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 社区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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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5日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总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农业、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审计、规划、房产、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22
•【字号】绵府发〔2016〕23号
•【施行日期】2016.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
法的通知
绵府发〔2016〕23号
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4月)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1、拆迁方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

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

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

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用支付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实行封闭运作;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只能使用拆迁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用均不得计入购房款。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作为建房费用,不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人。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拆迁的实施。

第七条征地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程序;(二)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六)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七)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八)搬迁腾地,实施房屋拆除;(九)依法应当遵循的其他程序。

街道办拆迁协议书范本

街道办拆迁协议书范本

街道办拆迁协议书范本甲方(拆迁方):[街道办全称]乙方(被拆迁方):[被拆迁人姓名]鉴于甲方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需对乙方所在区域进行拆迁,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拆迁范围及补偿标准1. 拆迁范围:乙方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2. 补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拆迁补偿政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金额]元。

二、拆迁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具体天数]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偿款[金额]元。

2. 产权置换:如乙方选择产权置换,甲方应提供不低于原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并在[具体时间]前交付给乙方。

三、拆迁时间及程序1. 拆迁时间:乙方应于[具体日期]前搬离拆迁区域。

2. 程序要求:乙方在搬离前,应与甲方共同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清点,并签署确认书。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或提供安置房,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元。

2.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搬离,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元。

五、其他约定1. 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拆迁工作的进行。

2. 甲方在拆迁过程中,应保证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具体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附则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街道办全称]代表人(签字):[代表人姓名]日期:[签订日期]乙方(签字):[被拆迁人姓名]日期:[签订日期]。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6]2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6]2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兴建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不得无理阻挠。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常政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万建洪、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万建洪、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万建洪、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9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东曹巍盛莉【审理法官】李伟东曹巍盛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万建洪;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万建洪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万建洪【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周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聂岁丰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聂岁丰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语聂岁丰【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万建洪【被告】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违法行政赔偿举证责任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搬迁补偿方案

搬迁补偿方案
七、优惠政策及保障措施
1.优惠政策:
-对积极配合搬迁工作的被搬迁人,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
-对特殊困难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对选择产权置换的被搬迁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2.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搬迁工作的统筹协调。
-宣传搬迁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搬迁政策,提高被搬迁人的政策知晓率。
3.及时足额原则:保证搬迁补偿款项及时足额支付,保障被搬迁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不受影响。
四、搬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被搬迁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提供相应的安置房,供被搬迁人选择。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搬迁房屋面积。
3.搬迁补助:根据搬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
二、搬迁范围与对象
1.搬迁范围:本次搬迁范围界定为XX街以东、XX街以西、XX路以南、XX路以北的闭合区域。
2.搬迁对象:搬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三、搬迁补偿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确保搬迁补偿标准公平、合理,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补偿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搬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合法补偿。
搬迁补偿方案
第1篇
搬迁补偿方案
一、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区域需进行拆迁改造,以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为确保搬迁过程中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搬迁补偿方案。
二、搬迁范围及对象
1.搬迁范围:本次搬迁范围包括XX路以东、XX路以西、XX路以南、XX路以北的区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宝府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4年9月28日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推动我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征收工作规范化,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我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一、适用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实施本区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并负责本区征地房屋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可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等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征地房屋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协调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三、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征地房屋补偿范围根据拟征地范围确定。

房屋部分位于拟征地范围内,该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生活使用功能的,可将整体房屋纳入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已征未拆房屋的,区规划资源局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房屋补偿范围。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房屋拆迁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为了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而对市区或城镇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并重新安置。

在拆迁过程中,需要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下面是一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详细介绍。

一、安置方式1.给予新住房:(1)根据被拆迁房屋原有的性质,按照相应的住房面积和品质,给予被拆迁人新的住房。

新住房的面积应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相当,并达到居住标准。

同时,新住房的地理位置应尽量保持与原房屋相近,便于被拆迁人生活和工作。

(2)对于无法在原地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其意愿和实际情况,将其安置到其他城市或区域。

在安置地提供适宜的住房条件,并协助其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2.给予货币补偿:(1)对于未能提供新住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其原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应根据市场调研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及时支付给被拆迁人。

(2)对于已购买新住房的被拆迁人,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货币补偿,用于购买辅助设施或提高生活质量。

