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司法制度论文选题
司法制度论文选题篇一:司法制度论文-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来源:京都名师论文中心题目: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司法制度论文: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发布时间:20XX年10月21日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传统公司法具有挑战性。
这是一人公司的性质产生的。
一方面表现为对公司法人性的冲击。
赋予公司法人性,即使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性,从而几乎成为与自然人一样的独立实体,传统公司法强调公司的法人性或独立人格性要以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上、运营上完全分离,且以复数股东间的相互监督保障。
但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首先不存在股东问的相互监督,其次易发生混同公私财产。
明显对传统公司法的标准具有对抗性。
另一方面表现在对公司社团性的挑战。
公司独立人格的确认实际上是对团体人格的确认,为的是将众多股东的意志能简便地转换为公司的意志表现出来。
然而,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其股东常常只需直截了当的表达并执行自我意思。
同时,传统公司法要求公司任何契约均须由至少两当事人签署,一人公司的“一人股东”明显难以完成这两种社团性的复数行为,从而使得传统公司制度的社团性根基大动摇了。
一、不易保护债权人利益。
一人公司最大的弊端在于缺乏复数股东之间的制约机制从而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而对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构成最大威胁。
这一弊端产生于一人公司的本质特点一一股东只有一名,且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故而尤其是自然人一人公司,很大部分的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初衷即是成立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个人企业(我们暂且称为相对善意投资者),所以在公司内部中,往往其一人身兼数职,难免有意或无意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认为公司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而挪为私用,或以公司名义为个人提供担保或借贷等。
相比而言,还有一部分的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实际目的即规避法律,从事非法交易。
无论上述所说的“相对善意”还是“恶意”情形,基于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来源:京都名师论文中心题目: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无法直接向公司背后的股东主张权利。
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民主与法制
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吴爽
(渤海大学政法学院 辽宁锦州 121013)
【摘要】平等权是指公民为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其它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原则, 又是权利。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现实中,我国还存在着在立法以及法 律适用和其他领域侵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侵,对此,我们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对公民平 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2.平等与合理差别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 的,平等权也并非绝对,古希腊 时期的柏拉图就曾断言“对一切 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 等。”因此,平等并非追求无差 别的状态,平等允许合理的差 别。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 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宪 法学上通常认为合理差别产生的 依据是基于“按比例”的原则,
和谐社会倡导以人为本。以 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 使公民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 中的主体地位,才能增加公民对 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和谐社会对 权利的尊重,体现出一种人文关 怀,尤其表现为在人人平等基础 上对公民平等权的重视。在现代 社会,平等权已被公认为最重要 的一项公民权利,对平等权的重 视和保护,避免了社会因显失公 平而陷入“不患贫,而患不均” 的动荡,也才能够真正发挥每一 个人的最大潜能,从而实现以人 为本的和谐社会。
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 位,是一种原理性、原则性、基 础性和概括性的权利。因此,平 等权经常与其他权利相结合而体 现出来,例如,平等的就业权、 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取得报 酬的权利等等。
对平等权的理解,可以有如 下观点:首先,平等既是一项原 则,同时又是一项权利,或者说 平等兼具权利性和原则性的特 点。这一观点已经得到越来越多 的认同,平等作为一项原则,它 是指国家或政府平等地对待它的 每一位公民,这里平等原则的主 体表现为国家,是国家机关的活 动原则;而平等作为一项权利, 则强调公民个人要求国家给予平 等对待的请求权,主体是公民, 是公民自身的一种权利,权利的 走向是自下而上基于平等的要 求。我们这里讲的平等权则强调 是一种请求权,是公民为实现自 身的平等,使自己与他人在相等 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遇的一种 请求权。这是从公法的角度上而 言,或者称为宪法上的平等权, 主要指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强调公民个体要求国家平等对待 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人人均 应得到国家的同等对待,而并非 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平等,后 者应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其 次,平等权不仅包括司法、执法 或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包括 立法上的平等。早在1954宪法时 期,就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 律平等”,意指公民在立法、司 法、执法上一律平等。但在当时 的历史条件下,从我国的国体出
专题15 平等权
意义和影响——之前的案例是对政府机构 包括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被宣布为 违宪,但并未涉及私人领域的种族歧视 与隔离。本案的判决,也未对私人领域 的种族歧视作出判断,但却指出维护这 种私人领域的种族隔离的法律违宪,从 而使私人领域的种族歧视失去了保护, 这使黑人民权运动获得了突破性进展。
• 将入座运动带往公路——长途公共汽车 (灰狗)上的入座运动
• 2002年初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 2003年12月芜湖“乙肝歧视”第一案(诉人事 局) • 2003年3月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 秀洲区公务员考试,因在体检时被查出乙肝“ 小三阳”未被录取,周一超一怒之下将区人事 局一名工作人员杀死,刺伤一人。最终周一超 被法院判处死刑。
合理差别: ①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 差别。如选举权对年龄的要求。 ②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如妇女生理上 的特殊状况在工作中的特殊照顾和保护。 ③根据民族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异。如我国在政治、经 济、文化等领域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 ④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上的 轻重不同的合理差别。如高收入高税收。 ⑤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财产 状况公开)和特定权利的限制。如对国家公务人员的 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的某种合理程度上的限制。
• 1954年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教育局案 堪萨斯州托皮卡镇的黑人学生家长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 校当局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子弟开办的学校上 学,但被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第14条宪法修正案关 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地区法院 以“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 1954年布朗夫妇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控告堪萨斯州 托皮卡教育局在学校实行公开隔离的种族歧视的做法 违宪。 类似的案件在另外四个州都有所发生,因为这些案件涉 及到一个共同的法律问题:黑白分校能否维持教育机 会的平等,是否与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相违背,所以 联邦最高法院将这些案件合并考虑,并作出判决:公 立学校黑白隔离违宪。
论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论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平等权是指公民为使由已与他人在类似条件下能够受到类似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
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
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
合理差别的判断很难确定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在我国,我们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平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标签:公民;平等权;合理差别当今社会,对平等的追求已经成为人们共同的价值取向,平等也成为社会正义的基础和目标。
平等权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平等与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为使自己与他人在类似条件下能够受到类似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
传统观点通常认为平等权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其二,在法律适用方面,平等的进行保护或惩罚;其三,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面前无特殊公民。
”早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们就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并在宪法中确认了“人人平等”的内容,使其正式成为一项基本权利。
平等权的产生可以看作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项重要戚果。
同时,平等权也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首先,平等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
