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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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是什么?保障责任有哪些?

长期护理保险是什么?保障责任有哪些?

长期护理保险是什么?保障责任有哪些?好慧赔平台是专业的理赔咨询服务提供商,团队成员拥有多年保险理赔、法律咨询及临床医学背景及经验。

好慧赔会站在公⽴、公正的⽴场上,为保险合同双⽅考虑,给出协助解决保险理赔问题的最佳⽅案。

长期护理保险是什么保险?对于这⼀险种很多⼈不是很了解。

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健康险中的⼀种,主要是为被保险⼈在丧失⽇常⽣活能⼒、年纪⼤了患病或⾝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如喂⾷、穿⾐、洗浴、⾏⾛等⽇常⽣活起居以及经济补偿的保险产品。

(图⽚来源:pixabay)01 长期护理保险是什么意思⼈⽣说起来也很简单,⽆⾮是⽣⽼病死!这是每个⼈都要经历的,但每个阶段⼜让⼈⽆法掌控,尤其是年⽼⽣病之后,⽣活难以⾃理,给家⼈带来诸多不便。

尤其是当下社会⼈⼝⽼龄化严重,独⽣⼦⼥赡养⽼⼈的负担加重,因为⼯作繁忙使得照顾⽼年⼈的时间减少,所以这个时候长期护理保险就很有市场前景。

其实⼤约20年前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已经成为⼴⼤家庭⽐较受欢迎的险种,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还是相对较新的⼀种健康保险产品,⽬前也在逐渐发展中。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被保险⼈因为年⽼失能以致⽣活⽆法⾃理,需要接受⽼年中⼼医护⼈员的看护服务或在家中接受⽇常⽣活的看护服务所需的费⽤提供保险⾦的补偿。

给付条件标准主要有以下⼏类:⽇常活动能⼒失败:包括:起床和睡觉,或起居活动、穿⾐和脱⾐等;医学上的必要性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住进护理院时与住进医院⼀样,要有医学上的必要性;认知能⼒障碍:如果被保险⼈被诊断为在某⽅⾯有认知能⼒障碍,就认为需要长期护理。

(图⽚来源:pixabay)02 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责任产品不同,各保险公司在保障责任上略有不同,⼀般有以下保障内容:1.长期护理保险⾦。

由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丧失⽣活能⼒。

2.癌症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初次发⽣特定的癌症。

3.⾝故保险⾦。

被保险⼈死亡可获得。

4.⽼年护理保险⾦。

被保险⼈60岁后按规定领取。

人寿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ⅩⅩ康顺长期护理保险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

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明白得条款要紧内容及合同两边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您明白得商品特点并依照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专门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阅读以下内容能够帮忙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二、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三、长期看护保险金四、满期保险金《责任免去事项》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法、抗捕、自伤躯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七、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兵变;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发的疾病;九、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致使身故。

《犹豫期》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适合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第二天起十日内为犹豫期。

若是以为本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能够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数已交的保险费。

《退保的损失》犹豫期事后退保,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假设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那么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

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责任免去第五条合同的撤销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第七条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劳的中止第八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第九条合同效劳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第十条如实告知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置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第十三条失踪处置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六条减额交清保险第十七条保险合同借款第十八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九条保险合同转换第二十条保险金额的减少第二十一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置第二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三条居处或通信地址的变更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置第二十五条批注第二十六条释义附表:第一级残疾程度表索引条款内容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和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专门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一起组成。

2020年(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2020年(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保险条款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以下简称本X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条款目录第壹部分总则2第壹条合同构成2第二条合同成立和生效2第三条犹豫期2第四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2第五条本X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2第六条保险对象2第七条保险责任3第八条责任免除3第九条保险期间4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第十壹条保险费率调整4第十二条宽限期4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4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4第十四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4第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5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5第十七条未仍款项5第十八条合同中止和复效5第十九条合同解除5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6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6第二十壹条保险金申请6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6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7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7第二十五条司法管辖7第五部分释义7第壹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合同成立和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X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X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单月度、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且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X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仍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X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X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X公司责任的条款,本X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2)第一条合同构成 (2)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2)第三条犹豫期 (2)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 (2)第六条保险对象 (2)第七条保险责任 (3)第八条责任免除 (3)第九条保险期间 (4)第十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4)第十一条保险费率调整 (4)第十二条宽限期 (4)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 (4)第十三条保险单贷款 (4)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5)第十五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5)第十六条通讯地址变更 (5)第十七条年龄性别错误 (5)第十八条未还款项 (6)第十九条合同中止与复效 (6)第二十条合同解除 (6)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 (6)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6)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6)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7)第二十四条诉讼时效 (8)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 (8)第二十六条司法管辖 (8)第五部分释义 (8)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人保健康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人保健康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人保健康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本险简介本险条款产品条款【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时止。

