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
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1.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由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的法人。
3.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占有、使用财产或成立共同经营关系,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4.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行为。
5.垄断:少数企业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控制生产和流通,操纵产品销售价格和某些原料的购买价格以获得垄断利润。
6.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9.经营者集中行为: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10.行政性强制经营限制竞争: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11.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12.产品瑕疵:产品不具备通常价值、效用或其它约定的品质的情况。
13.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14.增值税: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在生产、流通环节普遍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5.营业税: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6.消费税: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复习纲要
《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复习纲要目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1)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1)第四章公司法 (1)第六章反垄断法 (2)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2)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2)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第十一章合同法 (3)第十四章税法 (3)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词源“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出自于摩莱里的《自然法典》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表现形式(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的原因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的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人职权的限制和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转让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法律有哪些特殊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第四章公司法公司的特征公司的分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资本条件不考)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范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特殊的规定(资本条件不考)国有独资公司法律特殊的规定(特别是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资本条件不考)股票的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第六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特征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反垄断法适用的排除情形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商业贿赂行为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方式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方式第八章产品质量法产品的概念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范围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事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后相互关系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解决的方式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第十一章合同法合同的特征订立的合同的两个阶段合同无效的情形第十四章税法税收的特征税法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重点期末复习
经济法期末复习第一部分复习重点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1.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电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2.中国经济法的定义是: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b.经营协调关系;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d.涉外经济关系;d.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1.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是与民法、刑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构成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作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经济法主体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多样性和层次性。
3.经济法主体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和活动范围,可分为五类:(1)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2)社会组织;(3)内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5)国家。
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公民和国家可称经济法的特殊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复习提纲《经济法》复习提纲1、概述:(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分配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监管;(2)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资源分配法;(3)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是经济权责法和社会公利法的有机统一2、经济关系:(1)经济管理职权取得的方式:法定取得、授权取得、委托取得、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取得;(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思想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一定当事人主观意志性和明显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3、产业法律制度:(1)体系: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2)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产业结构关系、产业组织关系、产业技术关系、产业布局关系、其它相关社会关系。
4、财政法律制度:(1)概念:是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家预算法、国债法、税收法、政府采购法、企业财务管理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和财政监督法等(2)体系:预算法、税收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转移支付法、金库法、其它财政法。
即前七种法之外的法,如财政许可听政法等。
(3)职能:收入分配职能;调控经济职能;保障与稳定职能;(4)价格法关于听证会代表资格的规定——中介不可作为听证会代表;(5)会计法关于会计文字的规定:(6)国库券合法用于:期货买卖、作为有价证券抵押、作为证券交易;作为货币流通是违法行为;5、税法(1)税收的作用: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2)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没有起征点;(3)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出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例如:小卖部的个体户6、银行法:(1)银行体系: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有储蓄机构;(2)银行组织法律体系:银行组织法;银行业务法;银行业监管法(3)外汇管理的规定:套汇(和外资公司相互支付对方款项)和逃汇7、证券法:(1)证券法调整的对象:证券的发行关系、交易关系和监管关系,著作中描写的证券交易不属于调整对象;8、保险法:(1)保险法的概念;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期末考试提纲
一.单选题(10)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共有的种类(P19):按份共有是有份额的共有,权利人在共有关系中根据自己的份额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风险责任。
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权利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平等的享有所有权。
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况(P113):分公司是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P140):法定公积金是法律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是公司自行决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都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
