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安全费用提取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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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分公司安全费用提取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四条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国家“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其提取金额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五条公司有关项目(工程)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矿山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其中露天非金属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二)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三)危险化学品等特殊物品的储存及运输按照其价格的1.5%提取。

第六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安生部应建立公司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进行全面领导管理,并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第九条财资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第十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

况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公司应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安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安生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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