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第六章合同法(07-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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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要点归纳合同法概述(一)

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要点归纳合同法概述(一)

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要点归纳:合同法概述(一)1.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合同法属于民法范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3部分构成,共428个条文。

2.合同的订立及效力。

(1)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合同的生效则是国家通过法律评价合同的表现,是法律认可当事人的意志的结果。

合同成立需要合同各方的缔约人意思表示一致,这也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般而言,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在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实现的,因而应当注意查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有无经济实力、有无履约的能力以及商业信誉如何、产品如何等。

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基本保障。

(2)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和可能。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使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通常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以前是有效的,是否撤销由撤销权人决定。

因此,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的效力。

保险公估合同

保险公估合同

保险公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指甲方为委托乙方进行保险公估服务的合同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单位。

1.2 乙方:指甲方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保险公估机构,负责对保险进行现场查勘、损失评估、理算等事项。

第二章合同目的2.1 甲方因保险发生,需要乙方提供保险公估服务,以保证保险理赔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合同内容3.1 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3.2 乙方应根据查勘情况,对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出理赔建议。

3.3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保证理赔顺利进行。

3.4 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本次保险公估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权利与义务4.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保险相关资料,保证乙方能顺利进行公估工作。

4.1.2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公估费用。

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公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乙方重新评估。

4.2 乙方权利与义务4.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保险相关资料。

4.2.2 乙方应按照约定完成公估工作,并保证公估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4.2.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公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五章费用与支付5.1 甲方应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公估费用:5.1.1 现场查勘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六章保险合同(下)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六章保险合同(下)
及时赔付
保险人应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合同约定的 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保密义务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保险人应承担保密 义务,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但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某些情况下,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 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破产等,合同一方或 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
合同终止
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当约 定的条件满足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行使解 除权。
在保险合同到期或达到约定的终止条件时 ,合同自动终止。
05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CHAPTER
协商与调解
协商
在保险合同争议发生后,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 式解决争议。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明确争议点,寻找解决方 案,并达成一致意见。
险合同的正常履行。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 体状况、职业、生活习惯等信息,
以便保险公司评估风险。
遵守合同条款
投保人应遵守保险合同中的各项 条款,如不得擅自改变保险标的、
不得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
保险人的义务
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资格要求
投保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保险人
定义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 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职责
被保险人的主要职责是遵 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 也有权享受保险合同的保 障。
资格要求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估

公估



保险公估人
第一章保险公估人概述
• 保险公估人及其特征 含义: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 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 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 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 公估人的主要职能: 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 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 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 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 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总则: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 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制定本法 •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 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 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货物交付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 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 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 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 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 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 合同
• 公民(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合伙
•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包括企业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企 业
•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 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 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 全部期间 • 托运人的责任: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 ,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 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 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 ,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 任。

保险公估人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习资料(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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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习资料(最新版)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单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在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因意外毁损、灭失的,应由( )。

A.债权人承担全部损失 B.债务人承担全部损失 C.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担损失 D.提存机关承担全部损失 本题答案:A本题解析:《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单项选择题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而且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 )交付标的物。

A.合同签订地B.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C.与出卖人有密切联系的所在地D.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本题答案:D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本题解析:《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单项选择题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包括()。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D.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本题答案:B本题解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过关必做1000题(含历年真题)-章节精练-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圣才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过关必做1000题(含历年真题)-章节精练-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圣才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节总则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1.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下降时,其实际执行价格是()。

[2010年7月真题]A.政府定价B.评价价格C.新价格D.原价格【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若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是()。

[2010年7月真题]A.依法免于提存标的物,将其销毁B.依法象征性部分提存标的物C.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D.依法将标的物强行销售给债权人,提存所得的价款【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合同法》调整的是()。

A.甲、乙二人签订关于赡养父母的协议B.离婚双方达成如何扶养子女的协议C.法院作出由小强的祖父作为小强监护人的裁定D.出租人甲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乙【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核心讲义-第6~9章【圣才出品】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核心讲义-第6~9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合同法总则(一)合同的一般规定(掌握)1.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4)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合同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二)合同的订立(掌握)1.合同的当事人(1)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签订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其他合同行为则要其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接受赠与等特定情况下除外。

(3)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是订立合同的主要当事人。

其他组织也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可以订立合同。

(4)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代理人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代理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

2.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合同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行为推定形式。

