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国总和生育率及未来人口增长趋势的推算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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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总和生育率及未来人口增长趋势的推算与建议
甘计生
总和生育率(TFR)指假设妇女按照某一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育龄期,平均每个妇女在育龄期生育的孩子数。

总和生育率将特定时点上全体妇女的生育率综合起来,以一个数字来表示。

实际上,它就是假设一个妇女在整个育龄期都按照某一年的年龄别生育率生育,她所生育孩子的总数。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全国的总和生育率显著下降,取得了计划生育的重大成就。

但是近来,有很多专家学者,担心总和生育率下降远远超出人类自身的更替水平,引起了“人口安全”问题的担忧。

《我国人口结构蜕变面临四大严峻挑战》(/popinfo/pop_docxgzl.nsf/v_gwbc),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震动,激发了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无不为未来中国社会发展而焦虑。

此前,以清华、北大为代表的专家教授们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是否需要调整、何时进行调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解决办法,如:曾毅、蔡昉、胡鞍钢、穆光宗等,他们认为防止人口负增长是防止中国未来经济衰退的底线,主张2006—2010年之间是实施“二孩晚育软着陆”的最佳时期。

以国家计生委和中国人民大学部分教授为代表的教授却主张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应坚持长期不变,如:魏津生、翟振武等,他们的代表文章有,魏津生:力控人口规模中国计生政策应长期保持不变(/rklt/rkyjhsyyj/t20061008_143042645.html),他们认为,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仅“十一五”不能动摇,“十二五”都不能改变,认为现在提高生育率就是增加将来的老龄化。

认为中国的人口压力巨大,放松不得。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发布我国总和生育率为1.22。

这个数据震惊了国内外的有关机构和专家学者。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教授认为“按照中国现行的生育政策,即使全国老百姓没有一例计划外生育,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即政策生育率也应该为1.46,在广大农村仍然存在大量计划外生育的现实下,怎么可能低于1.46呢?”
一、关于生育率的推算
国内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到底有多高,目前学术界和有关部门的看法不一,有的人认为只有1.38, 有关部门却在各种场合不厌其烦地说,中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保持1.8的水平。

为了弄清楚这一问题,笔者从日常计划生育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现行政策、政策外生育率、不育率、缺陷率”等多种因素,试着对政策生育率和不同程度超生情况下的总和生育率进行推算,请求有关专家指导。

见表1。

表1 总和生育率理论推算表
不同工作要求区域育龄
妇女
样本
人数
扣除12%
丁克、不
育,可以
孕育妇
女数量






生育
缺陷
等政
策性
二孩
生育
修正
系数
政策允
许生育
子女数
符合政
策生育







可能超
生子女
数量Ⅰ
可能实际
生育子女
数量Ⅰ
可能生
育率Ⅰ






超生
子女
数量

可能生
育子女
数量Ⅱ
可能生
育率Ⅱ
⑴⑵⑶=⑵×
88%
⑷⑸
⑹=⑶×
⑷×⑸
⑺=⑹/


⑼=⑻×

⑽=⑹+⑼
⑾=⑽/


⒀=⑿
×⑶
⒁=⑹+

⒂=⒁/

一孩区
(35.4%)
354 311.52 1 1.07 333.326 0.9416 10% 31.152 364.4784 1.0296 10% 31.15 364.478 1.0296 一孩半

(53.6%)
536 471.68 1.5 1.05 742.896 1.386 50% 235.84 978.736 1.826 80% 377.3 1120.24 2.09
二孩区
(9.7%)
97 85.36 2 170.72 1.76 40% 34.144 204.864 2.112 40% 34.14 204.864 2.112
多(3.5)
孩区
13 11.44 3.5 40.04 3.08 10% 1.144 41.184 3.168 10% 1.144 41.184 3.168 (1.3%)
合计1000 880 1286.98 1.29 302.28 1589.262 1.59 443.8 1730.77 1.73 表1说明:
1.1.扣除丁克、不育人群,对生育缺陷及其它特殊情况安排“政策性二孩补偿生育”,符合政策的总和生育率为1.29(见表1第⑵~⑺列)。

“总和生育率1.46”的论断,显然没有扣除不孕不育和丁克人群。

“1.29总和生育率”与2000年人口普查得到的“1.22总和生育率”吻合得很好,但与现实不符。

因为,超生现象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

1.2.按有关方面所说1.8的总和生育率,对不同生育政策区域的政策外生育情况进行估计(见表1第⑿~⒂列),推算总和生育率为1.73。

这种推算,假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效果极不理想,民众普遍加入了超生游击队,如:一孩半区(农村)80%超生。

