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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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水土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科学规划:合理规划水土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2.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维护水土资源的整体稳定。

3. 先预防、再治理:加强水土保持预防工作,减少灾害发生。

4. 面向公众: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水土资源保护第四条水土资源的保护目标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内蒙古自治区的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第五条水土资源的保护措施1. 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2. 推广水保工程,减少水土流失。

3. 加强土壤保育,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4. 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5. 加强园林绿化,增加绿地面积。

第六条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估建立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定期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水土流失防治第七条水土流失风险区划根据水土条件和地质地貌特征,对内蒙古自治区进行水土流失风险区划,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八条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推动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包括防护林、草护坡、石质工程等,确保水土资源的稳定和安全。

第九条水土保持技术措施采取适当的水土保持技术措施,如梯田、沟壑连作等,提高水土保持能力。

第十条水土流失防治经费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并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生态保护与恢复第十一条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强对重点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保护濒危动植物和珍稀物种的栖息地。

第十二条生态恢复工程开展生态恢复工程,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提高植被覆盖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四条监督与检查建立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未做水保方案的情况说明

未做水保方案的情况说明

未做水保方案的情况说明1、咨询:平原区项目,不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且未处于水土流失易发区,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果建设单位要求编制,审批机关是否可以审批?答复:您提到的情况,生产建设项目如不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受理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咨询:铬污染场地综合治理项目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答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2]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

我们认为,您提到的铬污染场地综合治理项目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咨询: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是什么?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田间土地整治、荒山绿化、土地复垦等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吗?有没有政策法规支撑?答复: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

因此,您提到的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土地复垦等项目,如果属于该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4、咨询:工业园区未做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园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以走承诺制?答复: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22〕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工业园区如果未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园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该意见中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一般规定,即只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实行承诺制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引言水土保持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维护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背景、内容和实施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作为中国重要的农业区域和环境资源区,内蒙古自治区具有丰富的水土资源。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不合理利用和管理,水土资源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流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作。

二、内容1. 总则《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明确了水土保持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内蒙古自治区的水土保持目标和责任。

2. 水土保持规划为了统筹水土保持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将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明确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3. 水土保持措施和技术内蒙古自治区将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和措施,包括植被恢复、保土护坡、畜禽养殖排污治理等,以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

4. 农田水利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将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提高灌溉效率,促进农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5. 生态保护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恢复湿地、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的完整性。

6. 法律责任和监督条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并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三、实施1. 执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市县水利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 宣传教育内蒙古自治区将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水土保持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3. 资金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将加大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和运行。

结论《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的制定是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部,拥有丰富的水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水资源供给地区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合理收取水资源费用,并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对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内蒙古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对于地表水资源的征收标准,按照水资源利用的不同行业和用途进行分类,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征收标准。

对于地下水资源的征收标准,根据地下水开采量和开采深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标准。

这样的分类和细化可以更好地体现水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也更有利于推动各行业和单位合理利用水资源。

其次,内蒙古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还考虑了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影响。

针对水资源的特点和环境承载能力,制定了相应的超额排放费用和资源补偿费用等,以引导各行业和单位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

同时,还对违规占用水域、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补偿,以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

此外,内蒙古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还充分考虑了区域差异和行业特点。

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丰富程度和供需状况,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标准,以更好地满足各地区的实际需求。

同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水资源利用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标准,以促进各行业的节约用水和清洁生产,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总的来说,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了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区域特点的制度体系,旨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通过科学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更好地引导各行业和单位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为其他地区和行业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有助于推动全国水资源管理的规范和完善。

总之,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也为全国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希望各地区和行业能够认真遵守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共同推动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包括土地的保育、修复、治理和利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施策的原则,逐步形成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体系。

- 强调生态优先、防治并重、依法治理、全民参与的原则,确保水与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第四条规划的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规划中予以协调和保障。

第五条规划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并加强规划的监测和评估,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和效果。

第三章水土保持治理第六条重点区域的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为重点治理区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改善水土流失状况并恢复生态系统。

第七条预防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水土流失,减少水土损失,包括建设护堤、植被覆盖、荒漠化防治等。

第八条收储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地、草原和林地的管理,实行水土保持收储制度,保障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第四章水土保持监测和评估第九条监测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定期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掌握水土资源变化的趋势和状况。