公司的注册资本:独资企业的责任类别(P33):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单独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p66):故意或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非因故意或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退货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拍卖公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性质(P201):在实际生活中,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为要约邀请。
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保证人的责任问题(P21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多选题(10)法人的种类(P15):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P26)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经济法期末考试大纲
经济法期末考试大纲# 经济法期末考试大纲一、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和特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二、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国家机关- 企业法人- 个体工商户-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公司法- 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权利与义务-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运作-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独资企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四、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违约责任五、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的界定与禁止-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程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禁止 -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类型与保护-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知识产权的侵权与救济七、税收法律制度- 税法的基本原则- 各类税种的法律规定-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与税务争议解决八、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 劳动争议的处理九、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违法行为的类型- 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 经济法律救济途径十、经济法的国际视角-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贸易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商事仲裁十一、案例分析- 精选经济法案例- 案例分析方法与技巧- 案例中经济法原则的应用十二、复习指导与考试技巧- 经济法学习的重点与难点- 复习策略与方法- 考试答题技巧与注意事项注意:本大纲仅供参考,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请参照学校或教师提供的详细指导和教材。
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试规则,诚实应试。
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期末复习纲要一,名词解释: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破产人:就是受破产宣告、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也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的约束人。
5、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6、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8、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9、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收抵扣的一种流转税10、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税法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11、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12、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简答:1、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2).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保证有序竞争。
经济法复习提纲
1、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组织关系2、市场运行规制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3、企业:依法设立,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
特征: A、依法设立B、组织性C、经营性D、独立或相对独立性4、合伙: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的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6、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有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加入合伙关系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并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资格的法律行为。
7、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投资人:仅一个自然人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事务管理:投资人对企业具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法人资格:非法人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投资人:一个自然人;禁止从事的人:法官、检察官、警察、国家公务员事务管理:自行管理、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8、外商投资企业:依据中国的法律(专门法律或相关法律),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由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双方共同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单方投资而设立的企业。
经济法教程复习提纲
经济法教程复习提纲第一章经济法概论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的由来,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大致过程,三、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协调论1、学术上的代表性观点宏观调控论需要干预论2、本人(原始课件制作者)的观点(1)宏观调控关系(2)确认或规范市场主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3)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秩序所产生的社会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四、我国现行经济法的体系或结构(一)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法(二)、规范市场主体法:(三)市场监管和市场竞争秩序法(四)涉外经济法、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等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
1、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2、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3、我国的公司概念(二)法律视角下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合法性特征。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营利性特征。
3、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法人人格(资格)性或独立性特征。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具有法人资格地位的前提。
(2)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
A、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相互独立B、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相互独立。
C、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相互独立二、公司的种类对公司国籍的确定,国际上主要的立法和学说有:1、设立行为地主义2、准据法主义3、住所地主义4、资本控制主义我国采取的标准---主要是准据法主义。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基本理论1、公司设立的涵义2、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1)自由主义:(2)特许主义(3)核准主义(4)准则主义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严格准则主义3、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3)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各自的优缺点。
(二)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人的要件2、财产要件(1)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在公司资本立法上形成了著名的“公司资本三原则”:A:资本确定原则B:资本维持原则C:资本不变原则(2)股东的出资方式。
