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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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规范精编版

预拌砂浆规范精编版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3-2005预拌砂浆技术规程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2005年11月3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科(2005)356号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抄送:厅有关处室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厅新技术推广站前言本规程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和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预拌砂浆是根据江苏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有关各方在执行本规程时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与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邮编:210013)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采用。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臣功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一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宏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丽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协和建材有限公司、常州亚帮骏马建材有限公司、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预拌砂浆厂安全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厂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预拌砂浆厂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预拌砂浆厂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 厂长对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协助厂长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员工对各自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对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厂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厂安全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安全检查。

2. 员工应主动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对无法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制定临时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五、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 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2. 作业前,应检查设备、工具、安全设施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3. 作业过程中,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4. 作业结束后,应关闭设备电源,清理作业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六、应急管理1.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安全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预拌砂浆厂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江苏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石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是指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产品质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核、备案的活动。

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给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五条取得《备案证书》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在江苏省建设工程中优先推广使用,企业可享有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补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使用取得《备案证书》企业的预拌砂浆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政策。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是一部旨在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它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结合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的内容,从浅入深地进行分析并撰写本文。

一、引言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是一项重要的指导文件,它的出台旨在规范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导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不断完善,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满足市场和社会的需求。

二、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的主要内容1. 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和符合法规要求的基础。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对于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质量方针、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内审、管理评审等。

企业应当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标准。

2. 原材料管理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直接受到原材料的影响,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对原材料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供应商评价、采购、接收、贮存、使用和追溯的管理程序,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可控、稳定。

3. 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过程的控制是保障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要求企业建立生产过程控制程序,包括搅拌、运输、浇筑、养护等环节的控制要求,确保产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标准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4. 检测与检验检测与检验是产品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对产品的检测与检验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检测设备的管理、检测方案的编制、检测记录的保存等,确保产品质量数据真实可靠。

5. 产品追溯与质量事故处理产品追溯与质量事故处理是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导则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与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能够迅速发现、追溯,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团体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征求意见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团体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征求意见

量计算的经验公式,锅炉排污单位可登陆全国排污 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日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固体,液体燃料元素分析 前已发给13个省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砂浆企业、相关
数据 、气体燃料组分分数据或燃料低位发热量后, 高校和科研机构广泛征求意见。
4 0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018.9
现阶段 ,锅炉排污单位管控重点仍在颗粒物、 主要按HJ 820执行。另外,对于HJ 820中未涉及的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上,故仅许可常 其他排放 口提出了开展 自行监测的要求。锅炉排放
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再结合不同燃料锅炉产排污 单位 的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属于面源,对附近环境
系数ot折算,可计算出基准氧含量下单位燃料燃烧后 规 范提 出了有关 雨水 排 放 口的 自行监 测 要求 ,监 测
生成的理论烟气量 (干基 ,标况 )。大锅炉企业基本 频率在雨水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都 具 备这 些 基础 燃料 分析 数 据,考虑 到采 用元 素分
析数 据或组分 分析数 据理论 计算 得到的燃料 基准 烟 气量 较 准确 ,故优 先 采用 基 于元 素分 析数 据或 组 分
量和理论烟气量之间的关 系式。对于无燃料元素分 公室等单位组成了《预拌 砂浆质量 管理规程》编制工作
析数据或气体组成成分分析数据的锅炉排污单位, 组 。在充分调研 的基础上 ,于今年6月形成了工作组讨论
本技术规范给出了燃煤/油/气/生物质锅炉基准烟气 稿。经过多次内部讨论,编写组多轮修 改,形成了《预拌
颗 粒物 和氮氧化 物排 放 量。
的基 本 上都 是 烟 囱排 放 口的大 气污 染 物 有 组织 排
锅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 放 ,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 ,烟 囱排放 口的污染物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鼓励发展干混砂浆。

第四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分别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监管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六条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预拌砂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预拌砂浆专项规划,并尽量选址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等工业企业厂区内。

第四章生产与运输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后,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取得专项资质,并在正式投产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未取得专项资质和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企业高质量管理系统规程

