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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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议会选举制度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主要包括立法会和区域议会的选举方式和程序。

下面是对香港议会选举制度的简要说明:
1.立法会选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由70个议席组成,其中40个为地区直选议席,30个为功能组别议席。

地区直选议席由全港分为5个选区进行选举,每个选区有8至10个议席。

功能组别议席分为以下四个组别:商界、产业及金融界、劳工界、以及社会福利及教育界。

功能组别议席的产生方式由特别选举委员会选出。

2.区域议会选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18个区议会,每个区议会由不同数量的区议员组成,人数因区域规模而异。

区议员的选举通过普选制度进行,即由符合选举条件的公民直接投票选举。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和约束。

例如,选举候选人需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选民也需符合选举资格,并且选举过程受到法律规定和选举主任的监督。

此外,由于香港的政治环境和特殊情况,选举制度也可能受到不同的解释和演变。

高考政治二轮复习热点预测练六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奄制度含解析

高考政治二轮复习热点预测练六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奄制度含解析

热点预测练六香港国安法和香港选举制度[热点概览]2021年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这是继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

[创新演练]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横空出世的香港国安法令“港独”分子不寒而栗,惩治的是乱港害港的少数人,保护的是多数香港人的权利自由,为香港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进步保驾护航。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 )①为多数香港人的权利自由提供法律保障②影响香港特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③有利于中央加强对香港特区行使管辖权④消除了美国霸权主义对香港发展的干涉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其中,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调整,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形成一套“符合香港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选举制度”。

该《决定》( )①有利于坚持爱国者治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②显现了全国人大行使审议权,有利于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③有利于完善香港特区法律体系,有效消除制度机制隐患④体现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和香港选举制度,是“一国两制”实践中一项重大举措,是香港化危为机、由乱到治的重要转折点。

香港国安法和香港选举制度施行的意义在于( )①这完全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精神②有利于巩固香港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③能够有力震慑国内外各种反中乱港势力④能够切实保障香港独立行使主权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4.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规定:必须确保香港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符合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是基于“一国两制”原则的具体实践。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由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组成。

行政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组成。

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履行行政职权,负责行政管理和决策。

立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由直选、功能选举和特别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修改、废止法律,并监督政府工作。

司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系统保持独立,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坚持独立司法权的原则,保障司法独立和审判权的行使。

此外,选举是香港民主制度的重要环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进行的选举包括行政长官选举、立法会选举以及各级区议会选举等。

选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然而,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香港民主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些政治分歧和社会问题,如普选制度改革等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和争议。

香港选举制度

香港选举制度

香港选举制度简介编辑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的政治争议,多数涉及《香港基本法》架构[1]下香港民-主发展的步伐。

其中《基本法》第45条及第68条分别订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席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普选为目标;而随着时间推移,香港社会要求实行立法会以及行政长官普选的呼声日渐高涨。

本条目将集中介绍香港各项选举以及已经落实的制度,相关发展争论请参阅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选民资格编辑地方选区选民:地方选区选民可以为立法会选举地方选区议席、以及住址所属地区的区议会选举中投票。

根据2004年政府统计数字,香港约680万人口中,共有320万7227人登记作地方选区选民。

[2]地方选区选民须年满18岁,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市民可以在湾仔的2004年宣传选民登记海报选举事务处、各区民政事务处或邮政局、公共屋邨办事处、选民登记网站,索取登记表格。

持有有效数码证书的市民可以透过香港政府公共服务电子化网站在互联网上登记。

资料经查核后,选民资料会转载到选民登记册。

选民登记册通常在选举举行前两个月发表,而年满18岁的定义是按登记册公布日期而非选举日期为准。

例如2004年香港立法会选举,该届的选民登记册在7月25日发表;因此,即使选举9月12日进行,7月25日至9月12日才年满18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仍不能参与投票。

