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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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行 为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理由是这与银行信用卡章程 有关恶意透支的规 定一致 , 非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透支 , 不能以恶 意透支的罪名认 定。有 的学者 则指 出, 恶意透支 的主体包括两类 人:

来的, 具有诈骗罪的基本特 征, 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信
是 否 仅 限 于 合 法 持 卡人 , 法 学界 存 在 不 同 的观 点 。有 的 学者 认 为 , 刑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成 立要 件
( ) 体 一 客
行 为 人 使用 信 用 卡 进 行 诈骗 活 动 , 重违 反 了信 用 卡管 理 方 面 的 严 制 度 , 成 了 对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破 坏 , 而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客 构 因 体 之 ~ 就 是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 外 , 用 卡 诈 骗 罪 是 从 诈 骗 罪 分 离 出 另 信
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般认为, 恶意透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诈骗罪的主体是 已满 l 周岁、 6 具有辨认和
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由于该罪是涉及 专门知 识的智 能型欺 诈罪, 实际生活 中, 在 具有信用卡方面的知识、 熟悉信用卡业务的人才 能实施这方面的犯罪 。 在这需要强调 的是 , 恶意透支 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一定要是合法持卡人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 16条第 2款的规 定, 9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过 规 定 限 额 或 者 规 定 期 限 透 支 ,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催 收 后 超 并
利 对于骗领信用 卡的 持卡人而言 , 其在 申领 信用卡时采取隐瞒事 实, 虚构身份等证 明材料 , 其所持 的信用卡在法律上为无效卡 , 因此就 没有透支权 。 恶意透 支是行 为人在拥有透 支权 的基础 上产生的, 而 是 行为人过分地利用 了这项权利 。 因此 , 意透 支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 恶

如何理解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

如何理解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如何理解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诈骗罪表现为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信用卡协议中限额限期透支的规定,在明知信用卡帐户中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并且主观上还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种罪名。

有人认为,在犯罪主体上,恶意透支必须是合法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所为。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呢?整理了下列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非法集资罪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将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犯罪(下称使用型犯罪)与恶意透支的信用卡犯罪(下称透支型犯罪)规定非法集资罪在同一条文之中,统称为信用卡诈骗罪,但实际上使用型犯罪与透支型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透支型犯罪在刑法的构成要件上与使用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的地非法集资罪方:(1)恶意透支的主体是“持卡人”,而使用型犯罪则并不限于“持卡人”。

所谓“持卡人”,是指直接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也就是享有该信用卡资格的人。

反非法集资罪之,不是经申办程序从银行领取信用卡的人,均不属持卡人,例如因盗窃、抢劫、侵占、拾取、收赃购买等行为非法取得他人的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某种假卡、废卡非法集资罪的人。

这些人虽手头也持有信用卡,但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持卡人。

这类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造成了大量透支,实质上是刑法所规定的使用非法集资罪型犯罪以及盗窃信用卡诈骗等行为,而不应以透支型犯罪论处。

为了与上述这类非法持卡人相区别,学说上通常将恶意透支的主体设定为“合法持卡人本人”。

如有非法集资罪的认为“从主体上看,因透支是信用卡章程赋予持卡人信用借贷的一种权利,故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是信用卡合法持卡人”。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摘要]随着我国各银行信用卡发行量的不断增加,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呈现几何性的增长。

而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之一的恶意透支,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然而,其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等犯罪具有较大的不同之处,即其犯罪主体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本身。

笔者认为也正是如此,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处理应该更加谨慎,以防公权力被滥用。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一、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也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

对于什么是善意透支,学界一直存在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善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在银行设定透支金额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的行为,即持卡人遵照信用卡章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并及时偿还透支款项和透支息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透支应该包括正常的善意透支,即包括第一种观点;也包括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银行催收后,能够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及支付透支利息的行为。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善意不当透支的行为人虽然超越规定透支,但其一般是无意的,但是持卡人也可能基于某种紧急事由,比如资金周转需要等而有意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

