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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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13
•【字号】拉政发[2010]53号
•【施行日期】2010.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
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拉政发〔201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保留市级行政许可项目124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66项,现予以公布。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许多人对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清楚。

本文将介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概念、特点以及区别。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者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认定符合法定条件并符合行政管理的需要的行为,作出许可决定并发给行政许可证书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1. 依法进行:行政许可是基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的,行政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和决策。

2. 与公共利益相关:行政许可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确保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有限制性:行政许可权力是有限制的,行政主管机关只能依法对特定行为进行许可,不能随意干预或滥用权力。

二、非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点非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管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对某些行为进行许可或认可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由市场主体之间自愿达成,与行政主管机关无关。

非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非行政许可是基于市场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自愿进行,相互协商并达成一致。

2. 灵活性:非行政许可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不受行政主管机关的直接约束和监管。

3. 市场化:非行政许可更加注重市场经济的原则,依托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流和选择,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益最大化。

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区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在性质、主体、程序和效力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 性质区别: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进行审查和决策;而非行政许可是一种市场行为,由市场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

2. 主体区别: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主管机关,其行为具有强制性;非行政许可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许可行为更具选择性和自主性。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6【实施日期】200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五月十六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第八次集中清理。

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37项,其中,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178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9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7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37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7项;调整为无服务对象暂时冻结的6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6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对公布保留的项目,依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和质量,切实方便群众;对取消的项目,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的项目,要明确承诺转报时限,及时转报;对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冻结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经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后方可启动;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要依法实施监管措施,改变以批代管的做法,创新管理方式。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抚府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抚府发〔20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2〕2号)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此次清理的项目有167项,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审核,拟保留123项,精简39项(其中取消31项、下放6项、委托2项),接受省级以上委托5项,精简率为23.3%。

在办理期限方面,清理前的项目总期限为1529个工作日,清理后的项目总期限为1025个工作日,压缩率为32.9%。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保留和精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保留的项目,要对外公开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收费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绘制流程图并纳入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统一运行;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下放、委托权限的项目,原实施机关应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并指导对口承接单位做好接收工作;各县(区)要积极配合,及时承接下放、委托权限项目,切实履行好下放、委托权限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为建设殷实文明和谐的幸福抚州作出应有贡献。

拟取消的非行政许可项目

拟取消的非行政许可项目
47
民政局
评定伤残抚恤等级审核
日常工作
48
民政局
城镇孤老、孤儿及弃婴入市社会福利院收养审核
日常工作
49
民政局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和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日常工作
50
民政局
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备案
日常工作
51
民政局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20万以下捐款审批
日常工作
60
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日常工作
61
住建局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备案
日常工作
62
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日常工作
63
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备案
日常工作
64
住建局
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日常工作
65
住建局
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备案
日常工作
66
住建局
商品房现售前备案
转行政许可
14
科技局
民办科技机构设立审批
取消
文件取消
15
财政局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和开立、变更、撤销备案
日常工作
16
财政局
核发执法单位《陕西省罚没登记证》
日常工作
17
人社局
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及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审批
日常工作
企业改制结束
18
人社局
举办职业培训实体和培训实体的更名、撤销审批
日常工作
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审批
日常工作
企业改制结束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一:行政许可项目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进行批准、许可或者核准的行为。

行政许可项目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核准、批准等决定权由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和审批。

2. 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特定的主体,即特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的行为范围,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主体的特定行为进行许可。

3. 依法拥有权益:行政许可项目是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的,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具备强制执行力,许可对象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定义和特点非行政许可项目是指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审批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行政机关的许可。

非行政许可项目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自由行为:非行政许可项目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行政机关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进行的行为,不受行政机关的审批。

2. 法律权益保障:非行政许可项目在法律上没有受到限制,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自由进行的权益。

3. 风险自负: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风险由行为主体自行承担,行政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区别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项目有以下主要区别:1. 管理方式不同:行政许可项目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管理,而非行政许可项目由行为主体自行管理。

2. 权益保障不同:行政许可项目在法律上受到明确的权益保障,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权益保障相对较为薄弱。

3. 相关责任不同: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机关在许可过程中有相关责任责任,而非行政许可项目中,行为主体自行承担风险。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进行批准、许可或者核准的行为。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正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一、概述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都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的活动、事项或者对象进行审查、认可、批准、许可或者登记等确认性决定的行为。

然而,它们在具体的适用对象、程序、权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二、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项目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规定需要由特定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查、认可、批准、许可或者登记等确认性决定的活动、事项或者对象。

行政许可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立、经营许可、建设项目审批、贸易许可、合同备案等。

