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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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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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1.1 论证目的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0.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10月16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完整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完整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完整版)⼊河排污⼝设置论证报告-----------------有限公司⼊河排污⼝设置论证报告(简本)----------有限公司2014年12⽉1.项⽬概况1.1公司概况---公司成⽴于-----年,是-----公司,其前⾝为-----公司。

⼚区位于----境内,距海⼝市----公⾥,距三亚市--- 公⾥,距东⽅市⼋所港---- 公⾥。

公司注册资⾦----万元,总资产逾----亿元。

公司股东共有---家,分别为----。

公司拥有独⽴的矿⼭,储量约---。

公司年⽔泥⽣产能⼒----万吨,主⼚区建有三条窑外分解新型⼲法熟料⽣产线,分别为⼀条2000T/D、⼀条2500T/D、⼀条5000T/D熟料线;公司配套建有-----余热发电站。

公司⽣产的“----”牌⽔泥是省重点保护的名优品牌,主要有三个品种,分别为PO42.5R、PO42.5低碱、PC32.5⽔泥。

--。

1.2--公司污⽔处理情况1.2.1现状情况⽣产车间的循环冷却系统采⽤静电⽔垢控制器及⽆阀过滤装置,除系统蒸发风吹损失和管⽹漏损外,冷却系统除垢废⽔外排---m3/d,经⼚区外的---排⼊---河。

余热发电车间不直接产⽣废⽔,主要是汽轮发电机房的⾼温、⾼速运转设备需要的间接冷却⽔,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油类等,余热发电循环冷却⽔系统排污---/d。

这部分废⽔经隔油、沉淀等措施处理后,经⼚区外的--排⼊---。

化验室等辅助⽣产废⽔主要是酸碱废⽔,废⽔排放量为---m3/d,经中和处理后排⼊污⽔处理站;⽣活污⽔中的主要污染物是SS、CODCr、BOD 5、油类等,产⽣污⽔总量为---m3/d,⽣活污⽔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污⽔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经⼚区外的-,排放量为---m3/d。

1.2.2污⽔处理情况--公司污⽔处理系统的总投资约---万元,⼊河排污⼝位于---,系统设计处理量为---m3/h,共有两套设备,每套设备的处理量为---m3/h。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市政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66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晋中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8月23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6日晋中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为加强全市范围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河流、水库、渠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分散排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当协同、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表)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的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净能力、核定的该水域的纳污能力以及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执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遵守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并达到规定的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设置须经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同意,并抄送同级环保部门。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办事指南》(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办事指南》(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办事指南》(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9.08.21
•【字号】云环发〔2019〕14号
•【施行日期】2019.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办事指南》(暂行)的通知
云环发〔2019〕14号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云南省贯彻落实方案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于2019年5月29日正式移交省生态环境厅。

为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主动做好服务,我厅编制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办事指南》(暂行),并于2019年8月7日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第8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8月21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甬政办发〔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9日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市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持续打造生态文明高地、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市作出更大贡献。

2023年底前,在前期完成专项排查监测的基础上,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编制排查报告,形成“一口一策”;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姚江、奉化江、甬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晴天排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依托“甬有碧水”数智治水平台,建设具有宁波特色的排污口智慧场景,与“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和宁波市精准治水平台共用共享数据,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基本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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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申请条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保护和改善水质。各 防治的监督管理。”
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 道、湖泊、渠道、水 门同意,由环境保护
述材料。(县政务服
局水资源水利股,4
室批复文件后,水务 口,即办)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1、《水法》条6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法定依据: 2、《江西省〈水法〉实施办法》第21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禁止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确需向河道、湖泊、渠道、水 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改建、扩建,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4份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4份 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4份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4份 5、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4份 1、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并附前述材料。(县政务服 务中心水务局窗口,1个工作日) 2、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审、审查或听证审批。(县水利局水资源水利股,4 办理程序: 个工作日) 3、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待收到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批复文件后,水务 窗口电话告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即办)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联系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不收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完整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完整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简本)----------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项目概况1.1公司概况---公司成立于-----年,是-----公司,其前身为-----公司。

厂区位于----境内,距海口市----公里,距三亚市--- 公里,距东方市八所港---- 公里。

公司注册资金----万元,总资产逾----亿元。

公司股东共有---家,分别为----。

公司拥有独立的矿山,储量约---。

公司年水泥生产能力----万吨,主厂区建有三条窑外分解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分别为一条2000T/D、一条2500T/D、一条5000T/D熟料线;公司配套建有-----余热发电站。

公司生产的“----”牌水泥是省重点保护的名优品牌,主要有三个品种,分别为PO42.5R、PO42.5低碱、PC32.5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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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污水处理情况1.2.1现状情况生产车间的循环冷却系统采用静电水垢控制器及无阀过滤装置,除系统蒸发风吹损失和管网漏损外,冷却系统除垢废水外排---m3/d,经厂区外的---排入---河。

