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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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化妆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化妆品生产部门、车间、员工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化妆品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车间主任为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员工转岗、复岗、调岗时,应重新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安全生产设备与设施1. 公司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与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 员工应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设备与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改装。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1. 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2. 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3.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

第四章奖惩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6.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的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化妆品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监督制度,对化妆品实施全链条监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

第五条国家鼓励化妆品研发创新,支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化妆品注册与备案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七条化妆品注册分为国产化妆品注册和进口化妆品注册。

(一)国产化妆品注册:1. 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2. 注册申请应当包括化妆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进口化妆品注册:1. 进口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2. 注册申请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产地、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化妆品备案分为国产化妆品备案和进口化妆品备案。

(一)国产化妆品备案:1. 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化妆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二)进口化妆品备案:1.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产地、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实施安全监管的体系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坚持科学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风险分级、动态监控、全过程监管、风险防范、责任倒查,确保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纳入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工艺的控制,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化妆品进货检验制度,对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自律管理,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水平。

第十二条化妆品消费者协会及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监督和检举线索。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场所和设施、生产操作和工艺控制、原辅材料供应管理、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5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5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是指对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问题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生产场所的卫生(1)化妆品生产场所应选在洁净、通风良好、无异味和无尘的环境中。

(2)生产场所应保持干燥,防潮设施应齐全,地面及墙壁要易于清洁。

(3)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2.化妆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1)化妆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且无异味、无异物。

(2)包装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包装材料应储存在无异味、无尘的库房中,防潮、防火、避光、通风。

(4)包装材料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3.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1)生产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具有良好的性能和稳定的工作状态。

(2)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生产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避免交叉污染。

(4)生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4.原辅料的卫生安全(1)化妆品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含有禁用、限用的物质。

(2)原辅料应来自正规生产企业,并经过合格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3)原辅料应储存在干燥、清洁、通风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4)原辅料应按照规定比例混合使用,避免超标使用或混杂。

二、化妆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销售场所的卫生(1)化妆品销售场所应选在干净、通风、明亮的环境中,无异味和尘土污染。

(2)销售场所应保持整洁,避免出现垃圾和废弃物堆放,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2.销售人员的卫生(1)销售人员应保持身体清洁,出勤时应穿着整齐干净的工作服。

(2)销售人员应遵守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嘱咐发现明显脏污的容器不得继续销售。

3.化妆品陈列和展示(1)化妆品的陈列和展示应符合产品的特点和性质,避免日晒、潮湿和异味。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本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产品之一,对人们的外貌和形象有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如果化妆品的安全卫生管理不到位,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为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并分析其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一、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背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审美观念的变化,化妆品市场逐渐壮大。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不惜采用低成本材料和不合格的生产工艺,生产出了劣质、假冒伪劣的化妆品。

这些化妆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人体造成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政府制定了一些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内容1. 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化妆品属于特殊行业,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和许可才能投入生产。

各国政府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

该许可证要求企业拥有合法的生产场所和设备,并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化妆品市场的准入门槛,防止不合格的化妆品进入市场。

2. 化妆品成分的合规性化妆品的成分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各国政府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的成分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确保不使用违禁或有害的物质。

化妆品企业在生产前必须提交产品的成分清单,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和审批。

只有合规的成分才能投入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化妆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化妆品的生产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卫生问题,如原料的清洁、贮存、加工和包装等。

各国政府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生产车间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如达到一定的清洁度、通风条件、温湿度等。

此外,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化妆品的质量控制化妆品是直接接触人体的产品,如果质量不过关,可能导致过敏、刺激等各种问题。

化妆品安全管理规定

化妆品安全管理规定

化妆品安全管理规定前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产品,但如果不加以安全管理,可能给人们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同时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套完善的化妆品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化妆品安全管理规定展开论述,深入探讨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各项规范。

一、化妆品生产规定在化妆品的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 原材料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和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的可追溯性,不得使用有害物质或超出规定限量的成分。

2. 生产环境控制:化妆品生产车间应符合相关的卫生和环境要求,确保生产过程无菌、无尘、无异味,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 生产工艺控制:生产企业应建立和执行标准化的生产工艺,确保每一道工序都符合标准要求,避免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4. 质量控制和检测:对生产出的每一批化妆品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以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二、化妆品销售规定化妆品的销售环节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健康。

1. 销售许可证:所有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都需要获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化妆品产品。

2. 标签规定:销售的化妆品产品必须标注产品名称、成分表、使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保证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方法。

