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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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与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征收方法多样性——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税收调节特殊性——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与消费税双重调节;

5、转嫁性——消费者承担。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了解)

四、征税原则(瞧瞧,便于理解税目)

(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与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与消耗不可再生与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第二节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单位与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她单位与个人。

1.境内:起运地/所在地在境内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与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

二、纳税环节

一、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10档:1%~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提示】注意啤酒的2档税率规定

3、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只适用于卷烟、白酒

二、最高税率运用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生产+批发)【每条200支】

(二)白酒——①定额税率:每斤0、5元,②比例税率:20%

(三)啤酒——从量定额:按出厂价(含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

第四节计税依据

一、从量定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某酒厂主要生产白酒与其她酒,现将白酒与药酒各1斤组装套装,白酒80元/斤,药酒100元/斤,组装套装每套不含税价格为200元。

答: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0%+2×0、5=41(元)

二、从价定率——销售额的确定:①含消费税而②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一)应税销售行为

有偿转让换取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

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

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中间人作为奖励与报酬

自产自用→其她方面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委托加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不包括

(1)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购买方

(2)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同增值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换算

【注】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就是一致的。

3、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包装物→一起销售→均征收消费税

(2)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包装物押金

【注意】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白酒、啤酒特殊规定】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按价外收入处理。

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举例说明: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公式】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3、孰高原则: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征税。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四)用于以物易物(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留抵】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2、其她应税消费品——省级国税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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