平等权本身并无具体的内容,它往往需要与其他权利相结合,例如,平等的就业权、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人格尊严、平等的取得报酬的权利等等。
其次,平等兼具权利性和原则性的特点。
平等作为一项权利,强调公民个人要求国家在类似情况下给予类似对待的请求权,主体是公民,是公民自身的一种权利。
而平等作为一项原则,它是指国家应平等地对待它的每一位公民,这里平等原则的主体表现为国家,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活动原则。
此外,对平等权的理解通常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适用法律的平等,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例如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从适用法律平等的角度出发。
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案例“宪法平等权第一案”案情简介原告:蒋韬,男,汉族,大学文化,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住四川大学东区学生宿舍620室。
委托代理人:周伟,男,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住所:成都市二环路南昌二段十五号诉讼请求:1、被告在2001年12月23日在发布的招录行员广告中,限制男性身高不到168公分、女性身高不到155公分不属招录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公开更正。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经过: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而原告恰巧因为身高不符合该招聘单位的要求而丧失报名资格。
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其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
原告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也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诉讼中,被告方答辩称,自己在媒体上刊登《招录行员启示》的行为不属于自己行政职责的范围,不是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更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另外,自己已于1月9日、1月10日分别在不同媒体上重新刊登了启示,对以前刊登启示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因而对原告方实体上的权利并没有造成事实上的侵犯。
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定认为,被告成都分行2001年12月23人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示》中对招录对象规定身高条件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亦不是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并且被告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经自行修改了招录启示的有关内容,因而实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它相对人报名应试的权利造成伤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具有可诉性。
平等权
03
第三部分:经典案例分析
案情简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时屡屡受挫,尤其是原国家人事部 于1994年6月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第一次将乙肝检测作为“硬指标”,“乙肝歧视” 成为就业中的普遍现象。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提起诉讼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在全国 引起强烈反响。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 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原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HBsAg、HBcAb阳性)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 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 撤销被告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 至相应的职位。 此案进入法律程序后,张先著成了全国用行政诉讼的法律手段维护乙肝患者权益的第 一人。
Made By 而是以相蕴
目录
contents
第一部分:平等权的概念 第二部分:平等权的内容 第三部分:经典案例分析
01
第一部分:平等权的概念
平等权的概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 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平等权既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获得利益的具体 性权利。
平等权的概念
形式平等
• 任何人均受法律同样的保护与惩罚 • 不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存在任何差别
实质平等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以“合理的差别待遇”,照顾女性、少数民族、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
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合理差别
平等原则,并不绝对排斥差别对待,只不过该差别对待必须有适当理由,并且其差别 对待必须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宪法简述合理的差别的主要内容
宪法简述合理的差别的主要内容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其中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权力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中也包含了对于合理的差别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首先,宪法明确了合理的差别的原则。
宪法认可并保障公民之间的平等权利,
但同时也承认个体之间存在合理差别的事实。
这些合理差别可以基于个人的能力、才能、特长、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存在,但拒绝将这些差别作为不公平对待的依据。
宪法要求通过公正和透明的机制来判断差别的合理性,并且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
其次,宪法规定了合理差别的保护措施。
宪法要求国家采取措施来保护那些因
合理差别而处于劣势地位的个体或群体的权益。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教育、福利补贴、平等就业机会、反歧视法律等。
宪法要求政府推动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享受基本权益并有机会发展。
最后,宪法强调合理差别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
合理
差别实际上是一种多样性和包容性的体现,可以在不同领域中促进创新、提升效率。
宪法要求国家和社会鼓励个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而推动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总而言之,宪法认可合理差别的存在,并规定了相关的保护措施,以促进社会
公平和社会进步。
合理差别的存在使得社会更加多元化,为个体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有利于实现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繁荣。
法律系2012届毕业论文选题(1)
一、1、谈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2、论宪法修改权的限制3、沉默权探析4、论我国宪法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及完善5、人大代表权利研究6、基于网络名誉侵权下的言论自由探析7、试论宪法的分权原则8、谈新闻自由9、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10、试论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人大监督职能11、司法独立与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关系探析12、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13、论宪法的平等权与合理差别14、论公民的迁徙自由15、当代中国司法独立研究16、关于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与完善17、公民生命权与安乐死研究18、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19、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宪法解读20、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21、从拆迁问题论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22、论公民的受教育权及其保障23、论公民的政治权利与民主制的发展24、论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保障义务25、劳动权的宪法论析26、社会保障权研究27、论财政监督制度28、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平衡29、商业性言论的自由及保护30、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方式研究31、浅论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保护32、妇女或儿童权益的宪法保护33、责任政府的宪法基础34、论公民游行示威权利的法律保障35、当前我国村委会选举问题研究36、基层自治的宪法理论37、论公民养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38、反家庭暴力法律保护制度二、39、试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探讨40、论《行政复议法》的便民原则41、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42、关于我国设置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探讨43、关于建立我国行政法院的构想宪法学论文选题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2012届法律系毕业论文选题44、行政诉讼第三人之探讨45、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46、钓鱼式执法的行政法学思考47、论行政听证制度48、论行政许可听证中的公共利益49、行政权受制于司法的法理基础50、行政立法中民意表达的实现路径之探讨51、论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保护原则52、行政法上比例原则之适用53、试论行政复议中相对人权利保护54、论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之构设55、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56、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问题及完善57、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58、论行政公益诉讼59、我国行政案件中"违法"审查标准之分析60、论公务行为之判断61、论行政行为无效理论的实践应用62、突发事件中的行政权力之界限63、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64、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