经济法-复习提纲
法律责任p9仲裁适用范围1.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解释(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2)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提请仲裁。
3.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专门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专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专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制度1、合议制度(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独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但是,下列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经济法复习提纲
1、简述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哪些?宪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
2、简述企业法的作用提供市场主体的标准形式,便于人们识别;便于人们在交易中识别主题的信用层次;便于投资者、经营者明确法律关系,便于理清债务债权关系;便于国家统一进行管理和控制,维持清晰、有效地市场秩序;便于世界经济贸易的交融与顺利进行。
3、简述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简述行政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其他经行政机关授权形式行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
5、侵犯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概念: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6、浙江通领科技有限公司遭遇莱夫顿公司诉讼的过程,分析你的看法过程:从2004年4月起,莱伏顿公司分别在美国新墨西哥州、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以侵犯其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权为由起诉通领科技公司的4家重要客户。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地位:A 概念: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B 经济法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C 经济法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D 经济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奖励;惩罚(经济责任、非经济责任)E 经济法有自己的责任方式——a经济责任:补偿性经济责任、惩罚性经济责任b非经济责任: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人身责任2、经济法主体: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经济法律处关系主体)特征:A 主体外延的广泛性B 主体资格的重叠性C 主体形态的多样性D 主体能力的差异性体系:“政府——市场”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①经济管理主体:即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双重身份:公共管理者+ (国有资产)所有者——“并重—分开”模式(机关分开、规则分开)②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分类原则——多标准并存原则——以组织形式和担责方式为标准: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市场主体的职能为标准: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投资者: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参与企业经营)消费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弱势地位:A 消费者的满足程度低于经营者,而其风险负担重于经营者。
B 消费者的信息条件劣于经营者。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复习提纲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指法律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指参加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资格:(1)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符合主体资格的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个体户与承包户,自然人。
2.客体: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
客体种类:有形物;非物质财富;经济行为;3.内容:指经济主体享受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的经济活动时所享有的维护、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
经济义务: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二、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
法人设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经济法律事实:指一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1)经济法律事件:指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2)经济法律行为: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有意识地活动。
四、法律行为: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分类:单方的和多方的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经济法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法复习提纲一、简答题:1、合同的类型有哪几种,每种包括哪些情形。
1)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命令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指合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驶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行驶变更权使其内容变更的合同。
a、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当事人、标的物、标的品质等b、显失公平c、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3)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b、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c、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c、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表见代表)d、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2、简述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
要约构成要件:⑴由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⑵内容具体明确⑶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3、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在我国哪些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经济法复习提纲
实例说明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是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举例:我和你签订一个合同我把手表卖给你,价钱500元。
主体:我和你客体:手表内容;我把手表交给你的义务,收500元的权利。
你支付500元的义务以及获得手表的权利。
1基本原理◦1法律关系:概念、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法律事实;◦2法律行为及代理◦1)法律行为:概念、效力(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2)代理:概念、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3仲裁、诉讼、诉讼时效◦1)仲裁、诉讼:概念、适用范围、程序、救济;◦2)诉讼时效:概念、具体计算,中止、中断;2企业法•基本关系:•投资者——企业——外部(政府、交易者)•类型:法人型、非法人型;•企业重点环节:设立、运行、终止;•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投资者身份限制;•终止:投资者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免责期限);•二、合伙企业•1类型:普通(一般、特殊)、有限;•差异: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分担;•2设立:不同类型合伙人的出资限制;•3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决策机制、盈亏分担方式;•焦点:•在入伙与退伙、终止等环节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分担方式;3公司法◦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担责;◦公司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运营管理结构,经理及职能部门为董事会聘用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运营管理的监督机构;◦董事、监事、高管应具备法定资格,对公司应尽法定义务;◦公司的财务会计应依法设账,依法分配利润;◦公司的变更、增减注册资本、解散、清算,应符合法定程序;4破产法▪本章的破产,是一种对破产人(资不抵债)剩余财产依法处置的程序;▪申请人▪(1)债权人;▪(2)债务人(企业自身);▪(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受理后,企业停止运营,法院指定并委托管理人接管;▪依法处置剩余财产,要厘清财产,界定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置方案要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人民法院裁定;▪2破产受理后对企业的限制▪厘清财产,要关注依法可撤销的破产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界定,要关注可抵消的债务;▪3重整与和解(含义)▪重整,是指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经营,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
