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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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我国通过行政立法建立起网络侵权纠纷“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今后,权利人认为网站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新条例7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日前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政府网昨日全文刊发《条例》,并就一些热点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

《条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过,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8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条例》要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被禁止。

条例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方面关系亟需调整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上网计算机4560万台,网络用户超过1亿人,互联网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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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一、本文概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在信息时代背景下,针对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版权保护等问题制定的重要法规。

其中,“避风港”规则作为该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保护中的责任与义务,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避风港”规则的效力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简要介绍“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地位。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阐述“避风港”规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操作及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避风港”规则在版权保护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提供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避风港”规则概述“避风港”规则,又称为“安全港”规则,源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

这一规则主要是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在特定情况下提供版权侵权的免责保护,以防止他们因用户上传、分享的内容而陷入无休止的版权纠纷。

其核心理念在于,只要ISP满足一定条件,如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或阻止用户访问,就不应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在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引入了类似的“避风港”规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根据该条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且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那么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运营环境,有助于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避风港”规则并非绝对的免责金牌。

在实际操作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仍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版权内容的合法传播,如建立版权管理制度、加强用户教育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中国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个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范围、保护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下面我们来逐一解释。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上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播放等独占权,也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的独占权。

这项权利满足下列条件:1. 作品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

2. 作品是创作性的。

3. 作品有独立的版权基础。

4. 作品已经合法发布。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软件等。

同时,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包括数据下载、浏览、搜索等方式。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1.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2.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版权保护制度。

3. 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增强版权保护的自觉性。

四、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信誉。

3. 公开道歉。

4. 交付违法所得。

5. 向作者支付稿费。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项重要法规。

我们要遵守这个法规,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

同时,在信息网络上,也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侵权行为,妥善维护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每日一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内容及意义

【每日一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内容及意义

【每日一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内容及意义内容《条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区分了着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为产业加速发展做好了法律准备。

一、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无须征得着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

合理使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

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引用、复制、表演、翻译与广播等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绍与评论、新闻报导、教学与研究、公务使用、陈列与保存等各个方面。

引用须具备以下条件方为适当:第一,与引用的目的相符合。

即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报道,并注明出处,不能与自己的作品相混同。

第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如果从引用部分就可以完全了解整个被引用作品,则不能称之为适当。

第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着作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除外。

此外,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声音超过1分钟;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不超过30秒。

使用作品的数量不多但属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侵权;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构成侵权。

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法律采取着作权限制手段保障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

同时合理使用即充分发挥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协调了公众使用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公共领域的作品(指已丧失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排除领域的作品(指具有公务或公益性质的作品,如法律法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时事新闻等)、不具备着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以上三类称之为非“专有区域作品”,不是着作权客体意义上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在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阐明立法目的,是我国立法的通常做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亦不例外。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的。

条例的立法宗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数字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产生了一种全新的更为快捷的作品创作方式和传播途径,一方面为公众获取和使用作品提供了便利,促进了人类的思想交流;同时,也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

在网络环境下,如何规范作品等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召开外交会议,通过了《版权条约》(WCT)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以下统称互联网条约),对规范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保护进行了协调。

此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纷纷调整立法,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给与充分保护。

我国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在《著作权法》修订前,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即已通过判决认定,在互联网上传输数字化作品是一种使用作品的行为,应当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的范围。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上的信息作品、信息内容、信息服务、信息资源等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保护网络信息的创作、出版、传播、使用权益,维护网络信息的利益和正常秩序。

第四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五条国家实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关部门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第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网络上的作品著作权;(二)信息网络上的专有权;(三)信息网络上的复制权;(四)信息网络上的发行权;(五)信息网络上的表演权;(六)信息网络上的播放权;(七)信息网络上的改编权;(八)信息网络上的翻译权;(九)信息网络上的衍生权;(十)信息网络上的解释权;信息网络上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在许可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未经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第九条国家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

第十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坚决打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对不能协商、调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信息网络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机制,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

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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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p e dn fr t ntr u hNewok f ra igI o mai o g t r ” S n o h同 于第六
条所 规 定 的合 理 使 用 ,本 文 姑且 称 之 为 “ 合 理 使 准
用 ” 。
1 《 条例》第七条是 “ 准合理使用”条款
合 理使 用制 度作 为一 种著 作权权 力 限制制 度 是被
《 条例》第七条反映 了现代著作权法版权 过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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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媒介进行信息传播的权利。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传播媒介,将作品、表演等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传播包括原本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主要基于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著作权人享有,同时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范围1.信息传播: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传播,包括通过网站、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2.信息复制:著作权人可以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对作品进行复制,包括对整个作品的复制以及对作品的部分复制。

3.信息发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发行,如通过网络音乐平台、电子书籍销售网站等方式进行作品的发行。

