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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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

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

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摘要】沈家本是清末修律的实践者,他广博的法律思想给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影响,修订刑律可以说是其一生最重要的成就,他谨慎借鉴西方法律,打破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体制;主张废除严刑峻法;确立罪刑法定;同时反对刑讯逼供,这些思想对于清代法律变革以及后世法律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沈家本;刑法;清末司法改革沈家本,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吴兴人,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曾历任天津知府、保定知府、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

在其专治法学期间,精心收集、整理和考订我国古代的法律资料,尤其在其任修律大臣期间,对于清代法律的变革以及后世法律的制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1]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因此他首先修订刑律。

1907年草案初稿完成后,遭到了张之洞代表的礼法派的强烈反对,并引发了“礼法之争”,沈家本也因此遭到顽固派大臣的弹劾,在这种情形下,他不得不妥协,《大清新刑律》几易其稿,直到1911年才正式颁布,而这个时候,沈家本的刑法思想也基本成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删除比附”确立罪刑法定主义西晋时期的刘颂曾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另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利断之。

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这种“罪刑法定”的思想在沈家本修订刑律时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展。

他在《刑律修正草案》第十条中规定:“凡律例无正条者,无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

[2]同时还主张“删除比附”,明确规定本条所示一切罪行须有正条乃能成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具有反封建人治的进步性,在当时实属难能可贵,这一规定彻底废除了封建审判中大量的主观臆想的传统。

二、”改重从轻”反对严刑峻法中国古代的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重刑是禁奸止过的根本,国家违法犯罪屡禁不止,其原因在于刑罚过轻,因而他们提出“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一、主张1、维护“法治原则”,重建中国立法体系:沈家本认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建立新的法治国家,必须打造新的立法体系,要把基本法执行起来,实现国家完整、准确、有力地履行自身国际义务,承担国际法律义务和保障人民权利、平等尊严。

2、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沈家本认为,要从法律的根本本质出发,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使法律真正成为世界的共同语言。

他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一切行为早晚要受法律规范,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的旗帜面纱,是良好的道德的生命血液”。

3、立法的责任体制化:沈家本认为,立法必须从原则出发,从经济秩序、政治秩序、道德秩序和文化秩序出发。

要落实立法责任,规范立法活动,建立一个立法责任体制,形成一种法治意识和合法文化,让立法成为国家施政和司法审判的根本准则。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沈家本认为,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立法体系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动现代化的法律市场的建设,以便落实经济建设、改革和财经管理的政策。

二、实践1、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中实现公平正义:沈家本在实践中致力于从实际出发,实现公平正义,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完善和落实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衡各种社会压力,保障平等尊严,增强人民物权保护,推动社会道德改良。

2、为中国立法史而献计:沈家本长期从事传统与现代立法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立法史研究、立法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3、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沈家本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大力实施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尊法而行,强调法治与发展、法治与社会、法治与变革之间的内在统一,以促进发展与稳定。

4、实践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沈家本一生都把法治作为推动中国发展的重要力量。

他曾经说:“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中国从非法治国到法治国的过程,而真正实现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就是如何把法治从一切法治经济行为中落实出来,实现变革、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侧重于推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坚持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把人民的权益和进步的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平等、可持续发展。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摘要]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并领衔修律之举,开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

他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对旧律有着深厚的感情与洞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同时主张引进西法,谋求与西法的融合。

他不拘泥于古法,不鄙薄古法,取古法之意,采西法精华,谋求中西法的融合,是他整个立法思想的要旨所在。

沈家本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创者,在法典结构上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结构,在法律范畴体系上大量引入不曾有过的概念,使两千多年的以封建法制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开始瓦解,并且其中的很多概念和原则至今仍为我国所沿用。

[关键词]沈家本;古法;西法;近代化一、引言自鸦片战争爆发至八国联军侵华,中国传统社会危机与机遇并存,死亡与新生相伴,历史发生千古未有的巨大变化。

法律变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再次被提上改革的日程。

慈禧太后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以外,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

于是清朝统治者频繁地进行立法和修律活动。

修律中产生了礼法两派的论战,其中尤其是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化法律思想及其制度的产生发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沈家本及其法律思想分析尽管生逢乱世,屡经变故,沈家本依然受到了良好的国家教育,自科举步入仕途,先后做地方知府、刑部侍郎、修律大臣、法部侍郎、资政院副总裁,长期与法律打交道,有丰富的司法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又刻苦读书,勤奋写作,学通古今,博贯中西,对中国法律尤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

特别是他人生最后十年,领衔修律之举,结束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史,开辟了法律近代化的新时代,历史选择了他,为中国法律历史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杨鸿烈评价:”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这可谓客观公允之论。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也是世界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非一人之力,一人之智,但仅就个人作用来看,功居第一者非沈家本莫属。

沈家本

沈家本

时代背景
1
社会:1840 年鸦片战争利炮尖兵打开了闭 关锁国的大门,内治败坏,外患深入腹心, 半殖民半封建化社会形成。
2
文化:随着国门洞开而来的是大量的 西方文化,“西学东渐”运动使得大 量知识分子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也由 朦胧到清晰、由宣传到实践,不断深 入。而沈家本晚年担任清王朝的修律 大臣主持修律的 10 年,正是中国学 习西方制度的极盛时期。
3.用法持平,慎重用刑
-20-
4.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人权思想
●改订法律,嗣后凡死罪,至斩决而 止,凌迟及袅首、戮尸三项,著即永 远删除, 其刺字等项,亦著概行革除。 《大清新刑律草案》第10条 “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 为,不得为罪。”
1.废除酷刑, 减少死刑条款
2.罪刑法定, 废除比附
原因
旧法:吏、户、礼、兵、刑 、工 成果:《历代刑法考》 《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影响
打破了中国旧法体系,效法 西方建立新法律体系
成 果
-16-
繁荣法律教育
1
派员出国留学 以日本为甚
2
考察、整理、翻译中西法律文本 《美国合邦盟约》、《拿破企立国 律》、《拿破企齐家律》等。 兴办京师法律学堂
法律思想的内容
• • • •
-13-
法治思想 人权思想 平等思想 司法独立思想
改革的指导思想
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 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 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 则刑法志当改重为轻,固今 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 宗旨也。
中仁:儒家思想 西仁:人道主义 ■法律为“变法自强的枢纽”, 以此“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立法“胜于前人”,“不让东西 各国尽诩文明”。

