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公司控制权之争共24页文档
公司控制权之争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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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四、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的法学意义
1 第一部一分、上问市题公的司提相起关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 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3 第三部分 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三种模式 4 第四部分 我国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五个路
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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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起 宝万之争 宝能系二级市场举牌南玻A,清洗公司董事会 宝能系二级市场举牌格力电器 结论:由投资的天使沦为资本市场门口的野蛮 人
公司控制权或者说控制权本身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概念, 其贯穿了公司决策形成的全过程并在公司治理制度中得以充分 体现。
自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 这一命题后,法学界就开始了对公司控制权的法学解读。毋庸 置疑,公司控制权的概念应该得到法学界的认可,但作为一个 来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公司控制权概念要想真正与我国公司 法兼容还需要对公司的法人性做相对化的理解。
综上,公司控制权意味着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人 事的任免权和对公司财产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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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一、公司控制权概念界定
2、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
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是指:创始人一人或多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 对公司的人事、财产、经营管理施加控制性影响的权利(力)。
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处于创业初期的公司而言 尤为重要。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决策的高效率、管理的高水 平,同时帮助股权众筹公司形成并传承良好的企业文化,促进其在激烈 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公司控制权之争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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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三种模式
一、交叉持股模式
Ø 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基于特定目的相互持有对方发行的股份 从而形成彼此投资的现象。
最初,交叉持股作为一种防止恶意收购的策略被日本很多企业采用,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法律对交叉持股的限制,日本公司间的交叉持股现 象逐渐衰退,直至2007年为限制外国公司以交换股权的方式对日本公司进 行并购,日本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又多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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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维持的三种模式
一、交叉持股模式
2、交叉持股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1)交叉持股会造成资本空洞化。如果两个公司之间采取的是交叉 持股,事实上只是同一资金在两个公司之间来回流动,但每流动 一次都会导致两个企业同时增加资本额,事实上两个公司的净资 本根本没有增加,因而产生了虚增资本,使得公司资本空洞化。 2)交叉持股作为大股东控制权维持的一种方式,同样也可以是大 股东用来操纵股东会、董事会,削弱其他股东对公司行使权利的 方式。我国公司法目前并未对交叉持股公司相互所持股份的表决 权行使进行限制,创始人利用手中的表决权优势可以轻松控制公 司的股东大会,同时也会导致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不能发挥效用 ,可能会使公司陷入治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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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控制权之争概述 二、公司控制权相关概念界分
2、名义控制权与实质控制权
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 名义控制权与实质控制权是以控制权作用的发挥为标准进行 的划分。有的股东拥有控制权但怠于行使,导致控制权无法 发挥应有的作用,此类股东的控制权为名义控制权。相反, 能够对公司的决策制定等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控制权为实质控 制权。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中小股东手中的控制权极 易沦为名义控制权,实质控制权掌握在公司的管理层手中。
企业创始人和投资人控股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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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业企业创始人和投资人控股权之争【相关资料】案例1:雷士照明风波近日,$士照明突然宣布创始人吴长7工辞去公司所有职务,与此同时赛富业洲创始合伙人阎篆接任董事长,这被外界认为是风险资本在和创始人争夺公司控制权中胜出。
