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党员组织关系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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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由外省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长沙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4、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5、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先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方能接收组织关系。

(1)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党委要负责审查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父母亲的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自传等。

(2)对存在发展材料不齐全、发展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新生党员材料,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各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审查后的材料。

<1> 对于异地(不在其所读中学)培养发展的;发展主体不具备吸收预备党员资格的;培养期不足一年、突击发展的,均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废。

2024年最新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2024年最新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五、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所去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党总支对党员的要求。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委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3、民主评议。一般是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党支部进行表彰;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表决。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2、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干部要一分为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3、有的放矢的原则。谈话要有内容和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三、基本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局党组的指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学习教育。要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党章》、《准则》和党中央有关文件为主。
2、自我总结、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个人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并在小组会上汇报。
4、教育疏导的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干部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

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党员档案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指导。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档案,自发展党员工作开始由本单位党委或党总支负责统一管理,集中保管,需要转递为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转递到人事档案中,党员档案中只保留复制件。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党员档案分类及内容:(一)申请入党: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复印件)、2、入党申请人登记表、3、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实表。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主要包括:1、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2、群团组织推优表;3、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5、培养联系人登记表;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1、确定发展对象征求党员意见会议记录;2、确定发展对象征求群众意见会议记录;3、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发展对象备案表;5、入党介绍人登记表;6、发展对象政审表(复印件);7政治审查情况材料(复印件);8、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复印件);9、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考核鉴定表。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1、发展党员工作预审表;2、公示(范例);3、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表;4、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复印件);5、支部大会会议记录;6、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汇总表;7、预备党员谈话记实表;8、党委会会议记录;9、预备党员备案表。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1、入党宣誓活动记实表;2、预备党员考察记实表;3、转正申请书(复印件);4、入党介绍人和党小组意见;5、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员意见会议记录;6、预备党员转正征求群众意见会议记录;7、公示(范例);8、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表;9、支部大会会议记录;10、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汇总表(复印件);11、党委会会议记录;12、预备党员转正谈话记实表。

【党建标准】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标准

【党建标准】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标准

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一、总则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规范化管理的意见(试行)》及中央和省、市、县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流动党员党支部(总支、党委)。

二、党的组织设置3.设置形式: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设立流动党员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设立流动党员党总支,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设立流动党员党委。

4.组建方式: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村(社区)、项目工地、商务楼宇和集贸市场等,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出地党组织可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党组织,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委托流入地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探索建立网上流动党员党支部。

5.党组织隶属关系:流动党员党组织成立或撤销,由上级党组织决定;所有流动党员党组织,都要明确有负责主管的上级;跨村跨乡建立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原则上谁批准谁主管,或由县委组织部确定隶属关系。

6.设置调整:每年对流动党员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1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7.纪检机构:流动党员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委员会、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8.配套组织:具备条件的流动党员党委,可以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三、班子队伍建设9.班子职数:流动党员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党员数不足7人的,可只设书记1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10.班子任期:流动党员党支部(总支、党委)任期为3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一致。

期满按时换届,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11.骨干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党性强、威信高、有奉献精神的要求,选优配强流动党员党组织书记。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和完善干部调动、借调、跟班学习、报名考试等工作的管理,稳定全县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干部,是指全县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编制干部。

第二章干部调动第三条干部调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服务发展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干部调动的政策和规定。

(二)坚持优化结构、按编调配原则,严禁超编进人。

满编单位应先出后进、超编单位只出不进。

(三)坚持人岗相适、合理流向原则,干部调入后应根据工作需要、本人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等,将干部安排到适当的岗位上。

(四)坚持顺向调动和平行调动的原则。

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非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供给事业单位;非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五)坚持亲属回避原则。

除考试招录外的干部调入时,与调入单位干部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且调入后与上述关系人员会产生直接隶属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四条干部调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二)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家庭等存在特殊困难。

(三)调配人员需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任职、工作、服务等相关年限的规定。

(四)试用期(见习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调动条件和因工作性质及工作岗位等原因不适宜调动的干部不得调动。