预拌砂浆企业高质量管理系统规程

胜力合建材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鉴发部门:生产技术中心2014年3月2日前言为了落实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湿砂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预拌湿砂浆产品质量,起草了本规程。

本规程对我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湿砂浆的出厂、验收、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起草,总工程师批准发布。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1)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2)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3)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5)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6)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 (7)第八章附则 (8)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8)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 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定额方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定额方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定额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苏建函价[2009]38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定额方法的通知(苏建函价〔2009〕382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现对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时相关计价定额方法进行调整(试行)。

具体如下:一、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可按现行计价表中现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1、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30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电费2.15度/立方米(指砂浆用量),该电费计入其他机械费中。

3、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

4、上述人工、材料、机械费应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前调整。

二、该调整办法和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古建园林、修缮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此前各市发布的普通预拌砂浆的计价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江苏省预拌砂浆标准

江苏省预拌砂浆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 条文说明--1 范围本章说明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及与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关系。

施工现场拌制砂浆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使用质量稳定和性能良好的预拌砂浆是解决目前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中质量通病的措施之一。

因此,取消现场拌制砂浆,发展商品砂浆成为国内外建筑业的发展趋势。

预拌砂浆作为一种商品,必须制定出在技术上和管理上具有可操作性的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统一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预拌砂浆的生产、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不适用于特种预拌砂浆,特种预拌砂浆质量要求按有关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章说明了本规程所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现行的许多标准、规范和规程或多或少与本规程有一定的关联。

因此,为尽可能表明这些关联和便于查阅,一并将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列出。

3 术语和定义3.1 对预拌砂浆进行了定义,并说明了预拌砂浆的组成、生产、运输及使用特点。

3.2说明了干拌砂浆的组成、生产、运输及使用特点。

本规程将预拌石膏砂浆列入干拌砂浆范围,是考虑到石膏砂浆作为内粉刷材料,在体积稳定性和装饰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将其列入本规程有利于石膏砂浆的推广应用。

在质量标准上仍然采用统一的规定。

本规程同时考虑到石膏砂浆与水泥砂浆在强度和耐水性等方面的差别,在其试验方法上将作适当规定。

3.3说明了湿拌砂浆的组成、生成、运输及使用特点。

3.4给出了普通预拌砂浆的定义。

本规程中所谓普通预拌砂浆,系指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其他具有特定功能的砂浆,如防水砂浆、保温砂浆和界面剂等等,属于特种砂浆,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3.5给出了特种预拌砂浆的定义。

3.6说明了保水增稠材料的作用及特性。

普通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消化石灰粉作为保水增稠材料,因为我国《建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规定消化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同时石灰膏含水率大,不能直接用于干拌砂浆生产;且作为气硬性材料,石灰还使得水泥石灰混合砂浆硬化后耐水性差、收缩大、粘结力小。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完整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完整

湖北胜力合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鉴发部门:生产技术中心2014年3月2日前言为了落实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湿砂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预拌湿砂浆产品质量,起草了本规程。

本规程对我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湿砂浆的出厂、验收、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起草,总工程师批准发布。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1)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3)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4)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6)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7)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 (9)第八章附则 (8)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8)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 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砂浆生产车间管理规章制度

砂浆生产车间管理规章制度

砂浆生产车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砂浆生产车间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砂浆生产车间全体员工,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第三条砂浆生产车间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效率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砂浆生产车间的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共同努力,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第五条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砂浆生产车间的生产计划应当提前制定,按照生产计划组织生产,确保生产进度。

第七条砂浆生产车间的原材料采购应按照公司采购管理规定进行,确保原材料质量。

第八条砂浆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第九条砂浆生产车间的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砂浆生产车间的员工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第十一条砂浆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应定期检查安全隐患,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砂浆生产车间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砂浆生产车间的生产过程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砂浆生产车间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改进质量。

第十五条砂浆生产车间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及时停产,调查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变通管理第十六条砂浆生产车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通管理,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变通管理过程中如有问题或事故发生,应及时上报负责人处理。

