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二节担保物权抵押权案例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担保物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指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
案例背景:张三因经营需要,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了确保借款的偿还,张三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与李四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张三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分析:1. 抵押合同的效力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合同的有效性以及抵押物的登记。
在本案中,张三的房产是合法的抵押物,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李四对张三的房产享有抵押权。
3. 债务人违约时的抵押权行使当张三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时,李四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 抵押物的处置在张三违约的情况下,李四可以要求张三将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李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
抵押物的处置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5.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在抵押物被处置后,李四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如果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李四可以继续向张三追索剩余的债务。
6. 抵押权的消灭当张三的债务得到清偿或者抵押物被处置后,抵押权随之消灭。
李四应当及时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以避免对张三的财产权利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总结: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通过抵押合同的签订、抵押权的设立、债务人违约时抵押权的行使、抵押物的处置以及抵押权的优先受偿等环节,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第二节 担保物权抵押权
• 案例一:1996年10月22日,河南省汝南县汝宁 街道办事处市民王某在汝南县一家银行贷款2万 元,以其位于该县汝宁街道井巷街19号的房产 四间作为抵押,并在该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 押登记。贷款期限届满后,至2009年12月王某 起诉银行时,银行没有向王某主张过债权,亦未 向王某行使过抵押权。原告王某认为,1996年 原告用房产抵押,在被告处贷款。由于原告爱人 身体不好,长期治疗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该 贷款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也从没有向原告主张过 权利。现贷款已经十多年,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也超过行使抵押权的期限。请求确认被告对 原告享有的抵押权消灭。如何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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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标的 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 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案例二:农民王某为扩大养殖规模与某镇农村信用社达成10万 元贷款协议,王某以其现在所居住的房屋、货车一辆、养殖场所 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王某家中的彩 电作为抵押物一并设 置抵押,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担保。王某获得贷款后,随 即扩大了养殖场的规模,但由于瘟疫流行严重亏损无力还 款。 信用社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否则拍卖 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 人民法院查明贷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四项抵押物: 一 是王某所住房屋为其父亲所留遗产,其弟也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 权,争议一 直未得到解决; 二是货车一辆,由于从设定抵押时 就一直被公安机关扣押;三是养殖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该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四是王某所有的彩电属王某所 有。问:信用社可就哪些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性案例
担保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性案例案情:1999年6月20日,A公司欲向原告某信用社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信用社向A公司提供6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
并由第三人B公司为此笔货款作保证人。
该保证合同中约定,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由B公司负责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该信用社为保证该笔货款的及时收回,又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财产予以担保。
A公司便与常年客户C公司商议,以C公司所有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C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该信用社与C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
2000年6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原告信用社多次催A公司还款,但因A公司生产效益差,无力偿还借款。
于是,信用社就要求B、C公司偿还A公司借款的本息,两公司互相推诿,均不予偿还。
无奈,信用社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A公司所欠货款60万元及利息。
二、分歧意见: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与C公司都为A公司提供担保,不过B公司提供的是保证担保,C 公司提供的是物的担保。
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信用社应当先向C 公司主张权利,即应先行使抵押权,以抵押房产的变价受偿,然后才能就其未受偿的部分主张由B公司负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同一债权上既存在物的担保又存在保证人担保的双重担保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以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额为限,因此B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C 公司抵押担保变现以外的部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信用社在同一债权上有物的担保与保证担保双重担保,作为债权人信用社可以任意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既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分析意见:所谓人的担保就是以第三人的信誉来保证,这主要是扩大债务人的责任来进行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担保人的财产来作担保。
抵押人对被担保的债权负有“物的责任”,保证人对被担保的债权负有“人的责任”。
担保物权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
某银行为了保障贷款安全,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找到其股东B公司,要求其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进行担保。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抵押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抵押权的成立及效力2.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3. 抵押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三、案件分析1. 抵押权的成立及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
2.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本案中,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与B公司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若协商不成,某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 抵押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同时也承担一定的风险。
首先,抵押财产的价值可能因市场波动而降低,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权。
其次,抵押财产可能因抵押人滥用权利而遭受损失。
本案中,若抵押财产价值降低或因抵押人滥用权利而遭受损失,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实现全部债权。