如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将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

老年护理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除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额外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3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保费豁免的责任:1)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2) 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期间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3)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4) 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5) 犯罪、拒捕、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6)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7)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8)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生命附加全佑一生长期护理保险 条款 费率表

生命附加全佑一生长期护理保险 条款 费率表

生命附加全佑一生长期护理保险2010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七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八、九、十一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七条 请您特别注意“护理状态及全残的定义”.........................................第十九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条 特殊退费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四条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定期复查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五章 一般约定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八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九条 保单贷款 第十九条 护理状态及全残的定义<本页内容结束>【条 款 内 容】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全佑一生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长期护理险的保障范围与选择指南

长期护理险的保障范围与选择指南

长期护理险的保障范围与选择指南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长期护理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长期护理险作为一种专门为老年人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为他们提供了重要的经济保障和生活便利。

本文将详细介绍长期护理险的保障范围以及选择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产品。

一、长期护理险的保障范围长期护理险是一种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需的各种长期护理服务。

具体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日常生活护理:包括饮食、洗漱、穿衣、如厕等基本生活护理服务。

2. 医疗护理:包括各种医疗服务,如轻度疾病的治疗、康复护理等。

3. 康复护理:对于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丧失行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康复护理服务,例如物理治疗、康复训练等。

4. 精神疏导:提供心理咨询和精神疏导服务,帮助患者缓解压力和焦虑。

5. 护理设施费用:包括居家护理、养老院、护理院等机构的费用。

以上是长期护理险保障的主要范围,不同的险种和保险公司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保障范围需要进行详细了解和对比。

二、长期护理险的选择指南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长期护理险对于老年人来说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以帮助读者在选择长期护理险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1. 注意保费和保障的平衡:对于长期护理险来说,保费一般会较高。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要注意保费和保障范围的平衡。

不要只关注保费,也要确保所选择的保险产品能够提供全面和足够的保障。

2. 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根据个人需求和经济状况,合理确定所需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应能够覆盖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服务等费用,而保险期限应能够覆盖自己预期的长期护理时间。

3. 了解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品质:在选择长期护理险时,要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可靠服务的保险公司。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评价和咨询其他客户的意见来了解保险公司的信誉。

4. 了解免赔额和等待期:长期护理险的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最低金额。

而等待期是指从购买保险产品到可以享受保险赔付的一段时间。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是某些人寿保险产品中的一个重要保障。

它是附加在传统的寿险保单中的一种保险条款,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供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的保障。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讨论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的基本情况,以及它的作用和价值。

一、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的基本情况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是一项特殊的条款,可以加入到传统的寿险保单中作为附加险种。

这种保险条款可以提供额外的保护,包括意外身故和重大疾病。

它通常是按照年龄和职业风险等进行定价,费用通常是主险保费的一定比例或加价。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意外伤害和不同种类的重大疾病。

例如,心肌梗塞、癌症、脑卒中、重大器官移植等等。

保障金额通常是在100万至500万元之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二、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的作用和价值1、提供额外保障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可以在传统的寿险保单中提供额外保障,覆盖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风险。

对于一些高风险职业和年龄较大的人群来说,这种保险条款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全面的保障,防范不可预见的意外和疾病。

2、预防财务风险意外身故和重大疾病都可能给被保险人和其家庭带来巨大财务压力,例如医疗费用、日常生活费用、房贷等。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提供一定程度的财务支持,帮助他们缓解经济负担。

3、满足个性化需求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的保障金额和保障类型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个性化需求进行调整。

例如,对于职业风险较高的人士来说,他们可以选择更高的保障金额,以应对更高的风险。

相比之下,年龄较大的被保险人可能更注重重大疾病的保障。

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实现个性化定制,满足他们不同的需求。

三、使用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1、了解保障范围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是不同的,被保险人应该仔细了解条款内容,以及不同的条款定义。

例如,有些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不包括某些特定的疾病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该对此有所了解,才能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

长护险48项标准

长护险48项标准

长护险48项标准
长护险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保险产品。

长护险的48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投保年龄:一般要求投保人年满18周岁至70周岁之间。

2. 保险期限:一般为10年、20年或终身。

3. 投保人健康状况:要求投保人无严重疾病或残疾。

4. 投保人资质:要求投保人为中国公民或其合法居民。

5.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诺在被保险人需要长期护理时给予一定的理赔。

6. 投保规模:保险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选择,一般以一定比例的基本保费来衡量。