第六章纪律管理第十八条砂浆生产车间的员工应遵守公司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外借公司物品。

第十九条砂浆生产车间的员工如有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条砂浆生产车间的员工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砂浆生产车间的员工如有表现突出,应当得到相应的奖励。

第八章结语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江苏新材料公司试验室质量手册定稿

江苏新材料公司试验室质量手册定稿

江苏金贸江苏 XX 新材料公司 试验室试质验量室手质册量(手定册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01 目 录文 件 编 号 Q/JM-SYSC1版次A/0共1页第1页精品汇编资料Q/JM-SYSC江苏金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试验室质量手册版 编制 本 号: 日 期A/0审核 日期批准 日期分 发 号:受控标识:目录序号文件编号1Q/JM-SYSC1 01 目文件名称 录页数 12Q/JM-SYSC2 02 发布实施令13Q/JM-SYSC3 03 授权书14Q/JM-SYSC4 04 试验室概况15Q/JM-SYSC5 05 手册覆盖范围16Q/JM-SYSC6 1.0 质量管理体系及手册管理程序47Q/JM-SYSC7 2.0 岗位职责48Q/JM-SYSC8 3.0 文件控制和管理程序39Q/JM-SYSC9 4.0 校准/检测工作程序210 Q/JM-SYSC10 5.0 设备与标准物质控制程序211 Q/JM-SYSC11 6.0 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212 Q/JM-SYSC12 7.0 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113 Q/JM-SYSC13 8.0 检测记录控制程序414 Q/JM-SYSC14 9.0 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程序215 Q/JM-SYSC15 10. 0 人员培训和管理程序316 Q/JM-SYSC16 11.0 环境控制和保护程序317 Q/JM-SYSC17 12.0 校准、验证和测试控制程序918 Q/JM-SYSC18 13.0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和管理程序419 Q/JM-SYSC19 14.0 量值溯源程序320 Q/JM-SYSC20 15.0 被校件与被测件管理程序221 Q/JM-SYSC21 16.0 检验报告管理程序3江苏金贸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试验室质量手册 02 发布实施令文件编号 版次 共1页发?布?实?施 令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苏散字〔2012〕27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 产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之要求,结合本公司试验室实际情况编制了 本《试验室质量手册》,现予以批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12.21
•【字号】建设厅公告(2015)45号
•【施行日期】201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
浆技术规程》的公告
建设厅公告(2015)45号现批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196-2015,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该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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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的外省、市生产企业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经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品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制定质量考核制度等。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试验室负责人在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者的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六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设置(一)企业应建立由法人代表或管理者代表直接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二)设立符合本《规程》第九条条件的试验室。

第七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一)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三)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并考核质量管理工作质量;(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六)组织企业质量管理和培训;(七)组织企业内部的质量审核;(八)负责企业质量管理档案(纸质和电子)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试验室的职责和权限(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按规定做好原始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二)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及时采集各工序质量数据和掌握质量动态,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提高质量的预见能力并及时发布质量指令,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保证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三)监督、检查生产过程,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四)加强合格证印制、登记、发放等管理,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的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合格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五)研究提出改善产品质量的方案,进行质量统计、分析和总结,修正本企业的质量控制参数,提出改进措施;(六)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检测数据档案;(七)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八)负责质量、计量和技术标准化方面的专业管理;(九)行使质量否决权。

第九条试验室基本条件(一)试验室环境条件1、建AZ1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样品存放室等,周围环境的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2、试验室根据试验要求,必须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条件。

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项目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3、试验室应保持整齐清洁。

(二)试验室人员配备试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员、统计员及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检验人员人数必须满足检验工作需求,且不得少于3人。

1、试验室主任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熟悉砂浆生产工艺、产品性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与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2、检验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能熟练操作相关的试验。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员合格证书》。

(三)试验室检测仪器(设备)配置1、试验室应按国家产品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中规定的检测项目要求配齐检验仪器和设备,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2、仪器设备的精度等级和检定(校验)周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见附表一)。

