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s on Incoterms复旦大学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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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Cases on CISG 复旦大学国际贸易法案例

2010-Cases on CISG 复旦大学国际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教学案例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陈治东教授编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1(法律适用)卢森堡阿贝德钢铁集团公司与镇江市路达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苏民二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森堡阿贝德钢铁集团公司(TRADE ARBED PRIVATE LIMITED 以下简称阿贝德公司)该公司上海代表处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038号梅龙镇广场1910号法定代表人Mr.Patrick Seit,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陈国庆,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路达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265号江茂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依星,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贝德公司因与路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镇经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阿贝德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国庆,被上诉人路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毛依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因本案卖方是卢森堡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案所涉合同的买方是中国法人,合同亦是在路达公司与阿贝德公司驻中国代表处之间签订的,合同签订地在中国。

路达公司的进口代理人海企公司开出信用证的行为构成履约行为,而该行为也发生在中国。

因此,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应是中国法律。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原告路达公司以中国法律为依据提起诉讼,被告阿贝德公司亦引用中国法律进行抗辩。

在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出判决后,阿贝德公司和路达公司在二审过程中也未对适用中国法律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双方对此已经共同接受。

国际贸易法律与规定

国际贸易法律与规定

国际贸易法律与规定引言: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流的重要形式。

为了确保贸易的公平和规范,国际贸易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和规定,包括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协定等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律框架1.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各国为规范跨国商业交易而制定的法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CISG适用于商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国际货运法:国际货运法是指规范货物国际运输的法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责任公约》(HVR)。

这些法律规定了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运输过程中的责任等内容。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全球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并确保贸易平等和非歧视性。

WTO的核心原则包括:1. 最惠国待遇:即各成员国应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国,不能以歧视性方式对待某一成员国。

2. 国民待遇:即对国内和外国产品应给予同等待遇,不能以国别为基础差别对待。

3. 贸易壁垒的限制:成员国应逐步减少贸易壁垒,如关税、非关税壁垒等。

4. 贸易救济措施: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来应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如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等。

三、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而达成的协议。

这些协定通常涵盖关税减免、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贸易规则的统一等内容。

例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是旨在促进区域内贸易自由化的自由贸易协定。

结论:国际贸易法律和规定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各国能够共同维护贸易的公平和规范,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国际贸易法律和规定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各国应积极参与,并共同致力于构建更加稳定、繁荣的国际贸易环境。

复旦大学国际法专业2001级

复旦大学国际法专业2001级

复旦大学国际法专业2001级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蓝雄/郭东平律师一、国外反倾销,我国企业扩大出口的严重威胁12、前后,3我防。

这种连锁反应直接导致中国产品的出口市场全球受阻。

如中国出口的运动鞋、硅锰、硅铁、钢铁产品、焦炭等产品,经常招致国外反倾销的连锁反应。

4、由于国外频繁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实施反倾销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份额严重萎缩,有的甚至推出市场,中国企业遭受的损失巨大,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国外反倾销给中国出口产品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

在未来可预见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增加将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之一。

中国企业积极而有效开展对外应诉工作,不断提高应诉水平,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扩大出口的有效手段,二、我国企业对外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和策略分析1、一旦立案,应积极应诉,并作出快速反应。

反倾销调查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

如果中国企业不积极应诉或者不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很大。

2在美国,应诉企业可以通过律师对有些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而且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行政保护令的情况下充分查阅案件资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保密资料,有利于提出可行的抗辩意见。

律师队伍应当包括起诉国当地的律师,通常其对本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和实践比较熟悉,而且也比较容易和调查机关沟通。

但是外国律师往往对中国的国情比较不了解,而且律师收费也比较高,因此,实行国外律师和国内律师联合办案,有利节约应诉企业的成本,也有利于应诉公司有关人员与律师之间的充分沟通,也有利于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应诉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利的抗辩意见,以取得最佳的结果。

3、组织专门的应诉小组,做好“硬战”的准备由于应诉工作千头万绪,面广量大,时间紧迫,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专门班子,才能出色完成任务。

参加应诉工作的人员既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企业的4如说明56接受核查,应该说明的一点,核查是好事,这样才有可能取得对我们有利的结果,在美国,通常只有经过核查的数据才能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

incoterms2010和2020总结 -回复

incoterms2010和2020总结 -回复

incoterms2010和2020总结-回复Incoterms2010和2020总结Incoterms,即“国际贸易术语通则”,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规定,用于定义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自1936年首次出版以来,Incoterms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并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Incoterms2010和2020的问题。

