦?这就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呀!
3. 公共安全,那就是我们生活的大伞呀!要是这把伞破了个大洞,像在公园里有人恶意纵火,那大家不都得遭殃啊!
4. 嘿,公共安全不就是要让我们能安心地在外面活动嘛!好比去商场购物,要是有人在商场里制造混乱,这不是让大家都没法好好逛嘛,这绝对是破坏公共安全呀!
5. 公共安全就像是我们的保护神啊!要是有人在公交车上携带危险物品,这多危险呀,不就是在伤害我们的保护神嘛!
6. 哎呀呀,公共安全就是我们共同的盾牌呀!像在游乐场里,有人故意损坏游乐设施,那其他人怎么玩呀,这不是破坏大家的快乐嘛,这就是对公共安全的损害呀!
7. 公共安全,那可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呀!比如在学校里,有人故意制造恐慌,让学生们都没法安心学习,这就是对公共安全的亵渎呀!
8. 公共安全不就是我们的安全感来源嘛!就像在电影院里,有人大声喧哗扰乱秩序,这不是让大家都没法好好享受电影嘛,这真的是破坏公共安全呀!
9. 公共安全是多么重要啊!就好比在马路上的红绿灯,要是有人故意破坏让交通瘫痪,那多糟糕呀,这就是在挑战公共安全呀!
10. 公共安全真的是至关重要呀!想想如果在机场有人闹事,那会影响多少人的出行呀,这绝对是在危害公共安全嘛!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公共安全是我们生活中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部分,每个人都应该尽全力去维护它,不然我们的生活将会变得乱七八糟,没有一点安全感可言!。

刑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一直是法律体系的核心任务之一。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不仅仅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更重要的是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刑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经济领域的利益,又包括社会稳定与公共道德的利益,这些利益的保护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

首先,刑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之一是经济利益。

在法治社会中,对于经济犯罪行为的打击是重中之重。

经济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经济环境的公平与正义。

刑法通过规定明确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来保护公共的经济利益,从而确保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例如,对于贪污、受贿、挤占、侵占等财产犯罪行为,刑法对其进行严处,既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为了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保护经济安全。

其次,刑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到社会稳定与治安。

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和民众幸福的基础,而刑法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刑法通过规定和制裁各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确保人民在和平、安宁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例如,对于破坏社会治安的恶性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恐怖主义等,刑法提供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此外,刑法还保护着公共道德和社会良俗的利益。

公共道德是社会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是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

刑法通过规定和制裁一些严重侵犯公共道德的犯罪行为,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例如,对于虐待儿童、性侵犯等道德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保护了公共道德和社会良俗的利益,强调了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义准则。

然而,刑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需要与其他社会利益进行平衡。

在实践中,刑法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全面而完美的保护,因此需要在各种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和选择。

刑法的目标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刑罚的适用,既保护公共利益,又兼顾犯罪分子的人权,并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刑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稳定与公共道德利益。

了解刑法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了解刑法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了解刑法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刑法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

它规定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界定、刑罚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和司法权力的行使。

了解刑法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必要的,因为它关系到我们的个人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本文将深入探讨刑法的定义、原则和功能,以及刑法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一、刑法定义刑法是规范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和制裁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刑罚的类型、刑事责任的认定、刑事程序的规定以及刑事政策的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工具,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促进公平正义。

二、刑法原则刑法主要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制定和执行:1. 法定性原则:刑法规定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基础,不能随意扩大或约束刑事责任的范围。

这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和规范性。

2. 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庭判决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的,具有正当的防护权利。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有效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3. 差别化原则:刑法应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情节、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差别化的刑罚适用,以实现刑事制裁的公平和合理。

4. 最低限度原则:刑法对刑罚的干涉应限制在最低程度,避免对人权的不必要侵害。

这个原则要求刑法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的同时,尽量采取非刑罚手段解决问题。

三、刑法的功能刑法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方面具有以下功能:1. 刑罚威慑作用:刑法对犯罪行为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使违法者面临惩罚的风险,从而起到预防和威慑其他潜在犯罪行为的作用。

这种威慑力既可以针对个体犯罪,也可以对整个社会犯罪行为产生影响。

2. 社会惩罚功能:刑法通过刑罚的执行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使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这种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制裁,不仅给受害人以正义感,更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促使他们反思并改正错误。