这不禁让人想起之前的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被资本逼宫。
为什么公司创始人会突然失去公司控制权?外国投资人是如何一步步夺权成功的?企业引入风险投资是否真意味着引狼入室”?背景:1998年,吴埒工出资45万元,杜刚、胡永宏各出资27.5万元,创立$ 士照明。
2010年5月20日,雷士照明以每股2.1港元的发行价格顺利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募集资金近15.3亿港元。
软银赛富成为$士照明第一大股东,股份比例为30.73%,超过吴长7工29.33%的持股份额。
创始人分家引入风险资本:2005年,吴长7工和公司两位创始人就公司经营发展理念出现分歧,吴长7工被迫让出董事长职位。
随后,戏剧性的一幕上演,全体经销商倒戈”,要求吴长7工重掌企业。
经过投票,其余两股东被迫各拿8000万元离开。
吴长7工这次反败为胜,保住了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
当时$士照明拿不出1.6亿元现金,于是只好融资补足缺口。
这时,找钱成了吴长7工最重要也最头疼的事情。
吴长7工接受了毛区健丽以994万美元入股$士,占股30%。
这样他就借助资本的力量,用股权作为交换解决了与创业股东之间的纠纷。
$ 士为扩展业务和顺利上市,甚至不惜让出第一股东,引入投资者。
此后赛富业洲成为第一股东。
就这样资本和公司创始人进入了蜜月期,但是也埋下了几年后吴长7工被迫出局的隐患。
2010年5月,作为内地唯一与国际资本结合的照明企业,$士照明在外国资本的扶持下成功在香港上市,吴长7工与资本的友好关系在这时达到顶点。
上市之时,吴长7工对资本的好感仍然溢于言表,也不怕失去控制权,因为他自认为会给投资机构赚钱,投资机构在公司经营上离不开他,可以安枕无忧。
风云突变资方逼宫今年5月25日,$士照明突然宣布,吴长7工因个人原因已辞任董事长、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首席执行官,并辞任公司董事会所有委员会职务。
关联交易案例
![关联交易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61ffd3aa32d7375a417804f.png)
关联交易的案例小股东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等诉恒通公司利用控股优势地位以低值高估的房产向公司抵债属关联交易要求确认其侵权并赔偿公司损失案【案情】原告: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
原告:上海浦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
被告: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
第三人: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南公司)。
第三人新江南公司系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被告均系新江南公司的投资股东。
在新江南公司8000万元股本金中,被告恒通公司持有股份4400万元,原告房地产公司及国投公司分别持有1450万元、400万元。
1997年5月4日,新江南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任命恒通公司张少杰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张少杰董事长提名任命恒通公司石桂祥为总经理。
其后,恒通公司向新江南公司借取了大量资金。
1998年8月20日,恒通公司、新江南公司签订《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确认恒通公司至1998年6月30日结欠新江南公司3971万元,新江南公司同意恒通公司以深圳上水径工业区厂房、宿舍作价抵偿,抵偿房产包括上水径工业区第13号厂房2-5层7724.4平方米、作价1390.392万元;第10号宿舍楼4900平方米、作价1274万元;第9号宿舍楼2-8层4400平方米、作价1144万元;第12号宿舍32间872.64平方米、作价226.8864万元,共4035万元。
房产与债务冲抵后的余额64.2784万元作为过户费用等。
签订协议后,第13号厂房于11月6日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查封,并于2000年4月27日强制执行给海南广州民航贸易公司。
其余房产由恒通公司于1998年12月24日过户给新江南公司。
新江南公司1998度财务工作报告提及“与恒通公司进行了债权债务处理,恒通公司将位于深圳上水径工业区厂房7724平方米、宿舍10170平方米共计作价4035万元抵偿所欠公司债务。
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如何撤换总经理实操经验和典型案例
![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如何撤换总经理实操经验和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15bb6c75561252d380eb6e77.png)
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如何撤换总经理?实操经验和典型案例法客帝国所有文章版权清洁,欢迎↑订↑阅↑在后台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投稿:27588775@公司控制权争夺之“撤换总经理”作者和来源|唐青林张德荣李斌摘自新书《公司保卫战》经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注明延伸阅读:??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7典型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整全文,为什么还不公布???最高院公报: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双方的责任应如何分担???注意!最高法院:担保合同也可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这下终于明白了!担保合同是否可以在担保责任之外,约定担保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重磅!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2017)??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7典型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整全文,为什么还不公布?编者按:公司控制权是每一个企业家都应当关心的问题,企业家对公司控制权的掌控程度,既关乎企业家的成败荣辱,也可影响到公司的生死存亡。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自己辛苦抱大的孩子被别人抢走的情况。