第五条干部调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一)县内调出县外和县外调入县内的,属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中属科级干部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第一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xx]10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由外省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长沙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4、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5、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先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方能接收组织关系。

(1)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党委要负责审查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父母亲的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自传等。

(2)对存在发展材料不齐全、发展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新生党员材料,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各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审查后的材料。

医院党员管理办法

医院党员管理办法

医院党员管理办法党员管理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容,是党组织经常、基础的工作。

为加强党员管理,提高党员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员党籍管理制度党籍指党员资格,申请入党的人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那一天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有了党籍,计算其党籍。

党员的党籍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政治生命,在处理党员的党籍问题时,必须慎重对待,按规定程序办理。

1、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要进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

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视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讲明事实和依据,由党员大会决定将其除名,并报医院党总支委批准。

4、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报医院党总支委批准。

5、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在出国出境后,即停止党籍。

其档案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保存备查。

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6、党员参加活动,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要党除名;对屡教不改或加入组织参加活动的,要开除出党。

党员除名或开除党籍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入学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单位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的,要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进修、休养等,且时间在六个月以的,一般可开具党员证明信件,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浅析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浅析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浅析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常见问题及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类型的党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党员队伍的社会化管理日益成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如何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入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对于党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1、党员组织关系未及时接转和落实,成为“口袋”党员。

由于现在部分党员工作频繁变换,居住地时常更换,组织关系也随之变动,一些人因忙于在外找工作、就业,没有主动、及时向转入地党组织报到,以致组织关系介绍信失效;有的因粗心大意、保管不当,造成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后,嫌补办程序麻烦,不与原先所在的党组织联系,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游离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之外,成为“口袋”党员。

2、接转过程中党员组织关系未按正常程序落实,成为“挂空”党员。

一些党员在组织关系接转过程中由原单位工作人员为其将组织关系转至基层党委后,没有及时通知党员本人;或党员将介绍信交给接收单位负责办理的同志后,就不再过问,负责办理组织关系的同志可能未到上一级党委进行接转或未将其转移至下一级党组织,也可能将介绍信遗失又未及时告诉党员本人,造成部分党员组织关系脱节,党员档案丢失,成为“挂空”党员。

3、组织关系无处落实,成为“无家”党员。

随着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竞争更加激烈,每年都有一些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下岗职工无法正常就业,原单位党组织根据户籍地址将组织关系统一开出后,其中一部分因集体户口、无住房、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等原因,原户籍所在地、临时居住地、工作所在地党组织拒不接收,组织关系无处落实,部分预备期党员无法按期转正,成为“无家”党员。

4、组织档案审核不严密,出现“造假”党员。

近年来,随着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快,村干部待遇逐步改善,部分宗旨观念不强、动机不纯的人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在外地想方设法为自己制造假党员身份,因组织关系介绍信无任何防伪标示,部分基层党委接收组织关系后,没有及时与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取得联系,审核党员档案,在接转过程中无法辨别真假党员身份,出现“造假”党员。

某某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某某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某某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连续时间超过 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 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而不能回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体系,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加快探索、创新流动党员教育和活动的新途径、新方式,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协作,教育和管理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模范作用明显发挥。

第四条流动党员管理应坚持机动灵活、易于管理的原则;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肃处置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制度管理与动态联系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组织管理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第五条党员外出,时间在 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其流出单位党组织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

第六条党员短期( 3至6个月)县外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有固定地点的,应由流出地党委出具党员证明信,再由县委组织部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由所去地方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党员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 6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确实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由流出地党委为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持证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组织活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趋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 6 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 个月及6 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 个月及3 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 直属党委) ,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 自治区、直辖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 处) ,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 自治区、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及市( 地、州、盟) 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 市、区、旗) 直属机关党( 工) 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 工) 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党建标准】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标准

【党建标准】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标准

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一、总则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规范化管理的意见(试行)》及中央和省、市、县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流动党员党支部(总支、党委)。