第十条试验室的认定。

试验室应满足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经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和省级相关检测机构验收颁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并接受定期检查。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本规程的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编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文件。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一)各主要生产工序必须建立原始质量控制记录,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格。

各项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账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

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预拌砂浆的验记录的更正应有试验室主任签字或加盖试验室主任印章;检(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要有产品质量月报和分析报告,全年要有年报和质量工作总结;(四)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文件和技术档案应及时归档保存,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印件,以便用。

第十三条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括:(一)试验室主任及试验人员的岗位职责;(二)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三)出厂检验制度;(四)与质检机构的对比验证制度;(五)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六)文件管理制度;使包(七)产品留样管理制度;(八)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九)计量检定管理制度;(十)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产品对比验证检验的管理制度(一)为保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出具数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委托省辖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对企业的预拌砂浆原材料、产品进行对比验证试验。

对比验证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授权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其结果作为企业进行内外质量考核评审的依据;(二)为保证对比验证工作的质量,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委托省辖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人员对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的检验仪器、技术条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对预拌砂浆企业的原材料及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三)产品对比验证检验的频次: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的对比验证试验每年将进行1 -2次;(四)试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对比验证工作,对比样品应为业正常生产的产品;(五)评价标准:各试验室返回的结果超出参考值30%的预企离群值先剔除,判为不满意•,其余结果与参考值一起计算中间值,结果超出中间值20%为离群值,判为不满意;结果超出中间值10%为可疑值,判为基本满意;结果在中间值10%以内的判为满意。

预拌砂浆产品对比验证允许误差范围见表1。

表1 对比验证检验项目及允许误差(六)在对比验证试验中连续两次判为不满意的将限期整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委托省辖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改,由进行整改验收,验收不合格将取消《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第十五条企业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安排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t-i-i/JL*冈位。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七条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

企业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为相对误差,其余为绝对误差。

不全的原材料。

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国家产品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有关要求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检验合格后试验人员在入库单上签字,原材料方可入库,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企业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原材料进场分类台帐》。

原材料进厂的验收、取样及检验项目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储存,并标记醒目木不M?*o(一)水泥筒仓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

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

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二)掺合料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密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

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封、干燥、防止受潮;(三)集料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

堆场不得露天,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

堆场内应有醒目的指7K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四)外加剂、添加剂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添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

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添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

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同时,保证各种原材料在有效使用期内,做到先入库先使用。

第五章配合比设计管理第二十条预拌砂浆生产前必须进行配合比试验,确保按配合比生产的产品能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等现行预拌砂浆标准中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的有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根据砂浆的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二条应建立砂浆配合比汇总表。

砂浆配合比汇总表是指确定某一等级的砂浆产品配方时试验室的各种试验数据的汇总表。

可包括各原材料的名称、来源、品种等级、批号、用量以及使用该配合比所生产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

第二十三条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当生产配合比汇总表中未曾出现的产品时,必须经过试验确定配合比,并将其纳入配合比汇总表。

行第二十四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配合比重新进设计。

(一)合同有要求;(三)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产品质量出现异常;(四)该配合比产品生产间断半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选定的生产配合比,应编号管理,定期考核执行效果。

同一编号的配合比,对比厂内取样和施工现场(或其他场所)取样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定期(每季或每月)进行统计分析,控制砂浆质量。

统计分析的资料必须送资料室列册存档。

第二十六条试验室主任审查配合比执行效果和考核统计分析资料,并根据情况确定停止使用不合格和质量不稳定的配合比,以确保砂浆各项指标合格。

第二十七条生产使用的配合比必须经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

第六章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试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质量控制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

试验室负责监督、检查上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控制应采用电脑程序控制,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秤,并定期对计量秤进行校准。

第三十条烘砂过程的质量控制,烘干后砂的含水率应小于0.5%,干砂的含水率测定每班不应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

第三十一条应根据砂浆配合比中对砂的要求进行筛分储存,并确保颗粒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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