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组投票人:立法会设有由功能界别选出的议席。

功能界别在1997年前称“功能组别”,代表香港社会各个行业及组织,截至2004年共有28个。

根据2004年政府统计数字,功能界别选民数字为19万2374人。

各个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资格都不一样,有些界别作个人投票、有些作团体投票。

以会计界为例,根据选举事务处的说明书,选民资格为香港法例第50章《专业会计师条例》的注册会计师。

成为功能界别选民者,可以参与立法会选举功能界别议席的投票。

符合功能界别选民资格登记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同时申请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投票人。

香港的选举制度

香港的选举制度

香港的选举制度香港的选举制度是一种半民主半官方指定的制度,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系和决策过程。

该制度由基本法规定,涵盖了不同层级的选举,从区议会的选举到行政长官的选举。

首先,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由行政长官、立法会、区议会和选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从不同行业和社会界别选出的特别代表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组成。

立法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民普选产生,选举方式分为地区直选和功能界别选举。

区议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民普选产生,选举方式为地区直选。

然而,香港的选举制度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讨论。

首先,由于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引发了特别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的关系问题。

特别代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出,而全国人民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这可能导致代表的利益和态度不一致,制约了选举的公正性和代表真实性。

其次,香港的立法会选举方式也存在问题。

功能界别选举中,某些界别由特别组织或团体提名和选举产生,这可能导致选举结果偏向特定利益集团,削弱普选的意义和效果。

另外,香港的选举制度还受到政治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香港出现了一系列抗议活动和社会动荡,选举过程中出现了更多的政治抗争和争议。

政治派别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也使得选举成为政治斗争的舞台,而不仅是为了选举出最有能力和符合民意的候选人。

总的来说,香港的选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半自治和中央政府的指导。

然而,该制度的公正性、代表性和透明度仍有待改进和完善。

只有通过更加广泛和代表性的选举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香港居民的民主意愿,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300人第二界别:专业界300人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300人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300人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300人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及名额如下:第一界别设十八个界别分组:工业界(第一)(17席)、工业界(第二)(17席)、纺织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务界(17席)、保险界(17席)、地产及建造界(17席)、航运交通界(17席)、进出口界(17席)、旅游界(17席)、酒店界(16席)、饮食界(16席)、批发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联合会(15席)、中小企业界(15席)。

第二界别设十个界别分组:科技创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30席)、会计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30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30席)、中医界(30席)、社会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渔农界(60席)、劳工界(60席)、基层社团(60席)、同乡社团(60席)、宗教界(60席)。

第四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立法会议员(90席)、乡议局(27席)、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76席)、“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80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

第五界别设两个界别分组: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190席)、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110席)。

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完善与“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

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完善与“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

66EXPRESSEXP 直通台港澳侨良好的政治生态有利于香港特区的管治,能够真正聚焦于经济发展,聚焦于民生的改善,聚焦于应对和解决香港特区“一国两制”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文|李晓兵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完善与“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即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是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这一根本原则,将“爱国者治港”这一基本政治伦理贯穿于香港特区基本的政治过程之中,通过确立新的选举规则推动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深度重塑进而催生香港新的政治生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实现香港长治久安。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国两制”重大实践从制定通过的方式和法源来分析,这次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是以“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的方式予以实施推进的,即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分两个阶段完成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同时还需要香港特区政府和立法会通过本地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立法,即第三个阶段由香港特区依照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因此,这次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由中央主导来进行推动,同时也要落实香港特区的主体责任。

从“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的主要内容来分析,这次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着眼于香港特区过去所关注的政制发展的核心问题,即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办法,但是不再简单地延续过去的一些思路,而是基于香港特区的宪制地位,以及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结合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另辟蹊径,从长计议,固本强基,将香港特区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贯穿起来,将香港特区重要的选举政治过程与特区治理过程进行有机的连接,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与立法会议员的选举,以及基本法所确立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落实和有效运行结合起来。

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精简篇)

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精简篇)

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实到170名委员全部投成票 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 8月31日下午,《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获得实到170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全票通过。