2、行政许可的决定主体为国家机关,具备行政强制力,依法对相关权益进行限制和控制。

3、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等环节,其中审查的内容包括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行政许可的权限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部门或单位依法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对特定活动、事项或者对象进行审查、认可、批准、许可或者登记等确认性决定。

三、非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主体对特定的活动、事项或者对象进行审查、认可、批准、许可或者登记等确认性决定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非行政许可一般适用于具有法定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例如律师行业、医疗行业等。

2、非行政许可的决定主体可以是行业自律组织、专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依法对相关权益进行限制和控制。

3、非行政许可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行业的特点和需要进行制定,但一般包括申请、审查、认定或者注册等环节。

4、非行政许可的权限可以由行业自律组织、专业协会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进行规定并行使。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全文,以及相关的申请表格、材料清单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许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的活动、事项或者对象进行审查、认可、批准、许可或者登记等确认性决定的行为。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10
•【字号】滁政[2008]60号
•【施行日期】200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
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滁政〔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决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51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67项,非行政许可项目84项,不含省下放项目),比清理前减少45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减少29项,非行政许可项目减少16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74项(其中取消13项,暂缓审批11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合并、名称变更、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15项,法律法规新设立6项)。

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今后,凡不在本通知目录中的一律不得实施;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需调整的,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公布实施。

附件:1. 滁州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 滁州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附件1:
市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市政府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8
•【字号】镇政发[2009]98号
•【施行日期】2009.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
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镇政发〔2009〕9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保留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249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116项,并确认了相应的实施主体,现予以公布。

一、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和组织要明确审批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各辖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附件:1.镇江市保留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镇江市保留的市本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1:
附件2:。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附件1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483项)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实施部门1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市发改委2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5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的申请初审(含年检)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23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8〕578号);3.《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4号)6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初审(含年检)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2.《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建冶煤〔2006〕150号);3.《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4号)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实施部门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初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8《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初审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4.《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06〕250号)9个体工商户验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市工商局10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备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1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后的备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12公司修改章程备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13公司变动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14分公司情况备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15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16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17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变动(不涉及原登记事项)备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实施部门18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19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0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1.《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21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备案《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2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3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备案《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化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26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改(不涉及原登记事项)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27企业年度检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3-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实施部门28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6号)29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备案《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30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31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32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广告发布备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33商品展销会参展经营者资格审查备案《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3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35陈化粮出库、异地加工备案1.《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2.《关于做好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浙粮〔2003〕2号)36广告经营资格的检查确认《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37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38股权出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39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40全市夜景灯光设置的审核《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市城管办41城市节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2.《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3.《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4-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实施部门42燃气工程设计审查《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43参与新建或者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4.《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44城市河道整治验收《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45城市供水单位水质检测数据的审核《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46工程渣土处置场地无法继续使用备案《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47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及开办犬类诊疗所备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48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供应站点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备案《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49河道保护管理范围施工的施工保护方案备案《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8号)50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作业用水备案《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市城管办51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备案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5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的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5-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实施部门53特许经营企业重大事项备案(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总经理的变更)《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5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55供水企业编制的供水安全计划和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56市政设施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57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登记《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58排水接管技术审查《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59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市档案局6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档案验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61国家所有的档案提前接收入馆的审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62国家档案馆设置的审核《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63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具体范围的核准《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64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审批《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65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6-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实施部门66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3月5日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67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审批主体为国家档案馆。

“非行政许可”内涵的界定及其规范

“非行政许可”内涵的界定及其规范

署 ,积极稳妥地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取得 了阶段性成效。 截止 20 年初 ,国务院 6 个有行政审批 ① 02 5 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共清理出行政审批项 目4 4 项 。2 0 年 1 月 1日 17 02 1 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 目 79 8 项② , 20 年 2 2 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目 48 03 月 7日 8 项③( 取消 46 0 项行政审批项 目, 另将 8 项行政审 2
断膨胀 的趋势 。改革开放之后 ,我国以政府职能转变为 中心 ,先后进行 多次政府机构改革和国有企业 改革 ,围绕 中央与地方政府 的权力分配和政府与企业 的权力 归属 ,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机构 、精 简政府人员 、下放企业权力 。在此过程 中,行政 审批作为重要 的衔接性 管理手段 自然成为调整 和改革 的重点 。其 目标就是尽量减少对具体 管理事务的限制和企业 的直接管理 ,以方便行政相对人 ,提高工 作 效率 为 目标 。 19 9 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深圳试点 。2 0 年 ,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 01 简 称 “ 国务院领导小组” , ) 主要负责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 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 目进行 了全面彻 底 的清理 , 将所有行政审批项 目及其设定依据仔细进行梳理和分析。 各地区、 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
公室主任 、 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同志。2 0 年他在 《 03 严格规范扎实做好行政审批项 目清理工作 》的讲话 中最早将行政审批项 目分为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 他在讲话 中强调:“ 要对本部门审