4.信息出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出租,如通过在线视频平台对影视作品进行出租。

5.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如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音视频作品的传输。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1.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下面将对我国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汇总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以及个人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义务。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二、《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法律,也包含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用户信息。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明确了用户有权拒绝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网络用户信息的保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非法收集、使用用户信息。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明示同意原则,用户必须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保护行为,我国还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办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程序、要求,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也包含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用户有权拒绝提供个人信息。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网络安全管理要求,要求网站、应用等电子商务平台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综上所述,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到《电子商务法》,这些法律法规为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必知知识

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必知知识

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必知知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法律法规也日益重要。

对于互联网从业者和普通用户来说,了解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互联网法律法规的一些必知知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网络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从业者和普通用户需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从业者在收集、使用和存储用户个人信息时,需要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并且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2. 网络安全责任:互联网从业者需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

3. 网络数据安全:互联网从业者需要对用户的网络数据进行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销售或者泄露用户的网络数据。

二、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电子商务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从业者和普通用户需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商品信息发布:互联网从业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时,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者欺诈消费者。

2. 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从业者需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益,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交易安全保障:互联网从业者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交易纠纷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互联网信息传播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网络传播秩序。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从业者和普通用户需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著作权保护:互联网从业者在传播他人作品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读
权纠 纷 案件适 用 法律 若干 题 的 解释 》 ,2 0 年5 0 5 月 日实 施 ≮互联 M 著 作权 行 政 保护 办法 ≥ ,2 0 年5 0 6 月颁 布 、 月 1 正式施 行 《 息 网络 传 播权 保护 条例 ≥等 ,这 一 系 列法 3 1 信
主 要 用于 提 供 网络 服 务 的 计算 机 等 没备 ;构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刑 事责 任 ” ;第 l 条 规 定 “ 过信 息 网 络提 供 他 人 9 通 的 作 品 、表 演 、录 音 录像 制 品 ,获得 经 济 利益 的 ” , “ 由 著作 权 行政 管理 部 f 予 以警 告 ,没 收违 法 所得 ,没 收 主要 J 用于 避 开 、破 坏 技术 措 施 的装 置 或 者 部件 ;情 节严 重 的 , 可 以没 收 主要 用 于提 供 络 眼 务的 汁算 机 等 设 备 ,并 可处
『 容 纠纷 的 1 , . 太 J 9 g
页 纠纷 的7 , 站 链 接 纠纷 的3 起 起
针对 甘益 严 重 的 网络 著 作 权 纠纷 ,政 府 出台 了一系 列法 律
法 规 一1 9 年6 1 布 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著 作 权 法 9 1 月13颁
据情 况 承 担停 止 侵 害 、消 除 影 响 、赔 礼道 歉 、赔偿 损 失 等
类 型之 一 《 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其进 行 了 界 定并 明 确其 处 罚方 式 条

《条例 第2 : “ 利 人享 有的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受著 作权 条 权
法 和本 条例 保 护 一除 法律 、行政 法规 另有规 定 的 外 ,任 何 组 织 或 者个 人 将他 人 的 作 品 、表 演 、录 音 录像 制 品 通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提 供 ,应 当 取 得 权 利 人 许可 ,并 支 付 报 酬 :”据 此 ,除 法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 外 ,网络转 载 必 须取 得 权 利人 许 可才 视 为 合法 ,否 则就 构 成侵 权 对 于 刚络 转载 的侵 权 处 理 , 《 例 》第l 条规 定 , “ 过信 息 M 络 擅 自 条 8 通 向 公众 提供 他 人 的 作 品 、表 演 、录 音 录像 制 品 的 , “ 根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网络上的知识产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影响。

一、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介绍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针对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等内容,并对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权益,鼓励原创作品的产生与传播。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对网络传播权保护的专门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和权利人的权益,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者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保护网络版权具有重要意义。

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专门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保护了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4. 《互联网行政管理办法》互联网行政管理办法是对互联网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落实网络版权保护的措施,加强版权监管与执法。

二、法律法规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影响1. 加强了版权保护意识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宣传,人们对于网络版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加强。

网络用户越来越注重版权问题,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不法性,并自觉维护自己的创作权益。

2. 提高了网络版权保护的有效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了网络版权保护的力度,对于盗版、侵权等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这有力地遏制了一些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了网络版权保护的有效性。

3. 推动了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了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技术手段。

水印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等应运而生,有效地防止了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

4. 加大了版权维权的力度法律法规的健全增强了版权维权的信心。

版权持有人可以依法向侵权主体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信息网络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该条例包括对信息网络传播的监管,也包括对信息网络传播者的责任和义务。

在信息时代,信息网络传播已成为人们获得信息和沟通交流的主要方式。

然而,信息网络传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传播有害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泄露商业机密等。

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信息网络的安全稳定,国家必须对信息网络传播进行合理的监管和管控。

信息网络传播监管方面,条例规定了国家对信息网络传播的监管机构、监管授权、监管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监管机构统一管理网络传播媒介和相关机构,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监管授权方面,国家对网络传播媒介、网络应用程序和网络传播行为等方面的监管授权和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