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研究

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研究

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他坚持会通却又不随意决定任何一个法律原则的运用与舍弃,同时他又在追求完善的程序来保护实体的实现,力图让法律良性化。

例如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引入、对司法陪审制度的借鉴等等,都是出于对民众所需的考虑。

善也是“会通中西”法律思想追求的价值理念,无善,便无会通的意义。

本文也将“善性”视为“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的特性之一。

对于立善法,沈家本也提出了自己的期望,在著作中有所提及:法律为专门之事,非俗吏之所能通晓,必有专门之人,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创制也公而允。

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运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则法安有不善者。

①综上可见,沈家本对“法安有不善”的理解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技能高超的立法人才去施行,二是法律需要公正诚信。

“法善”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价值导向。

㈤总体来说,“择善而从”与良法的价值目标是殊路同归的。

沈家本以“会通中西”法律思想进行指导体现了他追求立法要“善”的改革理念。

他在总结和梳理中国传统“仁政”法律文化的同时,又寻找西方的“人道主义”思想作为会通内容,其实是想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去制定一部能够表达时代进步,良性价值的法律。

一部法律要想符合顺应社会发展,就应该尊重社会规律,要符合社会共同体共同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具有可持续性和时代感。

@立良法应当在程序上体现“善”的一面。

这要求立法从形式到内容上都要体现民主性、合理性、科学性、制定要遵守严格程序要求,即使为实现良好的法律价值,追求民主,正义等法律价值,也不能用非正当和非法手段建立。

立良法也应当在实质上体现“善”的一面,这就需要对传统善法的标准和习惯进行适度的传承,对于已经过时的,不合理的“善”要舍弃,对于仍然值得吸纳的“善"法的标准与习惯,要进行继承式的发扬。

面对纷繁多样的社会问题,几乎每天都在涌现新的社会问题。

网络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等等社会百态是否需要法律出台,或如何完善已有法律制度进行管理;如果确实要立法,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和规制,这些都需要大量的实践考察与立法调研,这些调研是积极必要的,真正的良法不单单是法意明了,形式美感,更重要的是方便执行,尊重民情。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3)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3)

41 趋时更新: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时变观点。

他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变化的。

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王夫之“趋时更新”的变法主张:①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②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

③王夫之揭⽰出“有定理⽽⽆定法”的规律,深刻讨论了改⾰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超时更新”的前景。

王夫之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思想:①⽴法“必循天下之公”;②⽴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③⽴法应遵循尊君卑⾂、分权分治的原则。

42 龚⾃珍“更法改图”思想:①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②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③不拘⼀格降⼈才;④禁绝鸦⽚,宜⽤重典。

“师夷长技以制夷”:是近代地主阶级改⾰派的代表魏源提出的。

即学习西⽅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胜之的⽬的。

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是魏源的变法思想。

即变法愈彻底,对⽼百姓愈有利。

他列举历代关于赋税、选举、劳役、兵役等制度不断变⾰的事实,说明法令制度随着势的变化⽽变化,这是历史⾃⾝发展的法则。

43 洪秀全“⼈⽆私财”的主张:他认为,产⽣⼴⼤农民群众悲惨的境遇的根源是“⼀出于私”的社会经济制度。

因此,他主张建⽴⼀个“天下⼀家,共享太平”的新世界。

这种经济上的公有思想,突出表现在分配和消费上。

《天朝⽥亩制度》是这种公有思想的具体法律表现,它以改⾰封建⼟地所有制为核⼼,提出了⼀套社会结构的设计,宣布废除⼀切⼟地私有制,剥夺地主的⼟地所有权,计⼝授⽥,财产公有,共同⽣产,彼此⽀援。

洪秀全的严刑峻法、轻罪重刑思想:①把刑罚的⽭头指向敌⼈和其他⼀切*分⼦;②太平天国法严密;③洪秀全的重刑思想在刑罚上表现为极端的残酷性;④洪秀全的法律思想既具有强烈的反封建的⾰命性,⼜具有浓厚的宗教⾊彩。