经济法学复习提纲
经济法学复习提纲第一部分:基础知识1.经济法学的概念、特点及意义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3.经济法学的体系及其特点第二部分:经济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经济法相关立法第三部分:市场经济与经济法1.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2.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调节3.市场规制与经济法的平衡4.市场秩序与经济法的维护第四部分: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2.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形式5.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五部分:经济行为与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行为的概念和特点3.经济行为的分类及其特点4.经济行为的效力与责任第六部分:经济法律责任1.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2.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源泉3.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4.经济法律责任的衡量和限制第七部分:经济法律制度1.经济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2.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4.经济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协调第八部分:经济法治国理念和国家治理1.经济法治国理念的内涵和作用2.经济法治国理念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3.经济法治国理念在国家治理中的体现和发展第九部分: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经济法与法学的关系2.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关系3.经济法与管理学的关系4.经济法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第十部分:经济法律实践及案例分析1.经济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和意义2.经济法律实践的影响因素3.经济法律实践的方法和途径4.经济法律案例的分析和评价以上是经济法学复习的提纲,希望能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具体复习时可结合课堂讲解、教材、习题等进行深入学习与实践。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概念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主体围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调整的经济关系复杂性,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的多样性,包括国际规和国规,实体规和程序规。
三、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
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
②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③重要国际组织决议④各国国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
⑤辅助性渊源:国际司法判例、学说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发展中国家如何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原则: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一、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由该“外国”国法及其与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
而国籍在区别自然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还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能力与资格。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管理学院营销与电子商务系 周荣森 rszhou2005@
经济法
第一部分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法律体系简介
二、经济法的起源与发展
三、经济法原则
四、经济法的功能与价值取向
五、经济法责任等
第二部分 市场主体规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公司法概述 二、市场准入制度 三、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四)民法与商法简介
1、民法:
指以调整财产关系及与财产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 系的法律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与分配物质 财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人身非财产关系指姓名权、著作权、发明权及荣 誉权等等。
(四)民法与商法简介
2、西方国家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1)权利能力平等原则 任何公民或自然人与法人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平 等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公民对其财产享有绝对所有权(占有、使用与自由处分 权力); (3)契约自由原则 任何有订约能力的当事人均可按照其意愿自由地订立合 同。
除国会立法以外,美国各行政机关的‘委托立法’是重
要的立法部门 如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州际贸易委员会等竞争颁布制定各 种条例、规章等。
(三)大陆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是成文法,其私法的大部分是法典化与成文化的,而后者则
散见于判例中;
司法实践对成文法的态度不同
英美法系的成文法需通过判例法才能发生作用。
市场经济制度实践验证: 崇尚尊重个体自由与公平的自由市场制度,即主要通过个体 (企业)与个体之间的习惯、习俗与惯例等非正式制度约束而构建
的自由市场制度,客观上需要结合政府颁布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
构建有序的市场规则体系,从宏观上调控个体与整体经济行为,或 以集体理性约束个体理性,保障整体的、长期的公平与效率;
经济法考试复习提纲
• 1、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 召开情况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王 某、张某、李某、陈某;董事何某、孙某、肖某因事不能出席会 议,其中: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肖某委 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根据总经理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 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顾某年薪10万元;董事 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董事张某 反对,其他董事表示同意。 要求:(1)根据本题(1)所述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孙某、肖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 议是否有效?请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2)所述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 定?请分别说明理由。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4分)(从下列备选 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正确答案,并将其代号写 答题纸上,选错或多选均不得分;少选,但选择正确 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 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ABD )。 A.放弃到期债权 • B.无偿转让财产 • C.拍卖优良资产 •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 人知道该情形
第五章:担保法 1、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主体P140 2、保证的范围P141 3、保证期间P141 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P141-142 5、保证责任的免除P142 6、流押条款P146 7、同一财产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偿债顺序P147 8、P147案例分析 9、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P150 10、定金罚则及定金最高限额P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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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由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的法人。
3.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占有、使用财产或成立共同经营关系,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4.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行为。
5.垄断:少数企业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控制生产和流通,操纵产品销售价格和某些原料的购买价格以获得垄断利润。
6.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9.经营者集中行为: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10.行政性强制经营限制竞争: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11.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12.产品瑕疵:产品不具备通常价值、效用或其它约定的品质的情况。