第一步:了解Incoterms是什么?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用于规定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的术语通则。

它包括一系列术语,如FOB(船边交货)、CIF(成本保险费价)、EXW(工厂交货)等,用于定义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分担、风险转移和费用负担。

第二步:区分Incoterms2010和Incoterms2020的主要差异。

Incoterms2010和Incoterms2020是两个版本的Incoterms,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差异。

一是术语名称的变化,比如FCA(自由承运人)取代了DAF(到达站);二是责任和义务的调整,比如卖方在CIF术语下需要购买更高的保险金额;三是补充条款的添加,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在CIP(运费和保险费价)术语下卖方需要提供运输工具。

第三步:了解Incoterms2010的主要特点。

Incoterms2010作为之前版本的修订,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取消了D组,将DAF、DES、DEQ和DDU术语归入了DAP和DAT术语中;二是增加了远程销售的特别规定;三是在FOB和DAF术语中引入了货权转移的概念;四是调整了保险责任的分担。

第四步:了解Incoterms2020的主要特点。

Incoterms2020是对Incoterms2010的一次修订,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明确了各个术语的注意事项,以帮助买卖双方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二是增加了关于运输安全和保险责任的规定;三是更新了保险条款,以反映国际保险惯例的最新发展。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 Incoterms 202X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 Incoterms 202X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 Incoterms 202X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是由国际商会(ICC)制定的一套用于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定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的术语和规定。

这些术语的目的是使买卖双方在交付货物、转移风险和支付费用等方面达成全都,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当进行。

依据国际商会的制定方案,估计于2020年正式发布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 202X)。

尽管具体的条款和规定尚未公开,但可以预见该版本将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更新和调整:1. 适用范围扩大:Incoterms 202X估计将适用于更广泛的贸易实践,包括数字化贸易和电子商务。

这反映了国际贸易的快速进展和不断变化的商业模式。

2. 风险和责任划分的澄清:新版本将进一步澄清买卖双方在交付货物和转移风险方面的责任。

这将有助于降低在国际贸易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提高交易的透亮度和可猜测性。

3. 电子文档的接受:新版本可能会明确允许使用电子文档进行交付和支付。

这将进一步促进数字化贸易和电子商务的进展,简化了贸易流程和手续。

4. 不断变化的行业实践的反映:新版本将依据当前的国际贸易实践和行业需求进行更新。

例如,考虑到可持续进展的重要性,新版本可能会考虑环境和可持续性问题。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5. 帮忙指南的供应:新版本将供应更具体的指南和解释,以挂念贸易商正确理解和应用各个术语和规定。

这将有助于削减误会和争议,并确保贸易合同的顺当执行。

需要留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猜测,具体的条款和规定还需等待国际商会正式发布。

贸易商在使用国际贸易术语时应认真争辩和遵守最新的版本,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交易的顺当进行。

贸易法基本知识

贸易法基本知识

贸易法基本知识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关系和国内外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到国际贸易法、国内贸易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贸易主体、贸易合同、贸易纠纷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针对贸易法的基本知识进行介绍,包括国际贸易法的概述、贸易合同的要素与签订、贸易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述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间商品买卖行为的法律规则,其核心内容主要涵盖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和支付方式等。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法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会惯例、国际惯例、国际仲裁等,常见的国际贸易法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和《国际商会国际买卖合同解释规则》(简称“INCOTERMS”)等。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贸易各方在国际交易中的权益,并为贸易活动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框架。

二、贸易合同的要素与签订贸易合同是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贸易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商品描述、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方式、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当注意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并且双方的意图需达成一致。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了解《CISG》和《INCOTERMS》等国际贸易法规则对合同条款的约束性和适用范围,可以有效地规避合同纠纷和风险。

三、贸易纠纷解决方式贸易纠纷是贸易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其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仲裁和诉讼等途径。

首先,当贸易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协商是一种快速、低成本的解决方式,并且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则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

国际商事仲裁是常见的解决贸易纠纷的方式,通过选择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

而诉讼是将争端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适用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复杂纠纷。

结语贸易法是指导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它为贸易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则和条款,保障了贸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incoterm名词解释

incoterm名词解释

incoterm名词解释
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全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通常简称为“国际贸易术语”或“国际贸易条款”。