如果在“政策允许生育1.5个小孩”前提下,80%的可育妇女超生一胎,意味着100%的妇女生育了二孩,另有35%的人生育三孩。

而事实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效果是有目共睹的。

由于采取了“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票否决”等有力措施,计生率能否达标关系领导的帽子、职工的票子,根本就不存在如此执行不力的环境。

人口普查数据进一步佐证了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效果。

如: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发布我国总和生育率为1.22;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简单而明了地告诉人们,全国农村人均户均3.27人、城镇2.97人。

从城乡户型结构看出,农村户均仅比城镇户均多出生了0.4人。

假如,城市户均生育1.1孩次,那么农村户均生育1.5孩次。

与现行的“独生子女”、“一孩半”政策生育率吻合得很好,
这说明城乡政策执行效果是很好的。

因此,“总和生育率为1.73”的推算结果脱离了工作实际。

1.3.有关方面认为,全国存在30%的超生比例。

照此,对不同政策生育区的实际生育情况进行估计(见表1第⑻~⑾列),经过推算,得到的实际生育率可能只有1.59。

在这样一组数据里,要求能够孕育的妇女人均生育:城市能够孕育的妇女人均生育1.17、一孩半区域(农村)能够孕育的妇女人均生育2.08,说明除城市以外的各地区,突破了政策设计,已经普遍“生育二孩及以上孩次”。

这一推算,比较符合农村和民族地区的生育实际。

在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一孩半区(农村)50%超生,其中100%生育二孩、另有5%生育三孩;民族地区基本普及了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数。

但对城市的生育率有所高估。

对城镇单位而言,一般要求法人单位计生率要达到95%以上,否则,整个单位被“一票否决”。

对个人而言,由于城市工薪阶层为主的群体,有稳定的工作,自由流动性差,利益导向机制易于发挥作用,广大干部职工一旦超生就要被开除公职,失去正常的生活基础,迫于压力,超生率极低。

如果说,城市地区10%的能育妇女违法生育,17%生育了二孩,显然,估计比例高过实际生育情况。

我们生活在城市的人环顾四周,没有发现17%的人生育二孩及以上孩次。

因此,“总和生育率为1.59”的推测数据尽管可能偏高,但总体上仍能较好地贴近农村普遍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情况,在三组推测数据中,是较符合实际的一组。

二、关于人口增长趋势的推算
分别按照“总和生育率”1.29、1.59、1.73,对未来人口发展趋势进行推
算。

首先,请让我引入国家统计局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tjsj/tjsj_cy_detail.asp?id=304),请看表2。

表2
1949-2003年全国历年主要人口数据
(1949年以来)
1982 101654 22.28 6.60 15.68 2.87
1983 103008 20.19 6.90 13.29 2.42
1984 104357 19.90 6.82 13.08 2.35
1985 105851 21.04 6.78 14.26 2.20
1986 107507 22.43 6.86 15.57 2.42
1987 109300 23.33 6.72 16.61 2.59
1988 111026 22.37 6.64 15.73 2.31
1989 112704 21.58 6.54 15.04 2.25
1990 114333 21.06 6.67 14.39 2.17
1991 115823 19.68 6.70 12.98 2.01
1992 117171 18.24 6.64 11.60 1.22
1993 118517 18.09 6.64 11.45 1.22
1994 119850 17.70 6.49 11.21 1.22
1995 121121 17.12 6.57 10.55 1.22
1996 122389 16.98 6.56 10.42 1.22
1997 123626 16.57 6.51 10.06 1.22
1998 124761 15.64 6.50 9.14 1.22
1999 125786 14.64 6.46 8.18 1.22
2000 126743 14.03 6.45 7.58 1.22*
2001 127627 13.38 6.43 6.95 1.22
2002 128456 12.86 6.41 6.45 1.22
2003 129227 12.41 6.4 6.01 1.22
注:*为五普数;1990年以后数据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进行了调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
以表2为依据,根据“年末总人口、出生率、死亡率、性别比”相应地计算历年“出生、死亡、出生女孩”数量。