《天朝⽥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所颁布的纲领性⽂件,它也是太平天国的⼟地法。

中国法律思想史——四川大学法律本科自考校考题库+答案

中国法律思想史——四川大学法律本科自考校考题库+答案

复习资料《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代码00264)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总分:20分)1、夏、商、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和( )• A.德治思想• B.礼治思想• C.法治思想• D.自然法思想标准答案:B2、春秋时期私自编定“竹刑”的是( )• A.孔子• B.子产• C.邓析• D.管仲标准答案:C3、孔子所说的“为政在人”,强调的是( )• A.贤人治国• B.民人治国• C.专家治国• D.法律治国标准答案:A4、先秦时期,第一个提出系统的“性善论”的是( )• A.孔子• B.管子• C.孟子• D.子产标准答案:C5、“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篡小家,强者不劫弱”出自( )• A.《墨子•兼爱中》• B.《荀子•富国》• C.《孟子•尽心上》• D.《商君书•定分》标准答案:A6、“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一说的提出者是( )• A.庄子• B.老子• C.孟子• D.荀子标准答案:B7、商鞅认为必须确立法令至高无上的地位,做到( )• A.“治不听君,民不从官”• B.“皆有法式”• C.“一同天下之义”• D.“不务德而务法”标准答案:A8、主张肉刑可废不可复的思想家是( )• A.仲长统• B.刘颂• C.白居易• D.朱熹标准答案:C9、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的唐代思想家是( )• A.魏征• B.韩愈• C.柳宗元• D.白居易标准答案:B10、“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这一著名谏议的提出者是( )• A.魏征• B.房玄龄• C.长孙无忌• D.刘文静标准答案:A11、犯罪存留养亲制度首创于()• A.北魏• B.辽• C.唐• D.金标准答案:C12、柳宗元认为刑、礼的关系应是()• A.其用则合,其本则异• B.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C.完全不同• D.完全相同标准答案:B13、最早提出“存天理,灭人欲”这一思想命题的历史时代是()• A.南宋• B.北宋• C.元• D.明标准答案:B14、唐代创立九卿议刑制度的是()• A.唐高祖• B.唐高宗• C.唐太宗• D.唐玄宗标准答案:A15、明末清初,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命题的思想家是()• A.顾炎武• B.王夫之• C.黄宗羲• D.梁启超标准答案:A16、明代提出“信赏罚,一号令”法律思想的历史人物是()• A.完颜雍• B.朱棣• C.朱元璋• D.张居正标准答案:D17、在丘濬看来,刑罚的根本价值在于()• A.惟齐非齐• B.哀矜忽喜• C.明刑弼教• D.杀无赦标准答案:C18、洪秀全认为造成当时各种社会弊端的根源在于()• A.清朝统治者以“妖法”桎梏人民• B.当时欧洲列强对中国的侵略• C.“一出于私”的社会经济制度• D.封建制度固有的矛盾标准答案:C19、认为设置法律在于“纳民于轨物之中”的清末思想家是()• A.左宗棠• B.张之洞• C.曾国藩• D.曾国荃标准答案:B20、曾国藩认为“修、齐、治、平”的结合点是()• A.大一统• B.严刑重法• C.天下一家• D.一秉于礼标准答案:D21、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主要指导思想是( )• A.法家思想• B.儒家思想• C.玄学思想• D.道家思想标准答案:B22、王弼与嵇康法哲学观的主要区别在于( )• A.是否主张“依法治国”• B.是否主张反对礼教• C.是否认为“名教出于自然”• D.是否持玄学的法哲学观标准答案:C23、从理论上提出区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的必要性,并作出初步论证的晋代思想家是( )• A.杜预• B.张斐• C.鲍敬言• D.刘颂标准答案:A24、将封建纲常伦理概括为“三纲”的思想家为( )• A.孔子• B.孟子• C.董仲舒• D.朱熹标准答案:C25、在《淮南子》的作者看来,人君治理天下最好的办法莫过于( )• A.施仁政• B.重刑罚• C.教化• D.无为标准答案:D26、统治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思想领域数百年的正统哲学为( )• A.董仲舒新儒学• B.韩愈道统学说• C.佛教学说• D.程朱理学标准答案:D27、北宋中期提出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的思想家是( )• A.王安石• B.范仲淹• C.富弼• D.张方平标准答案:B28、北宋中期倡导依法办事,凡“有司议罪,惟当守法”的思想家是( )• A.欧阳修• B.苏轼• C.王安石• D.司马光标准答案:C29、金朝重视吏治,提倡“慎守令之选,严廉察之责”的统治者为( )• A.阿骨打• B.金章宗• C.完颜雍• D.忽必烈标准答案:C30、耶律楚材为促进元朝政事统一,起草的法律是( )• A.青册文书• B.大札撒• C.《便宜一十八事》• D.《陈时务十策》标准答案:C31、明朝倡导“以公理灭私情”理论学说的是( )• A.丘濬• B.海瑞• C.张居正• D.刘伯温标准答案:A32、明清之际论述法律问题最多的,涉及面最广的思想家是( )• A.黄宗羲• B.王夫之• C.顾炎武• D.唐甄标准答案:B33、提出“专以法律为治”的思想家是( )• A.孙中山• B.章太炎• C.梁启超• D.沈家本标准答案:B34、谭嗣同《仁学》中所谓“仁”的第一或最主要的标准是( )• A.自由• B.平等• C.博爱• D.民主标准答案:B35、“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提出者是( )• A.黄宗羲• B.康有为• C.梁启超• D.谭嗣同标准答案:C36、阐述“太平之世不立刑”这一思想的著作是( )• A.《论语》• B.《礼记》• C.《大同书》• D.《春秋董氏学》标准答案:C37、近代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代表者是( )• A.曾国藩• B.李鸿章• C.张之洞• D.左宗棠标准答案:C38、曾国藩法律思想的核心是( )• A.一秉于礼• B.更法改图• C.革故鼎新• D.趋时更新标准答案:A39、洪仁王千制定的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施政纲领是( )• A.《天朝田亩制度》• B.《海国图志》• C.《建国方略》• D.《资政新篇》标准答案:D40、中国近代“开风气之先”的思想家是( )• A.黄宗羲• B.王夫之• C.龚自珍• D.魏源标准答案:C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总分:10分)1、荀况注重对法的理论探讨,他提出的重要的法学概念有( )• A.法条• B.法义• C.法数• D.类• E.式标准答案:B, C, D2、秦王朝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 )• A.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B.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C.礼法结合,阳德阴刑• D.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E.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标准答案:A, D, E3、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主要代表是( )• A.李贽• B.黄宗羲• C.顾炎武• D.王夫之• E.唐甄标准答案:B, C, D, E4、康有为倡导的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制的具体方案是( )• A.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B.冲决一切封建网罗• C.设议院开国会• D.制定宪法• E.实行三权分立标准答案:C, D, E5、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中的“五权”包括( )• A.立法权• B.司法权• C.考试权• D.纠察权• E.教育权标准答案:A, B, C6、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主张“无为而治”的思想家有()• A.老子• B.鲍敬言• C.庄子• D.王弼• E.贾谊标准答案:A, C, D7、在先秦思想家中,极力主张以礼治国的有()• A.周公• B.管仲• C.孔子• D.孟子• E.荀子标准答案:A, C, D, E8、王夫之指出,秦汉以后,在“法治”的推行方面存在三大弊端,分别是()• A.无法• B.郡县不行• C.任法和任人背离• D.执法宽严不当• E.井田被废标准答案:C, D9、近代中国洋务派的代表人物有()• A.曾国藩• B.谭嗣同• C.章太炎• D.张之洞• E.沈家本标准答案:A, D10、孙中山先生新民权主义的新内容集中体现为()• A.取消列强在华特权• B.主张“直接民权”• C.恢复关税自主权• D.实行耕者有其田• E.强调“主权在民”标准答案:B, E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总分:15分)1、以德配天参考答案: (1)西周时期周公提出的一种思想;(1分)(2)周公继续夏商以来的“天命”说法,但提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天命可以转移,并且只转移给有德之人;(1分)(3)这一思想的意义在于,从单纯地强调天意,转而重视民心的向背,是对神权法思想的新发展。

