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等。
体育总局负责全国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体育总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四)指导监督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六)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国际合作。
学校学生体育活动与竞赛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体育活动与竞赛管理办法引言:学校体育活动是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团队合作精神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学生体育活动与竞赛,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学校学生体育活动与竞赛管理办法。
一、体育活动组织与安排学校应建立专门的体育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学生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安排。
体育组织机构应确保体育活动的多样性和普及性。
同时,应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体育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以便学生和教师能够及时了解和参与。
二、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学校应积极营造良好的体育氛围,鼓励学生参与各类体育活动。
可以通过开设各种体育课程、举办体育讲座和运动会等方式,激发学生的体育兴趣。
同时,学校还可以提供专门的体育设施和器材,以满足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需求。
三、加大体育设施和器材的投入学校应重视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确保学生有良好的锻炼条件。
可以通过购置全新的器材、加强设施维护等方式,提供优质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同时,学校还应制定合理的使用规则,确保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合理利用。
四、建立科学的竞赛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科学的竞赛管理制度,确保竞赛的公平性和秩序性。
可以通过制定参赛资格、评选标准等方式,规范竞赛的进行。
同时,应加强对参赛学生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竞技水平和比赛素养。
五、制定合理的奖励机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体育成绩和表现,制定合理的奖励机制。
可以设置体育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形式,激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相应的奖励评定机构,确保奖励的公正和公平。
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学校在体育活动中应注重学生的安全管理。
应制定详细的安全规范,确保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不受伤害。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和体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健康问题。
七、促进与社会资源的对接学校应积极与社会资源对接,丰富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的内容。
可以邀请专业教练、运动员或体育机构组织讲座和培训,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
学生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办法
学生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办法一、简介学生体育竞赛是学校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旨在培养学生的体育锻炼和竞技能力。
为了有效组织和管理这一活动,制定一套科学的学生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组织架构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架构包括学校、教职员工、体育教师和学生四个主要方面。
学校作为主办单位,负责制定竞赛日程、提供场地设施和物资支持。
教职员工担任赛事组织和管理的重要角色,协助学校完成各项任务。
体育教师则负责学生的训练和指导。
学生作为主体参与体育竞赛,需要积极参与训练,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
三、竞赛项目学生体育竞赛项目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水平来确定。
可以包括田径、篮球、足球、网球等传统项目,也可以考虑添加一些新兴的体育项目,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参与度。
四、选拔机制学生体育竞赛的选拔机制应既注重综合素质又注重专项能力的提升。
应该引入多种评判标准,如体测成绩、技能水平和身体素质等,以确保选拔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五、培训和指导学生参与竞赛前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指导。
体育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训练计划,并通过系统的指导帮助学生提高竞技水平。
此外,还应加强心理辅导,培养学生的竞技意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六、比赛安全比赛安全是学生体育竞赛中的重要问题。
学校应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和急救设备,确保比赛现场的安全。
同时,体育教师也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七、比赛规则学生体育竞赛需要制定统一的比赛规则,以确保公平竞争和秩序。
规则应具体明确,易于理解和执行,并在比赛前进行充分的宣传和解释。
八、奖励机制学生体育竞赛应该设立一套完善的奖励机制,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和竞争动力。
奖励可以包括奖杯、奖牌、奖金等物质奖励,也可以是奖学金、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九、监督与评估学生体育竞赛的监督和评估是保证活动质量的重要手段。
学校、教师和学生应加强对竞赛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对学生的竞技成绩和表现进行综合评估。
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学生体育竞赛是培养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统一管理和规范这一活动,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学生体育竞赛的重要性、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管理办法的内容、实施细则等方面,全面阐述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重要性体育竞赛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通过参与体育竞赛,学生可以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竞争意识和自律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塑造学生的良好品德和价值观念。
因此,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统一管理学生体育竞赛,确保公平、公正的环境,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促进体育竞赛的健康进行。
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进行和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的效果和质量。
三、管理办法的内容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竞赛项目的选择与设立、竞赛规则的制定和宣传、参赛学生资格的审核与审批、比赛场地和器材的准备、赛事的组织和裁判、安全保障措施、竞赛成绩的统计和公布、奖励制度和激励措施、学生伤病的处理、监督和评估等。
四、竞赛项目的选择与设立学校管理部门应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的体育竞赛项目,并设立相应的比赛级别和组别。
同时,也应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以满足学生的需求。
五、竞赛规则的制定和宣传学生体育竞赛的规则应由学校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
同时,还应加强对竞赛规则的宣传和解释,让参赛学生和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和遵守规则。