65、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66、论行政执法承诺制67、论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68、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研究69、论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70、规章中部门利益防范研究71、行政判例研究72、我国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的创新及其不足73、勇敢市民法律问题探讨74、野生动物法律问题探讨75、行政赔偿制度之健全与完善76、行政强制模式探讨77、论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完善78、权力监督视野下的知情权研究79、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分析80、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81、论行政立法不作为82、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83、论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84、论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85、论我国行政收费制度86、行政案卷排他原则的行政法地位问题研究87、中国社团立法问题研究88、行政处罚与刑法衔接问题研究89、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之分析90、行政重大事项决策行为之法律控制91、论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92、城管执法问题研究93、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控制研究94、政府信息公开下的信息获取权95、行政赔偿范围拓展研究96、行政许可功能之探微97、失地农民给付行政之研究98、论"黑车"之治99、机动车牌照额度拍卖法律问题研究100、体育彩票之立法研究101、论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政府管制102、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103、和解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空间及其制度解构104、论秘密侦查的程序控制105、见义勇为行政补偿制度研究106、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107、论选择性执法--以行政处罚为探讨视角108、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之行政法意义109、公立高校惩戒权研究110、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完善111、论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12、食品安全许可功能的缺失及其完善113、论"显失公正"行为的违法性114、有限政府观念的确立--对《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评价1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基本问题研究116、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制度117、行政给付法律制度研究118、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研究119、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120、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制研究121、行政奖励的法治化研究122、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123、国家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124、社会募捐法律问题的研究125、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126、论酒后驾车的法律防治127、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128、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129、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程序研究130、群体性事件法律问题研究131、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132、论BOT特许权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控制133、公益捐赠法律问题研究134、论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法制史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三、135、从《大清新刑律》看西方法律对中国传统刑律的影响136、论清末的领事裁判权137、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138、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139、论明代法制中的"重典治国"精神140、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141、试论宋代编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4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143、论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144、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145、论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146、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略论147、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148、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149、论孙中山法律思想中的"中西合璧"特征150、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151、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152、从《大清民律草案》看中国民法的近代化153、论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冲突154、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155、试论中国古代的财产保护制度156、论南京国民政府的检察制度157、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58、试论明代婚姻和继承制度的变化159、试论唐宋到明清三法司职权的变化及其意义160、八议制度及其源流161、中国科举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162、中国封建社会的文官选拔制度163、试论宋代科举制度的发展164、论清初的文字狱165、清代的少数民族法与国家法的关系166、论明清的会审制度167、试论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168、民族精神与中国古代法169、传统文化与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170、论清末预备立宪171、述评孙中山的宪法思想172、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173、述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74、法家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175、儒家与法家思想的比较176、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近代化的制约177、老子的自然法与罗马自然法的比较178、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179、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180、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181、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182、试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伦理特征183、古代东西方法异同论184、唐明律死刑适用之研究185、论中国古代的流刑186、简论《汉穆拉比法典》及其历史地位187、印度法在近现代的变化188、古代雅典的民主制度研究189、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190、古希腊罗马的城邦法191、罗马万民法的社会基础192、罗马私法体系及其理论基础193、罗马法人格权制度及其影响194、古罗马继承制度的演变195、古罗马私诉制度的演变196、论罗马法复兴及其历史意义197、罗马私法对后世的影响198、古罗马的权力分立对近代西方的影响199、伊斯兰法在近现代的变化200、教会法的历史地位201、教会法基本制度及其观念基础202、教会法传统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203、论西方城市法、商法、海商法产生的历史条件204、论1066年诺曼征服对英国法的影响205、论英国普通法的形成206、论英国普通法中的令状制度207、中世纪英国刑事法律制度述评208、英国信托财产制度的产生及其意义209、论"程序优先于权利"210、英国普通法遵循先例原则研究211、英国衡平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理论基础212、英国议会制度研究213、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形成214、论英国契约法的形成与发展215、英国侵权行为的分类和责任原则216、英国司法制度的特点217、英国陪审制度研究218、英国律师制度研究219、衡平理念--罗马法精神对英国的影响220、美国法与英国法异同论221、论中世纪对罗马法的继承222、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研究223、卢梭法律思想研究224、马西利法律思想研究225、边沁功利法律思想研究226、马基雅维里的法律思想研究227、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228、罗尔斯法律思想研究229、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研究230、古典自然法学思想述评231、历史法学派的历史贡献232、古典分析法学思想述评233、新分析法学思想述评234、经济分析法学思想述评法理学论文选题四、23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236、人民调解与司法改革237、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238、中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与实践239、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240、全球化时代下的法律移植241、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价值242、论上海市民法律意识的培养243、媒体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功能分析244、分析法学的理论贡献245、模拟法庭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的价值及完善246、风险社会背景下社会信赖关系建构的法理思考247、自然法学的发展与变革248、后世博的城市法治化建设249、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保护250、生育权问题探析251、论器官权利252、论知情权253、试论事实与法律规范的不对称性254、试论法律漏洞及其补充255、社会自治对法治的作用研究256、法律监督制度中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关系257、略论"法律信仰"258、试论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影响259、科技发展对立法的影响分析260