第十一讲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第十一讲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故而沈家本非常重视法学教育问题,法学应 当引领政治。
2.1906年设立京师法律学堂 课程设臵:开设的课程有大清律例及唐明律、 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宪法 大意、刑法、民法要论、商法要论、大清公 司律、大清破产律、民刑诉讼法、裁判所编 制法、国际法、监狱法、诉讼实习、中外法 制史、民法、国际法、行政法等。 聘请日本法学专家充任法学教员。他聘请的日 本法学专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 次郎和志田钾太郎均先后在法律学堂内教授 中外法律。
“夫妻者,齐也,有敌体之义。乃罪名之轻重,悬绝如此,实 非妻齐之本旨。”——《寄簃文存》卷八“书劳提学新刑律 草案说贴 后”
“平等”小结
就平等来说,西方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包含了三 重含义,人格平等、司法上的形式平等、立法上的 内容平等(实质平等)。沈家本对传统形式上都不 平等的法律,通过善恶论证了形式平等的正当性, 而恰好善恶又构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实质评判标准, 进而也论证了法律实质上平等的必要性。但沈家本 作为一个饱读诗书的律学专家,儒家思想与道德观 念已成为内在的生活习惯,他也许并未意识到人格 平等在法律平等上的重要地位,亦或许他受制于当 时的背景,无法提出人格平等的理念,但能够提出 人格一词,已经说明他告别了传统法律的伦理架构 。这即是过渡式人物的历史选择。
第二,人格平等问题。 其一,人格的起源。 其二,沈家本思想中的人格。
现在欧美各国,均无买卖人口之事,系用尊重人格之主义,其 法实可采取。——《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 》 不知奴亦人也,岂容任意残害?生命固应重,人格尤宜尊。正未 可因仍故习,等人类于 畜产也。——《删除奴婢律例议》
但综观沈家本的著述,却无“人格平等”,为 何?如果不主张人格平等,何以夫妻伦常被 取消?
笞、杖仿照外国采用罚金的方法,凡是依照律例笞刑五十以下的 人,改为罚银五钱以上,二两五钱以下。杖刑六十的人,改为 罚钱五两。每增一等加二两五钱,依次递加,直到杖刑一百改 为罚钱十五两为止。如果无力交纳,就折算为做工。罚一两钱 折算为做工四日,依次递加,直到罚十五两钱折算为做工六十 日为止。

论沈家本的法学思想

论沈家本的法学思想

“ 鸣于时”] E 。在此期间 , 曾短期外放天津知府、 2 他 保
定 知府 、 山西按察使 等 职 , 但绝 大部分 时 间仍 在刑 部 任职 , 最后位 止刑 部左 侍 郎 、 订 法律 大 臣 , 名 显 修 声
中, 突破 了传统 的“ 的含义. 法” 它不 仅包 括传统的
“ ( 法” 即刑 法 )还包 括 民 法 、 , 商法 、 司法 、 公 民事 、 刑 事诉法 等 。“‘ 字 ’ 中 文有 ‘ ’ ‘ ’ ‘ ’ 异 法 于 理 、礼 、制 之 译, 不专 指 刑法 一端 ” J在这 些新 法 中 , 将 一系列 。 他
法学 比较研 究 的基 础 上 , 出 l自己 对法 学基 本 问 提 『 题 的观 点 。
学。沈家本从小就接受 了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古代
法学 的洗 礼 , 为 其 日后从 事 法 学研 究 和法律 实 践 这 打下 了坚实 的基础 。 8 4年沈家 本人刑部 为吏 , 自 16 ” 此遂 专心法 律之学 ”I 前 后历 时 3 , _, J O年 以熟悉 法律
赫一时。沈家本在公务之余 , 潜心研究中国古代法
律, 并对其进 行 了详细 的考证 、 述 。 论 更为难得 的是 , 他 还虚 心钻 研 西方 法 学理论 , 讨 其 与中 国古 代 法 探 学 的异 同 。 在广 泛研 究中外法 学的基 础上 , 他采用 融 会 中西的 法 学研 究方 法 , 成 了 自己的近 代 法学 思 形
法的概念、 源、 起 作用 , 法与道 德 的关 系是法 学 的基本 理论 问题 。沈家本 在对 中国古 代 法学和 西方
想 的影 响 . 也有 西方 启蒙 思想 家 的声音 他说 :人不 ”
收稿 日期 : 0 —7 l 2 1 一g 0 0 作者简介 田东奎(9 5 ) 男, 16一 , 陕西旬邑人, 宝鸡 文理学 院历史系讲 师 硕士 . 研究方 向为历史学和法学 ① 中国古代有无法学 一0 8 年代 来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 张中敢先生在他的《 中西癌律文化 比较研 究 ( 南京大学 出版社 、9 1 19 年版 1 第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学家,出生于宋朝时期。

一、沈家本的背景介绍沈家本出生于一个学者家庭,自小受到良好的教育。

他的父亲是一位知名的法学家,因此沈家本从小就接触到法律知识,并逐渐培养了对法学的兴趣和热爱。

二、沈家本的法律思想1. 依法治国沈家本主张依法治国,他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础和保障。

他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主张依法制定和实施政策,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2. 法律平等沈家本强调法律的平等性。

他认为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贵贱、贫富都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他主张法律的公正性,反对以权贵地位为依据的特权制度。

3. 法律的灵活性沈家本认为法律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他指出,法律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的环境和情况。

他主张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的基础上,允许一定程度的变通和调整。

4.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沈家本非常重视法律教育。

他认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推动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他主张注重培养法学知识,并强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三、沈家本的影响沈家本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被后来的法学家继承和发展,并渗透到现代法学理论中。

他的依法治国观念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石,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学史上的重要人物,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方向,也为现代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中汲取智慧,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法律近代化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法律近代化