鉴此,企业家及为他们服务的律师必须关注:公司章程的条款如何设置;股东权利如何实现及限制;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及限制;公司证照、人事权争夺的危险如何避免。
如何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获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张德荣律师、李斌律师根据公司控制权律师实务多年总结的实战经验,结合国内百余公司控制权领域的真实实战案例,编写了《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近日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公司股权纠纷案-精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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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案原告谢民视因与被告张瑞昌、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民视诉称:原告与被告张瑞昌原为大学同学,张瑞昌提出将其在被告金刚公司中的20%股份转让给原告。
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原告按张瑞昌提出的价格,先后向金刚公司汇入40万美元,以投资人身份被列名为金刚公司的副董事长,但一直未参与金刚公司的经营管理。
1999年9月原告应邀暂时管理公司时,才发现张瑞昌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将其许诺投入的211万美元现汇及价值89万美元的生产设备注入金刚公司,而是将原告投入的资金当作他个人出资进行验资,并且在经营管理期间还有违规操作及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为此,原告向张瑞昌要求退出金刚公司,由张瑞昌按原价收购其出让给原告的20%股权。
张瑞昌表示同意,并与原告达成协议,草拟了《股权让度协议书》,但在行将签约时,因张瑞昌变更付款条件,致签约未成。
双方又确定以金刚公司董事会决议案的方式代替股权转让合同。
2000年3月13日,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决议案(以下简称“3.13决议”),同意原告将金刚公司20%股权以4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瑞昌;同意在决议签署后两日内,将公司购买的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作价421145元人民币过户给原告,同时将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出售款中的150万元人民币先支付给原告,余款由金刚公司向原告开出远期银行汇票每月支付一次;若有任何一期透支或被退票,原告有权主张全部未到期债权。
由于张瑞昌实际是金刚公司的全额投资人,因此张瑞昌对原告的付款行为,即为金刚公司向原告的付款行为。
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原告即离开金刚公司,张瑞昌也已经向员工宣布了原告退股的消息。
而张瑞昌并未将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金刚公司也未向原告开出远期银行票据支付余款。
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已经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冲突案例分析
![公司股东冲突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c14494c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74.png)
公司股东冲突案例分析标题:公司股东冲突案例分析:Y公司内部股东权益之争时间:2008年至2009年(包含以下具体事件的时间)事件背景:Y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5年的制造业公司,主要业务为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
该公司的股权结构分为A股和B股,其中A股为公司的创始人及管理层所持有,B股则由外部投资者持有。
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该公司发生了一系列涉及公司股东权益的冲突。
事件一:2008年初的股权转让时间:2008年1月2日公司A股股东刘先生与B股股东张先生之间发生矛盾,刘先生决定将其持有的5%的A股转让给公司外部投资者李先生。
刘先生的这一举动引起了张先生的不满,后者认为刘先生的转让是为了垄断公司股权,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件二:B股股东集体维权时间:2008年3月10日张先生作为公司B股的较大股东,联合其他B股股东,组成了一个维权联盟。
该联盟认为刘先生的股权转让是对B股股东权益的侵害,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一份正式的维权通知书,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并对刘先生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
事件三:B股股东向法院起诉时间:2008年5月15日由于董事会未能对维权通知书做出满意的回应,张先生和其他B股股东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刘先生和Y公司,要求确认股权转让违法并要求其撤销。
这一诉讼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当地媒体的焦点报道。
事件四:法院判决结果时间:2009年2月20日经过一年的审理,法院终于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刘先生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B股股东的利益,判决要求刘先生将所转让的5%A股归还给公司,并赔偿相关的诉讼费用。
此外,法院还判令董事会应尽快修订公司章程,明确A股和B股股东权益的分配和约束机制,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律师点评:此案例展示了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分配和权益保护而引发的冲突。