3. 社会治安维护功能: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有效地减少了违法犯罪的发生,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刑法与公共安全的认知演进

刑法与公共安全的认知演进

有效 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发生。刑法是各种社会关系法
律保护的最后屏障 , 具有调 整、 保护社会 关系的终极法律调
控手段 , 能够通过剥夺或限制犯 罪人 的权利来惩罚犯罪人 ,
惩役 ; 颠覆或破坏现有人在 内的火车或 电车、 覆没或破坏现
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与实施法律、 治国安邦 的重要 的国家职
能, 是造福人 民、 建设强大国家的一项 系统工程。也正是 因
为如此 , 当今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既破坏了公共安全秩序 , 也
威胁社会和个人的基本利益 , 单纯采用 民事和行政手段不能
最有可能遏制危害公共安 全行 为的也就是刑事惩罚。即是
倾向 日 趋明显 , 许多传统的技术性安全问题 由于渗透 了复杂 的社 会原 因, 使得安全 问题 向着非传 统性异化 , 统意义上 传
的可防性安全问题 变得难以捉摸 , 非传统性安全问题 的各种 破坏力和影响面在不断增大 。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 域, 关乎到每个人 的现实生活。
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刑 法规 范 , 为我 国社会 公共安全提
公共安全必然与人们 生活 息息相关 , 而刑 法对危害公
供 了重 要的法律保 障。但 是 , 公开化 的暴 力与潜暴 力的实
施 , 致了公共安全秩序 的混乱 , 导 构成 了对公众安全心理 的
共安全的防护功能, 这是 由刑法天然的严厉性和终极调控性
胁, 故而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建设的一种障碍。针对 当今社会 公共安全危机事端频 发的现实 , 为了保障正常的公共安全秩 序, 以维护社会公 民的人身安全 , 必须控制这种 由利益驱动 的分割公共安全行为 , 使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意识到他们的 行为将会受到惩罚 , 并由此产生畏惧。而在各种法律手段中

刑法中的公共安全名词解释

刑法中的公共安全名词解释

刑法中的公共安全名词解释刑法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律规范,其中充斥着各种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名词。

这些名词不仅反映了当代社会安全形势的发展,更凸显了法律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一些公共安全名词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款。

一、破坏公共安全罪破坏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

破坏公共安全行为包括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以危险方法重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交通工具、铁路、航空器、水运工具、管道运输等公共设施,从而损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等。

二、恶意篡改他人电脑信息罪恶意篡改他人电脑信息罪是刑法中的新罪名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电脑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该罪名适用于恶意篡改、删除、增加他人电脑信息,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因此该罪名的提出对于加强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危害公共交通工具罪危害公共交通工具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主要针对那些故意制造、放置爆炸、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质或者使用危险方式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造成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而,该罪名的规定也是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四、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是刑法中的一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罪名。

该罪名适用于那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枪支持物所必需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枪支或者弹药的行为。

枪支的非法买卖会给社会带来各种负面影响,如涉及恐怖活动、非法犯罪等,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五、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的一项常见罪名,主要适用于那些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因过失或者违章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危及驾驶者自身的安全,还可能危及路上其他行人和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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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案情介绍
甲县乙乡丙村,由于地势海拔较高,部分农田靠天然雨水灌溉。

甲县把丙村这部分农田的灌溉列为本县重点扶贫工程,2003年在该村浑水洞(地名)修建一个用于每年六、七月份灌溉的排灌站。

2005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秦某某(已判刑)、徐某某、邹某某(均在逃)窜至丙村浑水洞,将每年能正常使用的用于排灌站的四根低压铝线盗走,以58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根低压铝线价值为4920元。

后因他事刘某某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于2010年3月份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认定正确,予以支持。

二、分歧意见
对案件事实发生经过,合议庭人员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定性意见不相统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的四根低压铝线,虽然平时不使用,但每年的6、7月份都能正常使用,其仍然属于正在使用的线路。

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的第二项之规定,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盗窃四根用于排灌的低压铝线,不足于危害公共安全,但鉴于盗窃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放在刑法分则的第二章节,即危害公共安全的类罪之中。

在这一章节所有类罪的最核心内容就是,各类罪的构成均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它们所保护的法益均是“公共安全”。

那么什么叫“公共安全呢”?其外延到底涵盖那些内容呢?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如何理解?
(一)“公共”的含义
传统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传统观点有可能存在不能周延的弊端。