根据《决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

中央人民政府具有是否任命决定权《决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可以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中央人民政府具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最终决定权。

此外,《决定》不对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作出修改。

办法仍需获香港立法会通过根据《决定》,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

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香港特首梁振英表示,特区政府及行政会议支持全国人大决定。

香港社会最大共识是期望2017年能够一人一票行使选举权利。

香港特首普选后续程序将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全体合资格选民人人有权直接参与选举行政长官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解读: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出席新闻发布会,就会议全票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回答记者提问。

香港区议会制度

香港区议会制度

香港区议会制度
引言概述:
香港区议会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层政治组织,具有重要的地方自治功能。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香港区议会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其历史背景、组成结构、选举制度、权力与职责以及对香港社会的影响。

正文内容:
1. 历史背景
1.1 香港区议会制度的起源
1.2 香港区议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1.3 香港区议会制度的重要意义
2. 组成结构
2.1 区议会的层级划分
2.2 区议会的组织架构
2.3 区议会的成员构成
3. 选举制度
3.1 区议会选举的普选原则
3.2 区议会选举的候选人资格
3.3 区议会选举的投票方式
4. 权力与职责
4.1 区议会的立法权力
4.2 区议会的监督权力
4.3 区议会的代表性职能
5. 对香港社会的影响
5.1 区议会制度的民主意义
5.2 区议会制度的社会稳定作用
5.3 区议会制度的政策制定参与度
总结:
综上所述,香港区议会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对其历史背景、组成结构、选举制度、权力与职责以及对香港社会的影响进行详细阐述,我们可以深入了解香港区议会制度的运行机制和意义。

香港区议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香港居民提供了参与政治决策的渠道,促进了民主进程,维护了社会稳定,对香港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香港区议会制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宪法视野下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探究

宪法视野下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探究

社会各界对普选 问题存在不同看 法和争议
宪法对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的规范
宪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 长官由普选产生
提名委员会:由各界人士组成, 负责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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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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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实行提名委员会和普 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共同组成的选 举制度
普选:符合条件的香港特别行政 区居民都有行政长官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加强香港民主制度的发展与建设
完善选举制度,确保行政长官普选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加强公民教育和参与,提高民主意识和政治素养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香港政治的稳定和发展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推动香港社会政治的和谐与稳定
促进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加强香港行政长官的民意基础,提高其代表性和执政能力。 推动香港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强法治和民主建设。 促进香港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的真实、公正和公平
普选方案的合法性审查
审查标准:是否符 合《基本法》和 《行政长官选举条 例》的规定
审查内容:普选方 案是否符合“一国 两制”原则,是否 符合香港特区的实 际情况
审查机构:全国人 大常委会和香港特 区法院
审查程序:先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进行 初步审查,再由香 港特区法院进行司 法审查
面对国际形势的 变化,香港需要 保持政治稳定和 社会和谐,为行 政长官普选创造 有利条件。
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前景展望
普选制度逐步 完善
民主化进程加 速
香港社会更加 稳定和谐
成为国家民主 化进程的示范

香港选举制度

香港选举制度

香港选举制度篇一:香港政党与选举(90分)一、单选( 共5 小题,总分: 40 分)1. 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任命。

A.香港政府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中国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D.中央人民政府2. 根据本讲,民主建港协进联盟成立于()A.1990年B.1992年C.1995年D.1997年3. 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产生的目标。

A.普选B.差额选举C.委任D.人民代表选举4. ()的党徽以展翅高飞的白鸽为主体。

A.民主建港协进联盟B.香港民主党C.公民党D.香港自由党5.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1条规定,在选举中胜出的候选人必须在宣布当选的()个工作日内表明他不是任何政党成员,并向选举主任提交一份书面承诺,表明他如获任命为行政长官,则在他担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内他也不会成为任何政党的成员。

A.5 B.7 C.10D.15二、多选( 共3 小题,总分: 20 分)1.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由()组成。