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呈现出一定的违规性,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构成恶意透支,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持卡人仍需依事前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规定和协议加倍偿付利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思考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思考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思考【摘要】当前,“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最主要的行为方式之一。

“恶意透支”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防范“恶意透支”,需要银行和信用卡使用人共同努力。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多发,而且“恶意透支”是其主要的行为方式。

“恶意透支”背后存在的问题值得研究。

一、“恶意透支”背后反映的问题(一)消费人群透支消费观念的错误除却部分在办卡时就有恶意透支的情形外,在现代生活中信用卡已经为人们所普遍使用。

有些消费群体理念超前,办卡时以自己的收入极限为信用额度底线,由于有限的工资不能与高额消费保持相统一,加之存在“欠银行钱能拖就拖”的思想,随之而来的是欠款数额越积越多,导致最终无力偿还,构成犯罪。

(二)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对申领资料审查、审核办理程序方面有不尽完善之处信用卡已经成为各大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为了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追求业绩,许多银行给员工下达办卡任务,降低办卡门槛,简化申办程序,实务中的不少案例,银行存在通过促销、送礼、无限放大信用额度的方式办理信用卡业务,有的甚者给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办卡、给单位职工集体办卡,业务员借用亲戚朋友身份证完成办卡任务。

这样“简单”的办卡模式让本来透支观念歪曲的消费者对信用卡的透支更加不以为然。

(三)银行对信用卡透支造成不良资产的催收不力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持卡人超额透支,银行有权利也有义务随时催收;超期透支,最多可延长60天的还款期限。

银行法规定的利息和滞纳金的本意是促使欠款者尽快还款,实务中,银行为了追求片面效益,以“利滚利”的模式亮出了“你敢欠款我就一直收利息”的势头,即使超额或超期透支,持卡人只需加倍支付利息便可继续使用;有的本来有能力偿还本金,但在长时间利息和滞纳金的打压下,干脆采取放任的态度不闻不问,导致持卡人对欠款的不重视,对还款的不积极,从而使利息和滞纳金这把双刃剑没有达到双管齐下的作用,最终只是为银行增加收益而服务。

工作心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

工作心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

工作心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恶意透支行为入罪,是在修订97刑法时,将其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种行为方式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当中。

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一直争议不断,其难点主要在于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犯罪构成要件如何准确认定,以及案件处理上如何正确把握,真正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与金融事业的深入发展,信用卡这种新型支付方式,逐渐成为人们经济消费的一种重要手段,深入到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

与此同时,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也呈日趋上升之势。

根据近年来的办案统计,恶意透支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犯罪。

不过对于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一直存在颇多争议。

本文根据办案实践,就此类信用卡诈骗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主客观方面如何认定,以及案件实体处理如何把握等作一探讨。

一、犯罪主体——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如何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从主体上看,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是信用卡的持卡人。

而在实践中,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既有信用卡申领人(即登记持卡人)本人实施的,也有经过申领人同意后由他人(即实际用卡人)透支使用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因为其自身银行信用不足或者为了多持卡透支,常借用以亲属身份申领的信用卡进行透支。

如何认定犯罪主体,对于第一种情况毫无争议,应属恶意透支的主体;但对第二种情况应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看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信用卡的登记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时,实际用卡人不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所规定的“持卡人”。

因为信用卡是建立在申领人即登记持卡人的个人信用基础上的,而实际用卡人与银行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实际用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信用卡信息或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在没有足够信用额度的情况下进行消费,从而强行透支或虚构透支信用额度,以达到以欺骗手段获取钱财或实现非法利益的目的。

这种类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受害者往往是信用卡持有人或银行,而犯罪嫌疑人则一般是以掌握他人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等手段进行犯罪。

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通过以下方式实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1. 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通过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等手段获得其信用卡信息,并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

1. 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等手段进行犯罪,因此在进行案件调查时,需要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和警方野外侦查等手段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

3. 如何维护受害人权益: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受害人往往是信用卡持有人或银行,在进行案件调查时,需要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保证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针对这些疑难问题,在处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技术手段: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落实先进的技术手段,比如犯罪嫌疑人身份识别技术、调查采证技术等,提高案件调查效率和质量。