13.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14.增值税: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在生产、流通环节普遍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5.营业税: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6.消费税: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7.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在依法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税金等项目后的余额征收的一种税。
18.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经济法的渊源(一)中国法律的构成及适用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当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效力的优先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级地方性法规>下级地方性法规;上级政府规章>下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位阶原则。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不一致时,待裁决。
同一位阶的法律适用规则。
不溯及既往,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例如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经济法与民法(1)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经济法更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民法更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4)理念:民法注重形式公平,经济法注重实质公平。
(5)调整方法: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经济法与行政法1.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2.区别:行政法调整的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的行政关系,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主要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法调整的关系还具有物质利益性质和内容,而且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
合伙根据合同而成立,需有出资人之间的合意为前提;公司的成立基础是公司章程,章程需反映国家的制度要求。
故在西方国家,称合伙是由合同成立的,公司则是由国家设立的。
(2)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属自然人企业,企业的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公司则为法人,企业的财产属公司法人所有,股东的出资额或股份具有股权的性质,它既非所有权亦非共有权。
(3)法律性质不同。
合伙企业强调在保持各合伙人独立性的前提下的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般均可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合同无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合伙人转让其出资份额受到较多的限制或禁止。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是资本联合的企业,各股东的平等是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股东对其持股有转让之自由。
(4)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般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及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抵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人须以其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有清偿之义务,债权人可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债务,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中,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持股数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5)内部治理机制不同。
合伙非法人,故无法人之意思机关,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即企业之意志。
除非合伙合同另有规定(即委托经营或指定经营人),企业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公司应由其法人机关来代表法人之意志,任何一个股东均不享有直接的经营管理权,他只有选择管理者之权利。
换言之,公司中的“两权分离”程度高于合伙。
普通合伙:①2人以上;②自然人合伙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可以劳务出资;④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⑤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⑥合伙人死亡或终止时继承人不能当然继承,⑦不能约定全部利润或亏损归部分人享有或承担;⑧竞业绝对禁止;自我交易相对禁止;擅自出质绝对无效;⑨对内转让自由、对外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⑩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①2-50名合伙人;②自然人合伙人可以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③不可以劳务出资;④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⑤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而发生有限合伙人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时,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责任并应赔偿损失;⑥合伙人死亡或终止时可以当然继承;⑦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人享有;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自我交易、竞业、出质均自由;⑨对外转让份额自由,仅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但在法院强制转让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⑩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承担的责任原则上,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之处:1.对外: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行为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对该责任仅承担有限责任。
2.对内:对上述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偿付的,该合伙人应当对企业负赔偿责任。
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有名、有章程、有钱(注意对出资方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3万,一人公司10万,股份公司500万)、有人、有地、有合法的经营范围。
资本三原则a.资本确定原则b.资本维持原则c.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股东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用于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可用于出资。
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非货币出资的最高比例以70%为限。
董事会(p60)《公司法》13、51、45条。
1.董事的义务忠实义务: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一旦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董事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在英美法上,此项义务的内涵被解释为主观性义务(即诚实义务)和客观性义务这两个方面。
此乃对董事的“道德要求”。
被认为是违反该项义务的情形有:(1)董事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并从中获取私利;(2)董事篡夺公司的交易机会并获利;(3)董事为自利目的而从事与其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4)董事兼任与任职公司相互竞争企业的经营者。
善良注意义务,即董事对公司履行其职责须基于诚实信用,其行为方式须与合理注意义务相适合。
美国《标准公司法》第8节第30条规定,认定注意程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的善意性;(2)以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3)属于以其合理相信且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进行活动。
在董事履行此项义务的衡量标准问题上,公司立法基本上采取的是客观性标准。
在个案认定与审理中,还需辅之以主观性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董事越权行为(p61)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利益与董事自我利益的偏离——董事越权行为的产生董事越权行为指的是董事超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决议的授权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效力:表见代表;无权代表董事越权行为的处理原则19世纪的公司法,坚持公司越权绝对无效的观念,即公司仅为有限的目的而设立,其作为仅属其被授权的范围内方能有效。
公司越权行为相对无效的适用原则:(1)越权行为的交易可因全体股东的追认而为有效。
(2)在交易一方已完全履行其义务后,不允许对方当事人援引越权行为原则来提出抗辩。
此即禁止反言原则。
(3)涉及重大安全的交易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完毕,则该交易应受到维护(4)如交易合同尚未生效,则任何一方均可援引越权行为原则来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