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交易习惯许可时或要约表明时,而不能普遍适用。

3.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设计,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

保险公估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公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公估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由保险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评估、鉴定和理赔的专业活动。

保险公估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行为,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保险公估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保险公估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保险公估是指保险公估机构依法接受保险合同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评估、鉴定和理赔的专业活动。

2. 分类根据保险公估的业务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1)保险事故调查公估: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2)保险理赔公估:对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理赔金额。

(3)保险损失鉴定公估: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和评估。

(4)保险风险评估公估: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为保险合同的签订提供依据。

三、保险公估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保险公估的法律依据。

2.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与资质(1)设立条件: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④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资质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保险公估许可证》。

3. 保险公估业务的开展(1)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①保险事故调查;②保险理赔审核;③保险损失鉴定;④保险风险评估;⑤其他与保险公估相关的业务。

(2)业务流程:保险公估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流程:①接受委托;②调查、评估、鉴定;③出具公估报告;④提交理赔申请或建议;⑤监督理赔过程。

参考书《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知识资料.doc

参考书《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知识资料.doc

经典资料,WORD 文档,可编1 辑修改,欢迎下载交流。

——参考书《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一、保险公估基础知识考试科目包括保险公估人概述、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守则。

各科目的知识点如下:(一)保险公估人概述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公估人的概念;保险公估人的特征;保险公估人的产生;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保险公估人的现状;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2.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及分类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二)保险公估人的经营1.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合作性原则。

2.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经典资料,WORD 文档,可编2 辑修改,欢迎下载交流。

承保公估;理赔公估;参与防灾防损;残值处理;监装监卸;信息咨询。

3.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财产保险公估;责任保险公估;意外伤害保险公估;健康保险公估。

4.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公估前的准备;现场查勘;责任审核;理赔计算;公估报告;结案。

5.保险公估报告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初步保险公估报告;最终保险公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人的监管1.保险公估人资格的监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保险公估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2.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监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管;保险公估机构的执业监管。

3.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责任经典资料,WORD 文档,可编3 辑修改,欢迎下载交流。

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性质;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种类;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认定。

(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概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

二、保险公估相关法律法规考试科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保险公估人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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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考点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单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本题答案: 2、单项选择题当租赁物出现故障时,维修人应该为( )。

A.承租人 B.出租人 C.产品的生产商 D.协议解决 本题答案: 3、单项选择题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

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的行为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乙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C.乙的行为属于不当行为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D.乙的行为属于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本题答案:4、单项选择题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

A.初步证据B.中级证据C.最后证据D.绝对证据本题答案:5、单项选择题甲对乙声称自己位于某处有一栋房屋,因工作调动原因愿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若愿购买可办理买卖合同。

这里甲的行为()。

A.是要约B.不属于要约C.是要约邀请D.没有任何意义本题答案:6、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保管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0年保险公估考试《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习题-中大网校

2010年保险公估考试《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习题-中大网校

2010年保险公估考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习题总分:150分及格:90分考试时间:100分每个小题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题1分。

(1)下列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2)按照《合同法》规定,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循的原则是()。

(3)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4)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是()。

(5)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行为的是()。

(6)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7)甲对乙声称自己某处有一栋房屋,因工作调动原因想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若想购买可办理买卖合同。

这里甲的行为()。

(8)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9)甲公司于5月1日通过邮局向乙公司发去一要约,并请对方在5月29日前答复。

该要约于5月6日到达乙公司所在地邮局,邮局于5月7日送至乙公司。

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10)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效力,那么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

(11)以下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的是()。

(12)承诺生效的时间是()。

(13)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信函。

3月8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

3月10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14)要约可以撤回,但是要约的撤回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应该是()。

(15)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16)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称为()。

(17)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

(1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

(19)下列合同情形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20)甲向乙借小麦一吨(市价l 000元),乙向甲借1 000元。