采用西方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制度、术语: 采用西方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制度、术语:罪刑法 正当防卫等;缓刑、假释等;惯犯、偶犯、 定、正当防卫等;缓刑、假释等;惯犯、偶犯、未 时效、 遂、时效、紧急避险等 调整一系列罪名:废除八议、官当、十恶、 调整一系列罪名:废除八议、官当、十恶、准五服 制罪;增加了选举、 制罪;增加了选举、交通等方面的罪名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的新精神 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反对比附类推 第一,司法之审判官,得以己意,于律无正条之行为, 比附类似之条文,致人于罚,是非司法官,直立法 官矣。 第二,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应为与不 应为,若刑律之外,参以官吏之意见,则民将无所 适从。
四、法学:法律近代化的软件 ——《法学盛衰说》
四个第一:第一个法律学校、第一个法学学术组织、 四个第一:第一个法律学校、第一个法学学术组织、 第一个法学研究机构、第一个法学刊物。( 。(京师法 第一个法学研究机构、第一个法学刊物。(京师法 律学堂、北京法学会、政法研究所、 律学堂、北京法学会、政法研究所、《法学会杂 志》) 1.传统律学 传统律学 2.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 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 3.政治与法学的关系 政治与法学的关系 法学之盛衰,与政治之治忽,实息息相通。 法学之盛衰,与政治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法学 之盛时,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 之盛时,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 政必衰。 政必衰。 ——《寄簃文存 法学盛衰说》卷三 法学盛衰说》 《寄簃文存·法学盛衰说
存留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亲 无夫奸
子孙违反教令
子孙治罪之权, 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 父母、父母, 父母、父母,实为教孝 之盛轨 天下无不是之父母, 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大 杖则走,小杖则受 杖则走,

沈家本法律思想述评

沈家本法律思想述评
欧美 日本法律 的一个 近代 大法家 ,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 承先
启后 。并且又是媒介东 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 的一个 冰人
( 媒人 ) 。 ”
在沈家本 的主持下 ,国家先后制定 了一系列法律 ,开启
了 中国法律近代化 的历史 进程。沈家本先后主持修订 《 大清
系, 这 也是他笃信变法修律能够使 国家富强的思想基础 。但 他同时指 出 ,必须严格 区分善法和恶法 ,在立法和执法时做
司法独立思想是沈家本法律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清
末 的司法改革产 生 了直 接的影 响。他 说 : “ 西 国 司法独立 , 无论何人 皆不能干涉 裁判之事 ,虽 以君 主之命 ,总 统之权 , 但有赦免 ,而无更正 。 ”“ 中国则 由州县 而道府 ,而 司 ,而督
( 一 )法学基本 理论 的认识观
2 0 1 3 . 3
九 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 王 迪 :沈 家本 法律 思 想述评 ) 9 l
沈 家 本 法 律 思 想 述 评
王 迪
(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 0 0 0 8 8 )

要 :沈 家本是运 用西方法律 来改造 中国的第一人 ,研 究 中国的近代 法律思想 大多从 其开始 。沈 家 本的法律观念 可以从其著 作 中表 现 出来 ,本文通过 以沈氏的代表著作 为 出发 点,对 他 的法律
贪贿现 象 ;二是导致 官民对法律 的理解不一致 ,以致 无所适 从 ;三是司法官随心所欲 ,全 国法制难 以统一 。基 于上述三
讼 、审判原则 ,而且审级繁多 ,审判权 不统一。在地方 ,从 督抚 、府道直至州县 ,都是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审判 。中央 的
1 .法 的概念。沈家本在 阐述法 的概念 时提到 : “ 法者 ,

清末沈家本法律思想与实践初探

清末沈家本法律思想与实践初探

清末沈家本法律思想与实践初探作者:支印奇来源:《商情》2013年第04期【摘要】近期召开的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的庄重声明宣告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在这法律人欢欣鼓舞的日子里,笔者想到了百年前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开启的人——沈家本,本文就沈家本如何开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他的贡献与局限,以及他的思想与实践对后世的意义谈谈笔者的粗浅认识。

【关键词】中国法制现代化;沈家本;清末修律一、绪论笔者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并非自建国后才开始,寻根溯源,应当是始自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

清末法律改革的意义与得失并非本文的侧重点,但是它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开端却是已经得到肯定的。

而对于沈家本这一历史人物的功绩和影响,也是如此。

纵使现代学者对清末那一段法律改革的评价褒贬不一,但是对于沈家本这一历史人物的法律思想以及立法实践则一般均持肯定态度,比如著名的杨鸿烈称赞沈家本称赞沈家本为“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中国法系全在他的手里承前启后,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自上世纪“80年底中期特别是90年代以后,贬声渐渺而褒声则极有震耳欲聋之势。

”下面笔者就将走进沈家本这位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来探究沈家本究竟是如何掀开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第一页,对其推进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贡献特别是他在清末的修律成果进行重点探讨,最后谈谈笔者关于他的法律思想与实践对后世的影响的一些粗陋想法。

二、沈家本其人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父丙莹,进士,曾任刑部郎中、贵州安顺府知府。

清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任直隶(今北京市))、陕西司主稿,受刑部尚书潘文勤赏识。

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

“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

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

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

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沈家本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沈家本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沈家本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者:张振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沈家本出身于官宦之家,自幼饱读诗史,接受的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政治文化的教育,是在传统政治文化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开明的封建官僚。

因此,被中国传统社会中许多所谓的“明君”统治者推崇备至的所谓“仁政”,就顺利成章地成为沈家本法律思想中固有的内涵,封建正统思想也必然贯穿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始终。

关键词沈家本法律思想仁政作者简介:张振寰,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13-02沈家本(1840-1913年),清代归安(今浙江吴兴县)人,字子惇,别号寄簃。

他对我国历朝历代的法律有关资料,进行了广泛而系统地整理考订工作,尤其对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做了深入的考究,在熟知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批判式的继承发展。

一、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基点——“仁政”孔子创立了先秦儒家,奠定了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基础,其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

在法律方面,主张德治,反对严刑酷法。

孟子在继承孔子仁学和德治的基础上,将“仁”运用于政治,明确提出了“仁政”的学说。

中国传统的“仁政”思想,由此起源。

对人民有爱心和同情心是孟子“仁政”的基本精神。

《孟子·公孙丑上》记载:“人皆有不忍人之心。

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

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 意思是,用同情之心去施行同情人的政治,这正是孟子所提倡的“仁政”。

后来,中国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大都沿用这种仁政思想来维护封建统治,并具体发展和实践了“仁政”的许多思想主张,使之逐步成为封建统治者施行开明政治的指导思想。

沈家本,对中国的传统法律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考究,造诣颇深,是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专家,在中国近现代法律发展过程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他对中国历代法制的发展变化详尽其考,并深谙其优劣得失。

