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办中职设置标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渝教职成[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成〔2011〕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申报书2.新增或调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内专业汇总表3.新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汇总表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应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处理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注重发挥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办出专业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鼓励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庆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中国的教育体制逐渐多元化,民办学校作为公立学校的补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民办学校的质量,国家对其设置了一系列的基本标准。
本文将介绍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包括教职员工要求、场地设施要求和学生管理要求。
一、教职员工要求1. 教师资质要求:民办学校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且主要负责教学的教师应具备相应学科的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
2. 管理人员要求:民办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具备教育管理相关背景和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学校的日常运营和发展。
3. 配备比例要求:民办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师生人数,合理配置教职员工,确保学校的教学与管理需求得到满足。
二、场地设施要求1. 教学场所:民办学校的教学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提供适宜的学习环境。
教室应宽敞明亮,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教学工具。
2. 实验设施:对于需要开展实验教学的民办学校,应配置相应的实验室和实验设备,以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 运动场地:民办学校应有足够的运动场地,满足学生们进行体育活动的需求。
运动场所应平整、安全,并配备必要的运动设备。
4. 图书馆和多媒体设备:民办学校应提供图书馆,并配备多媒体设备,以丰富学生的学习资源和提升教学质量。
三、学生管理要求1. 招生政策: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应公开透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不得以与招生无关的因素作为录取标准。
2. 学生权益保障:民办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包括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权等。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们能够健康、安全地成长。
3. 职业指导和升学辅导:民办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升学辅导,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们规划未来的职业和教育路径。
结语民办学校作为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选择。
为了确保民办学校的质量和发展,国家对其设置了一系列的基本标准,包括教职员工要求、场地设施要求和学生管理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201008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0年8月25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标准
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为了保障中职学校的教学
质量,制定了一系列的中职学校设置标准,以下将从师资力量、教
学设施、教学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师资力量是中职学校设置的重要标准之一。
中职学校应
当配备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其中包括具有丰富教
学经验和专业技能的教师,以及具有高学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
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
教育教学能力。
其次,教学设施是中职学校设置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中职学校
应当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实训
基地等。
这些设施应当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和实践需求,保障教学
活动的顺利开展。
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教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其长期有效使用。
此外,教学条件也是中职学校设置的重要标准之一。
中职学校
应当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包括食宿、医疗、体
育等方面的保障。
学校还应当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开展丰富
多彩的课外活动和实践教学,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中职学校设置标准涉及方方面面,师资力量、教学
设施、教学条件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
行设置,才能够保障中职学校的教学质量,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和学校能够共同
努力,不断完善中职学校设置标准,推动中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的意见-渝教职成[2009]40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的意见(渝教职成〔2009〕40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依法面向市场办学,建立学校按需设置专业,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宏观调控、加强指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体系,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指导意见,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业设置的原则(一)适应需求。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当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适应市场和行业企业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就业谋生的需要,培养职业道德高尚、职业技能精湛,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的技能型人才。
(二)突出效益。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办出专业特色,彰显专业优势,避免重复设置和资源浪费。
(三)参照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当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下简称《专业目录》为依据,所设置的专业分为目录内专业(专门化)、目录外专业(专门化)两大类。
目录内专业指所设置的专业使用《专业目录》内列出的规范名称;目录内专门化是以《专业目录》为依据,通过专业分化形成的新专业;目录外专业(专门化)指所设置的专业是《专业目录》未列出,但符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目录的专业(专门化)。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渝人社〔2017〕331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2017〕3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0月19日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办学许可证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渝教民办[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教民办〔2008〕8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中等学校,适用本规定。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内合作举办民办中等学校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中等学校的发展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坚持“适应需求,合理布局,注重内涵,规范管理”原则,促进民办中等学校发展,保障民办中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证民办中等学校与公办中等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并受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民办中等学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市教委委托受理筹设和正式设置申请;(二)对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办学行为负责管理,发放办学许可证、开展年度检查、发布相关信息;(三)开展教育教学的指导和评估,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并备案;(四)组织表彰奖励,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部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1: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单位岗位总量(编制数)机
构
规
格
类别
管理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特设岗位管理专技工勤管理专技工勤管理专技工勤
不受限比例≥85%
管理岗位等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
层级
高级中级初级
比
例
全国示范中职30% 40% 30%