Incoterms是商业合同中用于规定卖方和买方责任及义务的术语。

Incoterms规定了货物的交付方式、卖方和买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险和运费的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Incoterms的使用对于国际贸易双方的合作非常重要,可以避免翻译不当、语言差异等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Incoterms现在已被广泛使用,其中最新版本为2010版,共定义了11种交货条件。

其中最常见的几种包括:EXW、FOB、CIF、DDP等。

EXW(Ex Works)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放置于指定的地点,买方需负责所有运输、保险和海关清关手续等。

FOB(Free On Boar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指定的装载港口,并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买方需要负责运输、保险和海关清关手续等。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指定的目的港口,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买方需要负责海关清关手续等。

DDP(Delivered Duty Pai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指定的目的地,包括所有费用和义务,买方只需要接收货物即可。

了解和正确应用Incoterms对于国际贸易合作非常重要,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国际贸易法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外交学院

国际贸易法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外交学院

国际贸易法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外交学院外交学院第一章测试1.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际性”的标准为答案: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2.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哪些特点()答案:是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自发形成的惯常做法;内容具有明确性;具有国际性和普遍性;是得到经常遵守的惯常做法3.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不包含交叉关系。

答案:错4.所谓的“贸易关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核心贸易关系”和“与贸易关系相关的关系”。

答案:对5.国际货物贸易通常是指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

答案:对6.技术贸易的国际性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答案:错7.《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f Trade in Services)中把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以下范围:答案: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8.国际贸易的三大领域是:答案: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9.主要的国际贸易统一法公约包括:答案: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国家支付的公约;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10.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式包括:答案:补充适用;强制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第二章测试1.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F汉堡”(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

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答案:货物的目的港为汉堡2.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

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

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

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的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3.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

复旦网络学院国际贸易实务精要

复旦网络学院国际贸易实务精要

第一讲商品的价格(一)一、价格术语的惯例1. 惯例INCOTERM20002. FOB …named port of shipment(1)卖方和买方的重要责任(2)风险划分(3)费用划分卖方责任:A.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并及时通知买方。

(通知买方投保)B.负责货物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出口清关。

D.提供合同规定的单据。

买方责任:A.租船/定舱,并及时通知卖家。

B.负责货物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进口清关。

D.审单按合同规定付款(2)风险划分指定装运港船舷(3)费用划分变形条件:装运港货物装船的费用划分FOB Liner Terms (买方)FOB班轮条件FOB Stowed (卖方)理舱费,装船费FOB Trimmed (卖方)平舱费FOB Under Tackle (买方)吊钩下交货3.CIF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1)卖方和买方的主要责任(2)风险划分(3)费用划分(4)运输保险(1)卖方和买方的主要责任A.租船/定舱,付到目的港的主运费。

B.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

(不规定装运港,通知船的信息,以便买方提货)C.责任货物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投保、付保险费。

E.出口清关。

F.提供合同规定的单据。

(1)卖方和买方的主要责任买方责任A.负责货物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除运费和保险费用)B.进口清关;C.收到卖方提供的单据,按合同付款。

(2)风险划分装运港船舷(不能称为到岸价)(3)费用划分变形条件:目的港货物卸船的费用划分CIF Liner Terms (卖方)CIF Landed (卖方)CIF Ex Ship’s Hold (买方)舱底(4)运输保险卖方负责投保,付保险费买方承担风险责任4.CFR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对卖方来说:比FOB多一个租船/定舱,付主运费;比CIF少一个投保,付保险费。

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情况汇报 Fudan University.doc

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情况汇报  Fudan University.doc

《国际经济法导论》课程期终考试(A卷)2004年秋季标准答案要点: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关税同盟。

这是根据GATT第24条第8款规定,“以某单一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形成的关税同盟。

在关税同盟内,各构成领土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相关的关税和其他相关贸易管制均须取消;同盟内每个成员对同盟外领土的贸易均适用同样的关税和其他贸易管制。

1968年以后的欧共体是典型的关税同盟。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这是根据《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建立,从属于世界银行集团,但在财务上完全独立的国际组织。

该机构旨在鼓励对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

该机构对所有世界银行成员国以及瑞士开放,只有主权国家才可成为其会员国。

该机构的资本为各成员国按照在世界银行的股份比例认缴的股份。

该机构向有资格获得担保的投资提供货币汇兑、征用、违约、战争与内乱等四类承保险种。

该机构在支付或同意支付给投保人的赔偿后获得代位求偿权。

3、特别提款权,简称SDR。

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长期国际准备金,以弥补一般资源的不足。

这实质上是由成员国授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特殊国际货币,其拟制的币值取决于主要的国际硬通货(美元、欧元、日元等)的“估价篮子”比例以及美元与其他主要货币的浮动汇率。

