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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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京政外发〔2011〕1149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外发〔2011〕1149号市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外办第2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加强依法行政,有效保障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外事大厅”)的运行管理和政务工作,规范审批、创新管理、高效服务、优化环境,为首都日益增长的国际交流合作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争创一流外事和港澳事务管理服务平台,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相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外事大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设立的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面向公民、法人,全市各区县、部门和单位以及外国和港澳特区驻京机构和外籍及港澳人员受理、办理外事及港澳事务审批事项和提供外事及港澳事务服务的场所。

第二条市政府外办在外事大厅集中受理、办理外事审批和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外办设立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负责外事大厅的资产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外事大厅审批和服务业务。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市政府外办根据法律和政策相关规定确定外事大厅业务范围。

外事大厅受理、办理的外事审批事项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外事大厅受理、办理的外事服务事项应对外公布。

第五条市政府外办坚持“规范高效、廉洁便利”的工作原则,在外事大厅按照“一门受理、一次告知、规范审批、高效办结”的运作方式受理、办理外事审批和服务事项。

办公室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办公室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办公室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办公室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公室设置与职责1. 办公室设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办公室、财务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市场营销办公室、技术研发办公室等部门,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2. 办公室职责(1)综合办公室负责单位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印刷、分发和归档;负责会议组织、接待、保密、安全等工作;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分发和管理;负责车辆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2)财务办公室负责单位财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财务核算、审计、税务等工作;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保证财务状况良好;负责员工工资、福利的发放和管理。

(3)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单位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工作;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等工作;负责内部人事调整、晋升、调配等工作。

(4)市场营销办公室负责市场调研、市场分析、市场开发、客户关系管理等工作;负责产品宣传、广告策划、品牌建设等工作;负责合同签订、订单处理、货款回收等工作。

(5)技术研发办公室负责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等工作;负责技术文件的编制、归档和管理;负责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合作等工作。

三、办公秩序与工作规范1. 工作时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

2. 工作纪律(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领导,尊重同事,团结协作。

(2)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3)上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私自离岗。

(4)保持办公环境整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单位机密。

3. 会议纪律(1)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2)会议期间,认真听讲,不得擅自离场,不得大声喧哗。

(3)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分发给相关人员。

四、办公用品与管理1. 办公用品的采购、分发和管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江府办〔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3日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四章管理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等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的总称。

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配置原则。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

(二)效益兼顾原则。

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办公楼(室)和会议室6S管理办法

公司办公楼(室)和会议室6S管理办法

公司办公楼(室)和会议室6S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办公楼(室)和会议室6S管理,根据和公司关于6S管理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办公室6S管理标准1.清洁要求①门窗清洁无粘贴附着物,玻璃清洁透明;②办公区域内物品定置摆放;③书柜、地面、设备面无灰尘、杂物;④桌面、书柜、抽屉内物品分类摆放整齐;⑤纸质文件分类放入文件夹,文件夹按标签摆放整齐;⑥综合服务队每年集中组织洗窗帘和擦窗户各一次。

注:如办公室内设置值班床位,床上用品叠放整齐,不得摆放床上用品之外的物品。

2.安全要求①室内照明设施完好;②印章入柜上锁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③无需保存的涉秘纸质文档应销毁,不得随意丢弃;④正确操作办公室内电器设备,下午下班关闭所有电源(自动传真机、子母机充电电源、LED电子显示屏除外);⑤办公室长时间无人或下班后门窗上锁。

3.美化要求①室内绿植、装饰品适量、摆放合理、整齐;②室内绿植、花卉摆放区域与花盆表面无泥垢、水渍。

4.员工素养要求①办公区域内禁止打闹、大声喧哗;②拨打、接听电话或使用对讲机时要文明用语;③外部人员进入本岗位区域时热情接待;④办公区域内禁止大声喧哗,手机音量适中,严禁制造嘈杂声。

