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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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

乙方:

200 年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于年月日正式成立的公司,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乙方是专业的财务公司。

甲乙双方保证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甲乙双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甲乙双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的财务顾问工作,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向乙方及时提供甲方有关本次工作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2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的财务顾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3 向乙方提供有关财税咨询、企业改制上市、债券及票据发行、兼并收购、管理层收购(MBO)、Pre-IPO辅导、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和投融资、银团贷款等资本运营方面顾问咨询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2.4 按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常年财务顾问费和相关费用。

2.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与其他财务公司和机构签订与本协议类似的协议、合同或约定。(排他条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应选派专人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相关的财务顾问工作。

3.2 乙方承诺不接受任何针对甲方的敌意业务委托,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3.3 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日常咨询服务及专项顾问服务。(1)日常咨询服务包括:政策法规咨询;企业项目发布;财务咨询;投融资咨询;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

(2)专项顾问服务包括:年度财务分析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直接融资顾问(企业融资、项目融资);企业重组顾问;兼并收购顾问;管理层收购(MBO)及员工持股计划(ESOP);投资理财;管理咨询。

乙方提供的日常咨询服务为一般性财务顾问工作,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就专项顾问服务另行签定协议,明确专项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及收费金额。

四、保密

4.1 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

4.2 对于任何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对方同意:

(1)除非获得对方的事先同意,该保密信息只能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2)在使用保密信息过程中,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

4.3 仅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1)依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3)因融资工作的需要,向相关的公司及机构披露;

(4)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

4.4 本条款的适用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五、财务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日常咨询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应在签订本协议后日内,支付人民币(RMB );付款方式-银行转帐:乙方帐户―――――5.2 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专项顾问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另行协商。

5.3 若甲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剩余支付资金数额的支付违约金。

六、协议的效力

6.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2009年月日至20 年月

日。

6.2 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疫情、政府机构改革、政府禁令、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修改或变动等事件而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则免除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减少不可抗力所可能带来的损失。)

七、违约责任

7.1 甲方单方面中止本协议,或者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则乙方无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

7.2 乙方单方面中止服务,或者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乙方应退还甲方的已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

7.3 合同违约金:顾问费用总额的%(RMB )。

八、争议解决

8.1 在执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2 若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可提交仲裁/ 法院(可选)。

8.3 在争执发生时及争执提交仲裁/法院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

仲裁/法院解决的问题外,甲方和乙方都必须按协议规定继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8.4仲裁费/诉讼费(不包括聘请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有关机构裁决。

九、其他

9.1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9.2 本协议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做任何修改。

9.3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2009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200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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