四、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
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B公司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双方未能就抵押财产折价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判决某银行有权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担保物权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担保物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一,小明因购房需向银行贷款,而其信用不佳无法获得贷款。
最终,小明通过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
然而,由于小明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便要求将该房产进行拍卖以收回债务。
小明认为银行过于着急,要求法院进行调解。
在此案例中,小明作为债务人,通过将房产作为抵押物,形成了担保物权关系。
然而,由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依法追偿。
案例二,某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需要向银行贷款,而其信用状况良好。
因此,公司将其存货作为质押物,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
然而,在贷款期限内,由于市场行情波动,该存货价值大幅下跌,导致贷款无法如期偿还。
银行要求公司返还贷款并清算存货。
在该案例中,公司通过将存货作为质押物,形成了担保物权关系。
然而,由于存货价值下跌导致无法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要求返还贷款并清算存货。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担保物权在借贷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债务人通过提供担保物权,可以获得更便利的借款条件;而债权人则可以通过担保物权获得更大程度的保障。
然而,一旦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便有权依法追偿。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需要谨慎对待担保物权关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案例分析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担保物权法律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建立担保物权关系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引发纠纷。
同时,法律部门也应加强对担保物权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以促进社会各界对担保物权的正确理解和应用。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了保证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处置担保财产以偿还债权。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并且在实际经营中也有很多案例可以参考。
下面列举一些担保物权的案例,以加深对担保物权的理解。
1. 案例一:某公司向银行贷款,以公司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物权。
该公司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银行依法处置房产,偿还了债务。
2. 案例二:甲向乙借款,以乙名下的汽车作为担保物权。
乙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还款,甲依法处置汽车,偿还了债务。
3. 案例三:某个人向银行贷款,以个人名下的存款作为担保物权。
该人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银行依法冻结并扣划存款,偿还了债务。
4. 案例四:某公司向供应商采购货物,以公司名下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权。
该公司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供应商依法转让应收账款给第三方,偿还了债务。
5. 案例五:甲向乙出售商品,以乙名下的库存商品作为担保物权。
乙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还款,甲依法处置库存商品,偿还了债务。
6. 案例六:某个人向银行贷款,以个人名下的股票作为担保物权。
该人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银行依法处置股票,偿还了债务。
7. 案例七:甲向乙借款,以乙名下的商标权作为担保物权。
乙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还款,甲依法处置商标权,偿还了债务。
8. 案例八:某公司向银行贷款,以公司名下的专利权作为担保物权。
该公司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银行依法处置专利权,偿还了债务。
9. 案例九:甲向乙借款,以乙名下的债权作为担保物权。
乙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按时还款,甲依法收回债权,偿还了债务。
10. 案例十:某个人向银行贷款,以个人名下的金融产品作为担保物权。
该人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银行依法处置金融产品,偿还了债务。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担保物权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担保物权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物权是指担保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本文将对一起担保物权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2016年5月,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
为保证贷款的偿还,甲公司以其拥有的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若甲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乙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2017年6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
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甲公司则认为,其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乙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一)抵押合同效力1. 抵押合同主体资格甲公司作为债务人,具备签订抵押合同的主体资格。
乙银行作为债权人,也具备签订抵押合同的主体资格。
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 抵押合同内容抵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抵押权人、抵押债务、抵押期限等。
经审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内容完整,符合法律规定。
3. 抵押合同形式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二)抵押权行使1. 抵押权行使条件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2)抵押物存在;(3)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乙银行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抵押权行使的条件。
2. 抵押权行使方式乙银行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为依法处分抵押物。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本案中,乙银行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三)甲公司抗辩理由1. 抵押合同无效甲公司认为,其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主要理由是:(1)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担保物权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5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偿还,甲方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栋房产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约定,甲方应在贷款到期后30日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如甲方未能按时偿还,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二、案例经过贷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甲方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判令乙方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诉讼过程中,乙方提交了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据。
甲方辩称,其抵押房产因城市规划需要被拆除,故无法偿还贷款。
甲方还提交了城市规划部门关于拆除抵押房产的通知。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登记手续齐全。