首先,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不能仅依靠简单的口头约定,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对于股东间的关系和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其次,在发生纠纷时,股东应当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以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防策略演示
![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防策略演示](https://img.taocdn.com/s3/m/66fa5d45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41.png)
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防策略演示在公司股东纠纷中,最经常出现的就是公司控制权之争。
一方通过某种途径,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工商登记,顺利变更了公司的工商登记,控制了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关键职位,获得公司控制权。
进而可以通过控告竞争对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手段,将对方置于死地。
这是当前股东纠纷最经常使用的手段,在当前司法状况下也是打击竞争对手的最有效手段。
一旦刑事控告成立,则竞争对手马上面临被通缉、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甚至被判决罪名成立的危险。
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解套手段之一,就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登记部门撤销工商登记,夺回公司控制权。
在该行政诉讼中,失去公司控制权的一方作为原告,工商登记部门作为被告,涉案的公司及相关人员作为第三人。
在此类诉讼中,各方观点交锋往往非常激烈。
一、原告的诉求观点第三人提交给工商登记部门(被告)的变更工商登记申请文件是伪造的,第三人通过伪造申请文件的手段进行的工商登记变更,应当依法撤销。
二、工商行政机关的抗辩观点其一,涉案公司(第三人)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提交了齐全的变更登记手续材料,被告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准了第三人的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其二,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应当依法作出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其三,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其四,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变更登记是法人的行为,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是变更工商登记的第三人,本案的纠纷实质是股东会决议真实性问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在撤销股东会决议之前,工商变更登记不能撤销。
三、第三人(涉案公司)的抗辩观点其一,涉案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提交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文书格式符合法律规范,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恒通科技:关于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股份协议转让及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恒通科技:关于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股份协议转让及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e4ba4aeba26925c52cc5bf99.png)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恒通科技公告编号:2020-004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股份协议转让及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一、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基本情况2019年5月24日,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通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先生、第二大股东诸城晨光景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中国中铁受让孙志强先生与投资公司合计持有的恒通科技65,184,99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51%)(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同日,孙志强先生与中国中铁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孙志强先生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75,297,3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62%)的表决权(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与本次股份转让合称“本次控制权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及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为确保中国中铁通过上述交易取得的对恒通科技控制权的稳定性,公平保护各方权益,孙志强先生、投资公司与中国中铁于2019年6月23日签署了《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孙志强先生与中国中铁签署了《股份质押担保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股份协议转让及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2019年7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中铁转来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19]252号),对中国中铁收购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公司控制权变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控制权之争争夺董事会权力实战手册