见表3。

表3
年份年末总人

当年出生人口
数量
当年死亡人口
数量
1980年后出生女
孩数量
性别比(万人)(万人)(万人)(万人)
1949 54167 1950.012 1083.34 1950 55196 2042.252 993.528 1951 56300 2128.14 1002.14 1952 57482 2126.834 977.194 1953 58796 2175.452 823.144 1954 60266 2288.30002 794.30588 1955 61465 2003.759 754.7902 1956 62828 2004.2132 716.2392 1957 64653 2200.14159 698.2524 1958 65994 1928.34468 790.60812
1959 67207 1665.38946 980.55013 1960 66207 1381.07802 1683.64401 1961 65859 1186.77918 937.83216 1962 67295 2490.58795 674.2959 1963 69172 2999.98964 694.48688 1964 70499 2759.33086 810.7385 1965 72538 2747.73944 689.111 1966 74542 2612.6971 658.20586 1967 76368 2593.45728 643.78224 1968 78534 2795.02506 644.76414 1969 80671 2751.68781 647.78813 1970 82992 2774.42256 630.7392 1971 85229 2612.26885 623.87628 1972 87177 2595.25929 663.41697 1973 89211 2491.66323 628.04544 1974 90859 2255.12038 666.90506 1975 92420 2126.5842 676.5144 1976 93717 1865.90547 679.44825 1977 94974 1797.85782 652.47138 1978 96259 1756.72675 601.61875 1979 97542 1738.19844 605.73582
1980 98705 1797.41805 625.7897 855.9133571 110:100
1981 100072 2092.50552 636.45792 996.4312 1982 101654 2264.85112 670.9164 1078.500533 1983 103008 2079.73152 710.7552 990.3483429 1984 104357 2076.7043 711.71474 988.9068095 1985 105851 2227.10504 717.66978 1060.52621 1986 107507 2411.38201 737.49802 1148.277148 1987 109300 2549.969 734.496 1214.270952 1988 111026 2483.65162 737.21264 1182.691248 1989 112704 2432.15232 737.08416 1158.167771 1990 114333 2407.85298 762.60111 1146.596657 1991 115823 2279.39664 776.0141 1036.089382 120:100
1992 117171 2137.19904 778.01544 971.4541091 1993 118517 2143.97253 786.95288 974.5329682 1994 119850 2121.345 777.8265 964.2477273 1995 121121 2073.59152 795.76497 942.5416 1996 122389 2078.16522 802.87184 944.6205545 1997 123626 2048.48282 804.80526 931.1285545 1998 124761 1951.26204 810.9465 886.9372909 1999 125786 1841.50704 812.57756 837.0486545 2000 126743 1778.20429 817.49235 808.2746773 2001 127627 1707.64926 820.64161 776.2042091 2002
128456
1651.94416
823.40296
750.8837091
2003 129227 1603.70707 827.0528 728.9577591
以表3为依据,假定全国育龄妇女平均生育年龄为23岁,如果继续稳定现行1.29、1.59或者1.73的低生育水平不变,对2010年以后的出生人数进行推算,从1987年出生的女孩数算起(考虑5%的女孩夭折率、12%的不育率)。

见表4。

表4
年份1987年后
出生女孩
数量
性别比
2010年后生育婴孩数量(万人)
(万人)年份
生育

出生数量
生育

出生数量
生育

出生数量
1980 855.91336
110:100 2003 1.29 916.4264314 1.59 1129.548857 1.73 1229.005989
1981 996.4312 2004 1.29 1066.878886 1.59 1314.990255 1.73 1430.77556 1982 1078.5005 2005 1.29 1154.750521 1.59 1423.297153 1.73 1548.618915 1983 990.34834 2006 1.29 1060.365971 1.59 1306.962708 1.73 1422.041186 1984 988.90681 2007 1.29 1058.822521 1.59 1305.060316 1.73 1419.971288 1985 1060.5262 2008 1.29 1135.505413 1.59 1399.576439 1.73 1522.809585 1986 1148.2771 2009 1.29 1229.460342 1.59 1515.381352 1.73 1648.811157 1987 1214.271 2010 1.29 1300.119908 1.59 1602.473375 1.73 1743.57166 1988 1182.6912 2011 1.29 1266.307519 1.59 1560.797639 1.73 1698.226363 1989 1158.1678 2012 1.29 1240.050232 1.59 1528.434008 1.73 1663.013102 1990 1146.5967 2013 1.29 1227.661041 1.59 1513.163608 1.73 1646.39814
1991 1036.0894
120:100 2014 1.29 1109.340901 1.59 1367.327157 1.73 1487.720744
1992 971.45411 2015 1.29 1040.135915 1.59 1282.027988 1.73 1394.910955 1993 974.53297 2016 1.29 1043.432449 1.59 1286.091158 1.73 1399.331889 1994 964.24773 2017 1.29 1032.420042 1.59 1272.517726 1.73 1384.563312 1995 942.5416 2018 1.29 1009.179291 1.59 1243.87215 1.73 1353.395483 1996 944.62055 2019 1.29 1011.405228 1.59 1246.615746 1.73 1356.380654 1997 931.12855 2020 1.29 996.9593433 1.59 1228.810353 1.73 1337.007491 1998 886.93729 2021 1.29 949.6437574 1.59 1170.491143 1.73 1273.553256 1999 837.04865 2022 1.29 896.2279944 1.59 1104.653109 1.73 1201.918163 2000 808.27468 2023 1.29 865.419697 1.59 1066.680092 1.73 1160.601609 2001 776.20421 2024 1.29 831.0818467 1.59 1024.356695 1.73 1114.551624 2002 750.88371 2025 1.29 803.9711873 1.59 990.9412309 1.73 1078.193918 2003 728.95776 2026 1.29 780.4950727 1.59 962.0055547 1.73 1046.710446 表4说明:
(1) 1.29、1.59、1.73三种生育率推算得到近年的出生人口不足1617
万人。