7. 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险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8. 投保流程:包括填写投保申请书、提交相关材料、接受健康检查等。

9. 理赔流程:被保险人需提供医疗证明、理赔申请书等材料进行申请,并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

10. 免赔额: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或满足一定条件后
才能享受保险理赔。

11. 续保规定:一般要求保险费按时支付并继续享受保险服务。

12. 退保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申请退保,但可能需
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以上是长护险的一些主要标准,具体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条款来确定。

在购买长护险前,建议投保人详细了解保险条款,明确自己的需求和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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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服务类型支付
长期护理保险可以按照提 供的服务类型进行支付, 如家政服务、康复治疗、 心理咨询等。
按服务时长支付
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提供 的服务时长进行支付,如 每天、每周或每月的护理 时长。
混合支付方式
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采用 混合支付方式,即结合服 务类型和服务时长进行支 付。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理赔纠纷案例
理赔纠纷案例一
一位被保险人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赔付时,因为保险公司对其病情的评估与被保险人实际情况存在差 异,导致理赔纠纷的产生。经过协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理赔纠纷案例二
一位被保险人在接受长期护理服务时,因为服务质量和标准的问题与保险公司产生了纠纷。经过调查 和协商,保险公司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标准,解决了纠纷。
特点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期限通常较长, 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家庭照顾、成人 日间照顾、辅助生活设施等。
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性
提供经济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 供经济保障,减轻因年老、疾病 或伤残导致的长期护理费用负担

提高生活质量
通过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和设施, 长期护理保险有助于提高被保险人 的生活质量,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享 受晚年生活。
减轻家庭负担
长期护理保险可以减轻家庭成员的 负担,使他们能够更加专注于自己 的生活和工作,而不必为照顾年老 的亲人而担忧。
长期护理保险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最初是为了解决 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技术的进步 ,长期护理保险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

平安长寿保险701条款

平安长寿保险701条款

平安长寿保险条款(新)【名词定义】第一条:释义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

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2、声带全部切除者;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期限和保险金额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期限和保险金额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期限和保险金额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LTC)是指为了满足被保险人日常生活中因疾病或身体损伤而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提供资金支持的保险产品。

在选择购买长期护理保险时,了解保障期限和保险金额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期限和保险金额进行探讨。

一、保障期限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期限通常是以年为单位计算的。

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障期限的具体情况。

保障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到保险责任的持续时间和理赔的范围。

保障期限可分为有限期限和终身期限两种形式。

有限期限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障期间,通常为2年、5年、10年等。

在有限期限内,被保险人如有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长期护理需求,一旦符合理赔条件,即可享受相应的保险金给付。

终身期限则是指被保险人终身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无论在何时发生长期护理需求,只要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均可获得相应的保险金给付。

终身期限保险相对于有限期限保险来说,在理赔范围上更加广泛和灵活,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选择保障期限时,个人需结合自身的保险需求和经济实力进行综合考量。

如果垫付能力有限,且希望提前阶段性解决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有限期限的保险可能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而如果希望终身享受长期护理保障,无论年龄增长或健康状况如何变化,都能得到保障,那么选择终身期限的保险合同会更为合适。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可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数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与个人的长期护理需求和经济状况相关。

保险金额可以分为固定金额和日额给付两种形式。

固定金额即在购买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长期护理需求,确定一个固定的保险金额。

一旦符合理赔条件,即可获得固定金额的保险金给付。

日额给付则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进行给付。

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每日的给付标准,并根据实际的长期护理费用进行累积,直至累积金额达到保险金额为止。

平安长寿保险条款

平安长寿保险条款

平安长寿保险条款(1997年12月修订)【名词定义】第一条:释义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2、声带全部切除者;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附加康乐人生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附加康乐人生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康乐人生个人护理保险条款1 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2.2 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附加险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未发生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投保人交纳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因主险条款所列责任免除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3 合同效力3.1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平安长寿保险701条款

平安长寿保险701条款

平安长寿保险701条款1. 定义和解释平安长寿保险701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是由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的长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本条款,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享受保险金和服务。

2. 保障内容2.1 本条款适用于投保人在购买平安长寿保险时所选择的附加险。

2.2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享受以下保障:(1)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存活年龄,按约定的金额获得生存保险金。

(2)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按约定的金额获得身故保险金。

(3)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约定的金额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

3. 申请及受理3.1 在购买平安长寿保险时,被保险人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健康和个人信息。

3.2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身体检查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3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将进行申请核定,核定通过后即可生效。