A.工商、金融界B.专业界C.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D.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 香港工党的四大主张是()A.民主B.自由C.公义D.永续3. 香港的主要政党包括()A.民主建港协进联盟B.香港民主党C.公民党D.香港自由党三、判断(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1. 香港工党要建立一个自由和平等的社会,着重基层和工人权益。

正确错误2. 香港民间把新民党称为“白鸽党”。

正确错误3. 第五届立法会议席由60个增加至70个,当中包括新增的5个地区直选议席,以及新增的5个区议会功能组别议席,后者只可由民选区议员才可参选及提名,由320多万选民投票选出。

2024香港特等特马指南

2024香港特等特马指南

2024香港特等特马指南前言本文档旨在为有兴趣参与202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行政长官选举的选民提供全面、详尽的特等特马指南。

特等特马是指具有特殊才能或成就的候选人,他们在选举中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本文档将介绍特等特马的资格标准、申请流程、选举规则以及相关的时间表。

特等特马资格标准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特等特马候选人必须满足以下资格标准:1. 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

2. 在香港连续居住满20年。

3. 在选举前两年,通常居住在香港。

4. 年满21岁。

5. 具有大学学位或其他相同学历。

6. 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能力。

申请流程有意参选的特等特马候选人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1. 准备申请文件: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明等。

2. 提交申请:将申请文件递交给选举管理委员会(EMC)。

3. 审核申请:EMC将审核候选人提交的文件,确保其符合资格标准。

4. 公布候选人名单:通过审核的候选人将被公布为特等特马候选人。

选举规则特等特马候选人在选举中的投票权和普通候选人相同。

选举采用一人一票制度,选民可以直接投票给候选人。

选举结果按照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前两名候选人将进入第二轮投票。

在第二轮投票中,选民可从剩余候选人中选择一名进行投票。

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将被确定为行政长官当选人。

选举时间表以下是202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的时间表:1. 选民登记截止日期:2024年1月31日。

2. 候选人提名截止日期:2024年2月28日。

3. 公布候选人名单:2024年3月5日。

4. 选举日:2024年4月15日。

5. 公布选举结果:2024年4月16日。

结语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的特等特马候选人需符合一定的资格标准,并遵循特定的申请流程和选举规则。

本文档为有兴趣参选的特等特马候选人提供了详尽的信息,希望能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选举过程。

请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31•【文号】•【施行日期】2014.08.31•【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会议指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规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公众咨询。

咨询过程中,香港社会普遍希望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并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等重要原则形成了广泛共识。

对于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香港社会提出了各种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香港区议会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区议会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区议会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区议会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种重要的政治组织形式。

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层政权的核心,具有重要的代表性和决策权。

香港区议会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香港的民主发展,保障各个社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代表和维护。

香港区议会制度采取多级选举和多元代表的方式,将香港的行政管理与选民的意见相结合。

香港本地居民通过选举方式选出各区议会的代表,这些代表会在议会中就基层社区发展、民生需求等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决策。

香港区议会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给予市民更多的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机会。

每位选民都有机会通过选举选出自己认同的代表,让代表能够代表他们的意见和利益,在议会中表达并争取合理的权益。

这种制度的设置加强了市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提高了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此外,香港区议会制度也为香港社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

通过区议会的运作,社区问题可以在议会中得到有效讨论和解决,从而提高社区的发展水平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香港区议会成为香港社会多元化和民主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层政权建设方面的重要创新。

总而言之,香港区议会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通过选举和代表制度实现了市民的参与和社区的发展。

这个制度的建立旨在推动民主进程,并加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联系。

然而,香港区议会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和社区的发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描述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和章节安排。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编写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香港区议会制度的介绍和讨论:第一部分为引言,该部分将对香港区议会制度进行概述,并说明文章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部分是正文,将分为两个子节进行叙述。

