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系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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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

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

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摘要加人世贸组织后,随着我国与其外国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摩擦的产生不可避免。

而且由于意识形态、历史原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国际贸易方面是世界上遭受不公平待遇最为严重的国家,使我国的出口贸易频遭严重的打击。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已被公认为是“WTO最独特的贡献”。

作为WTO新成员的中国,能否在WTO框架内获得其依据WTO协议应享有的权利,有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和解决与WTO成员间发生的贸易摩擦和纠纷,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

中国加入WTO,遵守它的规则并不是目的,最终目的是使中国的国际贸易取得进一步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

为了这样一个最终目标,才要扩大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

因此,不能为WTO规则所羁绊,束缚手脚。

要善于运用WTO的各项规则,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

一.正确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一)正确的认识是灵活运用的前提,要想在争端发生时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首先就必须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在于维护WT O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争端解决机构不能增加或减少这一义务与权利。

WTO各成员方之间因适用有关协议而产生的贸易争端,应该而且只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我们作为WTO的成员方当我国依据WTO 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另一成员方的侵害时,就应该积极主动的将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同样在受到其他成员方的申诉时,我们更应该积极应对。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既具有诉讼性又具有非诉讼性,正确的认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对于我国有策略的运用最大限度的维护我国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

我们不能简单的将WTO争端解决机制界定为“司法机构”或“非司法机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就是为各成员方提供了一个公正解决贸易争端的固定场所,通过确保争端的圆满解决而向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和可预见性的良好的贸易环境。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措施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措施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措施论文摘要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如何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

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件进行分析,试图发现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措施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概述自加入WTO之后,中国和其他贸易对象的贸易争端都一直处于增加状态,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这一数量更是快速增长。

在2007年之前,中国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绝大部分都是处于第三方的地位,很少作为案件的当事方,绝大多数贸易争端都倾向于选择外交磋商手段予以解决。

2007后,中国逐渐主动选择WTO贸易争端机制,作为申诉方或者被申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之中,仅2009年一年,中国共有8个案件,涉及14个争端处于不同程序阶段。

截至2011年7月,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30个WTO争端,其中8个案件(涉及8个争端)作为起诉方,在13个案件(涉及22个争端)作为被诉方。

其中两个中国作为申诉方提出起诉的案件于2011年,上诉机构公布了最终的裁决报告:一个是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另一个是中美轮胎特保案。

这两个案子发生在同一时期,并也在相近的时间相继结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件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

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

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

ii从这两个案件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

从程序角度看WTO的争端解决(上)

从程序角度看WTO的争端解决(上)

从程序角度看WTO的争端解决(上)一、引言四十五年前,我师从已故著名比较法学家Rudolf Schlesinger教授,在康奈尔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学习过程极大地激发了我对民事审判制度比较研究的兴趣。

同时,我也非常感激已故Harry Henn教授,他不但是公司法的专家,还是Stevens院长的继承者(本文即是纪念Stevens教授研讨会的发言)。

在康奈尔大学就读期间,我撰写了一篇有关股东司法救济的论文,对比了美国和日本的法律,寻找两种法律制度的根本差异。

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为我的职业打下了良好基础。

事实上,我在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工作的七年半时间里,遇到过很多发人深思的程序比较问题,这些问题一直萦绕在我心头。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创立了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中的一个创新之处就是上诉机构的设立。

尽管新的机制未能幸免于众多指责,但是国际社会和学者都已经广泛接受上诉机构是履行WTO 职能最有效的部分这一观点。

[1]从2000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10日,我有幸成为上诉机构七名成员之一。

当我被任命时,我对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知之甚少。

对于教学和研究兴趣都在民事程序和破产法上的我来说,国际公法和国际贸易法可谓是全新的领域。

WTO争端解决程序是从协商开始的。

争议双方如果达不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则进入由评审团主持的双方控辩程序。

败诉方如果不服评审团的裁决,再进入上诉机构主持的上诉程序。

[2] WTO法律制度由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组成。

实体性法律规范包含在形形色色的多边贸易协议中,例如《反倾销协议》[3]《补贴与补贴协议》[4]《卫生与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协议》。

[5]程序性规范则体现在《争端解决谅解协议》中。

[6]所有这些都统称为多边贸易协议,或一揽子协议。

[7]本文着重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一国国内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

