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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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保管和保密 第十七条 人事档案的整理工作,是将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鉴 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 补充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归档。已归档但未经 鉴别的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撤出。应销毁的材料,必须详细 登记并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九条 每年末,对库房内档案进行统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 有序。每半年或一年将库房内人事档案与人事档案名册核对一次,发 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 为保证人事档案的安全,必须有人事档案专用库房, 配置铁质档案柜保管。人事档案的库房、阅档室、档案管理人员办公 室要三室分开。 第二十一条 供人事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使用的微机不得上网, 避免档案内容外泄或计算机病毒对系统数据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 严守人事机密,提高管理水平。 1、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2、严禁任何人携带档案及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3、严禁任何人伪造、涂改、销毁人事档案材料和利用人事档案
第二章 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 第四条 根据中组部和上海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我校建立的教职 工人事档案不设副本。 根据中组部要求,教职工人事档案分为以下十大类(具体内容详 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人事档案归档范围及其责任部门》)(附 件 1):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小结、鉴定、考核、考察等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创造发明、技术革 新的评定材料;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 平、有效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使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 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规定》等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人事档案是指我校在编的教职工和全日制 学生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 案保密的法规制度,严密保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人事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等 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校档案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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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私舞弊; 4、严禁任何人用电话索取涉及查档对象的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
情况。 第六章 人事档案转递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人事档案转递登记簿,凡进出档案须严格登记 手续,逐一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人事档案属机密件,为确保安全,都应通过机要局 转递或派专人取送,不准邮寄、快递或交本人自带。
第二十五条 转递的人事档案必须齐整完全,档案转递必须及 时、规范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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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 政历情况的审查和本人基本情况更改形成的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 第八类 违反党纪国法而受处分的材料;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待遇、转正定级、出国、 离退休、退职、辞职材料及出席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五条 学生人事档案参照教职工人事档案的要求归档(具体 内容详见《本专科生人事档案归档范围及其责任部门》(附件 2)、《研 究生人事档案归档范围及其责任部门》(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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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院因工作需要可先查阅新生档案,但必须做好查阅材料的 登记工作,材料阅后要及时归入档案袋内以防档案材料丢失;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形成的材料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收集并及 时移交,具体情况详见《本专科生人事档案归档范围及其责任部门》 (附件 2)、《研究生人事档案归档范围及其责任部门》(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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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整理 第十一条 形成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各个相关部门,在形成正 式材料的一个月内,应将归档材料送往校档案馆。 第十二条 档案鉴别工作是人事档案工作的一项业务。档案管理 部门应随时、定期进行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认真鉴别。属于归档的 材料要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要有承办单位,有形 成材料的日期和经办人签名;凡规定要由组织盖章的,材料必须有组 织公章;规定要和本人见面的材料,应有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应使用 A4 办公用纸,材料左边 应有 25mm 装订边。文字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 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 写纸书写。除需要存档的电传材料和有关证书需复印归档外,一般不 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十四条 各材料形成部门在向档案馆送交材料时,应办理交接 手续,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二份,经双方清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各 执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人事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1、本专科新生报到后,由各学院党总支或党委副书记负责将新 生档案及时集中收齐,同时按照学生学号排序分别再收齐新生入学通 知书、大学生军训登记表、大学生登记表,由各学院党总支或党委副 书记负责向校档案馆学生档案管理科办理移交手续。研究生新生档案 由研究生处负责收集、登记造册后,向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2、因其他原因迟交的学生档案,学院应负责催交收集后及时移 交校档案馆学生档案管理科;
第三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我校人事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原则,全校 教职工和学生的人事档案由校档案馆统一管理。 第七条 坚持回避制度。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中直系 亲属的档案,由组织指定专人、专箱保管。 第八条 教职工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人事档案由校 档案馆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学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 人事档案由校档案馆继续保管;转入其他单位工作的,档案转至户籍 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区就业促进中心。 第九条 因出国逾期不归导致档案无法转出、与学校失去联系等 情况,其人事档案转入法定人才机构保管或由校档案馆暂行保管。 第十条 教职工调出、自费出国、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 退(解聘)或开除公职后,其档案转至新单位或转至所在区县的人才 交流中心、区就业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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