余热发电车间不直接产生废水,主要是汽轮发电机房的高温、高速运转设备需要的间接冷却水,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油类等,余热发电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d。

这部分废水经隔油、沉淀等措施处理后,经厂区外的--排入---。

化验室等辅助生产废水主要是酸碱废水,废水排放量为---m3/d,经中和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是SS、CODCr、BOD 5、油类等,产生污水总量为---m3/d,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经厂区外的-,排放量为---m3/d。

1.2.2污水处理情况--公司污水处理系统的总投资约---万元,入河排污口位于---,系统设计处理量为---m3/h,共有两套设备,每套设备的处理量为---m3/h。

该污水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厂家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艺流程为(1)潜污泵根据调节池的液位浮球控制,高液位时启动,低液位时停止;(2)污水经提升泵提升至水解酸化池进行水解酸化反应,把大分子的有机物分解为小分子的有机物,以利于下一步的好氧处理。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三条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 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 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 自行或邮寄向各区水务部门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 《受理回执》。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支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 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 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辽环发〔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46号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鞍山市、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现将《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29日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相关要求,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6.《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7.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8.《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名词术语》(HJ 1310—2023);9.《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60号)。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济水发〔2017〕3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水发〔2017〕376号各县(区)水务局,市政局、排管中心、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山区生态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站、局直各单位:现将《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水务局2017年12月29日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道、湖泊、水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完整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完整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1.1 论证目的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

水务行政审批指南

水务行政审批指南

水务行政审批指南水务行政审批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水环境保护和水务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

对于需要办理水务行政审批的单位和个人来说,了解审批的流程、要求和相关事项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水务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一、水务行政审批的种类1、取水许可审批如果您需要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就必须办理取水许可审批。

这包括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等各种用水情况。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如修建桥梁、码头、管道等,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以确保建设项目不会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3、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以控制污水排放,保护水环境质量。

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于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如开办矿山、修建铁路、公路等,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过审批,以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二、审批的依据和原则水务行政审批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审批的原则包括:1、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超过其承载能力。

2、生态环境保护原则,防止水务活动对水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3、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的流程1、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当地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设计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

2、受理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将予以受理;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申请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

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

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自机构改革后,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对现有入河排污口进行核查整改,发现存在部分入河排污口所属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同意及排污许可文件,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不完整。

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情况,对此类可补办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简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简化手续流程及要求指南如下: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要求、J ri八/r必田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置的,取得环评审批同意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的已建项目入河排污口。

(二)补办材料:(三)审核流程1.申请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层级向所属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补办手续,提供“补办材料:2.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要求申请单位一次性补齐材料。

3.受理单位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河道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建设进行现场进行核查,符合审核要素条件的且河道主管部门同意的,同意其补办手续,予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同意文件;不符合审核要素条件的,告知不同意补办的原因。

(四)审核要素4.禁止性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我省水功能区划及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且不能通过削减现有排污量而取得环境容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5.审核要素(1)申请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内容中有对入河排污口设置选址及排放污染物对受纳水体的影响分析的相关内容,同时其结论可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宁环规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的通知宁环规发〔2023〕6号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明确了黄河流域机构负责排污口设置审批的范围。

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10月27日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规范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如下。

一、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6.《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国函〔2011〕167号);7.《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9.《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1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26号);11.《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22〕72号)。

入河排污口设置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设置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设置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我国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其中入河排污口成为水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1. 减少入河排污口对河流水质的污染;2. 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河流水质的改善;3. 提高入河排污口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实施方案1. 制定严格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标准,明确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条件和程序。

2.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管理,建立健全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

3. 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技术要求,推广应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减少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

4.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和检测,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排放行为。

5. 加大对违规排放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严厉的法律惩罚机制,有效遏制违规排放行为。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标准和技术要求,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2.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确保合规设置。

3.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

4. 开展对入河排污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5. 加大对违规排放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五、效果评估1.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措施,保证方案的有效实施。

六、总结入河排污口设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方案,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入河排污口设置合规,有效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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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81002—2017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4.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

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1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局管辖权限范围;
2.申请人排污口设置符合水功能区使用要求;
3.申请人所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其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
4.申请人建设项目所使用生产工艺、废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5.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4.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入河湖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六、申请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审核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西畴县政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水务窗口
(2)网上提交:网址:http://
—站点切换(西畴县)—办事指南—部门窗口—水务网络咨询
2.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县水务局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批发证
县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情况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核准决定通知;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58089
3.网络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电话和网上咨询
回复方式:当场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和网络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由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批复文件。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务窗口
电话投诉: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3058089西畴县水务局纪检办公室(0876)7622416 西畴县委编办督检股(0876)3032451 3032301
网上投诉: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西畴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通讯地址: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政务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6635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畴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西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下载地址: 网上办事—审批部门—西畴县水务局—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获取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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