在乙的债务到期时,乙主张抵消,乙()。

(2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起始时间是()。

保险公估人复习重点:第六章合同法-保险从业考试.doc

保险公估人复习重点:第六章合同法-保险从业考试.doc

2014年保险公估人复习重点:第六章合同法-保险从业考试2014年保险从业备考阶段,特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保险公估人复习重点,供大家参考学习!查看汇总:2014年保险公估人复习重点各章汇总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总则一、合同的一般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 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 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丌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 人亍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内容
• 1、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 广义保险合同--指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 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 额等。 • 狭义保险合同--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 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不义务。 •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不投保人依法约定,以条文 形式表现。所以,保险合同的内容也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 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 • 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 同是投保人不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 含以下两层含义: • 1、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 2、内容是关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章 保险合同
• 本章重点: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各个主体的特征和 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客体;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 同的要求;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 条件和法律后果。 基本要求: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研究的重点,通过对本章的 学习,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保险 合同的成立不生效,有效不无效。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 中止不终止。掌握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要素,保 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不义务的履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 保险合同订立是投保人不保险人之间基亍意思表示一致而 进行的法律行为。 •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 建议的法律行为。提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 • 一个有效要约须具备三个条件: • ① 具备合同主要内容 • ② 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 ③ 在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公估费用管理规定(3篇)

公估费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估费用管理,提高公估工作效率,保障公估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各类公估业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估费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公估费用收取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公估费用收取应公平合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透明公开原则:公估费用收取标准和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节约高效原则:公估费用支出应合理、节约,提高公估工作效率。

第二章公估费用构成第四条公估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一)基本费用:包括公估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

(二)差旅费用:包括公估人员因公出差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三)资料费用:包括公估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收集、整理、打印等费用。

(四)鉴定费用:包括公估人员对公估标的物进行鉴定、检验、测试等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费用:包括公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章公估费用标准第五条公估费用标准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公估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难度。

(二)公估标的物的价值。

(三)公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四)市场行情和行业惯例。

第六条公估费用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费用标准:根据公估人员的职级、资历等因素制定。

(二)差旅费用标准:根据公估人员的出差地、交通方式、住宿标准等因素制定。

(三)资料费用标准:根据资料收集、整理、打印等实际成本制定。

(四)鉴定费用标准:根据鉴定、检验、测试等实际成本制定。

第四章公估费用收取第七条公估费用收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公估人员应在公估前向委托人说明公估费用构成和标准。

(二)委托人应同意公估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公估人员应在公估完成后向委托人出具公估费用清单。

(四)委托人应在收到公估费用清单后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八条公估费用收取应使用合法的票据,并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保险现金价值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现金价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计算和运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以及保险合同当事人。

第三条保险现金价值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退还给投保人的金额。

第四条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现金价值管理制度,确保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和运用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第六条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类型、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对于终身保险、年金保险等长期寿险合同,保险现金价值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一)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利率,逐年计算利息,累计至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或保险期满时,加上初始保费,即为保险现金价值。

(二)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红利领取方式,保险现金价值应当包括红利的累积金额。

第八条对于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短期保险合同,保险现金价值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一)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利率,逐年计算利息,累计至保险期满时,加上初始保费,即为保险现金价值。

(二)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红利领取方式,保险现金价值应当包括红利的累积金额。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具体计算过程,确保投保人了解保险现金价值的构成。

第十条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结果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并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章保险现金价值的运用第十一条保险现金价值的运用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投保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选择以下方式运用保险现金价值:(一)退还保险现金价值,解除保险合同;(二)申请减少保险金额,退还相应的保险现金价值;(三)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现金价值;(四)其他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方式。

保险公估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公估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公估是指保险公估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鉴定、理赔等工作。

保险公估活动涉及保险合同、保险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梳理保险公估依据的法律规定,为保险公估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险公估的法律依据1.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务的基本法律,对保险公估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保险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客观、公正地评估保险事故。

2.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规范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保险公估合同具有指导意义。

《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保险公估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规范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对保险公估机构在评估、鉴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险公估机构在评估、鉴定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4. 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具有指导意义。

例如,《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保险公估业务的合规、稳健开展。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22页文档资料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22页文档资料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1.最大诚信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3.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

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

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

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

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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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 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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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二、合同订立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
➢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或者撤销。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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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一、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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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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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一、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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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二、合同订立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 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 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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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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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二、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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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二、合同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 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 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
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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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二、合同订立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 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 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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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一、一般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义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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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一、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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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二、合同订立
➢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 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 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 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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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三、合同的效力
➢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 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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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二、合同订立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 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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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二、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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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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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三、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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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三、合同的效力
➢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 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 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 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一)内容具体确定;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
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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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二、合同订立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 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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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三、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 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 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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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三、合同的效力
➢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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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四、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 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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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 四、合同的履行
➢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 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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