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关于甲方辩称的抵押房产被拆除的问题,法院认为,城市规划部门的通知并不能免除甲方的还款义务。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法院判决:1. 判令甲方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判令乙方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物权法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1.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甲方将房产抵押给乙方,是为了确保贷款的偿还。
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债务履行期限等内容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2. 抵押登记手续的完备性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抵押登记手续齐全,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 抵押权的行使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八章 担保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与定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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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 偿性、 偿性、不移转占有性
二、抵押权的设立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 用物权法 (一)抵押合同的订立 1.抵押合同的标的 抵押合同的标的→ 1.抵押合同的标的→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的范围 (2)抵押应遵循的规则
担保物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为确保乙公司按时偿还借款,乙公司提供了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甲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位于某市的房产抵押给甲银行。
同时,丁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丙公司、丁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1. 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其抵押权是否有效?2. 丁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是否免除?3. 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一、丙公司抵押权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查明,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根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因此,丙公司对甲银行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有效。
二、丁担保公司保证责任的免除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丁担保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完整,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中,丁担保公司与甲银行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由于乙公司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偿还借款,丁担保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过错法院认为,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未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充分调查,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出现争议。
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张某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支持,遂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由于张某个人信用良好,但缺乏足够的抵押物,银行要求张某提供担保。
张某找到李某,李某同意为张某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
随后,张某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从银行取得了贷款。
然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 银行是否能够证明李某的保证行为?3. 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明确了保证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关于银行是否能够证明李某的保证行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并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内容明确,且双方签字盖章,银行已经充分证明了李某的保证行为。
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保证合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内容。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李某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张某欠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案例。
抵押担保法律问题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抵押担保纠纷,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与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及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李四提供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如张三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李四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以实现其债权。
王五作为见证人,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了见证。
借款到期后,张三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李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法院依法拍卖抵押房产以实现其债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2. 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3.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4. 第三人王五的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抵押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
2. 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
法院认为,李四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且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物为李四名下的房产,因此,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李四所有。
3.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法院认为,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如张三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李四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以实现其债权。
因此,李四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房产,以实现其债权。
4. 第三人王五的责任。
法院认为,王五作为见证人,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了见证,但并未在合同中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王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
这表明,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确保合同内容合法,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纠纷。
2. 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
在本案中,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李四所有。
这说明,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必须明确,否则可能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3.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在本案中,李四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房产以实现其债权。
这表明,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抵押权人应依法行使权利,确保债权得到实现。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购房者小王在购房时为了筹集资金,向银行贷款,并将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购房者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相关利息和违约金。
