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堤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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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了科学、合理、公证、安全有序地实施兴宁市和山河(国道至东沟段)堤防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在未说明时,简称合同),保证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由监理人制订本监理实施细则,并通知承包人执行。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和合同承包人都应遵照本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在本监理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监理人需要修改本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将修改结果提前7天时间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要求修改本监理实施细则时,承包人应将其修改意见提前7天提交监理人以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并由监理人将修改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一、编制依据:

本监理实施细则依据为兴宁市和山河(国道至东沟段)堤防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国内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XNHS-SG-01编写而成。(以下简称《细则》),其规定对合同不构成变更。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仅适用于兴宁市和山河(国道至东沟段)堤防改造工程的施工。

三、监理人的组织和授权

监理人委任张向奎为兴宁市和山河(国道至东沟段)堤防改造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项目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包括:

1、总监理工程师受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中心的委派,是现场监理部建设监理的全权负责人,组织领导现场全体人员开展监理业务。

2、全面掌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熟悉合同文件,

有效地组织开展现场合同管理工作。

3、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发布开工、停工、复工指令。

4、代表监理人参加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关于供图协议的商定和签订,签发提交给承包人的各种施工图纸。

5、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

6、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参加的生产协调会,和有关工程的各种重要会议。调解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

7、签署工程变更等有关文件,签署监理人发出的各种重要通知和函件。

8、审查、确定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9、组织研究有关索赔、调价及合同纠纷,并进行妥善处理。

10、主持分部、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证书;审批承包人编制的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及签署工程竣工证书,办理工程移交;签署工程缺陷责任书。

11、审核批准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进度付款申报表,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2、审定监理部向发包人提交的监理周报、月报。

13、负责向委派单位(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中心)及上级监理主管部门汇报工程监理工作。

14、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托监理工程师履行以上各项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靳杰锋为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在施工现场代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赋予的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赋于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下列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包括:

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

2、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测量基准点、基准标高;

3、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4、根据合同规定监督承包人的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承包人的人员安排、设备使用、材料使用、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等;

5、依据合同监督工程质量,•进行工程质量的认证和否决,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6、根据合同控制施工进度,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工程进度情况;

7、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计量,•确认承包人的工程计量结果,并报总监理工程师;

8、监督承包人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并就施工现场存在的施工安全和环境问题尽快上报总监理工程师;

9、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10、按日做好监理日记并监督承包人的施工日记、试验室记录;

11、受总监理工程师安排调查索赔事件;

12、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撤换不称职的承包人工作人员;

13、负责下达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收签并上报承包人提交监理人的申请;

14、参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工程质量处理、安全处理工作;

15、参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对于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决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有权确认、修改或否决。

总监理工程师对其委任及其授权修改时,应书面通知有关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负责本工程的监理人员及职责分工情况

四、适用工程范围内使用全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名称、文号:兴宁市和山河(国道至东沟段)堤防改造工程施工除应符合合同文件的技术规范及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94)》、《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202-8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SDJ213-83)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五、发包人为该项工程开工和正常进展应提供的必要条件: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时限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已商定。

第二章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

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

1、根据合同规定及现场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在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并由承包人签收。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后应尽快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三份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以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监理人员检查完承包人的开工条件后,可做出同意开工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完善开工工作的决定。如果同意开工,总监理工程师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上签字,返还承包人一份并抄报发包人一份。

2、在开工报告得到监理人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工程师应就施工场地、测量基准点、基准标高向承包人办理移交。承包人应尽快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监理工程师。

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在收到本监理实施细则的2天内,指派一名施工现场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和与监理人的日常联系,并将这一委任书面提交总监理工程师,以得到监理人的同意。承包人的施工现场经理应在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其委任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施工人员质量守则》、《施工人员安全与环境保护守则》以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施工现场经理应保证《施工人员质量守则》和《施工人员安全与环境保护守则》在施工人员中贯彻落实,承包人要求更换其施工现场经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征得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指派一名现场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并将这一委任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以征得同意。承包人要求更换其现场安全员时,应以书面形式征得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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