3. 假冒伪劣产品打击:销售渠道需严格把关,对于假冒伪劣化妆品产品要进行举报、处罚和取缔,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4. 退换货政策:对于消费者购买的化妆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不合适的情况,销售渠道应提供退换货服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化妆品使用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时也需要遵循一些基本规定,以确保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1.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之前,应仔细阅读产品标签上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按照说明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保障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卫生管理,加强对化妆品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的化妆品及相关企业。

三、生产管理要求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生产管理体系,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件。

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不得使用违禁或限制使用的原料和添加剂。

3. 对于涉及有毒有害成分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设立专门的生产线,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4.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至源头。

四、销售管理要求1.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证件的要求开展销售活动。

2. 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卫生质量。

3. 销售企业应保证销售的化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质量要求,并标注清晰的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使用方法。

4. 销售企业应加强对经销商和代理商的管理,确保其销售的化妆品符合相关要求。

五、使用管理要求1. 化妆品使用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要求正确使用化妆品,并遵守相应的使用注意事项。

2. 化妆品使用者应及时停止使用有异常反应的产品,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 化妆品使用者应参与相关医学科研活动,积极参与化妆品安全评价和监测。

六、进口管理要求1. 进口化妆品应在进口前获得相关的批准和许可证明文件,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进口手续。

2. 进口化妆品应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含有违禁或限制使用的成分。

3. 进口化妆品应附带有关产品的说明书、成分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售后服务信息。

七、监督检查1.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 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处理和调查涉及化妆品安全和卫生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处罚规定1. 违反本规定的化妆品企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安全卫生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场销售的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健康第一原则。

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是化妆品管理的首要任务。

2. 风险分级原则。

根据化妆品的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3. 预防为主原则。

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化妆品安全卫生风险的发生。

4. 科学依据原则。

依据科学研究和检测结果,进行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和评估。

5. 全面管理原则。

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管理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保证化妆品的安全生产。

3. 拥有合格的生产人员,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2. 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严禁使用禁用成分和有害物质。

3.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记录、样品留存等。

4. 进行产品安全评估和检测,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

5. 及时对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并建立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管理第六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2.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销售场所和设施。

3. 拥有合格的销售人员,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销售管理:1. 销售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成分、使用方法等。

3. 禁止销售过期或者已经变质的化妆品。

4. 建立售后服务制度,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章化妆品使用管理第八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使用管理:1. 确保自身的健康与安全,对于有过敏体质或者其他健康问题的人群,应谨慎选择使用化妆品。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环节的管理第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生产人员,并定期进行职业培训。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开展对原材料供应商的认证评估,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确保生产过程能够追溯到原材料供应商。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环节的管理第七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具备必要的销售条件和设施,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和健全销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靠。

第九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销售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开展对供应商的合规评估,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退换货制度,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化妆品使用环节的管理第十二条化妆品使用者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标签,正确使用化妆品。

第十三条化妆品使用者应注意个人卫生,避免交叉感染和细菌滋生。

第十四条化妆品使用者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使用化妆品,避免产生过敏或其他不适症状。

第十五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及时停止使用产品,如有不适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管责任第十六条国家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和抽检制度,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的安全评估工作,及时发布涉及化妆品安全的警示信息。

第十八条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和企业的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化妆品安全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市场上的问题产品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化妆品公司安全规定标准(3篇)

化妆品公司安全规定标准(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规定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原则,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负责。

第八条员工对本人的安全负责,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员工转岗、复岗、晋升等,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安全检查制度1. 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现场检查、设备检查、消防设施检查等。

3. 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整改措施应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2.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等。

3. 事故调查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度1. 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2. 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 公司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遵守操作规程。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三)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标准;(二)拥有符合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原料和包装材料;(二)生产过程应确保产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三)生产车间应具备适当的温度、湿度、洁净度等条件;(四)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规范;(五)生产记录应完整、准确、真实。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一)原材料采购和验收制度;(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四)产品追溯制度;(五)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第三章经营环节安全管理第七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二)拥有符合经营要求的管理制度;(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化妆品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进货查验,确保产品来源合法;(二)销售记录完整、准确、真实;(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四)对消费者进行产品使用指导,提醒注意事项。

第九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一)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二)产品追溯制度;(三)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四)顾客投诉处理制度;(五)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四章使用环节安全管理第十条消费者使用化妆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了解产品成分,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二)正确使用化妆品,避免过度使用;(三)注意产品有效期,避免使用过期产品;(四)发现产品异常或不适,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经营者投诉。