二、WTO“村落”与争端解决上诉机构的工作是审查被上诉评审团报告中的法律问题。

我在受聘期间,一方面要在日内瓦处理WTO法律事务,同时也在东京教授有关日本民事程序的课程。

国际贸易中的解决争端方式

国际贸易中的解决争端方式

国际贸易中的解决争端方式国际贸易是各国间重要的经济活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贸易争端也不可避免地出现。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稳定的贸易秩序,各国建立了一系列解决争端的机制和方式。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的国际贸易中的解决争端方式。

一、协商和谈判协商和谈判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解决争端方式。

当贸易争端发生时,各国可以通过直接沟通、交涉和磋商来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

通过协商和谈判,各方可以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避免争端进一步升级。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主要组织,它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WTO规则,当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通过申请争端解决机制来寻求解决。

该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等,它们通过听证、研究和裁决等方式来解决争端。

三、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端方式,它借助于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人员,以公正、中立的立场对争端进行裁决。

仲裁是一种法律上的解决方式,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可以选择将争端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庭,以便达成公正、合法的解决方案。

四、调解和和解调解和和解是一种通过第三方调解或双方协商达成妥协的方式。

与仲裁不同,调解和和解更加注重协商和双方的主动参与。

在贸易争端中,各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通过调解和和解来解决争端。

这种方式强调双方的共同利益和共赢,有助于保持贸易伙伴关系的长期稳定。

五、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的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当其他解决争端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时,各方可以选择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或特定贸易纠纷解决法庭。

诉讼方式更加正式和法律化,需要各方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最终由法庭做出裁决。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的解决争端方式多种多样,各有利弊。

协商和谈判是最基本的方式,能够通过双方沟通达成共识。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贸易争端提供了专门的机构和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我国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促进贸易发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我国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促进贸易发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我国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促进贸易发展摘要: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作为贸易大国要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克服当下的不足之处,真正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向作用,真正实现利用这一机制维护我国贸易利益,为我国对外贸易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深入分析研究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所在,克服其缺点,利用其优点。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程序、我国对外贸易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根据DSU,WTO设置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管理解决争端。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内容1.争端解决机制原则(1)多边原则。

在发生贸易争端时,WTO 各成员国不得采取单边行动,应上诉以法律形式授权的多变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并严格执行该机构所作出的裁决。

(2)“倒协商一致”原则。

决议应自动予以通过,除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协商一致反对。

保障了建立专家小组和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等进程的顺利进行,避免了恶意阻挠,节省办事成本。

(3)法定限时原则。

即在法定时间内,如当事一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行使权力,则另一方有权将进程自动推进到下一阶段。

同时,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也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这一原则大幅度缩短了争端解决的时间,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保障了办事效率。

(4)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对各成员国之间的发展中国家,做出了特殊规定。

即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诉发达国家成员的案件可以优先适用于1966年缔约方全体通过的《关于第23条程序的决议》。

2.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程序DSU为争端解决机制条理顺利的进行,建立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则进行强制性管理,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五个阶段即协商或磋商、斡旋和解或调解、成立专家组、上诉审议、裁决或建议的执法。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应对策略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应对策略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应对策略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而且日益取得发展中国家的信赖,因此值得关注。

可以预见,我国加入WTO后,贸易争端将会大幅度上升。

因此,未雨绸缪,深入研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得出有效的应对策略,是十分迫切而重要的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与基本评价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由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补偿与减让的中止、涉及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组复审等环节构成。

其中,基本程序最能体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涵蕴。

具体而言,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1.协商;2.斡旋、调解和调停;3.仲裁;4.专家组程序;5.上诉程序;6.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7.制裁(补偿与报复)。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呈现出诸多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不同的特点。

比如,它是一种司法性和政治性交融的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质在于:不是决定当事国在有关案件中的胜败或制裁某一当事方,而是求得有关争端的有效解决,维持和恢复争端当事方依照有关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

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偏重于政治途径的解决方法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主要表现在:(1)明确规定采用国际公法解释规则;(2)争端解决程序的各环节趋于严密和紧凑;(3)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具备“雏形国际贸易法院”的特征;(4)强化了司法管理。

正因为如此,可以预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促进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比如:(1)在上诉方面,上诉机构具有浓厚的司法色彩,但它并没有被赋予上诉请求合理性的权利,即没有驳回上诉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机制的权威性;(2)在代表问题上,WTO否认了小的发展中国家自由派遣私人律师作为代表的权利,这实际上否认了争端当事国完全有效的法律代表权;(3)在反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上,由于缺乏相应的实体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反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问题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介绍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性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它可以被认为是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之一,全球各国家和地区都是其成员。

