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挖潜盘活存量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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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挖潜盘活存量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德政发[2008]24号
【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08
【实施日期】2008.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挖潜盘活存量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德政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盘活存量土地,保障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对我市闲置、空闲及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处置范围和内容
(一)闲置土地处置
对已经市、县两级政府审批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协议)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协议)书虽未约定开工时间,但自签订之日起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制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2008年底将闲置土地全部处置到位。
处置方案可采用以下方式:一是对闲置不超过1年,且具备开发建设能力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原批准政府批准,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动工但未达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向其征收闲置费,也可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适当补偿后,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二是对闲置不超过1年,且不具备开发建设能力的,可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适当补偿后,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三是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闲置超过1年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向其征收闲置费;闲置超过2年的,应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按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成本、缴纳的政府收益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之和计算。闲置费可按项目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20%标准向土地使用权人征收。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扫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
(二)空闲土地处置
除闲置土地外,处于空闲状态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无主地、废弃地和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可认定为空闲土地。
对不能或没有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以及不能或没有依法确定给单位、个人使用的土地,可认定为无主地,属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