5.其它要求①每天下午下班前由本单位6S负责人对办公室进行检查,确保无问题后离开。

二、公共区域6S管理标准1.门厅要求①门厅电动门、LED显示屏正常运行;②办公室导向图及时更新;③门厅地面的物品定置摆放;④每天按时打扫卫生,地面、玻璃无污物。

2.楼道(梯)要求①安全标示齐全,无不适用标示;②消防设施、垃圾桶等公用设施完好有效,定置摆放;③电源总开关上锁管理。

④每天按时打扫卫生,地面、台阶、楼梯扶手无污物。

3.卫生间①所有设施完好;②拖把、拖布池、水桶、垃圾箱、电热水器定置摆放;③每天按时打扫卫生,无污物、无异味。

三、会议室6S管理标准1.清洁要求①时刻保持室内卫生,地面、桌面、设备上无灰尘、杂物;②每月进行一次例行打扫,会议召开前、后进行专项打扫;③会议桌椅摆放整齐、有序,抽屉内无杂物。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2•【字号】丹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2.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工作目标考核百分标准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二日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丹东”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平台,是推进政务公开、展示丹东形象的窗口,也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子网站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明确主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子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玉政办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玉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附则第八章第五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资产出租、资产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将占有、使用、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安政办〔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2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市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平台管理第四章网站管理第五章内容运维第六章安全防护第七章应急处置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安阳市市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技术平台)建设、管理、运维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技术平台是指为实现市级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依托云计算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集中管理信息数据、集中提供内容服务的政府网站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条统一技术平台包含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的建设、管理、运维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是统一技术平台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总体推进统一技术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承担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督促平台建设单位、基础设施服务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等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保障统一技术平台安全、平稳、高效运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烟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4日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数字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烟台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政府与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或需要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主要包括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及智能化升级项目、智慧城市建设运营项目、支撑政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电子政务类项目以及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但政务部门实际拥有建设、控制、使用权的信息化项目。

政务部门日常办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通用设备的采购;网站、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微博等新媒体的建设运维;影视文化等数字艺术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策划、制作、发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部门和单位,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以及在履职过程中需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中央、省属驻烟单位。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各单位:《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8日厅党组会研究通过,自2019年8月1日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19年4月19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保证专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履行工作职责、确需专家提供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时,以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厅)名义,聘用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企业等单位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具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水利、地震、地质、消防等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国家、省厅和有关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库中登记注册、能够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防范、防灾减灾救灾提供决策咨询、专业技术支撑与服务的专门人才,以及为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教育等聘请的讲师、教授等。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分为综合决策类、监管业务类。

综合决策类专家的任务是,为省厅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建设、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决策服务。

参与制订应急管理法规规章、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参加应急救援、自然灾害、灾难与事故调查分析评估鉴定等。

监管业务类专家的任务是,为省厅日常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普查等提供技术服务。

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govinfo/auto4510/201311/t20131120_573763.html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应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势和业态变化,加快政府管理创新,支持新兴创业孵化形式的创新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企业开办和经营成本,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以下简称集中办公区)是指由独立机构运营、专业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服务的场所。

作为海淀区改善创业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集中办公区以服务为宗旨,为创业企业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等增值服务。

第二章集中办公区的设立第三条集中办公区实行联席会管理制度。

联席会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牵头成立,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及集中办公区所属街镇的经济服务办公室等单位参加。

在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下设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办公室。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一)国家大学科技园、北京市大学科技园;(二)国家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三)由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在海淀区发起设立的、地区活跃度高,孵化效果显著的孵化机构;(四)其他由街道、镇政府提议设立的集中办公区,或者纳入街道、镇政府统一管理的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信誉良好的集中办公区域,且须经营时间3年以上,服务企业数量在200家以上。

第五条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集中办公区的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应与入驻企业数量相适应;(二)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企业法人,并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经营管理集中办公区”的内容;(三)设置满足入驻企业需求的必要设施,包括办公设备、公共会议室、公共业务洽谈室、公共秘书室等。

