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重点
张文显《法理学》重点张文显的《法理学》是古典法学思想的一部重要著作,是我国古代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理性的法学的建立,这是它有史以来对我国法学思想的重要贡献。
张文显《法理学》主要探讨了古代法律理论的发展历史和它功能。
这本书在当时是一部很有影响力的著作,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尊重和认可。
书中从孟子、老庄论述的理论和古代伦理学、哲学等学术思想,作者结合自己的独到见解,论述了理性的法学的思想根源以及其对古代法律实践的重大价值。
在《法理学》中,张文显强调了「谓之忠、义、仁、礼、智、信」的重要性,认为「忠」、「义」、「仁」的理想是最高的政治哲学之基础,礼是社会行为的根本道德准则,而智和信则是智慧与诚实的体现。
此外,还论述了司法的理性概念,认为法律只有通过理性的推理才具有效力和约束力。
同时,也提出了司法公正的原则,认为司法宪制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理性判断应基于证据而不是主观意偏。
张文显《法理学》是中国古代法学思想的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著作,它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理性的法学的建立,从而使司法实践在以理性的判断作为前提的情况下得以发展。
它开创性地提出了「忠、义、仁、礼、智、信」的重要性,对古代伦理学、哲学等学术思想进行了分析和诠释;提出了司法公正的原则,认为司法应基于证据而不是主观意偏,以及司法理性概念:法律只有通过理性的推理才具有效力和约束力。
上述观点在古今中外都有重要影响,被一般认可,后人也仍然在不断地发掘和深化这部著作的深刻内涵。
总之,张文贤的《法理学》确实是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发展史上的重要著作。
它使理性法学的建立得到了重大的推动,影响了古今中外的法学思想,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尊重和认可,也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撑,成为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编
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
理论法学: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律 应用法学: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法
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思想的源头在古希腊
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 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的历史
中世纪的法学是神学的附庸
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
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 它们都成为神学中的科目
中世纪后期,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派
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
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 向发展和变革
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论化的分析。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所使用的视角,大部分与法律实务者的日常关心相距 甚远。它涉及的问题无法参照或根据常规的法律文件推理而加以解决,它所运用的视角也 无法演绎出法律原理和法律推理。法理学的许多问题是跨越原理、时间和民族的界限的。‛
国内学者对法理学的理解一般认为它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是研究法的最一般规律的基础
学科。
本书观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理学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知识体系,更是一个思想体系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
中国出现法理学科,是清末西方法理学传播到中国的结果。
新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是伴随着思想解放过程而不断发展的。
50年代的‚国家与法的理论‛-----80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
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出现正规化趋势 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义主义革命,马克思主义法学
精选《法学概论-张文显》的关键词和名词解释资料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法理学 张文显第三版整理
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六章法的制定法的运行:制定——实施效力——实效——实现第一节立法的概念一、立法释义立法:由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法的制定”:在于表明立法活动的一个方面,即同修改、补充、废止相对应的一种制定新法的活动。
“法的制订”:以拟定法案或对有关方面拟定的法案加以审议、修改、抉择、认可为基本内容进行的一种活动。
(立法准备的一个重要阶段,而不是完整的立法的意思)“法的拟定”:草拟、订立法案的活动。
(法的制订的一个初级阶段)二、立法的特征(1)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特定机关:有权立法的主体。
(2)是依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1、就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
地方---国家2、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3、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4、就自己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
提案权---审议、表决、公布权5、就自己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一般事项---重大事项(3)是依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立法完善。
才可保证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4)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科学性、减少弊端、目的得以实现立法技术: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是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
制定法:立法主体所直接进行的立法活动认可法:立法主体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以法的效力的活动。
修改、补充、废止法: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第二节立法体制一、立法体制释义(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三)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单一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一个国家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incloude: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and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复合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制衡立法体制: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论述题形式的笔记总结[1]
答:研究法的概念,即回答法什么是法时,首先应注意法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辨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
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
剥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者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或人的心灵世界寻找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地发现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
司法考试--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课件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 成的。也就是说,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 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定时间包 括时序和时限。时序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 时限是法律行为所占的时间的长短。法定空 间方式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空间关系 是指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 行为方式是指法律行为采取何种表现方式的 问题。
(三)法律程序的道德价值
程序的道德价值是指程序在道德层面满足人们需要
的程度。程序的道德价值主要表现在正义性和正当 性上。
1、正义性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具有公平、公 正、公道的含义。“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正义下不同形态,并具有 极不相同的面貌”。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正义下 不同的定义。
个方面: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行为而作出要 求的。
任何法律都是以人们的外在行为为直接对象
的。法律程序所针对的对象包括一系列的法 律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 诉讼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行为。它们都受到法 律程序的约束,因而相应也就存在了立法程 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诉讼程序、监督 程序和其他法律行为程序,从而构成了法律 程序的外延。
4、程序的时限性 程序的时限性是指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 有时间上的要求,进程既不能急速,也不 能过于缓慢,而必须及时。程序意味着对 恣意的限制和对权力的制约。程序的时限 性克服和防止程序主持人与法人行为的随 意性和随即性,为这些行为提供了外在标 准,使之不能任意进行。同时,程序的时 限性主程序参与者提供了统一化、标准化 的时间标准,克服了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 范化,从而使诉讼行为在时间上连贯和衔 接,避免行为各环节的中断。
程序正义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 通常表示处理纠纷的一般原则是最起码的公 平标准。 一般来说,程序正义包含两项最基本的原则: 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 系的案件,即“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二 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在法律上, 无论何种角度的形式正义,都可能存在一个 代价或牺牲的问题。
最新-考研法理学讲义张文显第三版 精品
考研法理学讲义张文显第三版篇一: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总结_讲义整理超全豪华版(附赠各大学考研群)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2、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实现方法,就涉及到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