、法律意识的构成及其培养途径261、法律调整的优越性及其局限性262、我国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配套立法问题研究263、试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264、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265、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实践考察266、试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267、公民守法在法的实施中的地位研究268、司法独立在中国的现状及其困境269、法律解释的本质及其功能研究270、试论中国的现行法律解释制度271、立法解释的必要性与合理性272、微博时代法律监督的发展273、试论法的价值及其价值体系274、对法的国家强制性的再认识275、中国的政法体制改革研究276、论法律发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277、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78、弱势群体法律救济机制的建构279、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及其特征280、法治视野下的道德、人情与法意281、网络条件下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282、论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283、现代社会法治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分析284、论法治的基础及其基本标志285、法律价值的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研究286、论利益对法律的影响及其作用287、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288、论表达自由289、论社会主义制度下效率与公平的关系290、论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的关系291、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292、法与道德发生冲突的原因及其对策293、中国关于宗教政策与法律述评五、294、民事和解制度比较研究295、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证研究296、试论民事的第三人制度297、和谐社会视野下社会纠纷解决途径研究298、民事裁判错误的研究299、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300、海峡两岸民事回避制度比较研究301、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302、民事诉讼法上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反思303、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304、我国民事上诉讼法院审级职能评析305、中外民事上诉制度比较研究306、中国陪审制度研究307、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研究308、论司法公正与法官素质309、刍议民事诉讼的正当性310、论执行异议的法理基础及其制度建构311、法官(检察官、警察)考核晋升制度之研究312、集团诉讼制度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313、调解制度的法律社会学思考314、法院调解制度完善之思考315、论执行方式的改革316、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构想317、论民事抗诉制度318、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先于执行)的改进与完善319、执行中止制度若干问题之研究320、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之审限问题研究321、民事执行难的对策问题探析(一)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与仲裁法论文选题322、民事诉权救济问题研究323、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定位与权力分配324、两大法系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差异及评析325、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社会纠纷的解决途径326、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研究327、和谐社会下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328、论民事大调解机制的构建329、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研究330、论诉讼欺诈的构成与规制331、执行难现状,根源及对策332、论涉诉信访与再审程序的重构与完善333、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334、论我国仲裁制度之完善335、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协调336、论《仲裁法》中仲裁协议效力要件的完善337、仲裁诉讼化趋势之评论338、仲裁与协调相结合制度研究339、体育仲裁的法理分析340、论我国《仲裁法》的管辖范围341、友好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借鉴与完善342、论仲裁公平合理原则343、浅论仲裁第三人制度建立的困境344、浅析我国仲裁的完善345、论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346、浅析我国制度的监督机制347、仲裁员聘任与选定的若干问题探析六、348、《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349、试论我国刑事立案标准350、论刑事强制措施中亟待解决的问题351、我国检察一体化的现状及完善352、量刑规范化与量刑程序的改革35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构354、量刑程序与刑事证据355、特别侦查措施中获取证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356、我国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域衔接357、论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困境与完善358、论刑事公诉制度的属性359、试论刑事不起诉制度360、论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361、试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362、刑事检察制度完善之构想363、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对完善我国刑事论据制度的启示364、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365、论刑事和解制度366、试论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二)仲裁法论文选题367、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368、浅析台湾地区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369、刑事证据规则问题研究370、完善我国申诉制度的若干构想371、试论视听资料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运用372、论少年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373、论计算机犯罪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与判断37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375、论律师的在场权376、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377、诱惑侦查研究378、论测谎结果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379、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380、刑事盘查制度之研究381、留置在中国诉讼史上的发展382、违法强制措施的后果383、试论诉辩交易制度384、论刑事鉴定制度之完善385、试析司法鉴定制度386、沉默权的建立与刑讯逼供的遏制387、我国的刑事论据开示制度的构建388、简论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389、陪审制度比较研究390、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391、论我国对抗制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冲突392、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393、论检察监督的合理定位394、论死刑复核程序的构造及其价值395、人民检察院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七、396、论刑诉中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397、论刑诉中的物证、书证排除规则398、论刑诉中的辨认笔录采纳规则399、论刑诉中的鉴定意见排除规则400、论刑诉中的被告人的口供反复处理的规则401、论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402、论刑诉中的证明标的理解403、民诉取证中的保密特权404、论中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其后果 405、论民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406、论民诉举证时限制度407、论刑诉电子证据规则之完善408、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论据收集制度之完善409、论民诉中的制度410、自认制度研究八、411、信用权研究证据学论文选题参考民法学论文选题参考412、链接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探究413、论小区物业的"自治"414、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415、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研究416、论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417、试论物权法中效率与公平41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探讨419、论知识产权制度与民法的关系420、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42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探究422、合伙--第三民事主体的民法学思考423、学校应否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制度完善之我见424、论现代代理制度的发展趋势425、代理权性质探析426、论民法上的"期间"427、论物权法定原则428、论《物权法》上担保制度的新发展429、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430、论物上请求权431、论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432、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析433、地役权若干问题研究434、论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435、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436、论民法与市场经济437、论票据质押438、不动产抵押登记问题初探439、论占有制度440、债的相对性探析441、论建立民法债权制度442、债权善意取得之我见443、第三人侵害债权若干问题探析444、论无因管理制度445、悬赏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探析446、论情事变更原则447、预期违约问题的法律思考448、试论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兼论合同义务的扩张449、不安抗辩权研究450、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451、代位权若干问题研究452、社会捐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453、免责条款探析45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455、我国民法典立法中的争议与评价456、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457、论拾得物报酬请求权458、论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459、格式合同研究460、关于定金的若干问题研究461、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研究462、新闻侵害名誉权再思考463、隐私权侵权责任探析464、人身权能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篇?