![控制权之争争夺董事会权力实战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188b461d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8b.png)
控制权之争<争夺董事会权力实战手册>控制权争夺的案例中,我们发现,争夺双方通过各种合法、违法或模糊的手段,在为对方制造控制障碍的同时,也可能会侵犯股东权益;当控制权的获得不足以补偿收购成本时,有的操作者便损害中小股东的财产权.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比如本期封面故事另一篇文章争夺董事会.规则反思所剖析的“郑百文重组”、“马应龙事件”.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越来越复杂的博弈中如何保证广大股东权益,法律法规如何不偏离制订的初衷,是本刊组织这一专题的重点.一旦上市公司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分配失衡,所有权与代理权分离,便有可能发生控制权之争控制权之争按主体可分为7种类型,如附文二.而促成控制权争夺的内在原因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缺陷如附文三.控制权之争一旦发生,各方总会借助法律、技术、政策等手段,各出奇招进行殊死搏斗.从中我们总结出一系列控制与反控制、收购与反收购的经典策略.策略1:运用股东大会召集权及提案权战术1:运用股东大会召集权2000年8月,“名流投资”取得“幸福实业”6000万股法人股而成其第一大股东.“名流”的入主受到原大股东“湖北国投”的抵制.在改组董事会的提案遭董事会否决后,“名流”发起了由提议股东自行召集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结果顺利改组董事会,争得控制权.2000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提案权作出了细致规定.比如股东只要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10%以上,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如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拒绝召开股东大会,收购人可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此后,“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被广泛运用于股权收购战中.比如“国际大厦”二股东“河北开元”在2001年自行召集了7次临时股东大会,要求追究大股东的经营责任并改组董事会,只是由于持股比例低而屡屡铩羽而归.战术2:运用股东大会提案权提案率最高的事项有董事、监事任免、修改章程等.提案权的主要纠纷包括:1 提案的有效时间.规范意见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双方不得再提出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修改提案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公告,否则会议应顺延.而2000年5月,在“猴王”股东大会召开前夕,公司5名董事临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罢免另外4名董事,并计划将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明显在程序、内容诸方面严重违规,后被武汉证管办制止.2 提案分拆的效力.比如在1999年,“申华实业”第一大股东“君安”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提出一个完整提案“新董事更换老董事”,但选举时却被申华拆为4个表决事项.结果两名“君安”董事被罢免,而“君安”拟更换进董事会的两人却落选.由于当时找不到解决的法律依据,君安、申华的矛盾迅速升级.现规范意见规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但该规定仍有不妥之处.股东大会对程序性问题表决,应视为一项新的表决议案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让主持人临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显得不太规范.3股东的董事提名权.许多上市公司章程里都有限制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条款,有时严格得可用作反收购的“驱鲨剂”,例如将董事提名权只给原董事会,或要求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名单要经过董事会同意才可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等.许多纷争由此而起.战术3: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和表决程序股东表决权、表决程序的纠纷在收购战中也不少.1关联方的表决权.规范意见规定,在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要回避.但关联股东却千方百计规避法律,如以形式上的非关联股东出面表决或将关联交易设计成形式上的非关联交易.2名义股东表决资格的认定.常见的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引发的争议.比如“广西康达”有一位持股达4.2%的法人股东并非真正出资者,各方对此心知肚明.该股东素来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但无表决权,这在控制权稳定时期没有任何不妥,而一旦发生控制权之争,就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3股东大会的会议期限.股东大会的日程一般是半天或一天.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在“胜利股份”召开股东大会期间,“通百惠”和“胜邦”拿出了两份针锋相对的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提案,由于“两选一”的选举办法未获股东大会通过,两套提案无法继续表决,只好暂时休会,并于次日继续进行.“通百惠”与“胜邦”就会议隔日召开的效力问题各执一词.现规范意见规定,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董事会应向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4表决票的管理.