二、社会保障1.医疗保障:(1)对于享受医疗保险的被拆迁人,应确保其医疗保险的连续性,不因拆迁而受到影响。

(2)对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被拆迁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医保体系,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2.教育保障:(1)对于拆迁前已就读学校的学生,应给予优先录取和转学服务,以保证其教育权益。

(2)对于未就读学校的被拆迁人家庭,应提供就近入学的机会,并为其子女提供免费教育。

三、就业创业扶持1.就业安置:(1)对于原房屋拆迁后失去就业的被拆迁人,应提供就业岗位或创业机会,帮助其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

(2)对于因家庭变迁而影响就业的被拆迁人,应提供就业转岗和培训服务,协助其适应新的职业环境。

2.创业支持:(1)针对有创业意愿的被拆迁人,可以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以及贷款担保等支持措施,帮助其顺利开展创业活动。

(2)对于已创业的被拆迁人,可以给予税收减免和后续扶持,促进其创业项目的稳定发展。

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刘书娥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刘书娥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刘书娥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8【案件字号】(2021)鲁15行终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金昌李扬孟庆杰【审理法官】孙金昌李扬孟庆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刘书娥【当事人】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刘书娥【当事人-个人】刘书娥【当事人-公司】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李新艳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新艳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新艳【代理律所】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被告】刘书娥【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诉人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被上诉人刘书娥房屋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反证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诉人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被上诉人刘书娥房屋的行为。

根据被上诉人刘书娥一审提交的《大刘庄村一期棚改房屋评估汇总表》及其被拆除后房屋的照片,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房屋经测量、评估后被拆除的事实。

被上诉人同时提供了被上诉人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发布的《大刘庄棚户区协商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证明是被上诉人组织实施了对上诉人房屋的拆除。

在一个诉行政强拆的案件中,要求被拆迁人提供确实证据来证明强拆主体实为强人所难。

本案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发布《大刘庄棚户区协商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认定上诉人为强拆主体,已尽到举证责任,上诉人否认上述拆除系其组织实施,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拆除行为是由其他主体实施,否则应推定其为强拆主体。

本案中,在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确系其他主体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或者依法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强制拆除主体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认定案涉拆除行为系上诉人组织实施,并无不当。

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李月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李月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李月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2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建蒋瑛范卓娅【审理法官】王建蒋瑛范卓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李月华;姚张宝【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李月华姚张宝【当事人-个人】李月华姚张宝【当事人-公司】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诸秦刚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宋佳婧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诸秦刚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宋佳婧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诸秦刚宋佳婧【代理律所】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被告】李月华;姚张宝【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涉案协议是否属可诉行政行为;2.被上诉人李月华是否可享有增购2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安置权利。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户籍所在地第三人直接证据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涉案协议是否属可诉行政行为;2.被上诉人李月华是否可享有增购2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安置权利。

首先,被诉协议书系上诉人灵芝街道办履行(2018)浙0602行初133号生效行政判决书关于“责令被告灵芝街道办在一个月内对原告李月华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的内容作出,(2019)浙0602执异14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该协议“所记载内容包括给予申请执行人李月华以独立户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安置40平方米房屋的权利等与拆迁安置补偿相关的各项具体权利义务条款,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已履行拆迁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且上诉人自认“协议书是以单方名义作出的补偿决定"、“是根据拆迁政策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并明确协议书中载明的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是确定、全面的安置补偿内容,对于李月华目前不能增购也已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街道房屋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街道房屋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街道房屋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为了改善街道环境,提升城市面貌,拆除老旧房屋进行重新规划和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了确保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确定拆迁范围:对于需要拆迁的街道房屋,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拆迁范围及户数,做好相关统计和档案备案工作。

二、征得意见:对于需要拆迁的居民,应提前与他们进行沟通和协商,征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拆迁工作得到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三、制定拆迁方案:根据拆迁范围和户数,制定详细的拆迁方案,包括拆迁顺序、时间安排、补偿措施等内容,并公布于社区,接受居民监督。

四、组织实施: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拆迁方案的要求,有序进行拆迁工作,确保拆迁过程安全、有序、高效进行。

五、做好补偿安置工作: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工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加强监督:建立拆迁工作督察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可以有效保障街道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改善提供有力支持。

通过街道房屋拆迁工作的实施,可以有效清除老旧、危险的房屋,提高城市的整体安全和环境质量。

同时也为新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创造了空间和条件。

在执行拆迁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拆迁过程中,需要对居民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以便于受影响的居民能够顺利地过渡到新的生活状态,确保他们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在补偿安置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审批机制,确保补偿方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需要加强安全监管。