二、党的组织设置3.设置形式: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设立流动党员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设立流动党员党总支,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设立流动党员党委。

4.组建方式: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村(社区)、项目工地、商务楼宇和集贸市场等,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出地党组织可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党组织,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委托流入地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探索建立网上流动党员党支部。

5.党组织隶属关系:流动党员党组织成立或撤销,由上级党组织决定;所有流动党员党组织,都要明确有负责主管的上级;跨村跨乡建立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原则上谁批准谁主管,或由县委组织部确定隶属关系。

6.设置调整:每年对流动党员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1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7.纪检机构:流动党员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委员会、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8.配套组织:具备条件的流动党员党委,可以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三、班子队伍建设9.班子职数:流动党员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党员数不足7人的,可只设书记1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10.班子任期:流动党员党支部(总支、党委)任期为3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一致。

期满按时换届,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11.骨干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党性强、威信高、有奉献精神的要求,选优配强流动党员党组织书记。

县委组织部20xx年开展全县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县委组织部20xx年开展全县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县委组织部20xx年开展全县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县委组织部20xx年开展全县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工)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通知》(组通字〔20xx〕1号)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全县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全面掌握我县党员队伍基本情况,摸清流动党员、失联党员、“口袋”党员底数,全面联系查找失联党员和“口袋党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

从严落实党员管理制度,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确保全县每名党员都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之中,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主要内容以党支部为单位,采取“双查”(党支部自查、基层党委工作组核查)办法,理清全县党员基本情况,规范党员情况记载,统一党员名册。

重点是摸清流动党员底数、现状,按照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理顺“口袋”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全面排查“失联”党员,并区别情况作出组织处理。

三、工作步骤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开展,各基层党委要具体指导党支部做好排查工作,对有关工作情况和数据进行核实把关。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2月3日―2月29日)1.工作部署。

从《关于在全县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通知》(进组通〔20xx〕3号)下发起,全县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正式启动。

各级党组织要及时跟进,做好动员部署。

2.精选人员。

各基层党委要抽调专门人员成立工作组,负责具体指导推动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

各党支部要安排精干人员,专门负责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

3.开展培训。

各党委要对工作组成员和各党支部书记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帮助他们熟练掌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政策规定、排查工作的任务要求和方法步骤。

(二)集中排查阶段(3月1日至3月25日)1.党支部自查。

各党支部要全面梳理党员在册情况和缴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接转组织关系情况,完善党员名册、党员档案等基础资料,列出流动党员、“口袋”党员、“失联”党员名单。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一、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一)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正式组织关系是指“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临时组织关系是指“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离退休后回原籍的、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时间在6个月及其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其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Q
二、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及程序。

党员因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学习、退休及其他原因,需要转移组织关系时,按如下程序办理Q
(一)调出本发电区的党员,由本人到发电区党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办理转出手续。

(三)调入本发电区的党员,必须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开据的介绍信方可接纳。

(四)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开会、学习、考察等,需持党员关系证明信,也叫临时组织关系(临时组织关系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直接办理。

(五)接转组织关系中,保管档案的单位组织部门负责档案的审查和传递。

7属地员工党员管理和组织发展工作办法(试行)

7属地员工党员管理和组织发展工作办法(试行)

【党群类】销售中心属地员工党员管理和组织发展工作办法(试行)销售中心属地员工党员管理和组织发展工作办法(试行)为了充分发挥属地员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好属地员工队伍,增强属地员工的责任感、归属感,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与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特制定《属地员工党员管理及组织发展工作办法(试行)》如下:一、基本原则1、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与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本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有利于加强属地员工队伍建设,发挥属地员工党员在区域销售公司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原则。

二、属地员工党员管理1、各区域销售公司党支部要加强与属地员工党员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做好相应确认工作,把属地员工党员纳入本支部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2、根据目前属地员工党员流动比较频繁的特点,原则上各区域销售公司党支部应依据《流动党员活动证》对属地员工党员进行管理,在将属地员工党员纳入本支部管理前,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属地员工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3、属地员工党员应按标准缴纳党费,党费直接交给区域销售公司党支部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4、各区域销售公司党支部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属地员工党员其他管理要求与销售中心党员一样。