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4、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法系在英文中写作Legal genealogy或Legalfamily等形式,亦可译作“法族”,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5、“法律发展”也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6、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解释: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版)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 (1)第一节法的定义 (1)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三、法的特征 (1)四、法的作用 (1)第二节法的价值 (1)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2)四、法的价值的种类 (2)第三节法的要素 (2)一、法律规则 (2)二、法律原则 (2)三、权利与义务 (2)四、法律概念 (3)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3)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3)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3)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3)四、法的分类 (3)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4)一、法律部门 (4)二、法律体系 (4)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4)第六节法的效力 (4)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分类和范围 (4)二、法对人的效力 (4)三、法的空间效力 (5)四、法的时间效力 (5)第七节法律关系 (5)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5)二、法律关系主体 (5)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5)四、法律关系客体 (5)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6)第八节法律责任 (6)一、法律责任的 (6)二、归责与免责 (6)三、法律制裁 (6)第二章法的运行 (6)第一节立法 (6)一、立法的定义 (6)二、立法体制 (7)三、立法原则 (7)四、立法程序 (7)第二节执法与司法 (7)一、法的实施与实现 (7)二、执法 (8)三、司法 (8)第三节守法与违法 (9)一、守法 (9)二、违法 (9)第四节法律监督 (9)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9)二、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9)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10)四、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10)第五节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0)一、法律解释 (10)二、法律推理 (10)三、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11)四、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11)第三章法的演进 (11)第一节法的起源 (11)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1)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11)三、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11)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1)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11)一、法的历史类型 (11)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12)三、资本主义法 (12)四、社会主义法 (12)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12)第三节法的传统 (12)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 (12)二、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 (13)三、西方两大法系 (13)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13)一、法的现代化 (13)二、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3)第五节法治理论 (13)一、法治的含义 (13)二、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 (14)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4)第四章法与社会 (14)第一节法与经济 (14)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4)二、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5)第二节法与科学技术 (15)第三节法与政治 (15)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5)二、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15)第四节法与国家 (15)第五节法与道德 (16)一、法与道德的联系 (16)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16)第六节法与宗教 (16)一、法与宗教概述 (16)二、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16)第七节法与人权 (16)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 (17)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17)三、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 (17)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张文显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
张文显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研究法的本质、原则和理论基础。
它对于法学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
在大一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们接触到了许多重要的知识点,本文将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梳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宣布并强制执行的规范。
2. 法的特征:对行为有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相对持久性。
二、法律规范的层级结构1. 宪法:国家根本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规范。
2. 法律: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般性法律规范。
3. 行政法规:由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文件。
4.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具体地方性规范。
5.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规范。
三、法律解释和适用1.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意义和含义进行说明和界定的活动。
2. 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并据此进行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四、法的效力和适用时机1. 发布生效:法律经过合法程序的发布后,即具有效力。
2. 追溯力:法律有时具有追溯效力,即可以对过去的行为进行追溯。
3. 空白期:指法律失效后新法尚未颁布的时间段,一般情况下,旧法仍适用。
五、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 民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3. 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六、法律权利与利益1. 权利:法律赋予个人或组织的行使自由的能力和要求别人尊重、保护的利益。
2. 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所享有的权益、利益。
七、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1. 司法制度:由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力在国家机关和法院进行司法活动的组织形式。
2. 司法实践: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的活动。
八、法律人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和法务人员等从事法律活动的人员。
2. 法律人的地位:法律人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征。
张文显对法理学的定义
张文显对法理学的定义
张文显是中国法学家,对法理学的定义可以从他的著作《法理学研究》中找到。
据张文显在该书中的论述,他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体系中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
具体来说,法理学主要涉及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法律的价值取向等问题。
法理学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结构与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旨在为解决法律领域的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原理、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发展与改进等。
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主要是逻辑分析、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等。
总的来说,张文显对法理学的定义强调了其研究法律体系内部结构和关系的性质,以及为法学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功能。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
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
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
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
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
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3、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我们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4、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6、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7、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
8、法的材料渊源,又称法的内容,即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先前的法典、外国的法典,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理论、学说。
9、法的形式渊源即法是来源于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抑或法学著作。
10、法的历史渊源即能够引起法或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产生或者改变的历史现象或事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课件
也有人将法律程序表述为:“体现为复数以
上的人按照一定的步骤、方式、唾弃、手续 和时限来作出决定的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 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并进一步指出,“在法律程序的含义中有两
点是极为重要的:第一,法律程序是人们参 与并进行选择以影响某个决定和结果的过程; 第二,法律程序反映了在这一选择过程中复 数以上的人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这 些认识无疑是正确的。
(3)法律程序是一种法定的形式。程序具
有明显的形式性。程序之于实体是形式和内 容的关系。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形式,法法律 的实体内容通过法律程序得以实现;实体法 制约程序法,实体内容决定程序形式。
(4)法律程序是实体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
方式和必要条件。无论是作为国家的权力, 还是公民以及其他法律主体,要实现权利义 务,一般只有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是 合法的,只有在法律程序的约束和指引下才 是有效的。因此,法律程序是实现实体权利 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 成的。也就是说,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 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定时间包 括时序和时限。时序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 时限是法律行为所占的时间的长短。法定空 间方式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空间关系 是指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 行为方式是指法律行为采取何种表现方式的 问题。
3、自由价值
程序的自由价值主要是指程序中的每一个人都可 以自由选择其行为的活动余地,从而保证个人在意 志、人身和人格上受到尊重,不受奴役。程序为人 们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现实中 很难施行理想的以理服人的模式,正是程序可以把 自由分解为程序性权利,进而排除对自由的不正当 的障碍。程序在保障自由的同时,也限制着自由。 程序可以提供一种特殊的自由讨论、沟通的场合和 方式。可以说,“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 障的历史”。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内在方面,外部方面的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的研究。
