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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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监处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监处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三条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五条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七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九条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条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十二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