WTO有一个重要的部分是其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成员国间的贸易纠纷。

本文将就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浅析,并对其解决争端的效果进行探讨。

国际贸易的挑战国际贸易是全球经济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国家和地区之间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差异,国际贸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贸易的一些问题包括保护主义、贸易壁垒、知识产权、环境和劳工标准,以及反倾销措施等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并给全球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一种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以确保市场公平和全球贸易发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用于处理成员国贸易纠纷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机制在WTO加入成员国条约中有明确规定。

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以确保所有成员国都遵守WTO的贸易规则。

双边磋商在提交争端之前,成员国必须先尝试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纠纷。

如果两个成员国可以就解决问题达成一致,那么争端就可以在这个阶段得到解决。

案件委员会如果经过双边磋商,问题仍然不能解决,那么下一步就是成立一个具有专业知识的案件委员会,以研究和解决争端。

该委员会由三名专家组成,由争端双方共同选择。

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并提出建议,以最终解决争端。

上诉机构如果任何一方对案件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那么可以上诉机构寻求更高层次的裁决。

上诉机构是由七名成员组成的,由WTO成员国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

上诉机构可以确认、修改或维持案件委员会所作的裁决。

执行程序最后,如果有一个成员国不遵守上述裁决,那么对于那个国家来说就可能会有一些贸易制裁。

这些制裁可能包括贸易限制、罚款或者其他经济惩罚。

争端解决机制的效果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解决贸易纠纷的可靠和法律手段。

WTO争端解决程序解析及利用(全文)

WTO争端解决程序解析及利用(全文)

WTO争端解决程序解析及利用(全文)范本1:WTO争端解决程序解析及利用一、引言WTO(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国际贸易体系的核心组织,负责监督和促进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争端的不可避免性,WTO争端解决程序成为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WTO争端解决程序进行深入解析,并探讨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实际应用。

二、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概述1. 争端解决程序的目的和原则2. 争端解决程序的基本流程2.1 提交投诉2.2 建立专门争端解决机构2.3 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2.4 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和执行三、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关键环节1. 投诉的准备和提交1.1 寻求和收集证据1.2 协商和谈判的过程1.3 编写投诉文件并提交2. 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2.1 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和规则2.2 申请成为争端解决小组成员的程序2.3 争端解决机构的审理程序2.4 各方的参与权利和义务3. 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和执行3.1 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报告3.2 各方对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权利和义务3.3 争端解决裁决的执行和监督四、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实际应用1. 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成功案例分析2. 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挑战和改进建议2.1 超期审理和裁决的问题2.2 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的改进2.3 加强对裁决执行的监督五、结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为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然而,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该程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争端和国际环境。

附件:WTO争端解决程序相关文件和案例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贸易领域的核心组织,负责监督和促进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

2. 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负责处理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的机构。

3. 裁决(Ruling)- 争端解决机构就争端案件作出的决定和结论。

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应对措施

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应对措施

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自形成以来已获WTO成员的普遍认可,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今后各国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途径。

然而,我国由于入世时间不长,缺乏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刻了解,在国际贸易争端处理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本文重在研究如何有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我国国际经贸活动的顺利开展,从2008年7月18日“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案”的终裁引入,虽肯定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但客观地指出我国运用该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并针对不足探讨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DSM);国际贸易争端;倒协商一致;交叉报复2008年7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公布“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汽车零部件争端的裁决报告”,最终裁定我国对超过整车60%以上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按整车征收关税的做法违反了WTO有关协议的规定。

“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案”是发达国家成员首次联手请求对我国的贸易行为进行正式调查,也是我国自加入WTO以来首次在贸易争端中败诉,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提升国内产业结构的产业发展政策,符合WTO关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宗旨。

同时,中国也是一个信守承诺的国家,自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之后,先后5次调整汽车关税,进口车关税从2001年的70%(发动机排量在3升以下的轿车)和80%(发动机排量在3升以上的轿车)降到了25%;零部件进口税率降至10%;从2006年7月1日起,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的进口税率由28%降至25%,车身、底盘、中低排量汽油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税率由13.8%-16.4%降至10%;并取消了国产化率的提法以及修改汽车服务贸易的相关条款等。