SDR的分配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成员国在一般资源中的配额为基础。

成员以本币购得SDR,是其SDR 帐户上的货币,即“纸黄金”,并有义务购回本币。

4、这是根据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要求WTO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过渡期内建立的药品和农化产品专利人享有独占行销权的制度。

该制度要求在过渡期未提供药品和农化产品专利保护的成员必须提供已在其他成员本国获得同样主题专利及市场销售许可的权利人申请专利的“信箱”(Mail box)制度,即在接受申请后,只要符合前述条件就授予独占行销权,直至在提供专利保护后经审查批准或驳回该申请为止。

Incoterms(国贸术语解释通则)序言上的问题和修正方案

Incoterms(国贸术语解释通则)序言上的问题和修正方案

Incoterms(国贸术语解释通则)序言上的问题和修正方案吴世昌
【期刊名称】《南开管理评论》
【年(卷),期】2003(006)002
【摘要】在经过修订的1990通则的基础上形成的Incoterms 2000由13个部分构成,是考虑到自由关税区的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通信方式使用范围的扩大、运输惯例的变化等,根据流通中不能运输文件活用的增加和多种运输技法的变化,以Incoterms1990为基础进行修正的,因此反映了现有国际贸易惯例,是对比今后相当长的时期的修正.尽管如此,和其它的法则一样,不能涉及所有需要管理的内
容.Incoterms 2000的绪论部分在对通则的解释中起到重要引导作用,它由22个项目组成的,通过此绪论我们提出了若干的问题.本论文提出了关于这些问题的修正方案,目的是给予商业界和学界对Incoterms 2000理解上的帮助,希望对Incoterms 2000通则日后的修订有所指导和展望.
【总页数】4页(P77-80)
【作者】吴世昌
【作者单位】韩国启明大学校通商学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
【相关文献】
1.新版国贸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背景及变化评析 [J], 郭雅欣
2.我国沿海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FOB贸易术语应用问题研究——基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J], 王庆颖
3.我国沿海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CIF贸易术语应用问题研究——基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J], 王庆颖
4.探析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20) [J], 赵静敏
5.探析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20) [J], 赵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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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主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 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0月五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司法解释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6号)相关规定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第5号发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今2002年第19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发布)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10月25日发布)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28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10号)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3号令)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今2001年第24号)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1号)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1年第18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2001年第17号)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2号令)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2001年第11号)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7月10日公布)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3号令)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2号令)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1号令)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令)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9号令)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8号令)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5号令)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4号令)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3号令)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7号令)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6号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incoterm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incoterm
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提交仲裁或诉讼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 题,双方可以选择提 交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诉讼程序
根据仲裁或诉讼程序 进行,最终由仲裁员 或法官作出裁决。
执行裁决
裁决作出后,双方应 遵守并执行裁决结果。
05
Incoterms的未来发展
国际商会修订Incoterms
国际商会定期对Incoterms进行修订,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变化和法律 环境的发展。
02
DDP(Delivered Duty Paid)是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 承担所有税费和保险费用。
术语解释
• Incoterms中的每个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规则,包括买卖 双方的责任、风险划分、费用负担等。这些规则为买卖双方提 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减少争议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变化, Incoterms不断适应新的贸易实 践和法律环境,以保持其与时代
同步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Incoterms的制定和修订得到了 全球商业界的广泛参与和认可, 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
要的促进作用。
Incoterms的使用范围
Incoterms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货条件和责任的划分。
它不仅适用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条件,还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单证、运 输和保险等环节。
通过使用Incoterms,买卖双方可以更加明确地约定交货条件和责任,减少交易纠 纷,提高交易效率。
02
Incoterms的主要规则
贸易术语的分类
贸易术语分为四组,分别是EXW、FCA 、CPT、CIP、DAT、DAP和DDP。每 组术语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规则。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 买卖法第一节incoterm

2010年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新变化

2010年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新变化

2010年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新变化发表时间:2011-04-10 21:34:00 阅读次数: 1195 所属分类:国际贸易法[转]国际商会正式发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ICC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 10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其于近期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 2010。

