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经济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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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经济合同注意事项

在经济往来中,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合同是双方建立信任和赖以信任的基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物质表现载体,是双方赖以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但是,如果跟你签订合同的人本就是一个无赖或者骗子,而他又能说得天花乱坠,让你心动不已,进而签订一份看似正常的合同。但是,由于其主体上存在致命的缺陷,那么,你的噩梦才刚刚开始。

对于有经济实力的市场主体来说,在签订重要合同之前,可以对对方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而对于普通的市场主体来说,负担不了相应的成本。那么如何避免坠入上述的噩梦呢?首先应该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一些形式上的必要审查。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加盖单位的公章。营业执照是对方作为合法市场主体的初步证据,是了解对方的一个初步渠道。审查营业执照时,应当审查这么几个方面:1、首先核对公司名称。具体看公司名称与对方在合同上书写的名称是否一致,与加盖的公章名称是否一致,与合同上加盖的业务章名称是否一致。

2、核对公司的营业范围。具体看营业执照上核准的营业范围是否包括签订合同的事项。虽然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表明,不得应超出营业范围而判定签订的合同无效,但一个正规的企业应当在其核准的营

业范围内营业。如果要超范围营业,则应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这是一个企业守法的表现。

3、核对营业执照是否已超过有效期限。营业执照上都有核准的营业期限。如果超过了营业期限而未进行展期的话,则主体在合法性上即存在瑕疵。

4、核对企业是否进行了年检。企业每年都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目的在于审查该企业在当年是否还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通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合格后,都会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的标示。

(二)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或合同业务章、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时,合同的签名、加盖的公章等都是应当检验的重点。一般来说,合同的最后签名应当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加盖的公章应当是企业的公章。

至于是否两者都须具备,这要看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则具备一个则可;若规定“签名和盖章后生效”,则需两者兼备;若规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则最好两者兼备。通常来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企业行为,除法定除外事由外,应当作表见代理理解。因此,合同不管是何种规定,最好都让法定代表人签名。

但是,有的企业大一些,法定代表人不可能每个合同签名,一般由业务员或者专门的经理签订合同。对于经理级别,在签订合同时,需要

其业务名片、单位公章或业务公章即可推定为有授权。而对于普通的业务人员,需谨慎一些。他们的权限一般很小,只能涵盖已定稿的合同的事项,而双方的协商事项、特别条款则很难拍板,因此,授权委托书是一个必备的要件。

实践中,除非大型企业,业务员一般没有委托书。这时,需要对该业务员所在单位进行核实,要求对方以某种书面形式(如传真)核实该业务员的授权权限。具备相应权限的业务员可以在合同上签名,并为法律认可。同时,加盖的印章应当是合同专用章。对于已加盖公章的合同,需要向该业务员所作单位核实。现实中,常常由于空白合同管理不严,业务员离职后擅自签订合同,骗取第三人财务的事情常常发生。虽然,在该种情况下,可向企业主张相应责任,但其中耗时、耗力、耗资都是巨大的。

综上所述,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审查的方面包括对企业的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签订合同人员的主体资格审查。市场经济的繁荣在于合同的便宜性,但是若不谨慎,常常让一些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企业陷入“醒不来的噩梦”中。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方可“使得万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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