2.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在处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时,应当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银行等多方力量的作用,提高案件调查效率和质量。

3. 加强受害人权益保护:在处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时,应当加强受害人权益保护,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也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制度保障,以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研究内容摘要从近年来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在我国的发案率呈现趋势为逐年上升,主要原因在于现阶段我国立法仍偏向保护银行的利益,刑法不谨慎地介入普通的银行借贷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也存在对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难、对“催收”认定不严谨、司法机关执法理念不够人性化、量刑不统一等问题。

针对恶意透支犯罪案件快速上升情势而做的有效遏制,避免刑事打击的范围在不当中扩大乃至泛刑化存在于部分非刑责任中,建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在立法上要提高定罪门槛,单列出罪名给该罪;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应慎重判断“非法占有目的”,对部分情节轻微符合出罪的条件的案件可以作非罪化处理;在银行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信用卡的申领制度,建立对持卡人的财务进行动态评价制度,并应积极运用担保手段维护债权安全,同时,建议国家进行规范是要从法律层面关注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行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银行管理;非法占有目的AbstractType from the point in recent years, malicious overdraft credit card fraud cases in our country, the incidence of present trend is rising year by year, the main reason lies in the present stage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bank, still not careful step in ordinary criminal law of bank lending disputes. In judicial practice, it is also the existence of the subjectiv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identifying difficulties, the \"collection\" not rigorous, the judicial organ law enforcement concept is inhumane, sentencing is not unified, and other issues. Against malicious overdraft crimes rise the situation quickly and effectively, avoid criminal strike in not to expand the scope of and generic punishment exists in some non3 responsibilities, suggested that type of malicious overdraft credit card fraud crime in legislation to improve the threshold of conviction, a single rate of charges for this crime; Judicial organs in handling such cases shall be prudent judgment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for some minor conforms to the condition of the crime cases can be treated not sin; In Banks, should further improve the system of credit card application, set up to evaluate dynamically the cardholder's financial system, and should actively use means to maintain obligee, security at the same time, suggest that countries specification is to focus on bank credit card business management behavior from the legal level.Key words: Credit card fraud; malicious overdraft; Bank management; Illegal possession of purpose目录中文摘要 (Ⅲ)英文摘要 (IV)目录 (Ⅴ)引言 (1)1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立法偏向与特点 (1)1.1 基本情况和基本特点 (1)1.2 立法偏向 (3)2 在司法实践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的问题 (5)2.1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困难,是较高的主观性 (5)2.2 立法对“催收”的规定太过模糊,认定不严谨 (6)2.3 司法机关执法理念不够人性化 (7)2.4 审判机关量刑标准不统一 (7)2.5 银行未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滥发信用卡很严重 (8)3 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法的完善和建议 (9)3.1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定罪门槛的提高 (9)3.2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单列罪名 (10)4 保障和完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刑事司法 (12)4.1 司法机关应对“非法占有主观目的”进行慎重判断 (12)4.2 完善司法附条件出罪 (13)5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建设 (16)5.1 完善信用卡申领制度 (16)5.2 建立持卡人财务动态评价制度 (16)5.3 运用担保手段维护债权安全 (16)5.4 建议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行为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21)引言从近年来看,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作为金融工具之一的信用卡,被社会大众广泛的使用和接受,起到的作用是越来越重要。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银行催收 的; ( 四) 抽逃 、 转移 资金 , 隐匿财 产 , 逃 避还款 的 ; ( - f) 使 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 ; ( 六) 其他非法 占有 资金 , 拒不 归 还的行为 。 ” 这六种情形不可谓不详细 。但是实践 中对 主观 目的 的认定还 应该综合 其他多个 方面 的因素加 以判 断 , 应 该具体 问题 具 体分析 , 视具体情 况而定 , 不 能一概 而论 。 三、 什么是“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三个 月 仍 不 归 还 ” :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客观 要 件 当信用卡账户发生超过规定 的限额 或者 规定 的期 限透支 的情 况后 , 发卡银行为 了有 效 回笼 资金 , 控制信 贷风 险 , 会 将信用 卡账 户 转入“ 逾期账户 ” , 这 即意 味着催 收程序 开始 了 。而两高 解释 中 明确的 “ 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 收后超 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 ” , 无 疑方便 了司法 实践 中的判断和把握 。但仍然有一些 “ 催收” 相关 问题需要 细致认 定和严谨操作 。 关于催收方式 的认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 一般 需要 收集 银行催 收记 录作 为证据 。银行的催收方式实践 中并 没有 特定 的要求 。银 行 一般会采用短信催 收、 电话 催收 、 信件 催收 等方式 , 其 内部也有 专 门的电脑 程序对整 个催 收 过程 进行 记 录 。那 么两 次催 收 的方 式, 是否仅限于书 面催 收 , 还是可 以包括其他催 收方式 ?因为刑法 第 1 9 6条和两高解释都没 有严格 限定 , 且 两次催 收 的 目的在于促 使 持卡人 能在限定 的三个月 内还款 , 所 以两 次 催 收 可 以 是 书 面 催 收, 也可 以是 电话 、 邮件等其他形式 的催 收。因为发卡银行 使用其 他 方式进行 催收后 持卡人仍 不归还 的, 银行 方面也 同样造成 了经 济 损失 , 依然能 同样 推定出持卡人具有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构成恶意 透 支行 为 。 关于还款期 限的起算 。两 高解 释为持卡人设定了三个月 的展 期, 但这个展期究竟何 时开始起 算?依字面解释 , 三个 月宽限期应 当从 银行第 二次催 收完成时起算 , 只要持卡人 在第二 次催 收后至 立 案之 时超 过三个 月仍未还 款 , 便 可继续考 量金额 与作为主观违 法 要素的非法 占有 目的等 问题 。但在实 践 中, 银行 在完成 两次催 收后往 往继续对持卡人 催收 。所 以 , 计 算三个 月期 限的起 算点就 很 重要 , 如果从最后 一次催收结束开始计算 , 就会不合理地延长 了 认 定恶意透支 的时间 , 更 可能使银行失去主动催收欠款之积极性 。 关 于 两 次 催 收 间 隔 的 认 定 。两 高 解 释 规 定 了 “ 两 次催 收” , 显 然是强化 持卡人对 欠款透支 情况 的知 晓程度 , 也是 给持卡人设定 个合 情 、 合理 的反应期 间 , 在两次催 收之间增加 宽限期 。催收 间 隔过短或过长 , 对银行 和持卡人都不利 , 只间隔一两天就进行第二 次催收 , 没能 真正 给持卡人必要 的还款时 间; 如两三个月过后才进 行 第二次催收 , 透 支人 可能早 就逃 之 天天 , 起 不 到打击 犯 罪 的作 用, 也给银行带来 不必 要 的经济损 失。一般 发卡行 透支期 限为一