非行 政 许 可概 念 的 出 现
( ) 一 前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 可项 目 1 7 项 ,没有 出现非行政许可项 目 72 改革开放以前 ,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 ,行政审批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政府稳定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22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23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53
特许经营企业重大事项备案(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总经理的变更)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54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6
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初审(含年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2.《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建冶煤〔2006〕150号);
3.《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4号)
附件1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48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实施部门
1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市发改委
2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
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保留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登记表

保留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登记表

20
20

瑞丽市交通局
7
货运代理
《云南省道路运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15
10

瑞丽市交通局
8
货运配载
《云南省道路运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15
10

瑞丽市交通局
9
仓储理货
《云南省道路运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
20

瑞丽市国税局
18
设立、变更、注销
德国税发[2023]34号

30
20

瑞丽市国税局
19
核准延期申报
德国税发[2023]34号

3
2

瑞丽市国税局
20
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核准停业、延长停业
德国税发[2023]34号

2
1

瑞丽市国税局
21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
德国税发[2023]34号

5


5

瑞丽 市档案局
13
销毁国有公司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存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告知》(国办发[2023]62号)


5

瑞丽 市档案局
14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受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存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告知》(国办发[2023]62号)


5

瑞丽市民政局
15

深圳市档案局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项目办公指南(1)

深圳市档案局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项目办公指南(1)

深圳市档案局⾏政审批和⾮⾏政审批项⽬办公指南(1)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和⾮⾏政许可项⽬办理指南⼀、⾏政许可项⽬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审批办理机构:深圳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办理地址及电话:深圳市福⽥区市民中⼼B区红塔楼905室,82105073办理时间:周⼀⾄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除外)事项内容:集体所有、个⼈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审批。

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东省档案条例》。

事项条件:1、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2、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3、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赠送、交换、出售。

申请材料: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复制件及⽬录。

申请表格:《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写)或者《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个⼈填写)。

事项程序:1、受理材料;2、审查;3、批复。

事项时限:⾃受理申请之⽇起15个⼯作⽇内。

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事项的法律效⼒:取得批准⽂件后可以出卖、转让、赠送档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事项年审或年检:⽆。

投诉电话:82107779。

⼆、⾮⾏政许可项⽬(⼀)设置专门档案馆的审核或者备案办理机构:深圳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

办理地址及电话:深圳市福⽥区市民中⼼B区红塔楼905室,82105073。

办理时间:周⼀⾄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除外)。

事项内容:设⽴专门档案馆的审核。

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东省档案条例》。

事项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直属管理机构同意设⽴的⽂件、馆库设施材料。

申请表格:《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写)。

非行政许可项目非

非行政许可项目非

非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国土局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及初审3、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价格和登记4、初始土地登记审核5、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审核6、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审核7、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变更登记审核8、土地他项权利登记9、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核10、采矿许可证年检规划建设局1、征收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核退墙体材料专项基金3、工程备案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备案7、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备案8、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证9、村镇房屋权属初始登记10、商品房办证登记11、房改房(公房)出售权属登记12、房改、集资(公房)上市交易办证13、拆迁安置房屋办证登记14、房屋买卖办证登记15、赠与房产登记6、房产析产登记17单位企业破产过户办证登记18、房产继承登记19、房产拍卖过户办证登记20、房产证换(验)证权属登记21、房产裁定过户办证登记22、房产投资入股(兼并、合并)办证登记23、房产所有权证遗失补办登记24、企业改制房屋权属办证登记25、房产证注销登记26、单位在建设工程抵押登记27、房地产抵押登记28、房屋他项权利注销登记29、房屋租赁备案销登记工商局1、公司注销登记2、分公司注销登记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4、分支机构注销登记5、营业单位注销登记6、合伙企业注销登记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登记8、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9、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10、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11、企业年度检验交警大队1、机动车注册登记2、机动车转移登记3、机动车抵押、注消抵押登记4、机动车停驶、复驶注消登记5、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号牌、登记证6、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7、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登记8、变更机动车发动机登记9、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所有人姓名)登记10、变更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登记11、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12、委托检验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13、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4、增加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15、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换证16、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证17、补、换机动车驾驶证18、注销机动车驾驶证19、机动车驾驶证违章扣满分考试20、机动车驾驶证审验非行政许可公安局1、户口准予迁入2、户口、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3、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4、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国税局1、申请延期申报审批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政策性减免税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事项审批地税局1、对纳税人延期纳税款的审批2、减免税的审批经贸局1、技术改造项目备案2、直销服务网点设置3、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定文体局1、跨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2、音像制品零售、出祖单位(个人)变更及终止经营活动备案3、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连锁门店或者设立连锁经营柜台备案4、电影放映许可年检5、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6、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7、美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8、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9、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10、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11、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12、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13、举办一次性体育活动的审批14、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许可15、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设立16、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直营连锁门店备案17、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情况备案18、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审劳动保障局1、工人调动2、核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3、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核准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6、职工退休(职)审批7、工伤认定8、职工工龄核定9、劳动合同鉴证10、签订劳动合同备案1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12、集体合同审查13、录用备案14、就业登记15、失业保险登记16、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核定17、失业保险金支付18、医疗补助金支付19、丧葬抚恤金支付20、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拨付21、《再就业优惠证》核发22、社会保险补贴审核23、小额担保贷款审核24、失业登记25、核发《就业训练资格证》26、医疗保险登记27、医疗保险缴费数额审核28、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29、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30、社会保险登记证31、社会保险缴费数额审核32、个体工商户及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审批33、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34、工伤保险费率核定35、工伤保险待遇支付36、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非行政许可财政局1、契税减免审批2、契税退税审批3、契税延期缴纳审批4、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6、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支出7、粮食风险基金8、退耕还林粮食补助9、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和年度检查物价局1、收费许可证核发2、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3、商品及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民政局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城市医疗救助4、农村医疗救助5、追烈6、评残卫生局1、公共饮食具集中清洗消毒经营备案2、静脉用药备案统计局1、同级部门系统外统计调查项目2、核发《统计管理登记证》及年检3、核发《统计岗位证书》及年检4、同级部门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登记5、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人事局1、干部人事调档2、干部人来档案查阅3、人事代理水产畜牧局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残联1、残疾人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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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审批审批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2、《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审批收据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1、《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样附后);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依据同上);4、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依据同上);5、企业职工花名表(依据同上);6、上年度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依据同上)。