在“方正科技”一次股东大会上,股东之一“基金金鑫”的代表意外地发现自己投的弃权票不翼而飞,董事会、见证律师则坚称票箱里没有发现金鑫的表决票.从此表决票的管理问题引起大家的关注.但至今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款.战术4:让见证律师发挥作用法律要求股东大会要有具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有时律师的意见会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重要影响.如“广西康达”股东大会上,前面提到的一位名义股东被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裁定为无表决权,从而改写了表决结果策略2:争取股东大会控制权—足量的有效表决权控制权之争最终要靠股东大会“改朝换代”或“鸣金收兵”,关键在于足量的有效表决权.决议事项不同,所需有效表决权数量也不同.股东大会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则要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一般包括增资减资、发行债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等.股东股权并非就是有效表决权,如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类别股份单独表决等情形.国外存在“类别股”概念,如普通股和优先股,部分股份无表决权,部分股份有特殊表决权如双倍表决权.一项涉及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一般要获得类别股股东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国内上市公司股份都是普通股,一般事项上都有相同的表决权.而国内所指的类别股,指普通股中的A、B或H股.1994年赴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要求公司在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前,应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分别召集会议2/3以上通过才行.此外,国内上市公司的类别股还应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大多占据绝对控股地位,因此凭借这种绝对优势,他们可以很轻松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小股东.因此,承认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为类别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类别股份制将更切合国情,能更有效地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有效表决权包括直接持股、代理权征集和机构投资者或公众投资者的支持票.直接持股最常见;征集表决权也可以有效提高持股比例;而争取机构、公众投资者的支持更可达到事半功倍之效.一般而言,收购人只要保证有足够的有效表决权,赢得战役指日可待.当然,反收购方控制着公司及董事会,在控制股东大会运作、控制议案内容、控制信息披露、控制决议内容等方面极具优势,但如表决权份量不够,则只是“缓兵”而无法“退兵”.策略3:打好股权收购战股权收购最重要的是保持“适度”的持股比例和持股结构.持股比例偏低或持股结构不稳定,都会影响控制权的牢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控制权所需配备的股权额大小不等:一般取得20%-30%即可相对控制公司,50%以上则可绝对控制;股权高度分散如三无概念公司,可能不到10%就能当第一大股东了.股权稳定控制的比例一般要求在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这样即便是特别决议事项,也能保证结果有利于自己.下面谈谈具体战术.第一招:向公司其他股东协议收购非流通股能组合成控股权或决定胜负的少数股权,是控制权争夺双方的首选目标.为取得股权,两方往往相互竞价,持股股东深谙手中股权的潜在价值,待价而沽,多以满意价位套现.第二招: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价一般远高于公司非流通股的定价,这对增持人的实力是个考验,另外还要严格遵循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招:通过拍卖、变卖取得股权公司原股东所持股权如涉及债务、诉讼等已进入拍卖、变卖程序,争购方可趁机拿到股权.不过要小心拍卖风险,股份有可能落入第三人之手,或拍卖价偏高导致收购成本抬高.第四招:股权先托管,后过户如国有股未取得相关批文暂时无法办理过户,股份尚在锁定期无法出售或其他原因,买方可先期支付定金或保证金换取股权的托管权,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等.当然托管只是权宜之计,存在一方违约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可能.第五招:标购即要约收购证券法规定持有30%股份以上的收购者负有“要约收购”的义务,证监会对强制要约义务的豁免手续也越来越严格.2000年初几起收购案未被豁免而流产后,30%的持股比例成为收购雷区,大量“29%”式收购应运而生,成为规避全面要约义务的新对策有关标购的详细阐述,见附文四.标购是争夺控制股权双方的激烈对抗,国外较流行,国内则尚未出现成熟案例.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STAQ系统公开标购广西玉柴法人股事件.短短3天标购期,光大以不超过6.3元/股的价格购得玉柴17.84%法人股,成其第3大股东.第六招:一致行动人持股,提高持股比例由于受要约收购等制度限制,或出于实际需要,争购方往往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持股夺取控制权,随之而生“一致行动人”制度.目前“一致行动人”在控制权战争中益发显得举足轻重.1993年“宝延风波”就因“一致行动人”问题引起激烈争议—当初“宝安”通过两家关联企业一致行动人大量购入延中股票而未披露.近期的例子是“裕兴”举牌“方正”,前者仅持“方正”1.5304%股权,却因6家“一致行动人”的支持而问鼎“裕兴”第一大股东,其实6家“一致行动人”除2家属“裕兴”关联企业,其余均无关联;此后“高清”举牌方正,也联合了3家无关联股东共同提案.“一致行动”在实践中有两类.一是公开披露的“一致行动”,多为扩大收购资金来源或出于操作需要、扩大企业影响等.“裕兴”、“高清”先后举牌“方正”都属此类.另一类是大量隐蔽的“一致行动”,即规避法律的“一致行动”,包括1为规避30%以上的要约义务,分散几家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股份;2为解决收购资金来源和收购主体资格进行一致行动;3为方便关联交易,由形式上的非关联方持有股权并表决等.此类一致行动的隐蔽性很强,信息不披露,杀伤力大,不易认定,是收购中的灰色地带.