浅析沈家本的修律思想

浅析沈家本的修律思想
微之 处 , 仁至义尽 , 新学要 旨 , 已在 包涵 之 内 , 可弁 髦 等视 , 乌 不复 研 求。 新学 往往从旧学 推演 而 出 , 变 愈多 , 事 法理 愈 密 , 然大 要 总 不外 情 理 二 字。无论旧学新学 , 不能舍 情理 而别 为法 也 , 贵 融会 而贯 通之 。保 守 所 经常 、 革除弊俗 , 旧不俱废 , 新亦 当参 , 但期推 行尽利 , 正未可持 门户之见 也。 他既反对数典 忘祖 、 味 推 崇西法 ; 反对 门 户之 见 , ” 一 也 一概 摒 弃 西 法 。他对两派都提 出批评 : 方 今世之 崇尚西法 者 , “ 未必 皆能兴深 明法 之 原本 , 不过籍以 为炫 世之具 , 几欲步亦 步趋亦趋 。而墨守 先型者 , 又鄙薄 西人 . 以为事事 不足取 。 ”
1 2 仿 行 西 法 .
以历史的眼光 来分析并 不过分 。但 我们不得 不正视这样 一个事 实 : 沈家 本仍 为传统封 建时代 的法律家 , 是 由于其在 西方 思潮 的冲 击下 , 只 他个 人 的优秀 品性 帮助他捐 弃了狭隘 的天朝上 国的短视观 点 , 选择 了一条 以 对 中国传统法律 变革 为径 , 重启 中华强盛之 门的道路 。可他对 中国传统 法律 的痴迷及对 西方法律 的误读 , 同时也 为中华法律现 代化艰难 之路埋 下伏 笔 : 为一个没落 王朝的膺 命 重臣 的沈 家本 . 作 一跃 而为卓 而 不凡 的
立足 于“ 中律之本源 ” 而 且他 非常 相信 “ 前人成 说 而推 阐之 . 旧 日 , 就 就 案情 而比附之 , 可与新 学 说 互相 发 明 ” 正 因带 着 “ 相发 明 ”的心 大 。 互 态 , 使沈家本 无法超越传 统思想 的窠 臼, 到 自身升华 。 终 达 沈家 本以“ ” 中西律法之 共同精意 。 仁 为 在他看来 , 中律 之“ 仁政 ” 是 个 类似于西方 “ 人权…‘ 三权 分立” 的法律原 则 , 以他曾断 言 , 所 西法之 自由、 平等 、 治 , 法 可归纳 为中律之 “ 仁”, 各 国法 律之 精意 , “ 固不能 出 中 律之 范围 。 不仅 如此 , ” 沈家 本还像所 有清 末托 古改 制论 者一样 , 费尽 心 机 的对 陈规旧律 以现 代意 义的诠释 , 甚至认 为西方的分权 制在 中国古 他

熔中西法为一治——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熔中西法为一治——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熔中西法为一治——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沈家本是中国南宋陆衡嵩郡内沈氏的杰出代表,他的法律价值观
糅合中西方的精华,有助于当时的中国基础法律的建立和发展。

这一
价值观以新的维度深化了对司法制度的思考,丰富了社会的文化底蕴。

沈家本的价值观以“维护司法制度的正义”为中心,强调法治原则,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

他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法律为基础,严格按照以事实证据为根据的原则来进行裁判,实行法治。

在他看来,司法制度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两统领勤,公正、公平和客观地施行判决,确保司法制度的正义。

沈家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公平,考虑平等公正的原则。

此外,
他认为,法律的执行应当坚持公平性,根据人的行为和思想作出判断,不能以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及其它特征作为基础,不能享乐作用。

实际上,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展示了中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共同
精神。

将研究中西法的精华注入到司法制度中,构建起一种既有民族
特色又兼容东西方伦理思想和文化之间差异,能够有效调节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可以为社会司法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及实
践经验,有利于为中国的法治道路确立更加稳固的基础。

总之,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是熔中西法为一治的典范,深刻反映
了中西方共同的精神,他把司法制度建设向高层次和完善发展,为司
法制度建设和法治思潮积累了珍贵的经验,对其他司法制度改革有着
重要意义。

沈家本

沈家本

沈家本法律思想1、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的出发点是以爱国、治国为目的的“法律救国”论!原因:近代中国,是民族矛盾、阶级矛盾极为尖锐的时代。

是华夏各民族与西方列强之间的矛盾,是保国保种与亡国亡种之间的矛盾。

所以抵御、反抗外来侵略,保国保种,救亡图存,成了所有中国人的共同目标。

而沈家本是一个忧国忧民,具有民族自尊心和爱国心的封建开明官僚。

他生活在中华民族遭受列强欺凌的年代。

沈家本身上也具备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所具有的爱国救国思想。

而沈家本从青年时期即入清朝刑部学律,并“以律鸣于时”,尽人皆知。

沈氏在治理律中,比同时代法学家的视野要宽,考虑的问题要深。

在研读旧律的同时,早就究心对外的法律问题。

他的“法律救国”思想种根于此。

奉命修律以后,沈家本非常赞誉子产“救世”之苦心。

效法子产,在“国弱邻强”的时代,负起修律救世的重任。

由于他的“法律救国”,以采西法改造旧法为归指,所以,这个时期他的大量奏疏、论说、序跋等等,处处强调取人之长、补己之短,采西法之善,去中法之弊。

2、沈家本的中西法律观(1)究其真是,何旧何新不管从官僚家庭出身还是从幼年便已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去分析,作为清王朝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都不可能,也不会完全离开清王朝根据三纲五常的原则制定的法律的指导思想。

但是,受命之时,时局已变,对于痛惜山河破碎,期望民族兴盛,国家富强,开明爱国而以精通西方法律的封建官僚来说,他虽然必须执行请朝廷的立法宗旨,但是又不可能不把自己的治国救国的识见注入新律,并以自己的识见去理解、执行朝廷的修律宗旨。