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之恶意透支

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之恶意透支

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之恶意透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现代人消费和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信用卡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手段。

恶意透支是指指持卡人有意使用信用卡消费超出自身还款能力所能承受的金额,从而达到欺骗目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通常,恶意透支的诈骗犯会通过对信用卡的不正常使用和还款,来达到不良的经济目的,最终会使得持卡人陷入深重的债务困境。

恶意透支会对持卡人和信用卡公司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持卡人而言,因为信用卡的额度通常都是根据个人信用记录以及还款能力来确定的,一旦恶意使用超额,持卡人将会面临方案的还款和高额的利息,继而导致不良的债务和信用记录,最终影响个人的信用评级和财务状况。

此外,如果持卡人发现了恶意透支行为的动机或者恶意透支的行为,还可能会耗费很大的精力和时间来处理相关事宜,甚至还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沉重的打击。

针对恶意透支的危害,信用卡公司也采取了多种措施。

其中,对于信用卡审批规则的建立和完善是十分重要的。

信用卡公司一般会通过考察持卡人的个人信用记录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和信用风险,从而确定对其额度的授予。

同时,也需要加大对信用卡逾期还款和恶意透支的监管力度,进行严格的制度和技术措施,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透支的漏洞进行诈骗。

此外,对于已经存在恶意透支行为的持卡人,信用卡公司会采取紧急措施阻止进一步的透支,同时制定针对性的还款计划帮助其渐渐恢复健康的信用记录和偿还能力。

对于消费者而言,避免恶意透支的做法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消费者应当提高对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的重视程度,注重平时的还款和消费规划,合理利用信用额度,掌握一定的借还款风险管理知识,提前制定还款计划,避免被恶意透支所困扰。

其次,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消费者应该维护自己的信用卡安全,注意避免信用卡的泄露和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呈现高发之势,极大的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也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

但是对恶意透支犯罪活动的认定和处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使用问题也各有说法,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因此,笔者拟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特征、立法缺陷和完善以及在实践中预防进行探讨,以期能对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恶意透支的概述和表现形式,重点分析了恶意透支的概念;第二部分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主要从恶意透支犯罪的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及客观要件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方面进行分析,这一部分是全文的核心内容,对我国的此类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具有积极的作用;第四部分是从实践方面对此类犯罪的预防进行分析,主要从严格资信审查、控制透支额度及提高技术水平方面进行,以达到从源头上起到预防此类犯罪的效果。

关键词:恶意透支/ 单位犯罪/ 限额透支与限期透支/ 立法完善/实践预防目录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1)(一)恶意透支的概念 (1)(二)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2)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3)(一)恶意透支犯罪的主体要件 (3)(二)恶意透支犯罪的主观方面 (4)(三)恶意透支犯罪的客观要件 (4)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5)(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的完善 (5)(二)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罪名的完善 (9)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实践中的防范 (10)(一)严格资信审查 (10)(二)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 (10)(三)加快信用卡使用环节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100)(四)建立跨部门的银行卡联合防控长效机制 (11)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2)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发展以及相关立法的完善,在1997年新刑法中将信用卡诈骗罪纳入刑法典中,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并且把恶意透支作为本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内容,这足以体现我国立法对恶意透支型犯罪行为的重视,也是我国刑法在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

在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作用。

本文中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认定防范一、信用卡诈骗罪基本定义及其本质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使用盗窃,或者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四种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区别主要在诈骗对象、手段上,两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也是诈骗罪的一种,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诈骗。

二、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认定(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犯罪便与盗窃罪产生了重要的关系。

由于信用卡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盗窃罪的特点。

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一个双重行为或称复合行为,是由行为人盗窃取得他人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共同组成。

信用卡本身并没有多大价值,其价值体现在卡内的资金数额。

如果行为人仅仅盗窃了信用卡而没有加以使用,卡上的金额并没有受到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是非法占有信用卡内财物的必要阶段,后续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占有财物是盗窃行为的延续,两个行为的结合共同构成盗窃行为的完整过程,符合盗窃罪的法律特征,应构成盗窃罪。

刑法规定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并非仅仅因为行为人盗窃了信用卡,更重要的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了信用卡。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引言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信用卡已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然而,信用卡诈骗现象也越来越猖獗,其中一种常见的诈骗手段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本文将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研究,并对如何预防和打击这种罪行提供建议。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和特征1.恶意透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透支信用卡额度,超过自己的还款能力。

这种透支超过正常消费并且是故意为之,是恶意透支的主要特征。

2.不当利益:犯罪嫌疑人通过恶意透支信用卡获得不当利益,比如购物、取现等。

3.漏洞利用: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系统中的漏洞,如虚假购物、伪造交易等手段实施诈骗。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危害1.经济损失:受害人不仅需要承担被盗刷金额的损失,还可能需要支付银行的滞纳金和罚金等,导致经济负担沉重。

2.信誉受损: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后,信用记录将受到严重影响,个人信誉和声誉会受到伤害。

3.消费者保护体系受挫: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对消费者保护体系造成冲击,使消费者对信用卡的信任度降低。

三、预防和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建议1.完善信用卡风控系统: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信用卡风控系统,监测和预防恶意透支行为的发生。