拆迁工作往往涉及大量的机械设备和作业人员,因此安全问题是需要高度重视的。

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意识教育,确保所有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07月0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24年10月0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并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单位)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名册更新、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更新备案工作,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鄂州政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9日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包括附属物,下同),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合法公正、补偿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人)是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体,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各区(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通用版2024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通用版2024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通用版2024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拆迁补偿协议主体1.1 拆迁人信息1.2 被拆迁人信息1.3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地点和时间第二条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情况2.1 房屋基本信息2.2 附属物清单2.3 房屋权属证明第三条补偿方式及标准3.1 补偿方式3.2 补偿标准3.3 补偿计算公式第四条拆迁补偿金额4.1 拆迁补偿总金额4.2 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第五条搬迁补助费5.1 搬迁补助费标准5.2 搬迁补助费支付方式及时间第六条临时安置费6.1 临时安置费标准6.2 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及时间第七条拆迁奖励7.1 拆迁奖励标准7.2 拆迁奖励支付方式及时间第八条拆迁补偿协议的履行8.1 拆迁人履行义务8.2 被拆迁人履行义务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变更条件10.2 解除条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拆迁人违约责任11.2 被拆迁人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终止条件12.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13.3 违约保密条款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14.2 附件清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拆迁补偿协议主体1.1 拆迁人信息拆迁人全称:市区街道拆迁安置办公室拆迁人地址:市区街道路号联系人:X联系电话:X1.2 被拆迁人信息被拆迁人全称:X被拆迁人地址:市区街道路号联系人:X联系电话:X1.3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地点和时间签订地点:市区街道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二条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情况2.1 房屋基本信息房屋位置:市区街道路号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建筑用途:2.2 附属物清单附属物名称:附属物数量:附属物价值:2.3 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第三条补偿方式及标准3.1 补偿方式本次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关于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绵国土资发(2010)59号)】

关于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绵国土资发(2010)59号)】

绵国土资发〔2010〕59号印发《关于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连同《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绵府发[2009]34号)一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房产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征地 拆迁 补偿安置 通知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3日印制(共印80份)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绵 阳 市 财 政 局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绵 阳 市 房 产 管 理 局关于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 见《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绵府发[2009]34号)自2009年11月30日实施以来,对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有效规范绵阳市市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 “依法征地、据实补偿、和谐拆迁及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政策措施(一)鼓励区、园区和乡(镇)提前修建安置房。

1、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相关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尽快编制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统规统建安置住房及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发展用地规划,明确统建区域;2、由市国土资源局分期分批对统规统建住房用地依法报征;3、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相关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将已经统征的土地用于融资筹集安置房的修建资金(其资金利息在计算相应地块的征地拆迁安置成本时一并列入);4、原则上对每个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的村(或社区)规划预留10-20亩土地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空间;5、对提前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规划用地所节约的建设用地或当地村(或社区)的预留发展用地,可以集中规划为经营性项目用地,并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拍卖,其政府土地净收益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用于区、园区、乡(镇、街道办)居民安置点配套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也可集中规划为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产业用地,并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后由区、园区或乡(镇、街道办)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项目用地。

韩霞、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霞、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霞、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6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韩霞;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荒庄村民委员会【当事人】韩霞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荒庄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韩霞【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荒庄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邢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范拼搏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丁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薛惠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于臻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王锡春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范拼搏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丁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薛惠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于臻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王锡春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芳范拼搏丁超薛惠丽于臻王锡春【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韩霞;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大荒庄村民委员会【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上诉人的父亲韩忠臣对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其起诉的(2020)鲁0211行初87号行政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李国星、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国星、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国星、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0)豫17行终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晓龙于发安李力伟【审理法官】李晓龙于发安李力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国星;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驻马店市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局【当事人】李国星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驻马店市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局【当事人-个人】李国星【当事人-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驻马店市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局【代理律师/律所】郭建炜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建炜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建炜匡凯【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国星【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驻马店市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局【本院观点】本案涉及的房屋被征收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案涉房屋被拆除,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局及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属于适格的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关联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被征收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案涉房屋被拆除,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局及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属于适格的被告。

尽管案涉房屋被征收,但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情况下对上诉人使用的房屋实施拆除,庭审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出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相应的法律职权依据。