审批程序:一、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一)受理(初审)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1、《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样附后);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依据同上);4、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依据同上);5、企业职工花名表(依据同上);6、上年度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依据同上)。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将申请材料转科长。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告知科长。

时限:2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同受理标准本岗位责任人:科长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主管局长。

时限: 1个工作日(三)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工伤保险科。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工伤保险科拟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时限: 1个工作日(四)告知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2、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3、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它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4、对不予审批的,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不予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时限: 1个工作日二、伤残、工亡待遇(一)受理(初审)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1、《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表样附后);2、工伤认定决定(依据同上);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据同上);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同上);5、医学死亡证明书(依据同上);6、供养亲属身份、供养关系及无经济收入证明书和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依据同上);7、与待遇审批相关的其他材料(依据同上)。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负责伤残、工亡待遇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计算伤残或工亡待遇,并注明受理时间,将申请材料转科长。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告知科长。

时限: 7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同受理标准本岗位责任人:科长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并对核定的待遇进行复核,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主管局长。

时限:2个工作日(三)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审定通过的,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工伤科计发待遇。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工伤保险科拟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四)告知工伤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2、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负责人:负责伤残、工亡待遇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材料。

3、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它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4、对不予审批的,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时限: 1个工作日三、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一)受理(初审)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1、《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批表》(表样附后);2、工伤认定决定(依据同上);3、医疗诊断证明书(依据同上);4、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5、医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收据、费用清单等(依据同上);6、与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有关的其它材料(依据同上)。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负责工伤医疗费用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工伤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科长。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告知科长。

时限:7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同受理标准本岗位责任人:科长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审核人员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审核结果转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主管局长。

时限: 2个工作日(三)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科长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工伤保险科计发费用。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工伤保险科拟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四)告知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2、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3、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它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4、对不予审批的,将《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不予行政审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申请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申请人,并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时限: 1个工作日资料表格下载: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审批依据:无审批条件:无审批程序:无审批时限:无煤矿及选煤厂设计及开工建设审批审批依据:(1)《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矿产资源法》第十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予批准。

”(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二十九条“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4)《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煤炭部)第五条第四款“国有煤炭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认可的其他采矿设计。

”;第六条第三款“乡镇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确定的井田范围、储量。

”(5)《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四条第二款“煤炭工业部门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审批条件:办理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或选煤厂,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或选煤厂;(2)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3)有满足开采需要并按照规定审批的矿井地质勘探报告;(4)已按要求办理了办矿许可审批;(5)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建设项目已经核准;(6)已办理了煤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7)有满足建设矿井需要的外部条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文;(4)办矿许可批文;(5)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核准文件;(6)环境报告审批文件;(7)建设矿井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用地协议);(8)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接收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省煤炭工业厅委托基建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3)省煤炭工业厅基建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起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厅下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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