第一、“不特定多数人”的表述缩小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外延,与司法实践不相符合的。

依照传统观点,把公共安全框定在“不特定多数人”之上,这就意味着“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个人”安全将不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之内,但司法实践中对这样事例无疑认为是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甲为发泄对社会不满,向每次只容纳一个人经过的索道投掷砖块,实际侵害的只是不特定个人而不是多人的生命安全,但司法实践中人们毫不怀疑地认为此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

因此,要想“公共安全”涵盖上述司法实例,其含义中的“公共”应该
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健康等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二)单纯的财产安全,是否属于公共安全?
传统理论均将“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内容,这是值得商榷和反思的。

其一,如果说只要行为侵害了价值重大的财产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一方面,盗窃银行、博物馆并取得重大价值财物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方面,还会出现明显的不协调的现象:刑法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处罚毁坏财物的过失犯。

如果“公共安全包含单纯财产安全”这一命题成立的话,有可能不受刑罚规制的行为(即过失毁坏财物行为)反而构成重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令人难于理解。

其二,倘若说只要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财产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那么面向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实施集资诈骗行为,流窜犯盗窃多人财物的行为,都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同样令人难于接受。

其三,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类罪中,也没有把单纯财产安全列入“公共安全”的范畴之内。

虽然,刑法分则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条文字面上来,好似只要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就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其实并不然。

这一条所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实施了类似“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种本身具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可能性的方法或者手段而导致的另一结果(主要结果是公共安全法益被侵害)。

由此可见,第115条所规定的危害财产安全是以有可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前提的,而不是指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不论其是否具有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只要其导致了财产安全的危害,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再者,根据刑法分则的构成体系所体现,立法者同时把第124条所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罪及对应的过失犯罪也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的类罪之中。

虽然,就破坏上述设备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对“公共安全”的侵害抑或威胁,但其结果有可能导致“公共安全”的侵害抑或威胁。

因为当今是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绝对依赖广播、电视、电信,一旦这些设备被破坏,人们的生活将会陷入瘫痪,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特别是一旦进入战备状态或者是在应备自然灾害多发时期,如果这些设备被破坏,人们的生命、身体安全乃至整个国家的安全将受到严重的威胁。

由此可见,公共安全除了包涵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之外,其外延还应包括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因为上述客体一旦被侵害,人们的生活平稳与安定将受到实际的破坏或威胁。

综上所述,要想“危害公共安全罪”更能完整地规制社会现实,更能合理解释司法实例,其所保护的法益,就应该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据此,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四、本案的定性
就本案来说,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关键是要看其行为是否能引发公共安全的危害,这
是其所归属类罪的必然要求。

在本案中被告人伙同他人所盗割的四根低压铝线,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的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其属于正在使用的线路,系刑法所规制的电力设备。

生活常态中,正在使用的输电线路一旦被盗割,常常会引起公共安全处于危险或者是处于被侵害的状态,但不是绝对的。

换言之,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线路,不一定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如盗割一个小型个体木材加工厂的输电线路,或者盗割影响一两家照明用户的输电线路,是很难认为此行为会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的第二项之规定字面上来看,好像只要实施盗割正在使用的线路就会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实并不然。

笔者认为无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的第二项,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均暗含一个潜在的前提,即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也作了明确规定,即按照盗窃罪来处理。

司法实践中,机械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的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不站在立法精神的角度上来周延考虑此罪所暗含的前提,必然导致人为扩展了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外延范围,罪刑不相适应,最终严重侵害被告人的权利。

为此,我们今后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该从类罪的涵义精神着手,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加以考量,才能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准确的定性。

具体到本案来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盗割丙村能正常使用的用于排灌的四根低压铝线,根据这四根低压线所处的地理位置(即平时很少人去的地方——现场勘查)以及被盗割后的状态(即没有余留断裂的电线倒挂电杆上——现场勘查),笔者认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顶多危害的只有单纯的财产安全,即有可能因为无法排灌而使部分农田减产或绝收(但也不一定,因为盗割行为是发生一月份,完全可以在六、七月份之前通过重新拉线而恢复排灌,到时所损失的仅仅是电线本身的价值和安装电线的价值)。

然而从上述公共安全的概念厘定中得知,单纯的财产安全不属于公共安全所包涵的内容。

为此,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行为,而应认定为盗窃行为,这样才能保持罪与刑的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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