--兼论人身权的法律地位465、试论一般人格权466、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思考467、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468、知情权初探469、姓名权与《姓名法》立法初探470、论法人名称权471、论配偶权472、生育权初探473、论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474、论离婚自由原则在当代的价值与应用475、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兼谈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476、新同居时代的法律问题研究477、家庭暴力防范制度初探478、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完善479、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问题480、遗嘱效力再思考481、论遗嘱自由与限制482、我国开征遗产税之我见483、人格权利体系研究484、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之我见485、试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知假买假"486、完善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法律思考487、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488、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研究489、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思考490、论房地产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91、论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492、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49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494、公司董事法律地位研究495、物权登记制度研究496、行政垄断问题的法律思考497、产品缺陷及其法律责任研究498、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499、商品房预售制度法律问题研究500、群租的法律问题研究501、房屋权属登记制度研究502、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比较研究503、公司法民事责任研究504、论董事会监督与内部控制制度505、论股份和公司债的区别与交错506、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507、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508、反垄断执法机构研究509、试论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510、论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511、内幕交易研究512、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513、关联贷款法律制度研究514、论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一体化515、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研究516、试析环境责任保险517、试述绿色壁垒518、试析环境行政指导519、论生态建设法律制度520、论土地流转制度521、论土地管制制度522、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523、国债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发展思路研究524、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憾与完善525、上市公司监管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526、房产装修市场规范问题研究527、论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528、假冒、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制529、论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530、强制交易行为及其法律规制531、论软件侵权中的最终用户责任532、遗赠的法律性质探析533、浅析邻接权制度534、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535、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研究536、略论善意取得制度537、论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538、论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539、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540、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挑战541、表见代理制度研究542、手机偷拍侵权问题的立法研究543、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544、论著作权的法定许可545、论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546、试论不安抗辩权547、析新闻侵权的若干问题探析548、试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549、论期货交易550、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551、论股东对关联交易的救济权552、论票据抗辩九、553、网络音乐下载的著作权问题研究55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555、演绎作品的认定研究556、网络环境下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研究557、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研究-"避风港"原则的适用558、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研究559、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研究560、行为艺术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561、著作权中作品署名权转让问题研究562、电纸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56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56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565、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566、侵权作品的著作权研究567、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568、著作权作品集体管理制度研究569、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研究570、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研究571、学位论文的著作权研究572、论商品化权的著作权保护57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定574、立体作品的著作权研究575、演绎作品的权利限制研究576、表演者权研究577、视频搜索的著作权问题研究578、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研究579、广播组织的邻接权研究580、网络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581、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582、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583、论知识产权的财产性584、著作权涉及肖像权时的行使--从《汤加丽人体写真》案谈起585、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从《受戒》案谈起586、录音制作者权与录像制作者权的比较587、论网站的权利588、试论网站侵犯著作权的认定589、试论各国间著作权的独立保护--从《受戒》案谈起590、戏仿与侵权之间--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谈起591、著作权保护什么?--从《闪客小小》谈起592、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593、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594、产权中的应用595、下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596、中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原则的冲突与对策597、分类方法与类型的比较研究(一)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
宪法平等权的内容
宪法平等权的内容1、平等权的涵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平等权具有下列涵义:(1)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3)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2、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4条第1款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48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款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在宪法中,我们所说的平等保护,从原则上来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待遇的合理理由。
尤其是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
一般来说,判断政府的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如下:首先,政府进行区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其次,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最后,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2016法学基础答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B2. A3. D4. D5. A6. D7. C8. C9. BIO. C二、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请简述宪法的原则包括哪些?答案:宪法的原则包括:主权在民原则(1分)、分权制衡原则(1分)、基本人权原则(1分)、法律至上原则(1分)、财产神圣原则(0.5分)、代议制原则(0.5分)。