至此,我国已基本兑现有关汽车及其零部件的入世降税承诺。

论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论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论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作为WTO的新成员,中国与其他成员的贸易争端已不可避免。

如何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是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

应该说,我们从书本上学到的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知识并不少,近年来的研究成果亦层出不穷。

但是,结合中国入世后的实际情况,比较有针对性地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显然还不够。

本文从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态势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入手,探讨中国的WTO争端解决对策以及相关的专业人才培养问题,还有对中国反倾销问题的研究。

一、从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态势看中国对策WTO争端解决机制被公认为是整个WTO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因为没有这一机制,各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无法解决,势必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就会失去存在价值。

正如WTO总干事莫尔所说:“这是多边贸易体系的主要支柱,是由各成员政府自己创制的,相信稳固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保证诸多经过仔细谈判达成的贸易规则得到尊重与实施”。

WTO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体制中最具法律特色的机制,因而亦引起了国际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与WTO成立之前的GATT近半个世纪共受理约500起贸易争端案件,其中经专家组调查解决101起的记录相比较,GATT时期平均每年受理案件约10起,专家组解决案件约2起,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率很高,平均每年受理案件约35起,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解决的案件约8起,后者均为前者的3至4倍。

这充分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态势良好,大致满足了各成员方对于贸易争端解决的需求。

这并不意味着该机制完美无缺,恰恰相反,在高效率运行过程中,该机制已经暴露出许多问题。

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任何复杂的法律机制必须在高效运行中才能发现、解决其问题。

对于刚加入WTO的中国来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WTO争端解决的作用,尽快地熟练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在考虑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时,应该从分析如下的该机制运行态势中得到启示:第一、WTO各成员根据GATT第23条诉诸争端解决的态势GATT第23条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赖以运行的,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根据之一。

wto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的措施

wto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的措施

引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针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是WTO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多边贸易的支柱机制,其鲜明特色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尤为突出。

它具有统一性、高效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同时它也具有自己的准则、机构和解决争端的程序。

回首半个多世纪以来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的瞩目成就,不得不让人赞叹它一直在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有效的保驾护航。

由“外交取向”向“规则取向”改变后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公平性做出有力的保障的同时,也为全球经济的稳定性奉献了自己独特的力量。

但是,我们也需要清醒的认识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其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和缺陷。

无论是实体规定还是其解决争端的程序上,都存在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在这些问题和缺陷被解决之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前景和运行无疑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

因此彻底的分析和研究这些问题和缺陷十分必要,下面我将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说起,逐步谈到这些问题和缺陷,以及给出自己的解决办法和观点。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在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和缺陷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先给出笔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己的理解和分析,这样才能在建立在本人的理解之上更有效地也更深入的来探讨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问题,同时也可更好的对比本人观点与他人的异同之处,这也都需要参考在彼此针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同的理解。

下面我将从一下五个方面来表述自己对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解,分别为:其形成背景、主要特点、一般原则、重要作用和基本程序。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背景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其处理成员方之间存在的贸易争端的办法。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贸易争端解决最基本的法律文件——《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中附件二的《关于争端的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其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协议下有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的一套统一的规则,与此同时也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WTO争端解决的方法包括协商、认可和审查。

常规的争端解决流程如下:1.协商阶段:任何成员国认为另一成员国采取了违反WTO规则的措施时,首先应进行协商。

成员国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寻求和解。

这一阶段通常为60天,但有时可以延长。

2.专家组阶段: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端,成员国可以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争端解决小组。

争端解决小组由独立的专家组成,他们的任务是详细研究争端,并发表对争端的意见。

专家组阶段通常不超过6个月。

3.上诉机构阶段:任何一方对专家组的意见不满意时,可以上诉至WTO上诉机构。

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履行独立的评审职责。

他们会检查专家组的法律解释是否正确,并发表最终的裁决。

4.执行阶段:一旦裁决作出,被裁决的成员必须采取措施解决争端,并消除违反WTO规则的行为。

如果被裁决的成员未能履行义务,胜诉成员可以请求WTO批准采取反制措施。

此外,WTO还设有一种特别的程序叫做快速争端解决机制(Fast Track Procedure),该程序主要适用于敏感的问题或临时的紧急事态。

快速争端解决机制在时间上有所压缩,通常为90天。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具有一些重要的特点。