国家重点中职20% 40% 40%
市级重点中职10% 40% 50%
其他中职10% 30% 60% 等级
层级
特级正高级1:3:6 副高级2:4:4 中级3:4:3 助理级5:5 员级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
比
例
全国示范中职
国家重点中职
市级重点中职
其他中职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备
注一二三四五
比例1% 4% 20%。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第三条举办者资质。
申请举办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举办者资产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经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除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第五条运转资金.为保证培训机构设立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应提供足够的运转资金.培训机构的运转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市级培训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营利性培训公司跨区县开设分支机构,需保证培训机构开设初期(最少6个月)的正常运转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场租、人员工资等费用)。
设立后举办者须将开办资金及时存入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育收费标准一览表(民办)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物价局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多退少补的原则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住宿费
(一)普通宿舍
每生每期200元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毕业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1998〕20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学生公寓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
每生35元
四、服务性收费
参照渝价〔2009〕76号文件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
五、代收费
参照渝价〔2009〕76号文件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渝教民办[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教民办〔2008〕1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民办中职学校走内涵发展的道路,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2006年颁发的《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标准》进行修订,形成《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要求,参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具备颁发中等学历文凭资格,以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的中等学校。
第三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办学。
第四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专职领导班子。
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xx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第三条举办者资质。
申请举办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xx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xx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举办者资产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经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除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
第五条运转资金。
为保证培训机构设立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应提供足够的运转资金。
培训机构的运转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市级培训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
营利性培训公司跨区县开设分支机构,需保证培训机构开设初期(最少6个月)的正常运转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场租、人员工资等费用)。
设立后举办者须将开办资金及时存入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1: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附件2:重庆市普通高中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附件3:重庆市幼儿园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附件4: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说明:备注栏所指系我市原职员职级附件5: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附件6:重庆市普通高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附件7:重庆市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附件8: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附件9: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2、经费形式是指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3、现岗位聘用人数是指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现聘用的人员数量;4、岗位类别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属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工勤技能岗位;5、岗位名称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6、岗位等级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等级;7、岗位设置时限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起止时间;8、本表一式四份,核准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9、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10: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方案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2、内设机构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3、现有人员数是指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在编、在岗、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4、本表填报一式三份,核准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5、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11: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的审核;2、单位岗位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未核编的,应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后填写;3、机构规格指单位的行政级别,未明确行政级别的,应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后填写;4、填写内容时,单位首先确定本单位属于“管理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的哪一类型,而后填写目标比例和目标数量;5、本表中所有的目标数量(包括目标数量1、2)取整;6、单位岗位总量一栏中,目标比例指单位应依据文件比例控制标准,立足本单位当前实际,结合单位持续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比例关系,且三类岗位目标比例之和为100%,如:专技岗位占主体的单位,假设管理岗位A1=20%,专技岗位A2=75%,工勤岗位A3=5%,且20%+75%+5%=100%;7、单位岗位总量一栏中,目标数量指单位确定目标比例后确定的岗位数量,即单位岗位总量×目标比例,如:B2=J1×A2;8、管理岗位一栏中,目标数量各栏中若编制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已经核定的领导职数请填写核定数量,其它数量根据单位发展情况填写,目标数量不能超过单位岗位总量中管理岗位目标控制数量,即:D1+D2+……+D10=B1;9、管理岗位一栏中,目标比例各栏,根据已经填写的管理岗位目标数量对应成比例填写,即:C3=(D3/B1)×100%(保留两位小数,采取五舍六入),且此栏中目标比例之和为100%,即:C1+C2+……+C10=100%;10、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填写单位层级”指单位属于岗位设置哪一层面,即对应附件1中各层级填写;11、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目标比例1”指确定单位层级后,将相应比例填写至高、中、初级比例各栏中;12、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目标数量1”指将单位岗位总量一栏中专技岗位的目标数量×单位岗位层级比例所得,如:F1=B2×E1;13、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之间的比例关系为3:7;即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的30%为正高级,70%为副高级;14、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各等级比例即“二、三、四……十”级比例的填写,以各等级中的小比例对应填写,如:以专技占主体的单位,按文件规定,岗位设置可设置到二级岗的单位,二级岗位比例G2=30%(正高级)×10%(1:3:6),三级岗位比例G3=30%(正高级)×30%(1:3:6),四级岗位比例G4=30%(正高级)×60%(1:3:6),五级岗位比例G5=70%(副高级)×20%(2:4:4)……十级岗位比例G10= 