如果购房者无法偿还贷款,则银行有权根据抵押合同,依法行使抵押权,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手段实现债权。
购房者小王在购房后因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无力偿还贷款。
银行在多次催促未果后,决定行使抵押权。
首先,银行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确定市场价值。
然后,银行公告拍卖抵押物,并进行拍卖程序。
最终,银行以高于评估价的价格将房产拍卖给他人,并将拍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清还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抵押权的行使过程遵循了法定程序,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首先,抵押物的评估由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评估结果确定了抵押物的市场价值,为后续的拍卖提供了依据。
其次,抵押物的拍卖采取了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银行在媒体或互联网上公告拍卖信息,确保任何有意愿的买家都能了解到拍卖事宜,并有机会参与竞价。
这样不仅保证了拍卖过程的公平性,也增加了抵押物以最高可能价格出售的机会。
最后,拍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清还债务,确保了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兑现。
如果拍卖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还债务,则债权人可以继续追缴剩余债务,并采取其他合法手段追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具有明确的程序和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对于债务人来说,及时偿还债务是避免抵押权行使的最佳方式。
因此,在进行抵押贷款时,购房者应充分认识到抵押权的风险,并根据自身能力保证偿还贷款,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之,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在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提醒债务人要求合理借款,并妥善管理债务,以免招致风险和不利后果。
抵押权作为一种常用的担保方式,在金融和财产交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推动财产流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抵押权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抵押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抵押权的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抵押权的案例篇12021年5月,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并与抵押人乙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乙公司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发放贷款40万元。
2021年9月,银行又根据甲公司需要,发放160万元贷款。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逾期不还,银行将甲、乙两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20________万元及利息,并对抵押人乙公司房产享有抵押权。
审查中得知,乙公司因自身债务纠纷,已被其他债权人向外省法院起诉,抵押给该银行的房产已于2021年7月被外省法院查封。
庭审中,抵押人乙公司认为原告发放的160万贷款是抵押房产被查封后发放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抵押担保范围,不应享有抵押权。
银行则认为,外省法院在查封后,未向其通知房产被查封,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对全部贷款享有抵押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四)项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即只要查封、扣押的事实发生,此后发生的债权就不享有抵押权,并不须有证据证明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房产被查封为前提。
因此,最终判决被告甲公司偿还贷款20________万元及利息,银行对其中贷款40万元及利息部分享有抵押权。
抵押权的案例篇220________年5月,荆某因生意周转,向宋某借款50万元,借期2年,利息15%,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某县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抵押给宋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________年12月,荆某未经抵押权人宋某同意,也未将案涉房屋的抵押情况告知李某,又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李某;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时李某交付定金________元,交钥匙时再支付________元,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再支付尾款________元;按约定李某向荆某支付了定金款和交钥匙需支付的房款后,荆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李某。
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5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债务的履行,李某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并与张某签订了抵押合同。
同时,李某的公司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张某签订了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若李某不能按时偿还借款,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1. 李某的房产是否有效抵押?2.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一、李某的房产有效抵押。
理由如下:1. 李某的房产所有权清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权;2.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且抵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3. 抵押合同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
二、丙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理由如下:1. 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张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且保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2. 李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3. 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一、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设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2. 抵押物所有权清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权;3. 抵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4. 抵押合同已办理抵押登记。
本案中,李某的房产所有权清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权。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且抵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抵押合同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
二、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2. 保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3. 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张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且保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
有关担保物权的案例
有关担保物权的案例案例一:汽车抵押担保的那些事儿。
小张是个爱车如命的小伙子,但是最近他手头有点紧。
他想去银行贷款一笔钱来周转一下。
银行说可以啊,不过你得提供个担保。
小张想了想,自己那辆刚买不久的炫酷小跑车还挺值钱的。
于是,小张就和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把他的小跑车抵押给了银行。
合同里约定,如果小张到期还不上钱,银行就有权把他的汽车拿去拍卖,用拍卖得到的钱来偿还贷款。
银行呢,也很谨慎,去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这样一来,小张的汽车就有了抵押担保物权这个“紧箍咒”。
小张拿着贷款开开心心地去做自己的生意了。
可是啊,生意不好做,到了还款期限,小张确实还不上钱。
这时候银行就按照合同来行使自己的担保物权了。
银行把小张的汽车委托给了一家专业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这辆小跑车很受欢迎,最后拍了个不错的价钱。
银行从拍卖款里扣除了小张欠的本金、利息还有拍卖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剩下的钱就还给了小张。
案例二:房屋抵押引发的家庭风波。
老李和老王是多年的老朋友。
老王的儿子要出国留学,急需一大笔钱。
老王自己的钱不够,就找老李帮忙。