对于新学旧学(或西学中学),沈家本有一个总体认识,即新旧各有其是,学者不应以新旧之名而立门户。

“但期推行尽利”道出了他研究新旧学说的目的。

这种态度,最终构成他“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的修律宗旨。

这一宗旨,集中体现了他融会中西法理,贯通古今学说,以制定最新最善之法,治理中国,挽救危亡的思想。

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的思想解析

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的思想解析
基金项 目: 2 0 1 2 年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项 目《 传 统 信 仰 文 化 与 中 国 当代 信 仰 建 设 研 究 》, 项 目编 号 : 1 2 XK S 0 2 6 ; 2 0 1 l t g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项 目《 中西 比较 文 化 视 野 下 的 主 体 研 究一 以法 学 和 伦 理 学 为 视 角 》 , 项 目编 号 : 1 I J K 0 0 5 0 。
于1 9 1 3 年 病 死北 京 。 沈 家本 是 典 型 的 学者 型 的官 僚 , 他“ 少读 书 , 好深湛之思” 、 “ 髫年 毕 群 经 。 于周 官 尤 多 神 悟 ” 。 二 十九 岁 开 始 进人 清 廷 刑 部供 职 , 在长 期 的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 , 得 以浏 览 历 代 法 典 与刑 狱 档 案 .
2 0 1 3 年 第8 月 第 2 5卷 4期

J I I警

学院Βιβλιοθήκη 学报 J o u mM o f S i c h u a n P o l i c e C  ̄l e g e
Au g . , 2 01 3 Vo 1 . 2 5 No . 4
沈家本在清末修 律 中的思想解析
是 当时对 中 国传 统法 律 最 有 研 究 的 人物 , 曾被 誉 为 “ 以律 鸣 于 时 ” 、 “ 法学泰斗” 及“ 集 中 国法 系 大 成 的一人 ” 。他 不 仅 深研 中 国传 统 法 律 , 而 且对 西 方 法律 也 “ 逐 字 逐句 , 反复研究 , 务得 其 详 ” 。因 而又 被 誉 为 “ 清代 最 大 的法 律 专 家 、 媒 介 东 西 几 大 法 系 成 为 眷 属 的 一 个 冰人 ” 。他 这 种 “ 融 会 中

沈家本的比较法思想

沈家本的比较法思想

沈家本的比较法思想【摘要】沈家本(1849-1913),是晚清时期的一位具有维新改良思想的官僚,同时他通晓中国传统法律,是“贯通古今,融会中西”的著名法学家。

杨鸿烈先生曾形容他“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

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1]。

“冰人”是媒人的另一种称谓。

清朝末期,沈家本主持了一系列修订中国传统法律的工程,将中西法律之形式内容融为一炉,开创了中国法律改革史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纪元。

从将西方法律的枝干嫁接到中国法律体系大树这个角度上来看,沈家本确实做了一个顶大的媒,促成了中西法律体系的结合,也算是“终成眷属”了。

本文将着重对沈家本先生在中西法结合中呈现的比较法思想谈一点意见。

【关键词】沈家本;比较法沈家本出身于官宦之家,从幼年起就熟读经史,受到传统文化和传统教育的影响极为深刻。

年少时已经博览群书,《清史稿·沈家本》有这样的描述“少读书,好深湛之思”[2]。

1861到1865年是一个难受的时期,父亲被弹劾去官归乡,沈家本自己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不过幸好有书为伴。

他从小学习儒家经典,在经学和文字学上面都有很高的造诣,《诸史琐言》、《古书目四种》等十余种经史考据著作就是他文学成就的最好说明。

可惜他生在明清年代,这些才能并不能帮助他在八股文章上大放异彩,所以他走过了很长的一段求仕之路。

从1865年沈家本回浙江“扶病入场”、乡试中举开始,直到1883年才在礼部会试中终于考中进士,从这个时候开始他才有机会潜心钻研法律学问。

我们可以想见,18年的光阴,对于一个知识分子是多么珍贵,也许他可以有时间研究更多的书籍,发现更多的人才,甚至,他可以趁着年富力强出国考察,完善他对西法的认识,也许,中国的法律史、中国的历史都会改变呢。