首先,该机制建立在《一般协议与贸易关税》(GATT)和其他WTO协议的基础上。

第二,解决争端的过程是透明的,包括协商的过程、专家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裁决等都是公开的。

第三,该机制确保专业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成员是经过严格挑选的,他们是不受产业团体或政府影响的独立专家。

第四,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是快速且有效的,目的是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端并确保落实。

总之,WTO争端解决的方法与程序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重要机制,旨在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解决。

通过协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等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为争端方提供了透明、公正和快速的解决途径,并确保各成员国的贸易权益得到保护。

全球贸易体系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全球贸易体系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全球贸易体系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全球贸易体系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一直是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贸易争端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各国之间。

为了维护公平、自由和开放的全球贸易环境,各国不得不探寻一套有效的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

本文将介绍全球贸易体系中主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并对其进行比较和评估。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作为主导全球贸易体系的组织,拥有自己独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以规则为基础,通过成员间的协商和争端解决机构的仲裁来解决贸易争端。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流程相对复杂:首先,当两个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首要目标是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来进行调查和裁决;最终,争端解决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做出裁决,并有权通过谈判,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解决争端。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它是多边主义的代表,体现了全球贸易规则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专家组的裁决结果是强制性的,各成员必须遵守,这增强了争端解决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调查和裁决过程较为复杂,时间成本较高,因此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得到解决;其次,由于成员国利益的不平衡,争端解决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政治化风险,可能导致裁决结果被部分成员质疑。

因此,一些贸易争端较为复杂的成员国更倾向于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二、双边和多边协商解决机制除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外,双边和多边协商也是贸易争端解决的重要方式。

双边协商是指当两个成员国发生贸易争端时,在双方的直接谈判和协商下,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双边协商的优点在于灵活性高、成本低,可以快速解决一些贸易争端,维护双方利益。

相比之下,多边协商是指通过多个国家之间的协商达成解决方案,这种方式在处理一些全球性的贸易争端上更为有效。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国际法问题探讨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国际法问题探讨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国际法问题探讨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增长。

而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作为全球贸易事务的监管机构,在推动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规则的制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贸易规模的增大和贸易纠纷的增多,WTO争端解决机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通过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国际法问题,剖析其权利和义务、争端解决程序、裁决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框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履行其贸易规则和义务的重要手段,其基本框架包括申诉、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等组成部分。

当一个成员国认为另一个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违反了WTO规则时,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然后经过专家组的调查和裁决,最终由上诉机构进行裁决。

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贸易争端,维护了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公平。

1. 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根据WTO规定,所有成员国都有权利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并享有平等的争端解决机会。

所有成员国也有义务遵守WTO的贸易规则,并接受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大型经济体可能会对小型或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使其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需要进一步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和规则,保障所有成员国在争端解决中的平等权利。

2. 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和效率,以确保争端解决过程的公正和迅速解决争端。

一些争端解决程序可能存在复杂和繁琐的程序,导致长时间的争端解决过程。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对外界不透明,导致公众难以了解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有必要加强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提高其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3. 裁决的执行和效力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履行裁决,并对违反裁决的成员国进行制裁。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及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及程序

-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 WTO 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方法。

有资料显示约 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

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 4 条里。

"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

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 30 日内〔紧急情况下 10 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发展磋商, 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 20 天内〕。

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者发展商议或者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

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根抵上,由中立第三方〔如 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其一,它不是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便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场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发展。

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 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

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殊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 。

与普通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 25 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解决特定事项的辅助方法。

该条还规定,除谅解书中另有规定外,诉诸应在仲裁程序开场之前及时通知到所有成员方。

其他成员方不得成为仲裁程序的当事方,除非经已达成诉诸仲裁的各当事方允许。

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系争措施

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系争措施
施更是进 行了详尽 的分析 。WT O司法实践证 明 , 原属普通法 系 的先 例原 则 , 际 上正 在 WT 实 O法 律 制度 中生根 发芽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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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2 0 —32 0 90 -2
研究具有 重大意义。


确定 系争措施 的重要性
系争措施的确定决定着 专家组职权范围的确定 ,进而可 能使起诉 方的特定诉求 被排除在专 家组 的审理 范围之外 , 获
二、 成为 系争措施 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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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败诉命运 , 故其关乎争端解决 案件的胜败 。其重要性 , 可举 美 国不锈钢 日落复审案 中,上诉机构认为 :原则上 , O成 “ WT 两例来说 明。 一为美 国高地棉花案[】 该案的被诉方认 为 , 3。 在 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都可成为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系争措