今年初,“赣南果业”公告称,“中国新闻发展深圳公司”受让29.5%股权,成为公司新第一大股东;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发展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受让9.35%、12.66%股权,位列第二、第三大股东.不妨猜测,两家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在利用其信托业务,为客户购入“赣南果业”股权如猜测成立,则隐蔽的客户又是谁“中国新闻发展深圳公司”恰到好处的持股比例说明了什么策略4:代理权争夺—低成本、巧借外援、进退自如代理权争夺及征集投票权在国外较普遍,近期如美国CA公司的一股东征集投票权,要求罢免公司CEO王嘉廉,王以牙还牙,也征集投票权,最后王以微弱优势获胜.国内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代理权争夺事件有:1994年春“君万事件”.因包销大量余额B股而成为“万科”大股东之一的“君安证券公司”,通过取得委托授权的形式,联合持有“万科”12%股权的其它4大股东突然向“万科”董事会发难,公开发出倡议书要求改革公司经营决策.后因挑战者同盟中的一名股东临阵倒戈,最终“君安”改组“万科”的计划不了了之.1998年金帝建设董事会选举事件.持20.7%股份的“金帝建设”第二大股东通过收集委托投票权等手段,取得了“金帝建设”董事会的全部席位,而持26.48%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上海新绿”却无一人进入董事会,使“上海新绿”对“金帝建设”的控制权彻底旁落.2000年初“胜利股份”代理权之争.前文提到的“通百惠”向小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这种激烈的代理权争夺战首次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演.最终,二股东“胜邦”依靠关联持股结构,战胜了“通百惠”,牢牢掌握了新董事会的控制权.此后,“广西康达”、“国际大厦”、“郑百文”等均采取了大规模征集股东投票权的策略.2000年中,“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为入主“广西康达”,与原控股股东“杭州天安”、“宁波天翔”进行了多次较量.“索芙特”向中小股东发出“投票权征集报告”.2001年3月,各方协议达成,杭州方退出康达,“索芙特”正式入主,并于2001年底完成资产重组,公司经营重新走上正轨.自1998年底“开元”成为“国际大厦”第二大股东后,与第一大股东的股权纠纷一直未停.2001年4月25日,“河北省建投”受让“国大集团”持有的“国际大厦”28.48%股份,“开元”增持股权的愿望落空.随后“开元”接连自行召集了7次临时股东大会,再加上董事会召集的会议,至2001年底,“国际大厦”的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召开了12次之多.虽然征集投票权委托书的案例在中国资本市场已发生多起,但法律上基本还是空白.“通百惠”的征集行为尽管颇受好评,但也有些不规范,如征集广告中记载事项不完备、未及时履行申报义务、变相有偿等.其后的“广西康达”、“国际大厦”、“郑百文”则要规范得多.代理权争夺是不同利益主体,通过争夺股东的委托表决权以获得股东大会的控制权,达到更改董事会、管理层或公司战略的行为.向市场公开征集“投票权委托书”是代理权争夺白热化的标志.代理权争夺是挑战者往往为具备一定影响力的股东与管理者常为原控制股东代表矛盾激化的结果.挑战者发动代理权争夺的主要解释有:1公司现有管理低效,如资产收益率下降,经营业绩滑坡;相比之下,挑战者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能更好地管理企业;并提名声誉卓越的董事会人选,强调其知识背景或管理经验.2公司战略需要调整.挑战者一般会提出富于吸引力的战略规划,伴之高效重组方案,以诱人的发展前景吸引其他股东的关注和支持.3公司章程不完善,或是经营体制不健全,或是激励机制扭曲等.4管理层违背诚信及忠诚义务,损害股东利益.而管理者清楚地知道失去控制权的后果,因此通常会提出改善措施或修正意见以反击挑战者的指责,并针锋相对地提出自己的重组计划,来争夺股东的支持.征集代理权一般由股东发起,如“胜利股份”的“通百惠”、“广西康达”的“索芙特”、“国际大厦”的“河北开元”等;独立董事也可出面征集,如“郑百文”重组案;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机构,必要时也可以征集代理权,尤其在反收购时,董事会可籍此反击收购人.目前,主管机关不支持独立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会计师或券商、基金等机构法人以中介机构的名义征集代理权,除非他们具备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但从技术角度分析,中介机构作为征集人显然有独特优势:其专业知识背景更值得股东信任,对公司的运作机制和发展前景判断得更客观.代理权征集摆脱了收购战对现金的依赖,因此可产生低成本杠杆效应,并具有市场影响力大、信息披露透明、中小股东群体意志受到重视等特点.但同时,如征集人代理权争夺失败,失去中小股东支持,就不得不退出;代理权征集成功后,征集人为确保对公司的控制力,也必须真正持有多数股权.代理权的争夺往往意味着双方矛盾的白热化,因此更强调征集行动的冷静客观.征集人言辞既要克制又要深入说明问题和症结.代理权征集最核心部分是征集报告,操作中应注意如下要点:●征集人背景披露.详细说明征集人及其主要控制人基本情况;如属一致行动,须披露相互关联关系等.●征集人发起征集行动的动机和目的.这点须浓墨重彩,旨在宣传征集人的观点、倡议.一般可从抨击或质疑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绩效角度出发,分析公司财务、经营、或有事项等,声讨控制权人的种种“劣迹”;阐述自己的改良方案和措施,来博取广大投资者的共鸣.如“广西康达”小股东“索芙特”发起的征集书中,直截了当地提出了“管理层对公司的经营困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进而从董事会结构不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管理层经营不善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主要股东持股不确定、董事会多次侵害小股东利益等多方位加以分析,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征集方案.主要包括征集对象、征集时间、征集方式、和征集程序等.其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委托手续.部分上市公司章程要求股权登记须出具原件,董事会可以此为由拒绝征集人持有复印件、传真件办理股权登记.但这对征集人来说极不公平,因为要求委托人在短短两三天内将身份证、股权证明书的原件交与征集人几乎不可能.目前法律对这个问题未加以明确,征集人被董事会拒绝办理登记后,至多只能事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委托人在充分知情的条件下,自主判断是否委托征集人行使投票权.不过,法律赋予了委托人随时撤回委托的权利.