老李说我可以借给你钱,但是你得拿点东西担保啊。
老王想了想,自己住的房子挺值钱的,就和老李商量用房子做抵押。
两人写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有如果还不上钱,老李有权处置房子等条款。
老王的老婆知道这事儿后可不干了。
她觉得房子是全家的安身之所,怎么能随随便便抵押出去呢?但是老王说,儿子的前途重要,而且自己肯定能还上钱的。
后来,老王的儿子出国了,老王却在生意上出了点问题,到了还款期限,根本拿不出钱来还给老李。
老李拿着抵押合同去找老王,老王无奈只能接受房子可能被处置的结果。
老李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抵押合同有效,因为他们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老李有权申请拍卖老王的房子来偿还债务。
这可让老王一家陷入了巨大的危机,家庭里也是闹得鸡飞狗跳的。
案例三:质押担保的小意外。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案例1:房屋抵押权纠纷案情:梁义江于1995年5月15日和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村分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在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设定抵押以向信用社贷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梁义江一人。
该抵押经过了登记,有关部门发给了信用社一份《他项权利证书》。
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
同年10月11日梁义江去世,该贷款未获任何清偿,但信用社亦一直未向梁义江的继承人即本案四原告曾转燕、梁广恩、梁惠莲、梁翠连主张债权。
后来,四原告欲变更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由于以前的抵押登记而无法变更。
于是,原告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梁义江当初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应确认抵押无效。
即使有效,因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解除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关系,信用社应退还上述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题:1、信用社是否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答:信用社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2、原告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答:原告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同梁义江约定的还款日期为1996年5月15日,因此,被告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为1998年5月15日,原告起诉日期已经超过债权诉讼时效两年,可以主张抵押权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2:不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情:1996年7月5日,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城)与该市建设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建设银行负责A大厦后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右,金城则将其己建成的B 大厦抵押给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按常规投入资金利率加两个点计算,并保证每笔资金使用周期为一年半。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交给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变卖或抵押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担保物权的效力是指担保物作为担保形式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下面列举了十个担保物权效力的案例,以说明担保物权的具体应用和效果。
1. 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将其位于市中心的办公楼作为担保物。
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则银行有权变卖办公楼来偿还债务。
这种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银行能够更加安全地放贷,同时也保护了银行的利益。
2. 小明向朋友借钱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将该车辆作为担保物。
他们签订了一份担保协议,约定如果小明不能按时还款,则朋友有权将汽车卖掉来收回债务。
这种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朋友在借款时更加放心,同时也能够迫使小明按时还款。
3. 某企业向供应商购买了大量的原材料,并将其库存作为担保物。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企业不能按时付款,则供应商有权将库存变卖来收回债务。
这种担保物权的设立保障了供应商的利益,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种获得信用的方式。
4. 小红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将自己的存款作为担保物。
在信用卡合同中约定,如果小红不能按时还款,则银行有权使用存款来抵偿欠款。
这种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银行能够更加安全地发放信用卡,同时也为小红提供了一种方便的借款方式。
5. 某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其生产设备作为担保物。
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企业不能按时还款,则银行有权将生产设备变卖来偿还债务。
这种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银行能够更加安全地放贷,同时也鼓励企业投资扩大生产。
6. 小明购买了一套房产,同时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该房产作为担保物。
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小明不能按时还款,则银行有权将房产变卖来收回债务。
这种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银行能够更加安全地放贷,同时也保护了小明的利益。
7. 某公司向供应商购买了一批商品,并将其销售收入作为担保物。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汽车担保借款小明需要向银行贷款购买一辆汽车,但由于个人信用不足,无法获得贷款。
于是,小红愿意作为担保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来帮助小明获得贷款。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小明还清贷款本息后,小红的房产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二:张先生的房屋担保借款张先生急需资金用于扩大生产,但无法取得贷款。
他决定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房屋价值后,批准了张先生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张先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房屋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三: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某公司需要获得资金用于扩大经营,但无法满足银行的信贷要求。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公司决定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股权价值后,同意了公司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公司还清贷款本息后,股权的质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四:个人借款担保物权小王急需资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但无法取得贷款。
他找到了一个愿意作为担保人的朋友,并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小王还清贷款本息后,车辆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五:企业借款担保物权某企业需要获得资金用于购买设备,但无法满足银行的信贷要求。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企业决定将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厂房价值后,同意了企业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后,厂房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六:债权转让担保物权某企业欠下了供应商一笔巨额货款,但无法立即偿还。
供应商同意将自己手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作为企业借款的担保物。
银行在评估应收账款的价值后,同意了债权转让的申请。
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企业还清借款本息后,应收账款的担保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七:个人保证担保物权小李需要向银行贷款购买一辆摩托车,但由于个人信用不足,无法获得贷款。
担保物权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抵押房产。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抵押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2. 乙银行是否享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三、法律分析(一)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有效设立。