这标志着被经贸界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即将被新版本所取代。

新版本将于201 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 2000的关系:虽然Incoterms 2010 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 ms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 2000就自动作废。

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实施之后并非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 2000甚至Incote rms 1990。

外贸人员应该学习掌握Incoterms 2010新的规则。

但是,外贸人也无须过于担忧。

首先,贸易一线的人员没有必要担忧,未来的两三年Incoterms 2000仍然会是贸易合同的主角;法律界的法官、律师们更无须担忧,Incoterms 201 0纠纷两三年之后才会大量出现。

但是司法考试的同学们明年要特别注意了,因为不出意外的话明年司法考试的大纲会将Incoterms 2010列为司考内容。

Incoterms 2010主要变化:1. 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

2010-Cases on CISG 复旦大学国际贸易法案例

2010-Cases on CISG 复旦大学国际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教学案例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陈治东教授编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1(法律适用)卢森堡阿贝德钢铁集团公司与镇江市路达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苏民二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森堡阿贝德钢铁集团公司(TRADE ARBED PRIVATE LIMITED 以下简称阿贝德公司)该公司上海代表处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038号梅龙镇广场1910号法定代表人Mr.Patrick Seit,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陈国庆,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路达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265号江茂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依星,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贝德公司因与路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镇经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阿贝德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国庆,被上诉人路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毛依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因本案卖方是卢森堡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案所涉合同的买方是中国法人,合同亦是在路达公司与阿贝德公司驻中国代表处之间签订的,合同签订地在中国。

路达公司的进口代理人海企公司开出信用证的行为构成履约行为,而该行为也发生在中国。

因此,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应是中国法律。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原告路达公司以中国法律为依据提起诉讼,被告阿贝德公司亦引用中国法律进行抗辩。

在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出判决后,阿贝德公司和路达公司在二审过程中也未对适用中国法律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双方对此已经共同接受。

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与示范

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与示范

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与示范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广泛的法律规定与示范的关注。

这些法律规定与示范旨在促进跨境贸易的公平、自由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与示范进行探讨。

一、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国际协定、国际组织的制定的规则和国家立法。

国际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和世界领域贸易协定(World Trade Agreements)等,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包括贸易保护主义、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等。

贸易保护主义是指国家通过采取关税、配额和非关税壁垒等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

非歧视性原则要求国家在对待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时不得进行歧视。

最惠国待遇则是指一国对于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必须给予与最惠国相同的待遇。

国家立法也是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根据自身的国情和经济利益,制定了一系列国内法律用以规范和监管国际贸易活动,如关税法、海关法和贸易法等。

二、国际贸易的法律示范国际贸易的法律示范主要包括国际案例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案例是指已经发生并被司法机关认可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案例。

通过研究这些案例,可以了解和借鉴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实践经验,避免类似争议的再次发生。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指各国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而建立的机构和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是最具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该机构通过听证、调解和裁决等程序,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并依法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国际贸易的法律示范还包括国际贸易中的最佳实践,如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和纠纷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各方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明确义务和权利,并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术语知识培训

国际贸易术语知识培训
(4)DAT、DAP和DDP的区别: DAP+卸货=DAT DAP+进口清关=DDP
(二)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
1.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1)基本含义:“船边交货”,指卖方将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
指派的船只的船边即完成交货。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 为界。 (2)双方义务: A. 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交货 义务;通知;提供交货证明;查对、包装、标记;协助义务。 B. 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受领货物; 通知;接受交货证明等单据;装船前检验;支付卖方因协助而产生的 费用。 (3)注意事项: a. 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则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 仍在船边交货。 b. 船边可以是码头、驳船或是靠近船边的其他任何地点或运输工具。 c. 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风险也 自此时转移给买方。术语+指定地点,如FCA PVG AIRPORT, 即浦 东机场交货。 (2)双方义务 A.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交货义 务;通知;提交相关文件;查对、包装、标记;协助义务。 B.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和保险合同;受领货 物;通知;接收交货证明;装船前检验;支付卖方因协助而产生的费 用。 (3)注意事项: a. 卖方的交货义务:如果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卖方则有义务负责将 货物装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安排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其交货义务;如 果交货地点是其他地点,卖方则有义务将货物运输到该指定地点使货 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支配之下,即完成其交货义务。此 时,卖方无卸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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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中国卖方与德国买方于2000年11月2日订立买卖合同一份。