了解国际贸易争端解决WTO的法律程序

了解国际贸易争端解决WTO的法律程序

了解国际贸易争端解决WTO的法律程序国际贸易争端解决:WTO的法律程序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贸易争端也随之而来。

为了维护贸易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WTO的法律程序,从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到争端解决的程序流程。

一、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旨在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该机构由争端解决理事会和争端解决小组组成。

争端解决理事会负责管理和监督争端解决程序,而争端解决小组则是具体负责处理争端案件的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包括:1. 确定争端的事实和法律问题;2. 评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政策是否符合WTO规则;3. 解释WTO协定和相关协议的内容;4. 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二、争端解决的程序流程争端解决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协商阶段:争端解决的第一步是进行协商。

成员国必须在争端出现之日起60天内向贸易伙伴提出正式协商请求。

在协商阶段,双方争端当事国可通过谈判达成解决方案,以避免进一步的争端程序。

2. 专家组成立:如果协商阶段没有取得满意的结果,申请方可要求成立争端解决小组。

争端解决小组由至少三个具有争端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他们将就争端进行调查,并最终提出解决方案。

3. 争端解决小组汇报:争端解决小组通常会在6个月内向争端解决理事会提交汇报。

该汇报将包括成员国争端双方的意见和专家组的调查结果。

4. 争端解决理事会审议:争端解决理事会将对争端解决小组的汇报进行审议,并讨论解决方案。

在此阶段,成员国可争议专家组的报告,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5. 授权报复措施:如果争端解决理事会确认成员国违反了WTO规则,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受损方国家有权采取报复性措施。

这些措施通常是经过WTO批准的,以确保措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

6. 最终执行:争端解决程序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执行解决方案来恢复贸易秩序。

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下的审查对象“措施”(下)

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下的审查对象“措施”(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下的审查对象“措施”(下) 王慧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起诉普适性措施本身——强制性/任意性原则(1)强制性/任意性原则的含义在GATT和WTO的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在对“措施本身”之诉进行分析时,经常用到“强制性/任意性原则”的分析方法。

它的含义是:只有强制规定了违反WTO协定义务的内容的立法、执行措施等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措施,才能脱离其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情况,单独构成对协定的违反。

[51]需要注意,“单独构成对WTO义务的违反”不等于“被单独提起争端解决”,前者影响的是起诉方的请求能否得到专家组的支持,后者则直接限制了起诉方的起诉范围。

前者关乎能否胜诉,后者关乎能否起诉。

为了更好地理解“强制性/任意性原则”,我们应明确一点,即“措施”并不一定都是强制性的。

在Japan—Film案中,专家组就曾认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例如激励或不鼓励相对人以某些方式行事,都可能对市场准入的竞争条件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事实上破坏成员方之间业已形成的关税减让和利益的平衡。

[52]在India—Autos案中,专家组再次指出,从过去的实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践看,许多不具有强制力的激励性行为也被认为构成了争端解决程序下的“措施”。

[53]上诉机构在US—Corrosion—Resistant Steel Sunset Review案中也曾认定,WTO成员法律体系下的任何文件,不论其在个案中通过什么方式发挥作用,是否具有强制性,都可构成“措施”而被起诉。

[54](2)强制性/任意性规则的新发展这种新发展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具有任意性的普遍适用性措施本身可否违反wTO协定”这一问题被提出。