2.正确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含义,应当把握几点内容?答案:(l)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逻辑起点;(2分)(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他负责,受它监督,有的还要向其报告工作;(1分)(3)民主选举代表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并通过代表行使各项权力是实现人民权力的主要形式;(1分)(4)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下,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1分)3.请简述单一制的特点。
答案:(1)全国政权体系是统一的,只有一个统一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1分)(2)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1分)(3)地方的权限取决于中央的授予。
(1分)(4)在对外关系方面,国家的中央政府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
(1分)(5)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是一个完整的法系。
(0.5分)(6)中央设立国家机关,地方相应地也要设立对应的机关,但外交、国防等地方不设立机关。
(0.5分)4。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有哪些?答案:(1)审判权。
最高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分)(2)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1分)(3)死刑复核权。
负责核准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等所有的领域内均依法享有的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是一种不能因为任何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权利。
平等权允许存在合理差别,实质是反对歧视。
平等是相对的,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
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又是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
作为自然人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平等权有别于其他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容之一,又可以作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
法律必须同等对待同等的人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它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理是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看似内涵与要求较为完善的平等权在现实社会中的保障是严重不足的,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探寻平等权有益的保障路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平等权的具体内涵(一)平等权的性质平等的具体内涵指同种的人之间应当是同等地、毫无差别地享有一切可被赋予的有利条件,人们之间不存在等级的隶属关系。
依据法兰西大革命时代迭次人权宣言的宣示,则法律平等的意义,即国家对于一切人民,其保护或其惩罚,均应平等之谓。
法律上平等的意义,即系否认特殊人民享有任何特权,则其第一结果,便须否认贵族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学术界关于这一款内容的概括主要是确定了平等权。
将平等权看作是一种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公民在各项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如果将平等权视为一种权利,与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在逻辑上难以并列,并且在事实上,公民只有先享有权利,才会有平等的问题。
其实,强调平等权的宪法原则性,并不否定平等权的权利属性,只是不同意存在与其他基本权利并列平行的独立的平等权,而强调平等权存在于各项权利之中,依托基本权利而存在,平等权是各项基本权利之下的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例如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平等权、受教育的平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以及选举的平等权等等。
平等权的合理差别简答题
平等权的合理差别简答题
平等权的合理差别是指在追求平等的前提下,承认并接受一些
差异对待的合理性。
这种差别通常基于合理的、客观存在的因素,
如个体能力、需求、贡献等。
合理差别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
进社会的公平和效率。
首先,合理差别可以基于个体的能力和贡献。
在工作岗位上,
根据个人的能力和工作表现给予不同的薪酬和晋升机会是合理的差
别对待。
这种差别激励个体努力工作,提高整体生产效率,同时也
体现了公平对待那些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人。
其次,合理差别也可以基于个体的需求和特殊情况。
例如,对
于残疾人或者特殊群体,提供额外的福利和支持是合理的差别对待,以弥补其生活上的不平等。
同样,对于贫困地区的教育资源和医疗
资源的倾斜配置也是出于合理差别的考虑。
此外,合理差别也可以基于社会的整体利益。
例如,对于一些
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资源或者文化遗产,可以对公众的使用进行限
制和差别管理,以保护这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传承。
总之,合理差别是在追求平等的前提下,基于客观因素对个体或群体进行差别对待的一种必要性体现。
合理差别的存在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但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和伦理框架下进行合理界定和管理。
从"国情考量"到"权利理性"—对平等就业权中"合理差别"的动态分析
特j — I 誓 稿
从“ 国情考量’ 权利理性’ ’ 到“ ’
对平等就业权 中“ 合理差别" 的动 态分析
原 新 利 , 潇杰 , 曼姿 于 赵
( 兰州理 工大学 人文 学院, 肃 兰州 7 0 5 ) 甘 30 0
【 摘 要 】 在社会公平 问题 已被人们普遍 关注 的大背景下 ,平等就 业权保 障也作 为一个新 的热 点得 到学界 的重 视。文章从平 等就业权保 障这一 问题入 手, 合理 差别” 以“ 为切入 点, 结合 差别对待 的国际立法标准 以及 我 国的司法实 践, 对合理 差别 的正 当性做 出规范论述。在此基础上 , 从我 国具体 国情的角度 出发 , 分析我 国存在就业歧视严 重的国情 理 由, 并通过对近年 来就 业歧 视案例深入解读 , 明就业歧视 中有关“ 说 合理差别” 的标准 正在 动态演进 , 呼吁全社会理 性 对待公 民基本权利。
【 键 词】 平等就业; 关 合理差别; 就业歧视 【 中图分类号】 2 1 【 F4 .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4 26(0 20 —O4 0 10—782 1)30O—4
一
、
“ 合理差别” ——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判定标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对 于平等就业权含义 的解读无法 脱离平等权而存在 , 由 但 于平 等权 是一项 内容丰 富且 承载价值较多 的权利 , 要想给平等 就业 权做 足解释是 比较 困难 的 , 学者们对平 等就业权的解读也 是见仁见智 , 有学者认为平等就业权就是平 等权 在劳动权领域 的延伸。( I ) 也有学者认为平等就业权 , 是指 国家通过立法 、 执法 和司法保 护劳动者 能够在平等 身份 、 平等权 利 、 平等机会 和平 等规则等基础上享有 自由选择 职业 的权利 。Ⅲ 其实无论选择哪 种定义方式 , 平等就业权总要符合平等 的基 本规则 , 就是 : 那 平 等并非无 差别 , 并非平 均主义 , 平等 要求 的就是相 同情 形相 同 对待 , 不同情 形不同对待 。正是 “ 差别对待 ” 体现 了平等权 的真 实理念和精神 。 质言之 , 平等允许差别 , 并非所有 的归类都属 于 歧视 , 关键是看归类的标准是否合理 , 即所谓差别是否合理。 合 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 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 害平 侵 等权 的差别行为是指没有合理 的理 由而实施的差别 。 差别 的合 理性就成 为是否构成歧视 的判断标准 。 ( ) 偏见” 歧视” 一 从“ 到“ ——就业歧视的规范论证 歧视源 于个人或社会存 在刻板 印象 (tr t e , s e y ) 即以一个 eop 固定不变 的先验标准去评价某个人或者特定的群体 。 从社会 文 化 的角度讲 , 个人或一定 的群体基 于生活习惯 、 语言心理 、 文化 背景 、 为规范等原 因会对某 一类群体 产生好 恶感 , 行 例如对 于
论平等权
论平等权1、论平等权平等权是法律赋予您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同等对待、不被歧视的法律资格。
所谓同等对待,指不论您是何种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您与其他任何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在触犯法律时,与其他任何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常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这个意思,即您与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不被歧视,便是您得到的法律待遇不低于任何其他公民所得到的法律待遇。
您的义务不多于他人,您的权利不少他人。
所谓法律资格,指法律为公民提供的机会或可能性。
这些机会和可能性供公民们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去利用,由于每个人的能力和利用机会的方式不一样,不同的人即使利用相同的机会,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这就是说,法律给我们提供的竞争机会是相同的,但不等于结果也是相同的。
这好比是跑步比赛,平等权只是保证您可以与其他参加比赛的人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同时起跑,并不保证您能和其他跑得快的人同时到达终点。
既然是跑步比赛,就应是谁跑得快,谁先到达终点。
如果法律硬性要求参加比赛的人同时到达终点,对跑的快的人就不公平了,当然,这也不能叫作比赛了。
同样,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并不保证每个人都拿到博士学位;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地创造和积累财富的权利,并不保证每个人都成为亿万富翁。
平等权只提供均等的机会,不要求相同的结果。
平等权不否认因资历不和能力的不同而带来的结果上的差异。
所谓社会生活,乃相对私人生活而言,指公共权力可以进入的领域。
因为平等权的约束对象主要是公共权力机关,要求它们在立法、司法和行政过程中,同等对待每一个公民。
公民个人主要是平等权的保护对象,而不是约束对象。
在某些特定领域,公民个人或私营企业能否作为平等权的约束对象,承担平等对待他人的义务,取决于公共权力能否进入和干预。
比如在贫困地区,对于父母让姐姐辍学打工以供弟弟读书的做法,通常的救济方式不是追究父母的性别歧视责任,而是强化姐弟之间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政府提供义务教育条件的责任。
平等权
一、平等与平等权
• 平等权也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公民的 基本权利, 例如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 • 首先, 平等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 • 其次, 平等兼具权利性和原则性的特点。 • 此外对于平等权的理解通常从两个角度出 发:一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二是立法上 的平等。
二、合理别的判断标准
• 平等允许差别, 并非所有的归类都属于歧视, 关键是看归类的标准是否合理, 即所谓差别 是否合理。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采 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宪法学上通常 认为合理差别产生的依据是基于比例的原 则, 是指公民应该得到与自己的优点、能力、 贡献、需要、群体类别等相称的待遇, 这是 一种相对的平等。