监管方式方面,条例规定了国家对媒介、行为、程序等方面的监管手段和方式,包括预防性、惩罚性、教育性等。

信息网络传播者的责任和义务方面,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者应该遵守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包括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不得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对他人隐私要保护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网络平台运营者、网络社交媒体运营者、个人网站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强调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要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此外,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还包括内容监管和技术保障两大方面。

内容监管方面,国家要对网络传播内容实行严格监管,禁止传播不正当、违法、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同时还要对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查。

技术保障方面,国家还要建立信息安全保障的技术体系和保护机制,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顺畅实现。

总的来说,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对于信息网络传播的监管和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该条例的推行和落实,努力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的管理和监测,确保信息网络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群众和企业也应该积极配合和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共同推动信息网络发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法规之一,于2013年底颁布实施。

该条例旨在明确信息网络传播者和权利人的权益,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下面,本文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及内涵《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关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和制作、传播与其有关的其他材料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信息网络为媒介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二是制作、传播与作品有关的其他材料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创作成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信息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三条明确了信息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

信息网络著作权人享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合理报酬。

信息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了作品的传播权和署名权。

作品的传播权使著作权人有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发表、转载、展示等;署名权则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公开署名,以及署名的方式。

三、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准入和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准入和使用的原则。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网络传播作品。

准许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以协议的形式进行许可。

但在部分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合理的使用,如合理引用、新闻报道、教学研究等。

四、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要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包括定期巡查和技术措施等。

如果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他们提供的服务被用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并及时通知著作权人。

五、行政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保护着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着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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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六)()著作权法规最新著作权法最新著作权法条例著作权处罚办法著作权解释作品转载的规定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提示]本条规定了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合理使用。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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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七)()著作权法规最新著作权法最新著作权法条例著作权处罚办法著作权解释作品转载的规定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当事人另有约定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提示]本条规定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

[注意]1.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合理使用的要件:其一限制服务对象――仅为本馆舍内;其二限定作品――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及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

2.所谓收藏版本应当是图书馆等购买的合法发行的数字化作品,并非是其根据原有纸质作品自行数字化产生的作品。

3.所谓陈列或保存版本是特定条件下,图书馆等可将相关作品自行数字化复制产生的作品。

[讨论] 本条能否成为数字图书馆的避风港?本条例公布后,有人认为,该条解决了数字图书馆的法律问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明确界定,即该条是数字图书馆的避风港。

笔者认为,该条能否成为数字图书馆的避风港,关键在于数字图书馆的性质是否具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认定。

从本条例相关内容讲,商业用途的数字图书馆,如超星、书生等仍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即使是公益性或非商业性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作品,也应当限定在确定的受众范围不得任意扩大,并且须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信息泄漏损害著作权人利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十四).doc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十四).doc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十四)()著作权法规最新著作权法最新著作权法条例著作权处罚办法著作权解释作品转载的规定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

视听禁止转载的法律规定(3篇)

视听禁止转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视听作品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载体,其传播速度和影响力也随之增强。

然而,未经授权的视听作品转载行为也日益增多,严重侵犯了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视听作品的传播,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视听禁止转载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视听禁止转载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视听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概念1. 视听作品著作权视听作品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视听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视听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专有权利。

2. 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指以声音、图像或者声音与图像结合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录像制品、录音制品等。

视听作品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和科学性,是文化创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视听禁止转载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视听禁止转载的规定如下:(1)著作权人对其视听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视听作品。

(3)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重要法规,其中对视听禁止转载的规定如下:(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权利。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作品。

(3)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视听节目管理条例》《视听节目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视听节目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对视听禁止转载的规定如下:(1)视听节目制作单位、播出单位、网络传播单位等应当依法取得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传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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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我国通过行政立法建立起网络侵权纠纷“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今后,权利人认为网站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新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日前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政府网昨日全文刊发《条例》,并就一些热点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

《条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过,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8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条例》要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被禁止。

条例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方面关系亟需调整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上网计算机4560
万台,网络用户超过1亿人,互联网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制定该《条例》,即为处理好这三者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群众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

■条例解读
1不禁止用户临时复制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条例》应当对临时复制作出规定。

经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禁止临时复制的症结是制止终端用户在线使用作品,而禁止终端用户非营业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国际上对禁止临时复制有很大争议,在互联网条约制定过程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明确反对禁止临时复制,由于各方争执不下,互联网条约没有规定禁止临时复制;而且,作为授权立法,《条例》也不宜对著作权法未授权的临时复制作出规定。

因此,《条例》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

2网络服务提供者四种情况免责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称,为促进网络产业发展,有必要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风险。

《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四种免
除赔偿责任的情形: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只要按照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服务,不对传输的作品进行修改,不向规定对象以外的人传输作品。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信息向服务对象提供的,只要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影响提供该作品网站对使用该作品的监控、并根据该网站对作品的处置而做相应的处置。

第三,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

但是,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侵权仍链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八种情形可不经许可不付酬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但属于下列8种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
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4建立“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条例》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很小,在现实中缺乏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的必要性。

为此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侵犯其权利或者删除、改变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可以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书面通知,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并转告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认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还可以恢复与该作品的链接,同时转告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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