2.加强用户教育和宣传: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强用户教育和宣传,提高用户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教育用户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金融机构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

以防止重复开卡、套现等恶意行为。

4.完善法律法规和刑事处罚措施:政府和司法机构应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惩罚力度,提高打击效果。

结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和用户教育,政府和司法机构应完善法律法规和刑事处罚措施,共同打造一个安全可靠的信用卡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马卫东摘要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6种表现形式,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3-01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金钱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来说,有的是合谋共同进行信用卡的诈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是持卡人与持卡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有的是持卡人与非持卡人相互勾结进行诈骗。

另外一种情况是,一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所谓“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进行恶意透支。

持卡人短时间内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人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积少成多,导致巨额透支后逃匿,致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这种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其实质上欺骗发卡银行,逐渐达到非法占有发卡银行资金的目的。

尽管其表面上来看,符合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持卡人采用此种方式能得逞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发卡银行在监控上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如:被告人何某于1996年12月以1000元到所在的四川广元市当地工商银行办理了牡丹卡,在1997年间,何某持卡先后窜到工商银行四川广元市分行、绵阳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德阳市分行、西安市分行、武汉市分行所属的办事机构,以每500元的金额,61次恶意透支人民币共32000余元。

1997年12月17日,何某窜到工商银行武汉市文化园储蓄所,持卡重施故伎,才被抓获。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浅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浅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浅析摘要随着信用卡使用量的不断增大,利用信用卡犯罪的现象也日渐凸显。

尤为突出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它在构成要件等方面与其他行为方式的信用卡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罪存在很大区别。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由于信用卡业务的不断扩展和征信体系的不健全等各种原因,涉及信用卡的犯罪急剧增加。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的数量居高不下,已成为信用卡犯罪中最普遍、覆盖面最广的问题。

然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认定的各方面都存在一些争议,本文试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对制度完善提出一己之见。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主体是否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否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有观点认为,恶意透支的主体只能是合法的持卡人。

有观点认为,恶意透支行为的主体包括合法持卡人和骗领信用卡的人。

骗领信用卡的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采用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发卡人的信任,领取并持有信用卡,从而进行恶意透支。

还有观点认为,恶意透支按持卡人是否具有合法持有资格分为纯正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和不纯正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前者为合法持卡人,后者为合法持卡人以外的人。

笔者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其主体只能是合法的持卡人。

“透支”应理解为是信用卡章程赋予持卡人使用借贷的一种权利。

恶意透支是合法的持卡人利用这一权利,达到非法占有发卡银行资金的目的。

欲获得这项权利,需要通过申领程序,这是最基础的条件,否则就是违法,若通过其它非正常的申领手续,就不具备透支的权利,透支便不能成立。

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分别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其他行为方式。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浅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浅析

我国《刑法》第196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数额犯,只有在具有上述犯罪行为并且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时,才能够构成本罪。

本文着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分析。

一、恶意透支的概念及表现形式恶意透支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即违规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对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违规性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透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触犯刑律,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违规性恶意透支和犯罪性恶意透支之间,仅仅在客观危害程度上存在量的差别,而在主观方面是相同的,两者都具有相同的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和目的。

有论者将划分违规性恶意透支和犯罪性恶意透支的依据建立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认为违规性恶意透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犯罪性恶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笔者认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该两者区别的依据,而是恶意透支与善意不当透支之间的界限。

所谓“善意透支”,是与恶意透支相对而言的概念,是一种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透支,可以分为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的善意透支两种:合法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遵照信用卡章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和规定的期限内透支,并按时偿还透支款和透支利息的行为;不当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透支,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银行催收后能够及时归还透支款和透支利息的行为。

[1]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意志内容的不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目的的是善意透支,否则便是恶意透支。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广泛应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成为了近几年来备受关注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那么,对于这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法律该如何适用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发卡银行同意,预知或者应当知道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透支信用卡或者信用卡账户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宋某某的行为符合此罪名的构成要素。