各区域销售公司党支部应将属地员工党员和本支部其他党员同教育、同管理,组织他们参加支部的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

6、属地员工与区域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及以上,同时能提供组织关系档案及组织关系证明材料,也可将其直接列为销售中心党员进行管理,III—I—35销售中心属地员工党员管理和组织发展工作办法(试行) 【党群类】但在进行党员年报时要在党员总数中注明。

直接列为销售中心党员进行管理的属地员工辞职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区域销售公司,要即时将其组织关系和组织档案转出。

党员管理条例

党员管理条例

党员管理条例党员管理党员管理是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使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的活动,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党员管理制度全文内容,欢迎阅读!最新党员管理条例全文一、党员管理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1.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2.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

3.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

4.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度规范的原则;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四、党员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

只有把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保证基层党组织有坚强的战斗力。

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既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

二是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通常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应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

这项制度是加强党员管理,对党员进行批评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一项组织保证。

三是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

这项制度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途径,是我们党内生活的优良传统之一。

四是党日制度。

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的规定。

这一制度,对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增强党员党的观念,增进党的团结,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某公司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试行)

某公司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公司支部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管理工作,理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第一条正式组织关系转往????范围(即城区、??县、??县、??县、??县和???)以外的,由公司党支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先转到???党委组织部,再经???党委组织部转出,到党员所去地方县(市)以上组织部门。

第二条正式组织关系转往???市范围内但不属??的单位,由公司党支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先转到???党委组织部,再经??党委组织部转出,到党员所去地方或所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

第三条正式组织关系在??市范围内、??系统内转移的,由公司党支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先转到??党委组织部,再由??集团党委组织部在??集团直属单位之间直接转接。

第二章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第四条正式组织关系由?市范围以外转入的,需持调出单位党组织组织部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先转往??市市委组织部,再经??市市委组织部转到??集团党委组织部,??集团党委组织部再接转往我公司党支部。

第五条正式组织关系由?市范围以内转入的,需持调出单位党组织组织部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转往??集团党委组织部,??集团党委组织部再接转往我公司党支部。

第三章其它要求第六条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公司人事关系应当一致。

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转接到公司特定党支部、党小组,党员必须参加其组织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第七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半年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八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交纳党费。

县直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方案

县直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方案

关于全县党组织规范设置和隶属关系调整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办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公司)党组(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为了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切实规范党组织设置,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县委研究同意,现将全县党组织规范设置和隶属关系调整的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两个机关党委中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直属机关委员会、中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委员会。

二、撤销两个部门党委中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员会、中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非公有制企业委员会。

三、县委直接管理的党委(工委)11个乡镇党委、县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县个私协会党委。

四、县委直属机关工委直接管理的党委县委直属机关党委、县政府直属机关党委、县人民法院党委、县人民检察院党委、县公安局党委、县财政局党委、县民政局党委、县经济商务局党委、县水利水电局党委、县文化体育局党委、县农业局党委、县交通局党委、县国家税务局机关党委、县地方税务局机关党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县教育局党委、县卫生局党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县建设局党委、县林业局党委、县移民局党委、县粮食局党委、县供销社党委、县邮政局党委、县电信局党委、县烟草局党委。

五、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工委直接管理的基层党组织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党支部、湖北三源水泥有限公司党支部、长阳福利锰业公司党支部及开发区内今后新成立的基层党组织隶属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工委直接管理。

六、县委直属机关党委直接管理的基层党组织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县政协机关党支部、县委办公室机关党总支、县纪委机关党支部、县委组织部机关党支部、县委宣传部机关党支部、县委政法委机关党支部、县委统战部机关党支部、县总工会机关党支部、县委党校党总支、县委老干部局党总支、团县委党支部、县妇联党支部、县残联党支部、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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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党员组织关系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确保每名党员及时编入党的组织,纳入管理,不断提升党员素质和党员队伍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要遵循寓管理于服务、就近就便、动态调整的原则。