化妆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化妆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化妆品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企业应加强生产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一)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三)禁止使用过期、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一)生产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操作规程;(二)禁止在生产区域吸烟、使用明火;(三)禁止在危险区域擅自移动设备、改变设备状态。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使用和运输。

(一)危险化学品应按照规定分类储存,禁止混存;(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了解其性质和危害,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一)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三)禁止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化妆品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妆品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化妆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全过程监管,责任到人;(三)信息公开,社会共治。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等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设备、工艺、原辅料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环境、设备、原辅料等进行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流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售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加强化妆品的储存、运输管理,防止化妆品在流通环节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

第四章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化妆品使用者应正确使用化妆品,遵循化妆品使用说明,避免因不当使用导致不良反应。

第十四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关注化妆品的保质期,使用过期化妆品可能导致不良反应。

第十五条化妆品使用者在使用化妆品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就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化妆品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妆品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行业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及化妆品电商平台。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化妆品行业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五条生产厂房和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选址合理,远离污染源;(二)建筑结构安全,便于清洁和维护;(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原料和包装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无毒、无害、无污染;(三)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原料。

第七条生产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操作,确保产品质量;(二)严格控制生产环境,防止交叉污染;(三)加强生产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完善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二)按照产品特性,合理设置储存环境;(三)定期检查产品储存条件,确保产品品质。

第三章销售安全管理第九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销售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包装完好,标签清晰;(三)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销售环节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加强销售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二)建立销售记录,确保产品可追溯;(三)加强市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

第四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消费者使用化妆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成分和适用人群;(二)避免使用过期、变质、假冒伪劣产品;(三)如有不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咨询专业人士。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化妆品管理监督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监督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妆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化妆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消费者健康;(二)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四)科学合理,促进产业发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管理第五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检验设施;(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化妆品。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化妆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有明确的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原料采购、产品检验、销售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者不得生产以下化妆品:(一)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三)假冒伪劣化妆品。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管理第十二条化妆品销售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销售需要的经营场所、设备和卫生条件;(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卫生条件。

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

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

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一、引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产品之一,每个人都希望使用安全可靠的化妆品来保养自己的皮肤,提升自身形象。

为了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规范来监管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

本文将从化妆品生产、标签要求、质量控制和市场监督等方面,详细介绍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

二、化妆品生产1. 原料选择生产化妆品时,应使用安全、无害的原料,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成分。

所有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料采购管理系统,确保原料的来源可靠。

2. 生产环境化妆品工厂应建立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车间和设施。

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并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

生产车间应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确保产品的生产环境清洁卫生。

3. 生产工艺生产化妆品的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控制各个环节的工艺参数,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涉及到高危操作的工艺步骤,应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紧急救援预案。

4. 生产记录和追溯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

生产记录应包括原料采购记录、生产工艺参数记录、产品检验结果等,以便追溯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三、化妆品标签要求1. 成分标识每一款化妆品产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识主要成分,并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注成分名称和含量百分比。

成分标示应准确、清晰易懂,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术语。

2.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产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包括适用皮肤类型、使用方法和频率、避免接触眼睛等。

此外,对于特殊人群的使用提示,如孕妇、儿童等,也应在标签上明确告知。

3. 保质期标识每一款化妆品产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保质期限,并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示方法。

保质期的计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安全可用。

四、质量控制1. 稳定性测试生产企业应对每一款化妆品产品进行稳定性测试,确保产品在正常存储条件下保持稳定性和安全性。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化妆品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法规范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部门及职责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的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

2.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化妆品安全管理系统,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4.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责任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和完善化妆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

2.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并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把关和安全检验,并保留相应的质量记录和检测报告。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化妆品原材料的采购和入库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5.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化妆品投诉处理机制,在收到消费者投诉时及时处理并做出回复。

6.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

四、化妆品销售企业的责任1.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和完善化妆品销售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

2.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化妆品的销售许可证,并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3.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把关和安全检验,并保留相应的质量记录和检测报告。

4.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的储存和配送管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化妆品投诉处理机制,在收到消费者投诉时及时处理并做出回复。

6.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监督管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

五、消费者权益保障1. 消费者有权选择安全、合法的化妆品,对于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化妆品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等活动的生产、销售、进口企业,以及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等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销售、进口许可,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的安全和卫生。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选择供应商,确保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质量。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企业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反馈,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管理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清洁。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车间、设备和人员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质检工作,确保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建立可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化妆品样品库,并定期对样品进行抽检和检验。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企业安全卫生管理第十五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销售化妆品。

第十六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严格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化妆品安全规范管理制度