三、合理差别的判断与平等权 的实现
二是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救济模式。韩国的“国家人权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可分为对侦查机关的侵害平等权的差别行为的 受理及调查, 对相关机关提出更正劝告, 进行人权教育等三个方 面。” 当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侵害或对于差别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异 议时, 被害方可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请。国家人权委员会基 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委员会的职权可启动对差别行为案件的调整 程序。“国家人权委员会认为, 申请的调查结果认为存在差别行 为时, 可采取劝告被申请人、其所属机关、团体等的负责人中止 差别行为等救济措施及更正或者改善法令、制度、政策及惯例。 国家人权委员会调查有关申请以后, 认为其申请的内容构成犯罪 而应给予刑事处分时, 应向检察总长告发其内容。”
三、合理差别的判断与平等权 的实现
可见, 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对国家机关侵害平等权的行为 主要是通过劝告等形式发挥保障作用。但是对国家机关不遵 守或不履行其劝告事项的, 国家人权委员会却无权实施强制 措施。这样的做法, 有时会影响到其所作的决定的实效性。 平等权诉讼从性质上讲, 应属宪法诉讼的范畴, 而我国 长期以来宪法诉讼的缺位, 也导致了当公民遇到平等权纠纷 时往往是通过民事或行政诉讼的渠道予以解决, 这样就淡化 了平等权的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属性。
浅谈宪法中的平等权
浅谈宪法中的平等权作者:范娜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平等曾与自由相提并论,被认为是人权发展史上最初被主张的权利。
各国宪法针对平等都做出了不同规定,文章浅谈了如何理解我国宪法中平等的含义,及如何实现平等权法律保护。
【关键词】合理差别;宪法司法化平等一直以来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平等条款是宪法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国学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权利说、原则说、权利原则双重属性说等。
对此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平等有哪些含义及如何保护?一、平等权的含义平等曾与自由相提并论,被认为是人权发展史上最初被主张的权利,当时称为平等权,是在人权相关理论发展尚未成熟情况下产生的。
事实上平等不能与一般的自由权利相提并论。
平等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又是现实生活中实际运行的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一)平等权基本内容平等权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平等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反映平等权的所有内容。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三:1.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二)平等权的理解1. 现行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不包含立法上的平等。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敌人不能与人民享有平等的立法权。
平等与合理差别的关系
平等与合理差别的关系
平等与合理差别是我们社会一直关注的一个重大话题,也是现代社会中两个有重大影响的概念。
在同一社会,人们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人在技能、学历、财富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
任何没有完全平等的社会都不可能实现。
然而,在推动平等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在实现这个目标所必须达到的相应的条件。
从整体上来看,平等和合理差别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发展。
为此,我们首先应制定有关保障和发展普通人才等政策,使人人有机会获得合理分配的资源。
其次,我们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支持社会的发展,比如培养本地人才,建立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促进社会正义与平等。
最后,合理差别也可以做到不偏向任何一个社会群体。
政府和社会要加强对特定社会群体的保护,尊重他们的权益。
在利用资源、扩大机会、提升水平方面,我们要做好差别化施策,以维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他们也应意识到自己的特殊地位,努力改善上述差距,实践平等参与社会发展。
总之,平等与合理差别是互为依存、相互促进的两个概念,都非常重要,是我们社会发展的共同基石。
只有在充分尊重各个社会群体的基础上,实行有效的平等施策,才能促进社会的正常发展,确保各种社会群体有合理的权利与机会参与到社会发展中。
民法本位论劳动关系的平等与合理性
民法本位论劳动关系的平等与合理性一、引言劳动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经济关系,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本位出发,探讨劳动关系中平等与合理性的重要性。
二、平等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平等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劳动关系中应当维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劳动关系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几个方面:1. 平等的机会劳动关系应当确保每个劳动者都能有平等的机会,不受任何不合理的歧视。
无论是聘用、晋升、培训、福利待遇等,都应当基于个人的能力和表现来评判,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而对待不公。
2. 平等的权利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利。
包括工时、休假、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权利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来确定,不得有任意性和不合理性,确保每个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3. 平等的责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当平等。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同时,劳动者也要履行岗位职责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确保劳动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实现。
三、合理性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合理性是劳动关系中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理的用工安排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劳动力供需的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用工安排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生产效率和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2. 合理的工资待遇劳动关系中,工资待遇的确定应当合理。
工资应当与劳动者的努力和工作成果挂钩,同时也考虑到生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保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得到公平的回报。
3. 合理的解雇程序劳动关系中,解雇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雇劳动者,必须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尊严和利益,确保解雇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劳动关系中平等与合理性的重要性平等和合理性是劳动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价值观和原则,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平等和合理性的实现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适用法律合理差异(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适用应当遵循平等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体差异、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合理差异。
本文旨在探讨平等适用法律中的合理差异,分析其成因、表现及应对策略。
二、平等适用法律与合理差异的关系1. 平等适用法律平等适用法律是指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分贵贱、不分种族、不分性别,依法对所有人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判。
平等适用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2. 合理差异合理差异是指在平等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由于个体差异、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导致法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差异。
这些差异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必要补充,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合理差异的成因1. 个体差异个体差异是合理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每个人的生理、心理、教育、经历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同一种法律行为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2. 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这种不平衡性导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不公平现象。
3. 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具有滞后性、概括性等局限性。
在实际生活中,法律无法涵盖所有情况,导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调整。
四、合理差异的表现1. 地域差异地域差异主要体现在不同地区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法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差异。
2. 阶层差异阶层差异主要体现在不同阶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法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差异。
3. 性别差异性别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对男女不同性别在权益保障、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差异。
五、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平等适用法律提供有力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平等权是指公民为使由已与他人在类似条件下能够受到类似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