1.寓管理于服务原则。

秉持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理念,既要强调从严管理,又要突出服务党员,将管理和服务有机统一,对党员提出的咨询、寻求的帮助,要耐心解释政策,热心解决问题;
2.就近就便原则。

确定党员组织关系的隶属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以党员就近、方便参加组织生活为主要考虑因素,既要尊重党员的意见,也要考虑党组织日常管理的实效性;
3.动态调整原则。

定期排查和梳理,动态掌握党员队伍基本情况。

要根据党员工作、生活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落实组织关系,并做好党员信息库日常维护,防止“口袋党员”“空挂党员”和“隐性党员”产生。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
收进行规定。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根据其他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党员组织关系的重点群体分类管理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往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原则上不能转往居住地或户籍地所在党组织;
2.继续就读全日制专升本、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就读学校党组织;
3.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回乡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待工作单位落实后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4.外出找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地的固定居住社区(村)党组织;无固定居住地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暂时转移到父母居住地党组织,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进行管理,一旦落实工作单位,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第五条派遣制、合同制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派遣制、合同制职工党员应根据实际,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便于参加组织生活的工作单位党组织或派遣机构党组
织。

相关单位或机构原则上不能以“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等理由拒绝接收。

第六条离退休人员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原单位建立离退休人员党组织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2.原单位未建立或按规定需撤销离退休人员党组织的,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3.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聘任至新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往新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退役军人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往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原则上不能转往居住地或户籍地所在党组织;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退役军人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

外出找工作流动性大的,应按流动党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撤并、转制企业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企业仍存在、党组织仍保留的,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2.并入其他企业,党组织整建制转移的,党员组织关系同步转移;
3.企业不复存在,党组织不再保留的,根据党员去向确定组织关系的落实。

党员已找到新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往新工作单位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党员未找到工作的,组织关系转往居住地党组织。

第九条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因公出国(境)一年以上的党员,需办理请假手续,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组织,或根据需要转往指定党组织;
2.因私出国(境)、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如下:
(1)短期请假出国(境)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要移交至市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3)出国(境)逾期(含续假)1年以上未归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要移交至市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4)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也不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5)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前,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在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如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如果是预备党员,其
在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第三章完善党员组织关系规范化管理制度第十条建立定期梳理党员组织关系制度。

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党员积分考核制度,每半年排查一次党员组织关系情况,对转入党员基本情况、转出党员组织关系落实情况、在编党员动向三项主要信息进行逐一梳理。

认真落实每一名党员的组织关系,动态掌握每一名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发现组织关系“空挂”党员要及时联系、寻找,防止因不及时关心而失去联系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建立组织关系和行政(劳动)关系挂钩制度。

在人员流动频繁的企业党组织和各类联合党组织,要严格实行党员组织关系和行政(劳动)关系挂钩制度。

党员行政(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组织关系必须及时联动变化,做到人到关系到、人走关系走。

第十二条建立转出党员组织关系跟踪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前,基层党组织要对党员去向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党员信息库日常维护登记簿》,主动了解转移情况,督促其尽快落实组织关系。

对转移过程中碰到问题的党员,党组织要主动帮助协调,确保党员组织关系尽快落实。

跟踪工作直到收到介绍信回执、党员编入新的党支部为止。

第四章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第十三条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规范地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对组织关系转出的党员基本情况进行登记,跟踪了解党员去向和组织关系落实情况,与党员所去党组织保持联系;
3.指导党员掌握转接流程和要求,督促党员及时、按要求办理手续;
4.对党员提出的咨询热情解答,主动帮助。

第十四条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档案,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对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及时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党组织报到;
2.妥善保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办理转移手续;
3.了解自己的党员档案流转情况,防止人档分离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组织关系管理问题的责任追究。

1.因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不及时、党员脱党、介绍信遗失等问题的,追究主要责任者责任;
2.因党员本人原因造成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不及时、介绍信遗失等问题的,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党章规定,给予适当的组织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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