办公室管理规定

办公室管理规定

办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行为,构建高效、整洁、安全的办公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颁布的各项办公纪律及行为规范。

第二章工作、休息纪律第三条公司早上上班时间为上午8:00,下午下班时间为17:30。

每周一至周六上班。

公司全体员工应遵守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由办公室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请假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扣除请假期间考勤天数。

第四条公司员工外出时,需按规定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去向及返回时间。

第三章仪表、规范纪律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保持衣着整洁、仪表整齐:周一至周六工作时间内,男职员一律不得穿无袖背心、短裤,女职员不得奇装异服。

工作时间不得穿各种拖鞋及类似款式的凉鞋。

第六条工作区域内电话铃响,员工应主动接听,如遇对方寻找的同事因故离开,应主动问明对方事由,并留言有关事项。

第七条接待客人及接听电话应礼貌待客,用词规范,态度和蔼;严禁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

第四章办公区域管理纪律第八条公司员工应保持公共场所、室内及个人办公区域的清洁、整洁,严禁乱堆、乱扔废纸杂物等不洁行为。

全体员工早晨上班先行打扫楼道公共区域及公司个人区域卫生,完毕后开始一天工作。

第九条工作区域内一律严禁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

在工作时间严禁看小说及进行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严禁在公司内拨打声讯台、私人长途电话等与工作无关的电话及传真,严禁测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员工应对计算机的安全使用具备必要的知识素养,对于防病毒入侵,数据库维护、信息保密等具有一定的实施经验。

第十一条非工作需要,不得擅自带外来人员到公司办公区域。

第五章安全、保密纪律第十二条员工应及时将项目资料、材料、协议归档,并加强业务档案的保密工作,不得私自翻阅、随意挪用各部门的档案资料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文件资料(含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员工对本人从公司所获得的薪酬、福利及公司其它机密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需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沪委办发﹝2014﹞47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2号)、《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沪人社综﹝2015﹞108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基发﹝2015﹞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精干高效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本区居民区和街道(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街道(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范畴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规范。

统一招聘录用、统一薪酬福利、统一人员管理。

(二)用管一致。

将岗位用人、绩效考核、岗位及级别调整、奖惩激励等人事管理权交给用人单位,人员在基层一线使用,管理在基层一线完成。

(三)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注重岗位差异,加强分类指导。

(四)分工合作。

区委组织部为加强基层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区民政局为社区工作者的主管部门;区编办负责实施额度管理;区人社局负责对社区工作者的招录、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用工管理等加强政策指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实施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业务指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社建办负责制定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估方案;各街道(镇)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人事管理、日常管理和人员经费。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宿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办发〔2010〕8号2010年2月4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并进行规范管理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国家从整个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出发,提出通用的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则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应到相应的岗位等级,以便规范管理、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财政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8日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整情形第三章调整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2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驻黔南的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是本部门(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责任主体,州编委办、州督查督办局和州监察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审核、管理、监督和问责主体。

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审核、动态调整、管理、监督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和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决定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相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现有行政权责事项予以调整,及时公布已审核确认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5•【字号】钦政办〔2016〕131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钦政办〔2016〕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1日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市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第二章公务租车的范围第四条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用车具体按照《关于明确钦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出差和公务用车管理范围的通知》(钦市财行〔2016〕32号)执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

到市主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地方,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百政办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百色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7日百色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衔接资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监督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和按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系指使用衔接资金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工作。

主要包括对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规划审批、用地、环评及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等各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强化前期工作责任落实。

纳入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按照“行业谁主管、项目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好本领域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要细化明确每项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营性产业项目还要开展风险评估及尽职调查等项目前期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依据。