六、参赛学生资格的审核与审批为了保证参赛学生的水平和安全,学校管理部门应对参赛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和审批。
参赛学生应符合相关的年龄和健康条件,并经过体育教师的评估和推荐。
七、比赛场地和器材的准备学校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比赛场地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确保比赛场地的安全和器材的可靠性,为参赛学生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
体育行业体育赛事组织管理办法
体育行业体育赛事组织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生活的追求,体育行业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体育赛事作为体育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人们身心健康、弘扬体育精神、提高全民体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其公正、公平、安全进行,制订本《体育行业体育赛事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其公正、公平、安全进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举办的各类体育赛事组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比赛、锦标赛、运动会等。
第三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组织、监督和管理,确保体育赛事的公正、公平、安全进行。
第四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活动举办许可证,履行赛事组织的相关手续和程序。
第二章赛事组织第五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赛事规则和竞赛规程,并在赛事开始前公布给参赛选手和相关人员。
第六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根据参赛选手的年龄、性别、技术水平等情况,划分相应的组别和级别,确保参赛选手具备相同竞技水平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七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确保赛事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赛事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为参赛选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医疗救护、安全防护设施等,确保参赛选手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参赛选手第九条参赛选手应当遵守赛事规则和竞赛规程,尊重裁判员的裁决,保持良好的竞技风度。
第十条参赛选手应当在赛事开始前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参赛。
第十一条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禁止兴奋剂的规定,不得使用任何违禁药物,如有违规者将被取消参赛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参赛选手应当诚信参赛,不得采用作弊手段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如发现作弊行为,将取消其成绩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参赛选手在参与体育赛事时应当保护赛事场地和器材,不得损坏、破坏或盗窃相关设施和物品。
学校学生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赛事是学生体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学校学生体育赛事,制定学生体育赛事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课程设置、报名规定、赛事安排、教练员管理、参赛学生要求、赛事监督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课程设置学校应在学生的日程安排中合理安排体育赛事课程。
体育赛事课程的设置要符合学生的身体发育特点,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综合素质。
同时,还需考虑到各年级学生的体能水平,合理划分不同的体育赛事课程,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和发展。
二、报名规定为了保证赛事的正常进行,学校应制定明确的报名规定。
报名时,学生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经监护人审核签字确认。
同时,学校应规定报名时间和方式,并告知参赛学生相关注意事项,以确保报名流程的便利和规范。
三、赛事安排学校应合理安排赛事日程,确保各项赛事之间的间隔和平衡。
赛事安排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业负担和身体状况,避免过度竞争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此外,赛事的场地、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也需要提前做好,确保赛事的顺利进行。
四、教练员管理教练员是赛事组织和管理中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赛事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应定期进行教练员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同时,学校还需建立健全教练员管理制度,确保教练员的工作符合规定,并能够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赛事。
五、参赛学生要求学校应制定学生参赛的基本要求,包括学习成绩、体能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参赛学生应具备良好的学习素养和健康的体魄,以保证他们能够积极参与赛事并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
此外,学校还应鼓励更多的学生参加赛事,提供机会给更多的学生展示才华和激发潜能。
六、赛事监督学校应建立赛事监督制度,确保赛事的公平公正。
在赛事进行中,学校应派出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处理赛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对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执行规则和裁判员。
大型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大型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大型体育赛事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赛事组织和管理水平,保障赛事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大型体育赛事。
第三条体育赛事的定义大型体育赛事是指规模较大、影响广泛的体育竞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区域性、国际性体育赛事。
第二章赛事组织机构第四条赛事组织机构的设立大型体育赛事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负责赛事的筹备、组织、执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赛事组织机构的职责赛事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确定赛事的策划和组织方案; - 组织赛事的报名和参赛人员的资格审核; - 组织赛事场地的选定和布置工作; - 安排赛事的比赛日程和裁判员的安排; - 确保赛事的安全和秩序; - 组织赛事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 向相关部门申请赛事所需的资源; - 做好赛事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参赛要求第六条参赛资格参加大型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国国籍; 2. 年满法定参赛年龄; 3. 体格健康、技术过硬。
第七条参赛报名参赛运动员应按照赛事组织机构的要求进行报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参赛运动员需缴纳相应的参赛费用,具体标准由赛事组织机构确定。
第四章赛事安全保障第九条赛事场地安全赛事组织机构应确保赛事场地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 - 对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 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 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