即使按照“总和生育率1.73进行推算,年出生人口而是在1500万人以内。

显然,国家统计局的某些数据,参加了“总和生育率1.8”的依据进行了推算或修改,中国当前人口数量存在报大的可能性。

如果这个假设成立,期望性别比恢复到110:100,对2026年以后的出生、死亡人口数量进一步推算,三种总和生育率的推算结果,都会告诉我们,当年出生女孩(未来妈妈)数量将下降很快,中国未来的人口形势将异常严峻。

(2)人口负增长期将提前到来。

由于解放前人均寿命35周岁,1914--1949年间,每周岁约为1547.6万人。

按照平均寿命71岁进行简单平移计算。

a.1940年后出生人口,2011年前后71周岁,相继进入更替期,全国将逐渐进入年死亡超过1500万人的死亡高峰;
b.1949年以来,全国年均出生2000万人左右,到2018年71周岁,将年更替2000万人、并且死亡人数将逐年增加;
c.1954年前后全国年出生2288万人,到2025年前后,71周岁将进入更替死亡期。

从表3、表4可以看出,2011年前后年出生虽然仍将维持1500万人左右,1940年后出生的1547万人进入更替期,全国出生与死亡基本持平,从此逐步进行人口负增长。

到2025年全国年出生仅780万--1078万之间,而届时,1950年以后每年出生的“超过2000万人”进入71周岁加入世代更替,即使到时人们的平均寿命延长到74周岁,人口负增长期有可能已经比预期的提前到来。

而且届时,当年出生人口仅及当年死亡人数的43%以下,意味人口数量将伴随老龄化浪潮急剧下降,不敢预测将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三、建议
上述数据,虽然属于推算,但毕竟参照了官方可靠数据,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并不是无稽之谈。

生育率数据到底是多少?这是决定一个国家人口政策的重大问题。

正是这个“1.8的总和生育率”成了促使党中央坚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依据,促成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等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也是国家制定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理论依据。

3.1实际生育率到底稳定在1.29~1.59~1.73之间的某一点上,建议有关方面的专家客观地去研究,准确的把握当前总和生育率问题,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防止人口的激增激减影响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

特别是要研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育观念的变化,即使生育政策调整,全国总和生育率能够回升多少。

有一篇报道,让人们乐观不起来(/news/zhuanti/et/)。

3.2如果表3、表4的推算合理,如果在2025年前后,人口数量伴随老龄化浪潮急剧下降,请有关专家就评估将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3.3党中央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相信是指稳定在1.8的总和生育水平!希望有关专家和部门,摆脱惯性定势思想的僵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对待,错了就改,勇敢的调整人口发展规划。

如果一味地为了维护短期内政策公信力和政治权威,可能要酿成历史性失误,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影响党的执政形象。

3.4希望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及时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制定具体的措施,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部门利益的约束,促进生育政策转型。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等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今后的人口计生工作指明了方针,凸现了人口计生工作以人为本的和谐意义。

党中央在最近的一次会议上为计划生育工作指明了方向,给国人有一点欣慰,总算人口计生工作也要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了。

国家计生委高层领导,面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民族比重变化等结构性问题,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也在不同场合,诏告天下,人口计生政策转型了: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转变为控制人口数量为辅、调整结构为主,综合治理,统筹解决。

然而,基层计生部门仍然感到“转型”遥远。

因为,机关考核时“对计生率标准”并没有解除。

只要“计生率”这一刚性指标存在,“调整人口结构为主,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提高人口素质,统筹解决”等良好愿望,只能是“刚性”指标达标前提下的锦上添花。

难怪有计生干部私下说“宁愿家家生男丁,以免生个女儿去超生,增加计生工作难度”,正是这种无奈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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