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
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
合理差别的判断很难确定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在我国,我们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平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标签:公民;平等权;合理差别当今社会,对平等的追求已经成为人们共同的价值取向,平等也成为社会正义的基础和目标。
平等权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平等与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为使自己与他人在类似条件下能够受到类似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
传统观点通常认为平等权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其二,在法律适用方面,平等的进行保护或惩罚;其三,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面前无特殊公民。
”早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们就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并在宪法中确认了“人人平等”的内容,使其正式成为一项基本权利。
平等权的产生可以看作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项重要戚果。
同时,平等权也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首先,平等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
平等权本身并无具体的内容,它往往需要与其他权利相结合,例如,平等的就业权、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人格尊严、平等的取得报酬的权利等等。
其次,平等兼具权利性和原则性的特点。
平等作为一项权利,强调公民个人要求国家在类似情况下给予类似对待的请求权,主体是公民,是公民自身的一种权利。
而平等作为一项原则,它是指国家应平等地对待它的每一位公民,这里平等原则的主体表现为国家,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活动原则。
此外,对平等权的理解通常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适用法律的平等,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例如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从适用法律平等的角度出发。
适用法律平等要求严格依法行事,而不去审查法律本身是否平等,法律怎样规定,就怎样适用,这就是实现平等。
但我们都知道如果是这个法律本身的规定是不平等的,那无论怎样平等地适用,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不平等。
显然,平等权只是停留在这个意义上的是不够的,因为它对于那些内容本身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无能为力。
因此,平等不仅是适用法律的平等,还应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这也是更深一个层次的理解。
只有在立法上平等了,才能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立法上如果不平等,在其他方面也根本不可能平等。
二、合理差别的判断标准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并非无差别,平等也不是搞平均主义,不是追求绝对的结果的平等。
我们主张权利平等的原则和理念,但平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在条件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平等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应有差别。
但在条件不相同或不类似的情况下,区别对待恰恰反映了平等的原则、理念和精神。
因此,在平等的原则和理念中,就包含了差别对待的精神。
平等允许差别,并非所有的归类都属于歧视,关键是看归类的标准是否合理,即所谓差别是否合理。
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
侵害平等权的差别行为是指没有合理的理由而实施的差别。
宪法学上通常认为合理差别产生的依据是基于比例的原则,是指公民应该得到与自己的优点、能力、贡献、需要、群体类别等相称的待遇,这是一种相对的平等。
而承认合理差别的存在即是追求一种实质上的平等,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
但合理差别的判断却并非易事,既然承认合理的差别,肯定群体差异,什么样的类型化区分才是合理的界限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有不同的标准。
公民个体在所拥有的实现权利的条件上存在着差异,合理差别可以是基于性别、年龄、财产状况、民族、身高等外在的客观因素而产生,也可以是人的知识水平、特定职业、认知能力等一些主观因素。
因此,差别是否合理,不能一概而论。
在就业领域,某些特殊的职业会对人的身高、健康状况等有更严格的要求,例如飞行员、警察等,这是由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那么这样的差别就是合理的差别,而同样在公务员的招录过程中,如采用上述同样的标准,则显得并无必要。
在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时,是否年满十八周岁,是归类的年龄标准,因为通常认为人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对事物的认知也才会更加地准确。
当然,这样的归类有时也会显得过于绝对,因为人总会存在个体的差异,但不能因为个别现象而否定这一差别的合理性,否则,如严格采用个体判断的标准,将会导致法律在适用上的困难。
同样是选举权,在我国还存在着农村与城镇人口的4:1比例条款。
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农民和城市居民并不平等,四个农村选民才相当于一个城市选民。
而归类的依据是户籍。
选举权的平等首先意味着程序意义上的资格平等:每个人在一次选举中享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具有同等的价值;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不应成为区别对待的标准;法律要尽可能排斥因户籍、居住区域、身份、财产等因素导致的选票价值的不平等。
而农村代表与城市代表划分的依据正是由户籍所确认的农民身份,这种差别产生的依据并不复杂,就是因为他们是农民,农民这一群体长期以来被认为总体上素质较低、文化程度也相对较低,但这又是否标示了他们的政治行为能力就一定比城市居民低呢,显然这种推论是没有依据的。
在我国的研究生招考标准中,除了以知识水平为差别的考试外,往往还附加有年龄的限制,例如博士生往往会限制在四十五岁以内,那么年龄的差别对于学术研究来讲,是否必须?我们都知道现在我们的本科生教育已经取消了年龄的限制,而与本科生教育相接轨的研究生教育却仍然沿用老标准,这里年龄的差别就并非合理。
可见,合理差别的判断很难确定统一的量化的标准,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三、合理差别的判断与平等权的实现那么,是否合理的差别应该由哪一主体来判断呢?公民在平等权受到侵犯后,又到哪里去寻求救济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其他国家的做法:一是美国的法院救济模式。
在美国,如果公民遇到有关平等权的具体事例,他首先会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处理具体事例时,首先会依法判决,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有疑义,还可以提出审查的申请,那么,法院就应附带性地对当事人有疑义的这个法律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合宪,然后作出最终的判决。
这样做的优点在于,一是公民在平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很容易地提起相关救济,任何公民只要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到法院去寻求救济,没有特别的限制,不至于状告无门。
二是不仅保证了适用法律的平等,同时也保证了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法院的这种附带性审查就避免了立法上的不平等给公民带来的伤害。
三是保证了效率。
由法院直接审查立法,提高了效率,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从而给公民带来诉讼上的负担。
二是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救济模式。
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可分为对侦查机关的侵害平等权的差别行为的受理及调查,对相关机关提出更正劝告,进行人权教育等三个方面。
”当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侵害或对于差别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异议时,被害方可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请。
国家人权委员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委员会的职权可启动对差别行为案件的调整程序。
“国家人权委员会认为,申请的调查结果认为存在差别行为时,可采取劝告被申请人、其所属机关、团体等的负责人中止差别行为等救济措施及更正或者改善法令、制度、政策及惯例。
国家人权委员会调查有关申请以后,认为其申请的内容构成犯罪而应给予刑事处分时,应向检察总长告发其内容。
”可见,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对国家机关侵害平等权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劝告等形式发挥保障作用。
但是对国家机关不遵守或不履行其劝告事项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却无权实施强制措施。
这样的做法,有时会影响到其所作的决定的实效性。
在我国,近几年有关平等权的案例不断涌现,从四川的身高标准而引发的就业平等权案到芜湖的乙肝歧视案,深圳的地域歧视到男女退休年龄的性别歧视纠纷,上述事例的最终解决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或者建立起公民平等权救济的诉讼渠道。
平等权诉讼从性质上讲,应属宪法诉讼的范畴,而我国长期以来宪法诉讼的缺位,也导致了当公民遇到平等权纠纷时往往是通过民事或行政诉讼的渠道予以解决,这样就淡化了平等权的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属性。
因此,在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宪法诉讼机制,给公民平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首先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建立专门的人权或宪法委员会。
具体的工作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针对立法侵害公民平等权的,进行违宪审查,即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将加强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抽象性法律文件的审查,清理违反宪法中的平等原则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在根源上避免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
其二是当公民在穷尽其他的法律救济手段后,仍然觉得自身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可以直接向有权机关提起宪法诉讼,从而进一步拓宽公民平等权的救济渠道。
此外,针对在法律适用领域侵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可通过司法救济的渠道予以解决。
司法救济简单讲就是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从而给公民权利提供有效地补偿和保障。
司法救济启动简便,将会更加方便公民维护自己的平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