首先,我们将对香港区议会制度进行简介,介绍其组成和职能,以便读者对其有一个基本了解。

接着,我们将回顾香港区议会制度的历史演变,从中可以看到它的发展轨迹和重要里程碑。

香港选举制度

香港选举制度

香港选举制度
香港选举制度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进行选举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有一套独特的选举制度,以保障居民的选举权利和政治参与。

首先,香港选举制度采用普选制度,确保所有合格的选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

根据基本法,居民年满18岁并持有香港永久
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都有资格成为选民,可参与选举和被选举。

其次,香港选举制度中设立了不同的选区和选举机构,以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意愿和利益。

选区可分为功能界别和地方界别,分别代表专业和地方利益。

选民将根据所在选区投票选举代表参与立法会等机构的选举。

再次,香港选举制度还规定了选举的程序和监管机构。

选举程序包括提名、候选人登记、竞选活动和投票等。

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和管理选举的独立机构,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香港选举制度还设有保障选举公正的机制。

例如,设有监票站和投票箱等,以确保投票过程的保密和安全。

同时,选举法还规定了禁止贿选和不正当行为等,以保护选举的纯洁性和公正性。

然而,香港选举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少数群体的代表性和选举方式的公平性等问题,引发了一些争议和社会不满。

一些人呼吁进一步改革选举制度,以提升代表性和民主
性。

总之,香港选举制度确保了居民的选举权利和政治参与,体现了普选原则和基本法的要求。

然而,也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促进民主发展和社会稳定。

基本法18条

基本法18条

基本法1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宪法,于1990年4月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基本法确保了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保持高度自治的制度安排,并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中,基本法第18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民主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基本法第18条的内容和重要性进行阐述。

基本法第18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普选制度和选举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成员应当由普选产生。

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这一规定确保了香港居民能够通过普选的方式参与政治,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香港的领导人和立法会的成员。

基本法第18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政治权利。

普选是民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普选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和立法会代表能够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政治参与权。

基本法第18条确保了香港居民能够享有普选的权利,使他们能够通过选举来影响政府的决策和政策。

其次,基本法第18条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在“一国两制”下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特别的权力和特殊的地位。

基本法第18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使香港居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领导人和立法会代表。

这一条款的存在,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使其能够保持独特的社会和政治制度。

第三,基本法第18条促进了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其政治稳定和法治环境对于吸引国内外的投资和发展至关重要。

基本法第18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保障了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使香港能够保持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秩序。

这对于香港的繁荣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基本法第18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民主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香港的普选制度和选举的基本原则,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政治权利和高度自治,促进了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关于香港新选举制度下列说法中

关于香港新选举制度下列说法中

关于香港新选举制度下列说法中1.引入爱国者治港原则:根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新的选举制度将引入“爱国者治港”原则。

这意味着候选人必须爱国爱港,并且要认同中国的主权。

这一原则的引入旨在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发展。

2.增加选举委员会席位:新的选举制度将增加选举委员会的席位。

选举委员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个重要组织,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和部分立法会议席位。

新增的席位将由不同的社会团体和利益集团选举产生,以确保各个群体的利益得到充分代表。

3.削弱泛民主派力量影响:新的选举制度削弱了泛民主派力量在选举中的影响力。

泛民主派通常主张香港的自治和政治,但在新的选举制度下,他们可能会面临更多的限制和限制,导致他们在选举中的席位减少。

4.加强中央政府对香港的控制:新的选举制度加强了中央政府对香港的控制。

中央政府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选举过程有更多的影响力,进一步确保了中央政府的利益在香港的代表性中得到充分体现。

5.消除选举制度的漏洞和弊端:新的选举制度旨在消除过去选举制度中的漏洞和弊端。

一些人认为过去的选举制度使得一些特殊利益集团能够获得不合理的影响力,并导致政府决策的不公正。

新的选举制度将减少这些漏洞,并增加公正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新的选举制度旨在确保香港的政治稳定和发展。