上诉机构曾经在US—Section 211 Appropriations Act案中指出,任意性立法不能被单独提起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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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同盟不是WTO的成员。[12]从该案可以看出,与区域贸易协定有关之措施,
只要是WTO成员国实施的,就可成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系争措施D
(二)须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书中指明
对于专家组程序而言,决定其管辖权的关键性法律文件是设立专家组请求
书。[13]设立专家组请求书直接关系到专家组的管辖权,因而直接关系到案件
措施问题,并拒绝了被诉方的主张,使得被诉方因而落败;反之,假如专家组
认同被诉方之主张,将系争措施排除在职权范围之舛,则被诉方可能就不致落
败。二为本文重点讨论的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由于美国在设立专家组请求
书中所列系争措施不够明晰,导致专家组将其职权范围限制在一个很狭窄的领
域,进而只在一个美国认为是证据的问题上判定欧共体违反了 WT0规则。虽然
条第3款。为履行该建议,该WTO成员就需要改变相关法律文件的执行方式。
根据以上推理,专家组进而认为,根据GA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提出的诉
请,其系争措施必定为起诉方所主张的不统一、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执行方式。
[19]
本案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的以上推理是错误的,因为专家组将某种措施
诉请被排除在专家组的审理之外,获致败诉命运,故其关乎争端解决案件之胜
败。其重要性,可举两例。一为美国高地棉花案。[3]该案被诉方认为,在专家
组成立时已经失效和尚未生效之措施不应作为系争措施。起诉方则认为,系争
措施虽然已经失效,但其效果依然存在,专家组仍应将其纳入职权范围,以认
定被诉方是否符合所涉协定下之相关义务。该案专家组用了很大篇幅处理系争
必须猜测专家组根据其对有关法律的解释将把什么确定为系争措施。这还会导
致在专家组职权范围这一问题上不必要的诉讼,因为被诉方会在诉讼的前期阶
段,根据作为诉请依据的法律条款之内容,主张设立专家组请求书指明的措施
不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17]由此可以看出,为了确保争端解决程序的可
预见性,上诉机构趋向于严格按照设立专家组请求书来确定系争措施,反对根
三、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对系争措施的分析
(一)DSU第6条第2款和DSU第19条第1款的关系
DSU第19条第1款的条文为,“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一措施与一适用
协定不一致,则应建议有关成员使该措施符合该协定。”本案专家组认为,DSU
第6条第2款中的系争措施一词应根据具体争议中起诉方所主张的该措施所违
的专家组不具有标准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书面请求中应包括特殊职权范围的拟
议案文。”而DSU第7条第1款规定,专家组的职权为审理当事方在设立专家
组请求书中提交DSB的事项。因此,系争措施是专家组审理的对象,系争措施
的确定决定着专家组职权范围的确定。从1995年WT0成立以来,已有大量的争
端解决案例涉及到系争措施的确定问题,而2006年12月11曰通过的欧共体特
这也是符合国际公法的,即国家应为其领土内的区域或地方政府的行为承担国
际责任。[9]例如在澳大利亚鲑鱼案中,系争措施就不仅仅指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采取的措施,塔斯马尼亚州政府采取的进口禁令也包括在内。[10]因此,从法
理和实践的角度来分析,地方政府之措施可成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系争措
施。
2. 私人之措施
进入实体讨论之前需加以解决的先决问题。设立专家组请求书中若未指明或未
提供一个足以说明问题的所争议的具体措施,就缺少了诉讼对象,官司也无法
审理。[5]此外,如果被诉方败诉,系争措施则是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对象。因此,
系争措施之确定对于执行也非常重要。[6]尽管系争措施极为重要,但DSU却没
有对其含义进行定义。然而,WTO争端解决实务对于系争措施之确定,是否有
讼技巧。[1]WT0诉讼策略或诉讼技巧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系争措施
(measures at issue)问题。系争措施是指引起争端之措施,有关条款为《关
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DSU)第6条第2款。其条文如下,
“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书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应指出是否已进行磋商、指明
具体系争措施并提供足以阐明问题的起诉的法律依据概要。在申请方请求设立
定海关事项案上诉机构报告对系争措施更是进行了详尽的分析。WT0司法实践
证明,原属普通法系的先例原则,实际正在WT0法律制度中生根发芽。[2]因此,
