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均权化趋势带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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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均权化趋势带给我们的启示
依据中央和地方关于教育管理权责的分配关系,教育管理体制可以分成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度。在中央集权体制下,社会公共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服从和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和统治。它有利于统一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统一教育发展规划,调节各地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况,加强对落后地区教育事业的扶持和帮助。然而,其不足之处就是容易形成不顾地方特点和条件强求一致的局面,从而对地方因地制宜发展教育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利于各地积极地发展教育。而地方分权,是指国家管理教育的权责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执掌,以地方自主管理为主的制度。与中央集权恰好相反的就是其可以因地制宜地发展教育和积极调动地方政府发展教育。在赋予地方政府教育管理权利的时候,中央政府避免不了地失去了相应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分权也会导致教育权利分散、难以集中管理和因地不同教育发展不均等情况。
综合与以上问题,为了加强中央对国家教育事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有充分发挥和调动地方办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教育行政管理的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制的国家正在相互靠拢、相互协调,逐渐趋于均权化。
一、西方国家教育改革均权化的发展过程
1、中央集权国家开始下放教育管理权利,而地方分权国家开始加强中央政府对教育管理的权限。
中央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开始于19世纪中后期,由于产业革命的发展,教育与经济的联系日趋紧密,迫切需要政府大力发展教育。于是,一些国家纷纷颁布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府对教育管理的权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思想观念的影响,在实践中各国又不尽相同,有的强调地方的权力,有的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力。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强调地方权力的英美等国纷纷加强中央政府对教育的控制和影响。而实行集权的法国和俄罗斯则部分下放了中央的权力。
英国,是一个典型的地方分权国家,学校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其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教学课程,各校均以校长的规定为依据。然而,到了1988年,英国颁布了《教育改革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课程并推行全国统一考试,取消传统中小学的教育管理体制,开始强化学校的社会责任,政府对学校管理约束加强。英
国又于1993年颁布了《1993年教育法案》,决定加速实施“直接拨款学校”方案,以使有条件的学校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理顺教育管理。体制,加大教育和科学部的管理力度;拟建“中小学校拨款代理处”,协助教育科学大臣分配和管理教育经费,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在教育事业方面的权限。
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政府主张减少国家干预,因而未对教育发展与改革进行直接干预与控制。1989年,老布什上台后,先制定了《关于全美教育目标报告》,后为落实这些目标又颁布了《美国年教育战略》,提出了项全国教育目标和实现这项目标的四项策略,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份由总统提出的详尽而具体的教育文件,既反映了联邦政府对教育改革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联邦政府对教育的干预与控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
法国,是一个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管理。它认为教育事业是国家的事业,国家理所当然应直接干预教育的发展。然而,二战后,法国顺应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开始修正其集权色彩,足部增加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权限。1968年,法国议会颁布《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赋予大学区教育行政机关及高等教育机构较大的自主权。1982 年,法国颁布了地方分权法。1983 年,法国又颁布了新的权限分配法,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扩大了地方及教师、学生、家长参与教育管理的机会和权利。此外,为了有效地克服中央集权制的弊端,法国还在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之外,建立了由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各种咨询、审议机构。除回答行政当局的咨询外,还行使教育方面的各种诉讼、惩罚案件的预审或终审等重要职权。如“国民教育最高审议会”,由80名代表组成,其中国立和公立学校教师代表25名,私立学校教师代表5名,教育行政代表25名,其他各阶层代表25 名。该审议会对教育部长提出的重大问题的咨询表明独立的见解,对教职员工的处分有最后裁决权。这样。法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便呈现出均权化的特点和趋势。
2、地方政府对教育的管理权利逐渐削弱
英国在其《教育改革法》颁布之前,中小学管理一直是地方教育当局的权利。但这部法律颁布之后,地方当局对中小学教育的管理受到了削弱。改革法规定,任何由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郡立学校或民办学校经家长投票同意后提出申请,并经国务大臣批准,就可以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成为直接拨款公立学校。
年,1990年,英国又宣布取消对小学人数在300人以上的限制,允许所有小学申请成为直接拨款学校,并从1995年起接受所有特殊学校的申请。中小学成为直接拨款学校后,由于从法律上成为自治的机构,学校由董事会负责,经费由国务大臣下拨,因此,削弱了地方教育当局的权力,使英国中小学教育管理体制由原来地方教育当局的单一管理模式逐渐向中央控制、地方管理制和学校自主三级管理的均权模式转变。
3、扩大公民参与的教育管理权利
进入21世纪之后,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在西方国家逐渐发展起来。因此,公民参与的教育管理权利也在西方国家发展起来。虽然公民参与学校管理使西方教育的传统,但这种参与模式一直没有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西方国家纷纷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公众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从而使公民参与学校管理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
4、学校管理权逐渐扩大
扩大学校自主权是当今西方主要国家的共同做法。如英国的学校管理地方化,美国的校本管理等。英国的学校管理地方化始于1990年4月,其核心是给中小学下放更大的管理权力,这些包括财政权、人事权、招生权等,这些措施在削弱地方教育当局权力的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中小学的权力。
二、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之路
改革开放前,我国建立的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央集权高等教育管理体制。1953年5月,政务院通过的《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要求“凡中央高等教育部所颁布的有关全国高等教育的建设计划、财务计划、财务制度、人事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生产实习教程,以及其他重要法规、指示或命令,全国学校均应执行。其有必须变通办理时,须经中央高等教育部或由中央高等教育部报请政务院批准”。1960年10月,中央批准了《教育部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管理办法》,指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由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门与地方分工负责,实行双重领导(教育部主管的学校)或三重领导(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的学校),上下结合,各负专责”。1971年8月,经中共中央同意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多数院校由地方领导;部分院校由地方和中央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少数院校由中央部门直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