第十条参赛人员安全赛事组织机构要采取措施确保参赛人员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 - 检查参赛人员的身体状况,确保其适合参赛; - 提供急救设备和医疗援助服务; - 对赛事期间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赛事保险赛事组织机构应购买相应的赛事保险,以确保参赛人员在比赛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赛事宣传和推广第十二条宣传策划赛事组织机构要制定宣传策划方案,通过多种渠道传播赛事信息,提高赛事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办法》的修订是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重要举措,对持续深入推进体育赛事活动“放管服”改革、防范化解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现行《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的基础上,体育总局联合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等文件。
两年多来,《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在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6月24日,《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其中有37处涉及“体育赛事”或“体育赛事活动”,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022年4月,体育总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调研现行《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体育赛事活动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反复斟酌,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
9月,征求全国体育系统意见;11月7日至12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5【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7年12月15日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
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
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
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
第九条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22)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7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洲际和全国、全省性的综合性体育竞赛,行业体育竞赛,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赛活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竞赛活动安全。
第四条体育竞赛活动应当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与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体育竞赛计划时,应当统筹各项费用支出,列支相应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体育竞赛活动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竞赛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竞赛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竞赛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已经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各行业的体育运动会以及其它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第四条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体育竞赛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体育竞赛进行投资、赞助和捐赠。
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体育竞赛提供捐赠、赞助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规范与安全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体育运动会。
第十条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主办,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一条单项体育竞赛由本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未成立单项体育协会的,由本级体育总会主办。
第十二条行业体育运动会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大学生体育运动会由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
中、小学生体育运动会由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
第十四条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由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和大学生体育协会共同主办。
中、小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由本级单项体育协会和学生体育协会共同主办。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特别提醒:本办法适用于日本东京都及其地区民间机构或民间组织在东京都举办的专业体育赛事活动,但不适用于东京都社团协会举办的体育协会赛事活动。
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专业体育赛事活动,是指日本各州设定的相关规定的竞技项目,并由负责该项目的有关部门组织的比赛活动。
第二条主办单位本办法所指的专业体育赛事活动,只能由日本东京都的民间机构或民间组织共同主办,不得由个人或其他组织主办。
第三条申办条件1. 主办机构申办专业体育赛事活动必须具备有关责任人、必要财力、有关通知和宣传等条件,并负责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规范和便利。
2. 主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组织有关的竞赛、训练等工作。
第四条组织机构1. 主办机构及其组织机构由主办单位决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现场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监管机构等。
2. 主办机构应从专业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比赛安全等角度,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和责任,并做出细则。
1. 专业体育赛事活动的计划,根据比赛的性质、级别、队伍等主办机构可以将比赛分为等级、模式或轮次等多种组织形式以适应规则要求。
2. 专业体育赛事活动期间,除了当时针对性的特殊主题展示活动外,其他活动如文艺/表演、文化/宣传等,也应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并对活动参加人员作出相应的通知。
第六条安全条款1. 主办机构负责安全管理,首先要确定现场的安全措施,包括赛事设施、比赛场地及应急排除防止及抢险等,以及必要的安保措施,旨在确保比赛及现场秩序与安全。
2. 主办机构应保障比赛选手的安全,对安全隐患作出提前预防,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可能造成安全事件发生的行为。
3. 主办机构应当负责维护比赛场地的安全秩序,维护比赛及现场人员的正常安全现状,并采取及时措施阻止及预防比赛安全风险。
第七条风险管理1. 承办方应对专业体育活动的可能风险作出合理的安全预防计划,并在及时维护安全秩序等方面加强管理。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1.体育赛事(Sports Events):指全民体育、专业体育等各类体育活动,即以
比赛、表演、展览等方式展示体育技术的活动。
2.体育赛事管理(Sports Events Management):包括体育赛事的组织、实施、
协调和监督,以实现全民体育、专业体育文娱服务功能。
1.本办法适用于体育赛事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以及有关的体育赛事问题。
2.本办法所涉及的体育赛事是指由全民体育管理部门、体育协会和体育社团组织、实施的正规体育活动,其中包括各类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和其他正规活动。
三、体育赛事组织、实施
1.组织
2.实施
四、体育赛事协调与监督
1.协调
2.监督
五、处罚
1.参赛者应遵守体育赛事的有关规定,如发生触犯体育规则及社会道德、不良
行为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当地体育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组织者如未能按照体育赛事组织实施要求有序进行,或有其他有失公共利益
