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设施巡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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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设施巡护管理规定

目的:通过对管道设施的巡护管理,保障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保护管道设施免受损坏,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管道设施的巡护

一、相关解释

(一)本规定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1、输送天然气的高、中压管道、庭院管道

2、阴极保护测试桩

3、阀室(井)

4、管道标志、标识

(二)影响或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1、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或标识;

2、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3、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4、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5、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一般规定

(一)各燃气公司建立管道设施台账,并及时更新。安技部应建立管道设施总台账,并定期更新。

(二)各分、子公司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管道设施的巡护,总公司燃气调度室负责各分、子公司管辖区域外管道设施的巡护,安全质量技术部负责对上述单位的巡护工作实施监督;

(三)各巡护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建立巡护组,配置专兼职巡护人员(高压兼职、中压配专职);

(四)各巡护单位应加强对管道设施巡护的组织领导,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检查、维修维护和保养,制止和处理所辖范围内内影响或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安全质量技术部提供管道设施保护技术服务支持;

(五)巡护过程中发现问题均应记录,并上报运行主管、安全员。分公司能处理的不交总公司;

(六)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本规定,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并执行。

三、各巡护单位履行的义务:

(一)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受破坏的管道部位采取防护措施,按照《管道地面标识管理规定》设置标志或标识;

(二)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管道设施进行巡查、维修维护和保养;

(四)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管道设施的巡护

各单位巡线员每天对管道设施巡护一遍,运行主管、安全员每周抽查一遍,

分公司每旬抽查一遍,并做好相关记录。运行主管每周向安全质量技术部报送巡护周报,安技部每月对各单位巡护情况进行抽查,做好相关记录,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各公司。巡护过程中发现问题,各单位能立即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加强监控并上报安技部,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道设施安全。对各种情况的处理措施应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安全质量技术部备案。无法处理的上报总公司安技部,安技部制定保护方案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巡护的标准

1、高、中压管网、庭院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安全保护距离(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内不应有土壤塌陷、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构)筑物等;不应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派人24小时监控,特别是穿(跨)越处、斜坡特殊地段管道应加设警示标志,用灰线标识出管道的安全距离;

2、阴极保护测试桩

符合规范标准,测试数据符合要求,无丢失或损坏,状态良好,阴极保护桩周围2米无杂草。

3、阀室(井)

门窗无损坏,墙体完好,周围无取土及其他人为损坏,室(井)内无杂物,阀门无泄漏,防腐良好,启闭灵活,状态良好。

4管道标志、标识

符合规范标准,无丢失或损坏,状态良好,标志、标识周围2米无杂草,无深根植物

(三)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1、当发现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施工时,应积极与其接洽,告知施工单位管道设施情况,同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

(1)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

(2)埋设地下电(光)缆;

(3)设置安全或避雷接地体。

2、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与管道设施相遇而产生的管道设施保护问题,由各单位与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单位协商解决。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管道设施改线、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单位承担。

安全质量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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