它引入了“爱国者治港”原则,并增加了选举委员会的席位。

然而,一些人认为这可能削弱了泛民主派力量的影响力,并加强了中央政府对香港的控制。

无论如何,新的选举制度旨在消除过去的漏洞和弊端,并增加公正和透明度。

香港选举制度

香港选举制度

香港选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进行选举的公职均受《基本法》订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内部的选举均为非强制性,以不记名方式进行,由非政治性的独立法定机构选举管理委员会安排及监管、以及政府的选举事务处执行,确保选举以公开、诚实、公平原则进行。

选举管理委员会共有三名成员,现任主席为冯骅法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是根据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以及香港本地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的。

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关于香港新选举制度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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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新选举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香港新选举制度有着诸多积极且正确的内涵。

新选举制度保障了香港的稳定发展。

以前香港的选举制度存在一些漏洞,被反中乱港分子利用,搞得香港乌烟瘴气。

现在好了,新选举制度下,那些真正爱国爱港、想为香港做实事的人有了更多机会参与到香港的治理中来。

就好比一个大家庭,以前是那些捣乱的人在搅局,现在把他们踢出去了,让那些真心为家庭着想的人来当家作主,这样香港这个大家庭才能安稳啊。

新选举制度体现了民主的广泛性。

在新制度里,不同阶层、不同界别的人都能有代表进入到治理体系当中。

无论是普通的劳动者,还是各行各业的精英,大家的声音都能被听到。

这就像一场大聚会,各行各业的人都能在这个治理的大桌子上有个座位,都能说说自己的想法和诉求,这样的民主才是真民主。

比如说小商贩也能有代表为他们的摊位、生计说话,大企业家也能为香港的经济发展出谋划策。

从选举的公平性来看,新选举制度是非常合理的。

它把那些想搞破坏、想分裂香港的人排除在外,确保选举是公正、透明的。

那些企图用暴力、用歪门邪道来操纵选举的行为再也行不通了。

就像一场公平的比赛,大家都按照规则来,靠自己的本事和对香港的热爱来争取机会,而不是靠背后搞小动作。

而且新选举制度也有利于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有了稳定的治理结构,香港就能在国家的发展中找准自己的位置。

可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金融、贸易等优势,与内地实现更多的合作。

内地和香港就像亲兄弟,以前香港被一些事情折腾得有点找不到方向,现在好了,选举制度革新后,香港能和内地手拉手,一起向着更好的未来前进。

这是对香港老百姓最实在的好处,大家的生活也会因为香港的稳定发展而变得更美好。

新选举制度对香港来说是一次极为重要的变革,它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全方位的,是保障香港繁荣稳定、民主发展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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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的
有内部的选举均为非强制性,

以不记名方式进行,由非政治

性的独立法定机构选举管理委 员会安排及监管、以及政府的

选举事务处执行,以确保选举

以公开、诚实、公平的原则进
行。
行政长官选举
行政长官每届任期5年,
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 出
与许多西方选举制度不同,胜出的 候选人须声明他不是政党的成员。
香港的选举制度
• 选举:一定的社会成员,按照
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举公职人 员或代表的政治活动。

• 选举制度:一种政治制度,是

指由一系列与选举原则,选举

程序,选举方法相关的法律规

范所形成的各种具体制度的总

称。


香 选举是香港政治制度中不
可或缺的一环,居民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需进行选举的公职 均受《基本法》订明。香港所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 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没有外国居留权; 年满40周岁;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 满20年; 未曾连任
历任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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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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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Leabharlann 3梁振英选举论坛 电视辩论 选委论坛 民间投票 泛民主派初选 港大民调全民投票 民意调查 公布选举结果 选后记者会
随着时间推移,香港社会要求实行行 政长官以及立法会普选的呼声日渐高 涨。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 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 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 决定》。按照有关《决定》,2012年 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在不实行 普选的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 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决定》又明确 了201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采用由 普选产生的办法,而在行政长官由普 选产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亦可以采 用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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