4. 保险费用4.1 被保险人需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4.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5. 保险金支付5.1 当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存活年龄时,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支付生存保险金。

5.2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给受益人。

5.3 当被保险人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5.4 保险金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6. 保险责任免除6.1 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6.2 若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重大疾病诊断前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6.3 若被保险人因参加危险运动或从事高风险职业导致的伤害或身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

6.4 其他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保险责任的免除。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甲方(保险机构):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鉴于甲方拟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乙方愿意购买该项服务并为其配偶或亲属作为被保险人,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和期限1. 甲方承诺向丙方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主要包括:餐饮、洗澡、穿衣、如厕、转移、控制排泄等方面的照顾及其他必要的日常护理服务。

2. 服务期限为____年(或终身)。

服务期限内,丙方因意外或疾病需要长期护理时,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期限届满后,保险单自动失效。

二、投保和保险费用1. 乙方根据自身及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在甲方规定的服务范围内选择相应的保险服务项目。

2. 投保时,乙方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其他相关信息。

如有隐瞒或不实之处,甲方有权拒绝后续的理赔申请。

3. 投保费用由乙方一次性缴清,具体金额参照保险单或协议附件中规定的标准。

三、甲方责任和义务1. 甲方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丙方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并根据需要安排合适的护理人员进行照顾。

2. 甲方负责对护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护理技能。

3. 在服务期限内,甲方应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范围,向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4. 如丙方因服务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对甲方提出投诉或反馈,甲方应认真处理,及时回应,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5. 甲方应对乙方和丙方的个人信息保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任何与服务相关的信息。

四、乙方和丙方责任和义务1. 乙方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并确保缴费及时、足额。

2. 被保险人如果因自身原因或违反服务规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乙方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被保险人需要暂停或取消服务,应提前通知甲方,并遵守相关规定。

4. 如发生理赔事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信息。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协议各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均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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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3)第一条合同构成 (3)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3)第三条犹豫期 (3)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 (3)第六条保险对象 (3)第七条保险责任 (4)第八条责任免除 (4)第九条保险期间 (5)第十条保险费 (5)第三部分保单账户 (5)第十一条保单账户 (5)第十二条结算利率 (5)第十三条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5)第十四条保单账户利息 (5)第十五条保单管理费 (5)第十六条风险保险费 (6)第十七条自动进入功能 (6)第十八条自动抵交功能 (6)第十九条保单账户价值 (6)第二十条宽限期 (7)第四部分保险服务条款 (7)第二十一条部分领取 (7)第二十二条部分领取申请资料 (7)第二十三条合同中止与复效 (7)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 (8)第二十五条合同终止 (8)第二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8)第二十七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8)第二十八条通讯地址变更 (9)第二十九条年龄性别错误 (9)第五部分保险理赔条款 (9)第三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9)第三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9)第三十二条保险金给付 (10)第三十三条诉讼时效 (10)第三十四条争议处理 (10)第三十五条司法管辖 (10)第六部分释义 (10)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当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第六条保险对象凡出生满28 日至55 周岁之间(含28 日和55 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期限届满之日,下同),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不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期限届满之日,下同)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关爱护理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 年内,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 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三、康健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本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的,本公司按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康健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八条责任免除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7.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第九条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趸交保险费投保时,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纳趸交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趸交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须为100 元的整数倍。

二、追加保险费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可随时向本公司交纳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得低于1000 元,且为100 元的整数倍。

第三部分保单账户第十一条保单账户为履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投保人的权益,本公司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针对本附加险合同设立保单账户。

第十二条结算利率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

每月 1 日为保单账户的结算日。

本公司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该利率为日利率),并自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第十三条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该利率为日利率)为0.00677%(即年利率约为2.5%)。

本公司有权调整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调整后的年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税后利率,且须符合当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四条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结算。

保单账户利息在结算日结算的,按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计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利息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按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计算保单账户利息。

第十五条保单管理费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本公司按照生效日至第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本公司根据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上一个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在其他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按照上一个结算日至该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

每天的保单管理费为0.33 元(即年保单管理费约为120 元)。

本公司有权调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本公司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跌幅,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收费标准参见《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表》。

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会在保单上载明或批注。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本公司按照生效日至第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本公司根据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上一个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其他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按照上一个结算日至该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

每天的风险保险费为每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附加险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附加险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

本附加险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第十七条自动进入功能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主险合同所产生的健康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自动进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具体事宜以主险合同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条款约定为准。

第十八条自动抵交功能如果在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当期保险费之和,本公司将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自动抵交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当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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