如委托人本人亲自参加股东大会,则委托自动失效.●授权委托书要附上选票,将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逐一列出,委托人要注明对各议案的授权表决内容,不得全权委托,以免引起纠纷.如违法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如征集书内容不实,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股东认识错误而将表决权授予其代理行使造成损害,股东有权向征集人请求民事赔偿.●违约责任.征集人接受委托后,在代理行使表决权时有过失或越权行为,违反委托协议导致股东遭受损害的,股东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策略5:改组董事会—控制权转移的标志股东大会是双方角逐的战场,衡量控制权鹿死谁手的首要标准是董事会的组成结构.收购方如能在董事会占据1/2以上席位,意味着大权在握.当然也有例外,“宁馨儿”入主“四砂股份”事件就是如此.2000年1月,北京“宁馨儿”取代“通辽艾史迪”成为“四砂股份”控股股东.“艾史迪”入主“四砂”仅1年零1个月,却占用公司7655.7万元资金,脱身时将偿债责任转移给了“宁馨儿”.由于“宁馨儿”未能履行清偿义务,从2000年5月至2001年3月,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及二股东一直针尖对麦芒,“宁馨儿”组建的新董事会成了“流亡政府”,未能正式进入“四砂”办公.2001年6月12日,“宁馨儿”黯然退出,将所持34.8%股权转让给山东高新投和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董事会的产生和改组着墨不多,因此在这个“兵家必争之地”出现的战役也最多.原控制权人往往在公司章程里铺设多枚“地雷”以阻止收购方入主,主要招述如下:第一招:控制董事的提名方式严格限制股东的提名权是董事会常用的反收购技巧.董事一般由股东、董事会提名,甚至还可以公开征集候选人.董事会提名最常见.一旦发生控制权之争,董事会就利用章程的不明确之处或空白来剥夺收购人的提名权.如“广西康达”章程规定董事只能由董事会提名,剥夺了股东的提名权.双方对此争执不下,最终提交证监会裁决.证监会也无明确答复.但很明显,“康达”章程极不合理地限制了“索芙特”的股东权利,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权力,而没有赋予董事会选举董事的权力.“爱使股份”章程规定:股东进入公司董事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二是持股时间不少于半年.因此“大港”最后即便取得了控制股权,也只好暂时望“董事会”兴叹.证监会200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公司应制定一个规范、透明的董事选任程序,以保证董事的遴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独立.”而 2001年8月证监会颁布的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此,法律明确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董事提名权.第二招:对董事的资格审查董事会是否有权对股东提交的提案及董、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这是“裕兴”举牌“方正科技”时碰到的一个棘手障碍.“方正”章程规定董、监事候选人产生的程序是:由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董事会遂以裕兴方面没有按要求提供候选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证明为由,拒绝审议该提案.“裕兴”不服,坚称董事会违反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侵犯了股东权益.当然,股东在推荐董事时,应提供其适合担任董事职务的有关证明,至于能否当选,应当是股东大会的职责.如赋予董事会审查权限,在审查时又应当以什么样的标准评判。
谈谈企业控制权之争
![谈谈企业控制权之争](https://img.taocdn.com/s3/m/1c5593ea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01.png)
谈谈企业控制权之争昨天两则新闻,一则是华润联手宝能提案清洗万科管理层,王石首当其冲,当然,最终如何,还需要一点时间揭晓。
另一则是澳洲电讯和平安集团达成交易共识,管理层CEO秦致,CFO钟奕棋双双遭到清洗。
说到底,都是企业的控制权之争。
今天,就这个话题,讲讲历史八卦,希望对创业者有所启发。
在企业控制权争夺中,通常分三种角色,创始人,管理层,投资方(通常指的是大股东),一种比较理想的情况是,创始人自己担任管理层,同时拥有最多的股权,但这样的案例其实并不多,比较典型的是网易,丁磊是网易的创始人,又是公司实际的最高管理者,更夸张的是,他还是公司最大的单一股东。
但我们说网易,历史上也存在过这方面的问题,当年网易上市的时候,投资方说丁磊你不适合做CEO,你们是上市公司了,需要引入更职业的经理人,于是丁磊引入了首席执行官黎景辉,首席运营官陈素贞,但很遗憾,在网易落魄的那段时间里,双方爆发了激烈的冲突,这里的故事和段子在网上可以随便搜到很多,但最终,企业创始人兼大股东丁磊毕竟拥有董事会的决策权,黎景辉和陈素贞以离职收场,当时大家都觉得网易风雨飘摇,已经处在被退市的边缘,会成为中国互联网第一个倒下的巨头,结果,逆袭反转的故事发生了。
我不能说,这里的问题,一定是谁对,或者谁错,但是如果丁磊不是大股东,以当时投资方对丁磊的态度,故事很可能就不一样了。
同样是互联网早期巨头的创始人,王志东就因为股权比例有限,而没有丁磊那么强的控制力,现在年轻人可能都不知道王志东是谁,但是在2000年左右,王志东的名气就相当于现在的马化腾和马云,是中国互联网的教主和领军级人物,当时某些知名创业者都以“我的好友王志东”为口头禅标榜自己的江湖地位,这个我就不点名了。
但是很可惜,在新浪的控制权内斗中黯然出局,后来的几次创业也难续辉煌。
话说新浪的控制权之争,在中国互联网的历史上,可以说是非常典型,非常有代表性的故事,几经反复,情节挫折起伏的一场大戏,最开始是王志东凭借四通利方及中国概念,蛇吞象的方式拿下华渊网,并联合上市,成为中国互联网第一起经典的并购整合案例,此后出现本土创始人王志东与海归高管沙正治的管理权之争,结果王志东大获全胜,硅谷职业经理人输掉第一阵;但紧跟着海归背景的茅道林和汪延组合又让王志东出局,对了,八卦一下,知道茅道林是谁的女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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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园日涉以成趣,门虽设而常关。 32、鼓腹无所思。朝起暮归眠。 33、倾壶绝余沥,窥灶不见烟。
34、春秋满四泽,夏云多奇峰,秋月 扬明辉 ,冬岭 秀孤松 。 35、丈夫志四海,我愿不知老。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拉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