对该案及WT0其他有关案例中有关系争措施问题的分析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一、确定系争措施的重要性
系争措施的确定决定着专家组职权范围的确定,进而可能使起诉方的特定
了其观点,即DSU第19条第1款没有对根据DSU第6条第2款提出的设立专家
(一)须为政府之措施或政府参与之措施
如果某一措施明显是WTO成员中央政府的一个机构(如立法机构、行政机
构或司法机构)采取的,则该措施毫无疑问为政府之措施。但如果某一措施是
由WTO成员的地方政府或私人所为,该措施是否可归于政府之措施呢?如果某
一措施涉及被诉方和WTO其它成员之间的区域贸易协定,该措施又可否归于政
是否属于其职权范围这一先决问题与确立了违反之后建议的履行方式问题混在
了一起。DSU第19条第1款只涉及报告的履行阶段,而与某种措施是否属于专
家组的职权范围这一问题无关。本案中上诉机构还援引了美国高地棉花案,该
案中上诉机构强调,专家组对某一措施所提建议的性质不能左右专家组能否审
理有关该措施的诉请这一先决问题。在该案的支持下,在本案中上诉机构提出
既定标准?其趋势为何?国内外少有文章涉及,详细讨论者更如凤毛麟角。下
文即为对系争措施的实证分析。
根据WTO争端解决实务,系争措施之范围非常广泛。在美国不锈钢日落复
审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原则上,WTO成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都可成为争
端解决程序中的系争措施。” [7]上诉机构在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中再次确认
反的具体WTO义务来进行解释,因为根据DSU第19条第1款,如果该措施被认
定违反了 WTO义务,那么该系争措施就要成为争端解决机构建议的对象。而
GATT1994第10条第3款&项下的义务是以统一、公平和合理的方式执行有关
法律文件。如果某一WTO成员被认定违反了该项下的义务,争端解决机构就应
根据DSU第19条第1款提出建议,要求该成员使系争措施符合GATT1994第10
组请求书中指明,而不能在后续资料中提出。
然而,DSU第6条第2款中的措词为“指明具体系争措施”,何为“指
明” ?何为“具体” ?却不无争议。例如,在美国碳钢案中,上诉机构认为,
“是否符合DSU第6条第2款须视各案之法律理由而定。”此观点似乎受到了
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的挑战,在该案中上诉机构认为,“根据具体WTO义务
与之特征,私人行为仍应视为政府措施。同时,该案专家组也承认,政府行为
与私人行为很难明确划分,故相关判断仍须依个案而定。[11]
3.与区域贸易协定有关之措施
该问题可以土耳其纺织品案为例进行分析。该案与土耳其根据其与欧共体
之间的关税同盟对印度的某些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有关。土耳其认为这一限制不
在日本胶卷案中,专家组于认定日本之行政指导究竟是否属于政府措施时,
曾就系争措施做了一番解释,“WTO协定所指的措施,应该隐含只适用于政府
之政策或行为,而不及于私人行为。不过这种说法并非毫无争议,因为在许多
争端中,专家组必须处理某些表面上是私人行为,实际却是政府支助或授权之
措施。”该案专家组还引用了许多GATT时代之案件,说明只要具有充分政府参
组请求书之字面上,该请求书的瑕疵不得因后来所提交之书面资料而补正。但
在考量请求书是否明确时,后续之书面资料可作为确认该请求书之用语及评估
被诉方辩护权是否受损害之参考。此外,是否符合DSU第6条第2款须视各案
件之法律理由,考量设立专家组请求书整体及个案所伴随之情形等。” [15]例
如,在上面提到的印度专利保护案中,美国在申请设立专家组请求书中漏掉了
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系争措施
【出处】《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一2009年第4期
【关键词】WT0争端解决程序;系争 Nhomakorabea施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WT0争端解决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它不仅要求参加方对WT0规则和
案例有全面深入的研究与掌握,而且还要求精心设计诉讼策略,采用高超的诉
的内容对DSU第6条第2款中的系争措施进行解释,将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
产生不确定性,使争端解决程序更为复杂。如果这样,在起草设立专家组请求
书时,起诉方就必须预见法律条款的内容可能对其能够控诉的措施类型所产生
的限制。此外,是否存在这种限制,限制的范围如何都取决于专家组对有关法
律条款的解释。被诉方在准备其抗辩时,也将处于一个不确定的位置,因为它
了这一原则。“作为”包括具体的法律条款、行政决定、司法裁决或其它类型
的法律文件。“不作为”指的是WTO成员没有为WTO协定所要求的行为。例如
在印度专利保护案中,系争措施就是印度的不作为,即没有按照TRIPS协定的
要求建立一种授予专利产品以独占性市场权的制度。[8]要成为系争措施,需要
满足以下条件:
的胜负。[14]上诉机构在美国碳钢案中对该问题做了解释,现摘要如下,“设
立专家组请求书要求明确具体,旨在达成两个重要目的:一为确定专家组的职
权范围,二为通知被诉方及第三方该案性质以保障其正当的程序权利。在确定
职权范围时,专家组必须审慎检验该设立专家组请求书,以确保其符合DSU第
6条第2款的文字及精神。与DSU第6条第2款相符合必须表现在该设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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