其次,案件中出现的“套现”行为也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

所谓“套现”,是指将信用卡额度套取现金,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出现“套现”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少行骗者使用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骗取信任。

最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量刑也是该罪名判决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适量加重量刑力度,使其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达到预防和惩治的目的。

总之,“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等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利用信用卡时要保持警惕,避免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敦促公民切实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除了“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他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

第一个案例是“张某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

2019年9月,程某被破获一系列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件,警方调查发现,程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计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60余次,共计套取40余万元。

法院以恶意透支银行费用罪,对其进行了有期徒刑七年。

第二个案例是“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案”。

恶意透支信用卡属于什么罪

恶意透支信用卡属于什么罪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属于什么罪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

恶意透支
二、什么是恶意透支信用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恶意透支是什么意思?
恶意透支是我国刑法关于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的一项情形,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论恶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

论恶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

论恶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内容提要】在我国,由于没有信用立法和实行信用制度,以致无信用而骗的行为频频发生,破坏市场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新型又具有多发性特点的金融诈骗犯罪,1997年我国新刑法第196条将恶意透支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法定方式。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超过限额或限期,在收到发卡行催收通知后不按规定时期归还或逃避催收追查的行为。

我认为,恶意透支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只有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分析,恶意透支的主体是“持卡人”,但非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的人属于哪一类?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我认为,凡是在形式上只要是经过合法申领程序从银行领取信用卡的人均为“持卡人”,均属合法持卡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限额或限期透支的规定,在信用卡帐户中没有备用金或备用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的行为。

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不仅有个犯,也有为数不少的共犯,而后者较前者更复杂一些,为此,不可忽视恶意透支构成的共同犯罪。

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使用“伪造卡”、“作废卡”、“冒用卡”进行消费诈骗行为构成的犯罪,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其法律关系都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有所不同,应认真判断与认定,防止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恶意透支既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要搞好银行预防,以此来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司法认定; 预防;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没有信用立法和实行信用制度,以致无信用而骗的行为频频发生,破坏了市场秩序。

虽经“严打”斗争,但仍不见彻底好转。

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新型又具有多发性特点的金融诈骗犯罪,1997年我国新刑法第196条将恶意透支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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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摘要]随着我国各银行信用卡发行量的不断增加,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呈现几何性的增长。

而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之一的恶意透支,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然而,其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等犯罪具有较大的不同之处,即其犯罪主体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本身。

笔者认为也正是如此,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处理应该更加谨慎,以防公权力被滥用。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一、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也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

对于什么是善意透支,学界一直存在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善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在银行设定透支金额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的行为,即持卡人遵照信用卡章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并及时偿还透支款项和透支息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透支应该包括正常的善意透支,即包括第一种观点;也包括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银行催收后,能够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及支付透支利息的行为。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善意不当透支的行为人虽然超越规定透支,但其一般是无意的,但是持卡人也可能基于某种紧急事由,比如资金周转需要等而有意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

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呈现出一定的违规性,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构成恶意透支,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持卡人仍需依事前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规定和协议加倍偿付利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由此可见,恶意透支必须有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透支后经银行有效催收仍拒不归还。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至于客观上是否超越限额、期限透支,透支后经银行催收是否归还等只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意志内容的征表,只是便于外在、直观地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已,对确认是否恶意透支不具有决定性意义,更多的是一种判断参考依据。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等方式躲避债务。

退一步讲,即使持卡人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透支,如果经发卡行催收归还的,仍应属于“善意透支”的范畴,而且,即便经发卡行催收不还,也应分清不还的原因,不能一概地推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

二、恶意透支的主体根据《刑法》192条的规定,恶意透支的主体为持卡人,至于“持卡人”如何界定,学界并无统一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的主体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人。

凡使用伪造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以及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人,均不是恶意透支行为的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作为恶意透支主体的持卡人是指通过向发卡银行申领并经发卡银行核准而领取到信用卡的人,包括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从银行骗领到信用卡的人。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并不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因为《刑法修正案(五)》已经明确将第19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修改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由此可见“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已经被纳入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对此,我们也就无需再用第二款的恶意透支对其进行评价,也即恶意透支的主体不包括“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而紧指合法持卡人。