合同规定:花生仁5000吨,750美元/吨CIF汉堡,集装箱运输。

支付方式:信用证付款,买方在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将信用证开给卖方。

2000年11月8日,卖方收到买方提供的开证申请书副本,规定装船日期为11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至11月20日,卖方应提交货物抵运目的港的单据。

卖方认为申请书中的装船期及有效期规定得太短,要求将装船期和有效期分别延至11月20日和12月5日,并取消以运抵目的港日期单据为结汇单据这一不合理条件。

买方表示同意卖方上述要求,承诺做相应修改。

但之后,买方又以卖方的修改要求不尽合理和卖方拒绝装货为由,通知银行停止了对信用证的修改。

卖方遂宣告合同无效,而当时花生仁的市场价已跌至700美元/吨。

中国卖方不得不以CFR马赛/600美元/吨的价格计算将花生仁转售给第三方。

随后,中国卖方要求德国买方赔偿全部损失。

德国买方辩称,其已经按照买卖合同开立了信用证,故没有违反合同;而且假定违反合同,买方因信用证开立事项违约,仅需承担合同总金额3%的赔偿。

中国、德国都是CISG的成员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约定解决争议应适用的法律。

问题
1、请判断双方合同约定采用CIF价格术语是否合适?
2、德国买方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涉及到开证日期、装运日期和信用证有效期,这份信用证是否可接受?
3、中国卖方提出修改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是否合理?
4、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交货?
5、假定德国买方系违约方,中国卖方索赔的损害赔偿额如何计算?
案情
中国广州A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件:FOB广州,D/P见票后60天。

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指定的承运人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

承运人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正本一式三份,交A公司。

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载明货物“凭B公司指示交付”。

收到正本提单后,A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中国银行办理托收业务。

代收行向B公司提示单据,B公司在汇票上进行了承兑并取得了正本提单。

然而,在汇票到期时B公司却拒不付款。

由于B公司到期拒付,代收行通知了托收行中国银行。

A公司经向承运人查询货物时获悉,承运人已按联运提单所载“凭B公司指示交付”的指示,根据B 公司的指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C公司提走。

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

但是由于承运人已经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

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

问题:
1、本案当事人采用FOB价格术语和D/P60天的支付方式,你认为是否合适?是否会产生风险?
2、如果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负责运输,卖方是否可以在提单的记载方面有所限制,使卖方在一定程度上对货物有所控制?
3、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P at 60 days sight)对卖方有什么风险?为什么?
案情
2000年5月美国进口方与中国江西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洛杉矶,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2000年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告知,其中有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低5%。

中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将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中方还是作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

为此,中国出口方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

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

利息损失只赔偿50%,理由是其只承担一部分责任,另一部分损失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造成的;对于其他货物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其无关。

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办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

出口方实际失9.5万美元。

问题:
1、本案中卖买双方选择使用CIF术语是否合适?
2、结合本案背景,你认为什么术语更为合适?为什么?
案情
瑞士卖方和中国买方以CIF术语签订了一笔10,000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6月20日以前,目的港为广州黄埔港。

中国买方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瑞士卖方开出了信用证。

瑞士卖方也在1993年6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货物。

货物装上船后不久,瑞士卖方以传真通知中国卖方“装运给贵公司的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0,000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

”中国买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卖方“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

”瑞士卖方回复传真称:“该船将先靠黄埔港”。

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而先靠了厦门港,并且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一个月才驶往黄埔港。

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贬值,中国买方需要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出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导致中国买方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0,000美元,还要赔20,000美元,共计损失100,000美元。

中国买方在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瑞士卖方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银行拒付货款。

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后,中国买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停靠黄埔港”的承诺,加之人民币贬值,即使买方接受该批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宣布拒收该批货物。

由于中国卖方拒收货物,承运人运载的货物不能按时卸货,瑞士卖方不得不承担滞期费40,000美元,并将货物转卖给另一货主。

瑞士卖方认为,在CIF合同下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把货物装上船,已经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其所能控制。

因此,瑞士卖方认为中国没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其滞期费损失。

中国买方以卖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并要求瑞士卖方承担其逾期利润的损失。

问题:
1、卖方是否完成了交货义务?
2、双方是否修改了买卖合同?瑞士卖方是否表示船舶将先停靠黄埔港是否构成了对合同的修改、或者卖方对买方的附加承诺?
3、中国买方是否有权拒收货物?
4、瑞士卖方是否有权向买方索赔滞期费?中国买方要求索赔预期利润的要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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