(二)乙银行是否享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乙银行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已有效设立。
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乙银行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应立即偿还乙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 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抵押权的设立和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抵押物合法存在;二是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三是抵押登记手续完备。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有效设立。
2.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价值。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并优先受偿抵押房产。
3.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务到期;二是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三是抵押权人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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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依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6、某大学向银行举债1000万元,以其下属幼儿 园的一座教学楼作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若其 以该学校的车队所有的车辆作抵押,则该抵押是 否有效?
• 7、某村新办了一个砖厂,为筹集资金,向银行 借款100万,同时以自己的生产车间厂房作抵押。 问:该抵押是包括该厂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合同——书面要式行为订立。 注意抵押合同的效力判断问题: 1、《物权法》对《担保法》第41条、42条进行了修正。 2、《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使《担保法》第49条 第1款和"《担保法解释》第67条作废,但受让人行使 涤除权的规定依然有效。 简单说: 抵押合同书面成立生效,抵押权登记生效或登 记对抗; 无论抵押财产是否登记都可转让。但抵押期间,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而非担保 法所规定的“仅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价款应 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 未经同意,不得转让,除非受让人“涤除”了抵押权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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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受限制191)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 保物权(注意: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废) 3、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物权法190条规定,理解“买卖不破租赁—— 延伸”抵押不破租赁“,”先租后押“和”先押后 租“的不同
第九章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 • • 一、抵押权的概念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 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 债权未受清偿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情形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 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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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我国不动产、动产、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 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抵押合同 4、优先受偿性:优先于普通债权、顺位、破 产中的别除权 5、是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 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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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增加担保的请求权。 (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 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 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 保。 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 进行处分,以为受偿。 3、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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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质禁止条款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 定在债务履行期满低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 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三)登记 1、不动产及其上权利的抵押:登记作为生效 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2、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登记作为对抗 要件 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 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范围 • 约定优先,无约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从权利 但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 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释63 条) 2、对孳息的效力(物权法197,扣押前不及于, 扣押后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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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标的 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 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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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 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 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 押的,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 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8、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 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 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8、甲欠乙债10万元,甲以一艘轮船为乙设立了抵押, 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问:该船舶抵押权效力如何? • 9、甲欠乙100万,甲以汽车4辆抵押给乙,并签订 了合同。次日,甲、乙去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由于2 人的疏忽,错登记为其中3辆。问:该抵押合同的标的 是几辆汽车? • 10、甲、乙商定以甲楼房一幢为乙设立抵押。6月1 日二人相约去办理登记,碰到县房产局搬家而不办公, • 无奈折返。返回路上,甲将房产证交乙保留。后甲到期 不还款,乙主张对楼房之优先受偿权。问:法院可否支 持?
• 3、对添附物的效力(担释62条)
•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 定 •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 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 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 加工物。 •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 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 有物享有的份额。 • 4、抵押物的代位物:赔偿金、保险金、补偿物、 实物残存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