国家、自治区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前期工作内容的主要依据。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府办发〔2020〕26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府办发〔2020〕26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3日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完善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处置国有资产(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资金等法律法规明确属政府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市属国有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市本级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经营性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省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发改部门为市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审查,以及综合协调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预、结(决)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预、结(决)算评审业务;建立预、结(决)算评审中介机构库,并对库内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开展工程预、结(决)算评审工作,支付评审费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东府办〔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20〕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编目采集第四章共享应用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七章附则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菏政办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2月28日第9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8日菏泽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菏泽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政务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以及市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市属高校、公立医院)。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立项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第四条“数字菏泽建设专项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6日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令第688号)严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债资金、主权外债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注重效益、不得违规负债投资”的原则;(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坚持规范与效率并重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旅游、城市基础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政权基础设施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市场、信息平台)、特色产业园建设、现代物流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四)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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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为规范公司的日常办公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要求严格遵守。

第二条:职责部门
行政管理部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办公室水、电、地暖、空调以及耗材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桌面摆放规定
1、每个办公桌一盆植物,植物、水杯摆在桌子外侧。

2、文件夹、订书机、计算器、笔筒摆在与植物相反的一边。

3、柜子上保持整洁,不能摆放私人物品。

4、电脑机箱要摆正。

第四条:水电使用规定
1、员工均有义务留意办公设备的用电状况,不使用时将设备关闭,以避免长时间待机造成的电力损耗。

2、员工应关注办公电脑的用电状况,待机时应关闭显示器,长时间不使用时(如因故外出)应将电脑关闭。

下班时应及时关闭电脑及所有的插排开关。

3、员工离开或下班时应做到随手关灯,人走灯灭。


别是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仔细巡查,关闭办公场所总开关和室外的电灯开关。

白天室内光线够用时,尽可能不开灯而使用天然采光。

第五条:打印机使用规定
1、打印时须本着节约原则,非重要文件应考虑使用二手纸打印或双面打印。

2、严禁因私打印非工作性文件。

第六条:地暖、空调使用规定
1、地暖、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于办公期间使用,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应及时关闭地暖、空调。

2、下班后,最后一个离开的员工,应自觉关闭地暖、空调,以杜绝浪费。

3、使用空调,应注意节约,夏天在28℃以上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制冷温度设置不应低于25℃;冬天在14℃以下方可开启地暖、空调制热,制热温度设置不应高于28℃。

4、使用期间,要将办公室的门窗关闭,以确保使用效果。

5、不得随意打开空调机壳或拆卸机件,要注意对空调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有异常应速报知行政管理部,由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第七条:环境及卫生标准
1、窗明洁净,墙面清洁。

2、室内无杂物、角落无积尘、蛛网。

3、灯具、电器、用具清洁。

4、办公桌的资料、文具等摆放整洁有序。

5、各部门的文档必须存放在各部门的指定位置,不允许堆放在桌面或办公桌的桌底。

6、地面无痰迹、纸屑、烟头。

7、个人仪表整洁、干净。

第八条:卫生清洁管理规定
1、公司员工都有维护卫生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2、办公室卫生管理实行日常清洁与定期保洁、公共区域由专人负责、个人办公区域由员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员工环境卫生规范
1、尊重保洁员的辛勤劳动,有责任和义务保持个人办公区域的清洁卫生。

2、不随地吐痰。

3、严禁在开敞办公室区域内吸烟(阳台、会议室、副总级以上单间办公室除外)。

4、各部门的办公区域内,对外的窗户在下班后或在下雨时,必须保持关闭。

5、不能私自移动、挪用办公室区域内的设施设备;需要调整的,应报行政管理部审批。

第十条:其它
1、行政管理部安排专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2、员工发现水、电、地暖、空调以及耗材等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应迅速与行政管理部联系,由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3、员工需提高开源节流的意识,互相监督,对浪费现象加以制止;并集思广益,积极对水、电、地暖、空调以及耗材等设施设备的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

4、上班期间不得无故串岗、不得在走廊、前台等区域大声聊天、喧哗、嬉闹,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看视频等,或浏览无关网站占用资源。

6、员工上班时间应着装工装,整洁大方,不得穿奇装异服。

7、个人座椅整齐摆好归位。

8、重视全员安全教育,安全第一,防范于未然。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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