行为存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当地体育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3.监督归口的有关部门如未能及时发布体育赛事的监督报道,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由当地体育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有关问题如出现不明确之处,由各级体育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所在地行政批准下研究、解释。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凤朝2020年12月31日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学校体育活动赛事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活动赛事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生活的追求,学校体育活动赛事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为了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提高他们的综合素养,学校体育活动赛事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目标与原则学校体育活动赛事管理办法的首要目标是促进学生的身体发展与全面发展。
其次,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竞争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管理办法的核心原则是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兼顾学习和体育训练。
三、赛事规划与组织赛事规划是体育活动赛事管理的基础。
学校应该制定一份详细的赛事计划,包括赛事种类、赛程安排、人员配置等。
同时,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赛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四、运动员选拔与培养为了提高赛事的水平,学校需要进行运动员的选拔与培养。
可以通过开展校际比赛、选拔赛等形式,选拔出优秀的学生进行集中培训。
培养运动员除了注重专业技能的训练,还应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
五、场地设施与设备建设学校体育活动赛事需要一定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支持。
学校应加强场地设施的建设,保证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
同时,还需配备必要的体育器材,提供良好的训练条件。
六、裁判员与教练员的培训一个成功的赛事举办需要专业的裁判员和教练员的支持。
学校应积极组织裁判员和教练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这不仅可以保证赛事的公正性,还能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
七、安全保障措施学校体育活动赛事中,安全问题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为了确保参赛学生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学校应制定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赛事场地的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的制定等。
八、赛事宣传与推广为了吸引更多学生参与体育活动赛事,学校需要加大赛事宣传与推广的力度。
可以通过校园广播、校报、社交媒体等渠道,宣传赛事的举办时间、地点、规则以及参赛的动员等信息。
九、奖励与激励机制为了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和竞技精神,学校应设立奖励与激励机制。
可以设置优秀运动员奖、团体成绩奖等,给予参赛学生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体竞字〔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育协会,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5年12月21日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体育赛事分类第五条全国性体育赛事:(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第六条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校园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校园体育赛事管理办法校园体育赛事是学生们进行体育运动和锻炼的重要方式,也是学校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校园体育赛事的有序进行,学校应当制定一套完善的校园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一、赛事组织与安排校园体育赛事的组织与安排是管理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体育赛事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各项赛事的事宜。
赛事的类型和规模应根据学生的年级和兴趣进行合理的安排,避免赛事过于 frequent 造成学生负担过重。
二、赛事报名与筛选赛事报名应以自愿参与为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参加的项目,并通过报名的方式申请参赛。
赛事筛选则可以采用学生自愿报名或者通过选拔赛的方式,筛选出具有一定实力的学生进行正式的比赛。
三、赛事安全与保障赛事安全是校园体育赛事管理中的重点。
学校应加强对场地的维护和管理,保证比赛的场地设施安全可靠。
同时,学校也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在比赛中加强对参赛选手和观众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赛事裁判与秩序赛事的裁判是体育比赛中非常关键的环节,其公正性和专业性直接影响比赛的公平性和结果。
学校应引入专业的裁判人员,制定一套完善的裁判规则,保证比赛过程的公正和秩序。
五、赛事经费与奖励机制赛事经费的保障是体育赛事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
学校应当拨专项经费用于赛事的组织和运营,确保场馆、设备和裁判等方面的投入。
此外,学校还应设立奖励机制,对在赛事中表现出色的学生给予奖励,激发他们参与体育锻炼和竞技的积极性。
六、赛事数据统计与分析学校应当建立赛事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对每场赛事的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
通过数据统计,可以评估赛事的组织水平和学生的表现,为今后的赛事策划和安排提供依据,并为学生提供个体化的发展指导。
七、赛事宣传与推广赛事的宣传与推广是提高赛事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重要手段。
学校可以利用校园广播、校内电子媒体、学校网站等渠道宣传赛事信息,并鼓励学生和家长积极参与赛事,提升赛事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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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
第十条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三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第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
第十五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
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六条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七条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二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十三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第二十六条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通过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提升公共体育场馆特别是大型体育场馆的利用效率和开放水平。
第二十七条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二十八条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可以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体育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条地方体育部门可以制定所辖区域的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体育部门备案。
地方体育部门经过评估可以将其中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参赛指引应当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体育赛事活动安排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识。
第三十二条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