沈家本生活的时代,中国社会动荡不堪,“国破山河在”不过如此。

他既浸润于忠君爱国的传统文化中,又直接受到了林则徐以来的新思想和新观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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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格平等问题。 其一,人格的起源。 其二,沈家本思想中的人格。
现在欧美各国,均无买卖人口之事,系用尊重人格之主义,其 法实可采取。——《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 》 不知奴亦人也,岂容任意残害?生命固应重,人格尤宜尊。正未 可因仍故习,等人类于 畜产也。——《删除奴婢律例议》
但综观沈家本的著述,却无“人格平等”,为 何?如果不主张人格平等,何以夫妻伦常被 取消?
比附援引有三大弊端:“第一,司法之审判官 ,得以己意,于律无正条之行为,比附类似之 条文,致人于罚,是非司法官,直立法官矣 。司法、立法混而为一,非立宪国之所宜有 也。第二,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 乃知应为与不应为,若刑律之外,参以官吏 之意见,则民将无所适从。以律无明文之事 ,忽援类似之罚,是何异以似之例,科人以刑,即可恣意出入人罪,刑 事裁判难期统一也。”
2.部院之争中的问题——司法独立
(1)行政兼理司法——为什么自古以来司法未有独 立? (2)何谓司法独立?
自大理院以下本院直辖各审判厅局关于司法裁判全不受行政 衙门干涉,以重国家司法独立大权,而保人民身体财产。 ——《法院编制法》
(3)为什么需要司法独立?新闻媒体的监督是否干 涉了司法独立?
第一,司法权也是权力,为何要独立?因为权力需要制衡— —“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鼎峙”。 第二,司法独立为异日宪政(限政)之根基。 第三,只有权力独立且制衡,才可能达到保护人民身体财产 的目的。
故而沈家本非常重视法学教育问题,法学应 当引领政治。
2.1906年设立京师法律学堂 课程设臵:开设的课程有大清律例及唐明律、 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宪法 大意、刑法、民法要论、商法要论、大清公 司律、大清破产律、民刑诉讼法、裁判所编 制法、国际法、监狱法、诉讼实习、中外法 制史、民法、国际法、行政法等。 聘请日本法学专家充任法学教员。他聘请的日 本法学专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 次郎和志田钾太郎均先后在法律学堂内教授 中外法律。
第十一讲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传统与现代的纠结与裂变
1.为什么是沈家本?
沈家本(1840— 1913),字子淳,别号 寄簃,吴兴(今浙江湖 州)人。历任天津、保 定知府,刑部右侍郎、 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 正卿、法部右侍郎、资 政院副总裁等。 “少读书,好深湛之 思,于《周官》多创 获”。 ——《清史稿》
初九日下午六点钟,中堂在新医院宴请外国人, 前往陪侍。到者二十余人,女医生亦在 座。……列长,中堂为主人居中坐,各国使 臣暨司道以下,凡与宴者以次围坐。坐次 预定纸牌写衔名,依牌自入座,不让食。有 食单。人各一器,一器至,人各自食,亦不 让。酒五六种随意饮,亦不让。食毕,中堂 即各散。
2.沈家本的立法思想:平等还是伦理?
“司法独立,为异日宪政之始基,非谓从前 现审办理不善故事更张也”,“宪政精义以 裁判独立为要义”,“各国裁判制度,皆以 大审(理)院为全国最高裁判之地,定拟各 案,惟死罪送交司法大臣执行,如情罪或有 可原,则由司法大臣奏请减免,并无驳审之 权”,“今死罪必须法部覆核,秋朝审必须 法部核定,权限未清,揆诸专掌审判之本意 ,似未符合”。——5月20日沈家本《酌定 司法权限并将法部原拟清单加具案语折》
3.沈家本的司法独立思想:部院之争 1.所谓部院之争 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 院,专掌审判。
第一,大理院判定之死刑案件,送法部核定具奏;遣、军、 徒、流之案件,报法部备案。第二,地方各级审判厅成立 后,其所定死罪案,分详部院,大理院覆核后,咨法部核 定,并由法部主稿会同大理院具奏,而遣、军、流、徒以 下案件,均详法部办理。第三,各检查厅及各级审判厅之 推丞、推事,由法部会同大理院请简、奏补,且法部负有 监督各级审判厅、检查厅之责。第四,各级审判厅官制员 缺,及分辖区域设立处所,由法部主稿会同大理院具奏。 ——1907年5月14日戴鸿慈《酌拟司法权限缮单呈览折》
凡人皆同类,其人而善也者,茂林翘秀也;其 人而恶也者,丛拨荒芜也。法之及不及 , 但分善恶而已,乌得有士族匹庶之分?士族 之恶者,戮之,苟当其罪,何至使人离心? 匹庶之善者,戮之,苟不当其罪,其嗟叹岂 少也哉?若谓士族之恶者,亦茂林翘秀,匹 庶之善者,亦丛拨荒芜,是使人但知士族匹 庶之分,而不复知善恶之分矣,此大乱之道 也。至八议收赎之法,皆必其情之可原者, 亦非尽人而宥之。——《历代刑法考· 刑制 总考三》
第二,刑罚人道主义。 其一,禁止刑讯。
“泰西各国无论备法是否具备,无论刑事民事大小各案,均不用 刑讯。此次修订法律原为收回治外法权起见,故齐一法制,取 彼之长补我之短,实为开办第一要义。惟中外法制之最不相同 者,莫如刑讯一端。”
其二,改革刑罚。改刑名为死刑、徒刑、拘留、 罚金四种,其中徒刑分为无期、有期。
4.沈家本的法学教育思想:《法学盛衰说》
1.法学与政治之关系
“法学之盛衰,与政治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法学之盛 也,不能必政之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 试观七国之时,法学初盛之时也,乃约纵连横,兵连祸结, 而并于秦;汉末之时,法学再盛之时也,桓、灵不德,阉 寺肆虐,而篡于魏;北齐之时,法学亦盛,而齐祚不永。
(3)沈家本的纠结:沈家本的平等思想—— 形式平等与人格平等? 第一,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问题。
中国人本来的平等观:形式上的法律平等观 形式平等,即要求司法不能因规范对象的差异,而使 规范的标准有所区别。“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但这种平等观有什么问题? 形式不平等存在什么问题?如何从理论上驳斥 法律上形式的不平等?各安其分,各得其宜 又有什么不好?
笞、杖仿照外国采用罚金的方法,凡是依照律例笞刑五十以下的 人,改为罚银五钱以上,二两五钱以下。杖刑六十的人,改为 罚钱五两。每增一等加二两五钱,依次递加,直到杖刑一百改 为罚钱十五两为止。如果无力交纳,就折算为做工。罚一两钱 折算为做工四日,依次递加,直到罚十五两钱折算为做工六十 日为止。
(2)但内里来说,是法律精神的革命。 第一,君为臣纲:旧律直接维护皇权达44个 罪名,新律《关于帝室之罪》仅10个罪名 。 第二,父为子纲:旧律直接维护父子之伦的 条文计33条,新律仅11条。 第三,夫为妻纲:旧律有十五条直接涉及夫 妻伦常的问题,而新律全部取消。
1.全面主持修订《大清律例》 (1)《删除律内重法折》、《虚拟死罪改为 流徒折》、《旗人遣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 发配折》、《变通旗民交产旧制折》、《 禁制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删除奴婢 律例议》、《删除同姓为婚律议》、《变 通行刑旧制议》
2.《大清新刑律草案》 (1)从表面看,这部法律与《大清律例》的 区别在于采取了“诸法分离”的独立刑法典 体例结构、采取了西方刑法典的刑罚体系、 采取了西方刑法的基本制度、贯穿了资产阶 级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四个方面。 第一,罪刑法定。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 种行为不得为罪。
“夫妻者,齐也,有敌体之义。乃罪名之轻重,悬绝如此,实 非妻齐之本旨。”——《寄簃文存》卷八“书劳提学新刑律 草案说贴 后”
“平等”小结
就平等来说,西方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包含了三 重含义,人格平等、司法上的形式平等、立法上的 内容平等(实质平等)。沈家本对传统形式上都不 平等的法律,通过善恶论证了形式平等的正当性, 而恰好善恶又构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实质评判标准, 进而也论证了法律实质上平等的必要性。但沈家本 作为一个饱读诗书的律学专家,儒家思想与道德观 念已成为内在的生活习惯,他也许并未意识到人格 平等在法律平等上的重要地位,亦或许他受制于当 时的背景,无法提出人格平等的理念,但能够提出 人格一词,已经说明他告别了传统法律的伦理架构 。这即是过渡式人物的历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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