第十条评估与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0〕7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实施日期】2000.05.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发〔2000〕71号2000年5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立水利产业良性运行机制,促进自治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我区水利建设基金是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一)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维护和建设;全区性的重点水利骨干工程维护和修建,重点水保防治工程、防洪设施和水毁工程的治理、维护和建设;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系统维护修建以及为壮大水利产业的甲类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二)盟市、旗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辖范围内的城镇防洪工程维护修建;中小河流治理;中小型水利工程维护修建;水土保持、防洪及上级安排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跨盟市、跨流域的水利、水保、防洪等骨干工程由自治区和所在地盟市、旗县共同负担修建。

第三条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地方交通及公安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

第四条全区各级财政从年度新增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5%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六号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保障水土保持相关资金和工作经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2017年8月更新)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2017年8月更新)

常用的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5)《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规章(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2016年12月20日发布)(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3、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24号修订;(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订;(3)《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文);(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8)《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2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 号,2017年3月)(1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1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内政发〔2016〕44号);(1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政发〔1995〕163号;(1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办综〔2013〕57号);(17)《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内水保〔2014〕123号);(18)《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鄂财非税发〔2017〕113号);(19)《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鄂府发〔2017〕153号)4、规范标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22490-2008;(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5)《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6)《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7)《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15(8)《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640---2013;(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TB 10503--2005J 450--2005说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可增减有关规章:①如灰渣场、垃圾场等要增加:《一般工业固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15•【字号】内政发[1995]163号•【施行日期】1995.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5]163号1995年11月1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资源的保护,防治由于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生产、开发建设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治水土流失,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能自行治理的,按照审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随生产、建设进度按比例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监督使用;不能自行治理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五条造成水土流失,有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自行治理的,按批准方案确定的数额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一)破坏地貌植被,按采挖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3至0.4元。

(二)弃土、弃渣按实际堆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缴纳2至3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转入中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民生等刚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各级财政平衡预算的压力不断加大。

同时,财政存量资金的“沉淀化”、资金使用的“碎片化”,严重制约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好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可以有效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变“零钱”为“整钱”,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观念,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好推进财政资金统筹的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预算管理制度、中期财政规划、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自治区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监督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年终结余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a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水利部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建设期间、生产运行(试运行)期间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方式计征:(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境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监督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年终结余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水利部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建设期间、生产运行(试运行)期间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方式计征:(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1、(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违反条例规定采集发菜,破坏地表和植被面积不足()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A.五十平方米B.六十平方米C.四十平方米D.三十平方米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

A.编制水土恢复方案B.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C.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D.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3、(单选题)内蒙古水土保持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A.谁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B.全面规划C.保护优先D.预防为主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4、(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在禁止区域从事取土活动的,对单位取土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罚款。

A.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B.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C.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5、(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定期向()上报监测数据。

A.所在地人民政府B.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D.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6、(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监测情况。

A.每周B.每月C.每季度D.每年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7、(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关于水土保持工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境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监督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年终结余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水利部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建设期间、生产运行(试运行)期间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内发改费字〔2019〕397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件精神,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现就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从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标准不超过1.4元。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迅、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经营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永久性使用林地;各类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工程勘查、地质勘查用地及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向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

常用的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5)《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规章(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2016年12月20日发布)(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3、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24号修订;(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订;(3)《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文);(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8)《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2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2017年3月)(1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1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内政发〔2016〕44号);(1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政发〔1995〕163号;(1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办综〔2013〕57号);(17)《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内水保〔2014〕123号);(18)《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鄂财非税发〔2017〕113号);(19)《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鄂府发〔2017〕153号)4、规范标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22490-2008;(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5)《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6)《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7)《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8)《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640---2013;(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TBJ 450--2005说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可增减有关规章:①如灰渣场、垃圾场等要增加:《一般工业固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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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
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境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监督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年终结余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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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水利部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建设期间、生产运行(试运行)期间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方式计征: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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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及附属实施、专用道路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吨2元,其中:褐煤按照每吨1元(不足1吨的按1吨计);石油、天然气按照生产量计征,原油每吨2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6元。

(三)对矿产资源以外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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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第三和第四条的规定,由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水利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及矿产资源生产量、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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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水土保持费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编制时间和流程同步编制预算。

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采取申报、评审等方式,以加强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十三条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缴库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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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盟(市)国库,其中,盟(市)与旗县的分配比例由盟(市)确定。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银行办理缴款。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4款46项09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重点用于对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该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设定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具体的支出项目不安排支出预算。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工作并指导使用部门和单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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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绩效自评价工作,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批复的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

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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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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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1995年11月15日内蒙古自治
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1995〕1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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