30%(3:4:3);15、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对第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的目标比例填写,第十三级占初级岗位数,单位需要根据实际,结合持续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第十三级岗位占初级岗位的比例,第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关系确定为5:5,且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的目标比例之和为100%,即:G11+G12+G13=100%;16、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各等级岗位的目标数量2即“二、三、四……十三”级岗位目标数量的填写,分别用高、中、初级岗位的目标数量1×各等级目标比例2所得,如:二级岗位目标数量H2=F1×G2;17、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目标数量1各栏总和等于岗位总量中专技岗位总量,目标数量2各栏总和等于岗位总量中目标数量1各栏总和,即:H1+……+H13=F1+F2+F3=B2;18、工勤技能岗位一栏中,“一、二、三”级技工岗位比例依据文件对应比例为1%、4%、20%,“四级、五级、普通工”的比例由单位联系实际,结合持续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且此栏中目标比例之和为100%,即:1%+4%+20%+四级%+五级%+普通工%=100%;19、工勤技能岗位一栏中,目标数量填写用单位岗位总量中工勤技能岗位目标数量分别乘以目标比例所得,如: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的单位,技术工三级岗位目标数量I3=B3×20%;20、工勤技能岗位中各等级技术工的目标数量总和等于在单位岗位总量中工勤技能岗位的目标数量,即:I1+I2+……+I6=B3;21、本表一式四份,核准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22、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渝教职成[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3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和全市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精神,规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将《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2年11月12日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学管理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职业技术教育法律法规,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体现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条教学管理应遵循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学习借鉴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管理成功经验,体现需求导向、学生中心、能力本位、学做合一的现代职业技术教育理念。
第四条教学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及其制度建设,促进中高职教育相衔接,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教育相融合,促进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相沟通,构建职业技术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教学行政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建立结构合理、责权清晰、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体系。
根据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立教务处(科)、实训处(科)、德育处(科)、专业部(科)、教研室等教学管理和研究机构,具体负责教学管理工作。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中职学校是为了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而设立的教育机构,其设置
标准对于学校的规范化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学设施、师资队伍、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学校能够有效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优质的教育资源。
首先,中职学校应当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
学校所在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学校建筑面积、教学场所、实训基地等应当满足学校规模和专业设置的需要。
此外,学校还应当具备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办学行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和教学秩序。
其次,中职学校应当健全教学设施。
学校应当配备齐全的教学设备和实验仪器,保证教学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同时,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实训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的机会和条件。
再次,中职学校应当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学校的教师队伍应当具备专
业素养和教学能力,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培训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最后,中职学校应当注重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综上所述,中职学校设置标准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学校应当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置和管理,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好的技术技能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重庆市中新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1: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附件2:重庆市普通高中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附件3:重庆市幼儿园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附件4: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说明:备注栏所指系我市原职员职级附件5: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附件6:重庆市普通高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附件7:重庆市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附件8: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附件9: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2、经费形式是指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3、现岗位聘用人数是指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现聘用的人员数量;4、岗位类别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属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工勤技能岗位;5、岗位名称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6、岗位等级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等级;7、岗位设置时限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起止时间;8、本表一式四份,核准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9、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10: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方案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2、内设机构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3、现有人员数是指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在编、在岗、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4、本表填报一式三份,核准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5、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附件11: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的审核;2、单位岗位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未核编的,应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后填写;3、机构规格指单位的行政级别,未明确行政级别的,应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后填写;4、填写内容时,单位首先确定本单位属于“管理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的哪一类型,而后填写目标比例和目标数量;5、本表中所有的目标数量(包括目标数量1、2)取整;6、单位岗位总量一栏中,目标比例指单位应依据文件比例控制标准,立足本单位当前实际,结合单位持续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比例关系,且三类岗位目标比例之和为100%,如:专技岗位占主体的单位,假设管理岗位A1=20%,专技岗位A2=75%,工勤岗位A3=5%,且20%+75%+5%=100%;7、单位岗位总量一栏中,目标数量指单位确定目标比例后确定的岗位数量,即单位岗位总量×目标比例,如:B2=J1×A2;8、管理岗位一栏中,目标数量各栏中若编制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已经核定的领导职数请填写核定数量,其它数量根据单位发展情况填写,目标数量不能超过单位岗位总量中管理岗位目标控制数量,即:D1+D2+……+D10=B1;9、管理岗位一栏中,目标比例各栏,根据已经填写的管理岗位目标数量对应成比例填写,即:C3=(D3/B1)×100%(保留两位小数,采取五舍六入),且此栏中目标比例之和为100%,即:C1+C2+……+C10=100%;10、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填写单位层级”指单位属于岗位设置哪一层面,即对应附件1中各层级填写;11、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目标比例1”指确定单位层级后,将相应比例填写至高、中、初级比例各栏中;12、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目标数量1”指将单位岗位总量一栏中专技岗位的目标数量×单位岗位层级比例所得,如:F1=B2×E1;13、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之间的比例关系为3:7;即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的30%为正高级,70%为副高级;14、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各等级比例即“二、三、四……十”级比例的填写,以各等级中的小比例对应填写,如:以专技占主体的单位,按文件规定,岗位设置可设置到二级岗的单位,二级岗位比例G2=30%(正高级)×10%(1:3:6),三级岗位比例G3=30%(正高级)×30%(1:3:6),四级岗位比例G4=30%(正高级)×60%(1:3:6),五级岗位比例G5=70%(副高级)×20%(2:4:4)……十级岗位比例G10= 