化妆品安全规范管理制度

化妆品安全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卫生健康,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单位,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化妆品专营店、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等。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安全的原则,制定并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规范生产、检验、储存和销售过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对产品原料、配方、工艺、生产环境等方面的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产品安全。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问题进行追踪分析、整改和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品质稳定、安全有效。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人身卫生教育和健康保护,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道德修养、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操守,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生产。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工作,宣传产品特点、用途、用法、用量和使用注意事项,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规范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制度、责任、权限、义务和程序,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原料供应商管理制度,对进货的原料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估,确保原料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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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广州旭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3.1.1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最高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监督、检查、评比工作,公司总经理代表安委会行使职权。

3.1.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令,政策,规章制度。

3.1.3定期检查岗位操作规程、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1.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工作。

3.1.5严格监督执行劳保用品发放、使用、配备到位。

3.2公司总经理
3.2.1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2.2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他有关要求。

3.2.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及巡全操作规程。

3.2.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领导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

3.2.5组织制定并审批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保证公司安全生产设施所需资金的投入。

3.2.6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7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

3.2.8审批公司年度培训教育计划,确保公司从业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3厂长职责:
3.3.1协助总经理做好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3.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核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检查督促执行。

3.3.3组织制定,审查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安全技术措施。

3.3.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了解生产中的安全工作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采取措施,同时向总经理汇报。

3.3.5组织落实公司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制定和批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3.6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负责办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工作。

3.4行政人事部
3.4.2负责牵头组织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方案的编制和演练组织。

3.4.3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管理。

3.4.4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组织。

3.4.5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4.6组织、检查、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3.5仓储部
3.5.1负责仓储部的安全防火工作。

3.5.2负责对仓库物品按类别进行有关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管工作;对于危险性化学品如酒精、天那水、溶剂设置危险品仓库进行管理。

3.5.3负责报废物品的回收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

3.5.4负责参与本部门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3.6生产部
3.6.1负责公司生产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管理。

3.6.2负责制定和审查设备改造,维护,检修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编制设备检修安全规程并组织措施计划。

3.6.3组织制定、修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贯彻落实。

3.6.4组织人员每周一次的安全,防火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管线,安全装置,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3.6.5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抓好上岗员工劳动保护穿戴,保证上岗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3.6.6负责参与本部门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3.7品管部
3.7.1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作业指导书和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3.7.2监督公司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3.7.3负责参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改进工作
3.7.4负责本部门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检查、管理工作。

3.7.5负责参与本部门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3.8.3研发部
3.8.1负责公司乳化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8.2负责参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改进工作。

3.8.3负责参与本部门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安全管理制度
4.1防火管理制度
4.1.1凡进入作业区域内(生产现场、仓储现场、研发现场、实验室现场),禁止吸烟。

4.1.2外来人员进入各作业区域,由该区域所在的部门负责禁烟行为。

4.1.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1.4动用明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参与用火作业危害分析,并进行检查确认,禁止盲目用火,用火结束后,要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4.1.5行政人事部定期组织对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按规程要求每年至少进行1次功能检验,确保能正常使用。

4.1.6行政人事部牵头制定消防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2.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4.2.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

4.2.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和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进行专人管理。

4.2.4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安装防爆电气和防爆照明灯具。

4.2.5装卸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2.6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和安全检查。

4.3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4.3.1各类生产设施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组织使用人员接受操作培训。

4.3.2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事故时,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组长或有关人员。

4.3.3实行操作者包机管理,做到各类生产设施有专人负责。

4.3.4新进生产设备及配件需设备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入库,必要时需进行试运行测试。

4.3.5所有动力设备不经设备管理人员允许,不准私自拆卸,不准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棉纱类物品。

4.3.6设备管理人员对操作设备人员进行培训,操作人员负责生产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4.3.7对于设备本身由于在设计方面存在的操作明显安全隐患,比如易烫伤等,使用部门应在明显位位置张贴安全提示语。

4.4事故管理制度
4.4.1事故是指个人或集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背的,迫使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暂时地或永久地中断的事件,事故的后果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恶化并形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4.4.2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

并在行政人事的监督下组织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

4.4.3发生事故时,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组织抢险和救护活动,没有应急预案的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为抢险和救护活动的总指挥。

4.4.4各部门应参与本部门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也处理意见。

4.4.5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全体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4.6事故的档案由行政人事部备案。

4.5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4.5.1安全检查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检查包括综合检查、专业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

4.5.2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5.1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4.5.2个人劳保用品是否齐备并正确使用。

4.5.3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

4.5.4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5.相关文件:
5.1《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5.2《各部门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防护用具》6..相关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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