二、法学与相邻学科(一)法学与哲学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一头与哲学相连,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二)法学与政治学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特别是像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
(三)法与经济学——十分密切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法所定型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能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民主和法治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其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将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从而促进法律制度改革。
(四)法与社会学——相当密切、相互交错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
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很广泛的共同话题。
(五)法学与历史学——密切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在人类历史的转折点,都可以看到法律的旗帜或标志。
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性的。
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六)法学与逻辑学——密切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
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法律推理时法律工作者从事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十四章法的历史第一节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分化,不可能有国家和法律,一切纠纷都是通过原始习惯调整的。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1)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经历过程: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3)深刻影响: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法原始习惯产生方式国家有意识地制定、认可自发形成,世代相传和演变体现本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体现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适用范围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属地)本氏族、本部落调整内容权利义务的分离依习惯行事,无所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实施方式暴力机关——国家社会舆论、首领威信、传统力量、内心驱使历史使命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系氏族血缘关系,原始人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1.法的历史类型: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一)奴隶制法律制度:是由奴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特征:1、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2、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就是经封建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封建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三、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A资本主义法的原则:(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契约自由原则(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B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①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类别。
法理学张文显笔记(第三版)详细整理
法理学张⽂显笔记(第三版)详细整理法理学第⼀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要研究外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要研究法的实际效⼒、效果、作⽤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部门法学以某个分⽀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相互联系的分⽀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学、法律⼼理学、法律伦理学、法⼈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西⽅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部西⽅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艺复兴:⼈⽂主义法学派产⽣。
6)蓬勃——资产阶级⾰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权论”,提出契约⾃由、法律⾯前⼈⼈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战前后:政府限制⾔论⾃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七章法的要素第二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一)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来源:(1)法律人吸纳(2)法律人创设(三)功能:(1)认识功能(2)表达功能(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一)依涉及内容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二)依功能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三)依确定程度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四)依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第三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一)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四)特点(VS法律原则):(1)微观的指导性(2)较强的操作性(3)较高的确定性二、法律规则的分类(一)依内容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依形式特征规范性规则: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规则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可适当裁量的规则。
(三)依功能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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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7、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8、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
9、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法律与利益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众所周知,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和阶级差别、阶级斗争消灭之前,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具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基本社会背景,并从根本上影响着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形成、延续和变更,至于在那些阶级分裂、阶级矛盾十分明显的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会成为最具决定性和最具根本性的利益关系,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于法律秩序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
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10、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
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
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
11、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此的确定、确实,以致于由此所作出的有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易于复核、检验,而极少出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永无止境的争议。
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可以确定的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
实证研究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
12、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
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13、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崭新升华,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科学发展观第一次把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诸方面内在地结合起来,从而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新飞跃。
14、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我们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15、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
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
16、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17、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8、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19、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0、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
21、法的材料渊源,又称法的内容,即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先前的法典、外国的法典,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理论、学说。
22、法的形式渊源即法是来源于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抑或法学著作。
23、法的历史渊源即能够引起法或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产生或者改变的历史现象或事件。
24、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25、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26、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7、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8、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29、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30、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
法的清理方法,通常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三种。
31、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其特点是: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法的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
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性汇编之分。
32、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
法的编纂不仅适用于统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3、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4、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理解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应注意:这里所谓不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