30%(3:4:3);15、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对第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的目标比例填写,第十三级占初级岗位数,单位需要根据实际,结合持续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第十三级岗位占初级岗位的比例,第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关系确定为5:5,且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的目标比例之和为100%,即:G11+G12+G13=100%;16、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各等级岗位的目标数量2即“二、三、四……十三”级岗位目标数量的填写,分别用高、中、初级岗位的目标数量1×各等级目标比例2所得,如:二级岗位目标数量H2=F1×G2;17、专业技术岗位一栏中,目标数量1各栏总和等于岗位总量中专技岗位总量,目标数量2各栏总和等于岗位总量中目标数量1各栏总和,即:H1+……+H13=F1+F2+F3=B2;18、工勤技能岗位一栏中,“一、二、三”级技工岗位比例依据文件对应比例为1%、4%、20%,“四级、五级、普通工”的比例由单位联系实际,结合持续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且此栏中目标比例之和为100%,即:1%+4%+20%+四级%+五级%+普通工%=100%;19、工勤技能岗位一栏中,目标数量填写用单位岗位总量中工勤技能岗位目标数量分别乘以目标比例所得,如: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的单位,技术工三级岗位目标数量I3=B3×20%;20、工勤技能岗位中各等级技术工的目标数量总和等于在单位岗位总量中工勤技能岗位的目标数量,即:I1+I2+……+I6=B3;21、本表一式四份,核准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22、本表用A4纸打印,上报时附电子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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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要求,参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具备颁发中等学历文凭资格,以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的中等学校。
第三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办学。
第四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专职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应配备专职的具有相应专业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应当设立举办者或由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决策机构设董(理)事长1人,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决策机构成员。
第六条联合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签署联合办学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三年内达到96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三年内达到600人以上。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校初设时专任教师,城市学校一般不少于45人,农村学校一般不少于28人,其中专业教师数达到教师总数的50%以上;三年内学校专任教师师生比不低于1:20,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在80%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50%,专业教师中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少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所有教师都应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签定劳动合同。
第九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场地及校舍举办者必须拥有产权,应具备相关征地、建设、验收以及土地、房屋产权证等合法手续。
严禁用转租场所、民用住房、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非法建房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举办中等职业教育。
第十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教学场所。
城市学校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40亩。
主城区和县城中心人口集中且地价居高区域可适当降低。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城市学校初设时不少于5000平方米,三年内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农村学校初设时不少于3000平方米,三年内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城市和农村学校均不含占借用外单位土地、校舍或被外单位占借用土地、校舍及教职工宿舍和独立附属非教学用机构占地及建筑面积)。
须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场地和设施。
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
第十一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配备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图书馆,适用印刷图书学校初设时不少于5000册,三年内生均不低于30册。
报刊、杂志城市学校初设时不少于50种,三年内不少于100种,农村学校初设时不少于30种,三年内不少于60种;
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计算机按生机比10:1配备。
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标准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所有教学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原则上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备总值加工制造类专业、医药类专业不少于300万元,其他专业不少于200万元。
所有教学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原则上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办学,不得利用收取教育储备金等集资方式作为经费来源。
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学校所需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经法定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
学校在设立之前,按有关规定,须一次性向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入风险保证金50万元,风险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收入均属举办者,由审批机关监管,只能用于学校特殊情况下应急和学校终止办学后债权债务的清偿。
第十四条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需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十五条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符合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市高中阶段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第十六条设置艺术、体育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校园面积、校舍面积和办学规模等指标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已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置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从本标准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未达到上述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暂停招生、终止办学等处理。
第十九条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试行。
此前由市教委制定的有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首批市级中职重点(特色)专业名单公布
作者:不详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7-05-31点击数:2900
通过建设,项目专业强化实训基地、教学资源、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得到提升;强化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了校企合作育人的有效途径;强化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服务能力、办学能力得到提升。
部分专业在市级、全国技能大赛中取得良好成绩,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高。
首批中职学校重点(特色)专业建设计划项目
验收结论
重庆市立信职业教育中心会计专业
重庆工商学校会计电算化专业
重庆市龙门浩职业中学校电子商务专业
重庆市轻工业学校电子商务专业
重庆市渝北职业教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专业重庆市巴南职业教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专业
重庆市建筑高级技工学校建筑工程施工专业
重庆市工业学校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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