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由于上诉人购买杨东居民组居民张金明宅基地上的房屋,且被上诉人在进行《房屋征收权属调查登记表》上显示登记为李国星及案外人张兰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据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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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
社区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推动社区建设,改善城区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推进城中村合村并点改造,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规划先行、一步到位。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规范建设、综合配套”的原则,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门刘社区详细规划,改造建设一步到位。

(二)公开透明、群众参与。

确定纳入改造范围的片区,涉及到改造每个环节的政策都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做到阳光,好事办好。

(三)以人为本、和谐拆迁。

制定的补偿安置政策重点向被拆迁户倾斜,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妥善安置拆迁居民,实现和谐拆迁。

二、拆迁补偿政策
(一)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
被拆迁房屋为居住平房的,按拆迁正房建筑面积1: 1 (结合规划户型)调换安置房面积;产权调换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估价。

在此基础上按照评
估补偿总价和安置房指导价均价886元/m2,储藏室结算价786元/ m2、车库结算价1600 元/ m2,根据楼层调整系数,结清差价,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产权证统一办理,收取各10元的工本费)。

2、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对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统一规划、统一安置。

拆迁安置住宅房屋设计为多层楼房,户型设计为70 m2、100 m2和120 m2三个标准。

①被拆迁正房建筑面积大于50 m2,小于70 m2,可选70 m2的安置户型一套。

②被拆迁正房建筑面积,大于70 m2,小于100 m2的,可选100 m2的安置户型一套。

③被拆迁正房建筑面积大于100 m2,小于120 m2的,可选择120 m2安置户型一套。

④被拆迁正房建筑面积大于120 m2,但小于160 m2的,可选择100 m2户型和70 m2的安置户型各一套;或选择120 m2安置户型一套;
⑤被拆迁正房建筑面积大于160 m2的,可100 m2安置户型和70 m2安置户型各一套。

⑥拆迁户选择的安置户型小于应安置户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300元/ m2增加补偿。

⑦安置住宅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住宅房屋调换面积5 m2(含5 m2)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指导价结算;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住宅房屋调换面积5 m2以外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3、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
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土地补偿金、附属物评估补偿金、临时安置费、拆迁奖励款一次性兑现。

正房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增加300元补偿。

(二)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企业职工住宅占地按80元/ m2进行补偿;集体空闲地按每年每亩700斤小麦、700斤玉米,依照当年市场平均价进行补偿。

(三)拆迁企业、办公、生产、学校等场所进行货币补偿。

1、占用土地按照80元/ m2进行补偿。

2、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货币补偿的价格按照评估确定。

3、经营、生产、加工设备的拆装损失按照评估确定。

(四)拆迁附属物参考德政发【2005】20文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评估补偿。

(五)拆迁范围内原有供水、供热、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市政配套设施迁移,由管理单位按照统一规划进行无偿迁移; 被拆迁户未安装供水、供热、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安置房需要配套的,按现行市场初装费优惠50%自费申请办理。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2400元一次性补偿;选择安置的,自拆迁房屋拆除之日起,按每户20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回迁限期10个月。

因建设项目投资方责任延长回迁期的,每逾期一个月按200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搬迁补助费以拆迁房屋的旧料抵顶。

三、拆迁安置相关政策
(一)拆迁安置顺序。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早拆迁、早选择”的原则,根据发放的拆迁验收单编号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储藏室。

(二)拆迁安置交款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在被拆迁人入住前结清差价。

逾期仍不结清房屋差价款者,视为自动放弃安置,由建设工程投资方退回原付款,房屋收回另行处置。

(三)拆迁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在拆迁公告发布后2日内自行解决,届时未解决的,由现使用人先行拆迁,待纠纷解决后再依照规定给予补偿。

因纠纷超过规定拆迁时间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被拆迁人,实行奖励制度。

对在拆迁公告之日起3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并拆迁完毕验收合格的给予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公告4至6日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完毕验收合格的给予每户3000元奖励;公告6日后拒签协议仍不拆迁的将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四、房地产证件的收缴
被拆迁居民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同时,收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办理抵押的,由当事人负责解除抵押手续;自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拒不缴回的,两证一律作废。

无证产权房屋和土地,自拆迁之日起,自动变更产权归建设工程投资方所有。

五、拆迁时间和法律责任
拆迁工作自2009年月日实施,10日内全部完成,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拆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时,无正当理由拒不拆迁者,实行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自行或委托拆迁时,应注意拆迁安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

二00九年十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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