三、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中的“以非法占为有目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客观上要求持卡人对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是明知的,而且其主观上则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重要标准。

根据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现实办案中,普遍存在一个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

对恶意透支而言,法律明确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实际上也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推定。

就是说,如果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经过银行的催收后仍不归还,一般就可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成立恶意透支。

但这种推定毕竟只是一种推定,完全有可能与事实有出入,甚至是与事实相违背。

笔者认为在这种可能的存在,违背了认定犯罪时,必须具有的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我们既应该寻找证实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的有罪证据,也应该注重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无罪证据,更应该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一些合理的辩解或提供相应的无罪证据。

如果他确有证据证明其尽管有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的透支的行为,而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能归还,但其不归还的原因并非是其主观上想非法占有,而是基于其他持卡人因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在透支后无法按时归还或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偿还能力导致无法归还,那么其这种拒不归还、不能归还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而不成立恶意透支。

而对于一些信用卡的持卡人提供担保,持卡人持卡消费后拒不归还,担保人在银行催告下为其还清透支款项,是否构成恶意透支,有学者认为其不构成恶意透支。

但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一概地认为持卡人不构成恶意透支。

对此同样应该注意区分持卡人的主观故意,若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实施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的透支行为,经银行催收不还,尽管最终由担保人为其还清透支款项,仍不能否认行为的性质,仍应当以恶意透支论处。

四、催收的有效性问题对于催收的有效性问题,原则上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

而其最有效方式就是由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回执上签字确认。

如果持卡人无法找到,则应该允许银行采用事先约定的挂号邮寄、电话联系等方式,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同时允许持卡人进行反证。

如果持卡人确有证据证明其未收到催收函,比如因工作或者学习需要,出国在外,未能及时收到银行的催收函,则其催收行为应当不发生效力。

但是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故意采取更换住址或者联系方式等来逃避银行的催收,则只要银行有证据证明其已按照信用卡协议填写的持卡人联系地址邮寄了催收函,即可认定催收的效力。

对于催收的形式,笔者认为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如果银行采用电话、邮件等方式催收的,则银行应当证明其催收确实送达持卡人本人,否则无效。

五、区别恶意透支与几类正常的信用卡经济纠纷除此之外,还应注意将合法持卡人实施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与各种信用卡透支纠纷进行区别对待。

对确实属于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只能严格按照一般的经济纠纷处理,而不能将持卡人经发卡行催收不还的行为认定为恶意透支,将民事问题刑事化。

这几类纠纷主要有:①因信用卡丢失后,他人冒名持卡消费给合法持卡人照成损失,发卡银行与合法持卡人为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而发生的纠纷;②因持卡人对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产生疑问,持卡人透支后不愿按照该利率支付利息而引发的纠纷;③因发卡银行管理制度不严,持卡人挂失后对被他人透支的款项不愿承担赔款责任而产生的纠纷;④发生在信用卡管理、使用环节中因其他有关事项而引起的纠纷等。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应当结合持卡人的客观行为及其他主观因素加以综合认定。

而不能一味地认为:如果持卡人出现了透支,且未在银行有效催收后及时归还,就应被推定为恶意透支,那么这种做法更多的是对法律的一种自我定义,也是对别人客观行为的一种主观臆断。

而我们的法律评价的应该是一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即包括其客观所做的,也应该包括其主观所想的。

也即刑法上所要求的犯罪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

尤其是当前信用卡发行、使用处于一种高峰阶段,信用卡发行门槛低、申请审核使用条件宽松,银行往往只凭复印的身份证明就草率发出信用卡。

其应当为自己的草率行为承担相应的代价,不能一味地使用公权力来介入经济纠纷,这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1]肖晚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法学,2011,(6).[2]赵秉志,许成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3).[3]张红梅.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定性分析.人民法院报,2008-7-9,(6).[4]柯葛壮.论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政治与法律,1999,(1).[5]刘华.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法学,1996,(9).[6]赵秉志.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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