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证券业务中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24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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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条件及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条件及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条件及基本要求资深律师,业务领域:新三板、私募基⾦、资本⾦融、建设⼯程、公司治理、国有企业法律服务等⾦融证券及民商事法律业务。

【合作】【业务交流】【投稿】微信:mayliewz邮箱:maojiemaylie@本⽂为猫姐《私募基⾦管理⼈相关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攻略》系列之四——第四章第⼀、⼆节。

《私募基⾦管理⼈相关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攻略》系列⽂章列表:1、私募基⾦管理⼈相关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攻略(⼀)--私募基⾦管理⼈概述2、解读私募新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监管的若⼲规定》(附:新规与已有私募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新旧对⽐表)3、与私募基⾦管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的分类第⼀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条件中国基⾦业协会要求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私募基⾦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

⽬前,中国基⾦业协会已对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出了具体的资格条件。

除此之外,对出具与私募基⾦管理⼈相关的其他类别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资格条件,中国基⾦业协会未作强制性要求,申请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因此,在中国境内依法设⽴、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为私募基⾦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业协会⿎励(⾮强制)私募基⾦管理⼈选择的主体(⼀)满⾜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准⾼,社会信誉良好; 2、有⼆⼗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为受到⾏政处罚。

(⼆)满⾜以下条件的执业律师:1、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2、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业培训;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为受到⾏政处罚。

律师证券业务

律师证券业务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四)《招股说明书》的审核 1.《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要求律师必须发表声明:"本所 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说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要求应载 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是否参与招股说明 书的编制及讨论,是否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是否已审阅,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 险进行评价."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重点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盈利能力的可预期性,技术水平 的先进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平衡;发行人应谨慎投资研发项目或小批 量项目,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实现的收益水平要有明确的预 期; 重点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其对发 行人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影响;考虑到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了解主要是 依据其以往的经营状况,业务转型通常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一般要 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改变发行人现有业务及其盈利模式; 重点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必要性,例如用于改善财务结构,扩大 产能以提高产品市场占用率,实现产业上下游延伸和整合等.
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三)证券法律业务的市场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第一 次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定必 备条件; 2.截止至2009年11月10日,上海,深圳证券所共有A股 1692只,B股99只,基金511只挂牌交易;创业板于2009年 10月30日挂牌,首批共有28家股份公司上市; 3.中国资本市场刚起步,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4. 企业公开发行上市的未来前景.

律师实务第六讲律师办理的几种专项法律事务

律师实务第六讲律师办理的几种专项法律事务
• 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正式名称为“XX律 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XX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分为引言、正文、结尾三大局部
• 1、引言中应包括的根本内容 • 在引言中要说明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 〔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在这一方面要
说明律师根据什么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般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与 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而出具法律意见书。
• 〔二〕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中的法律事务概述
• 1、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
• 证券业务对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的要求很高,而且此业务 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特性,决定了从事此项业 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 依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于1993年1月12日联合公布的?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凡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必须符合律师法和 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推定〞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
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
事项,应当发表保存意见,并且应当指出上述事项对本次
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行文中可以使用“经核查未发现〞
等措辞,对于某些可以依法作出假设的事实,如对原件的
真实性和对企业重要管理人员的书面陈述的信赖等,可以 直接说明没有再作进一步的验证。
• 虽然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就 某些事宜作出书面保证,但并不免除律师 的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防止出现 这些情况,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筹备过程 中,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以书面的形式向 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只有等到全部工作 结束后,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 才可签署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二百零二条

第⼆百零⼆条为证券的发⾏、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员的资格证书。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为证券的发⾏、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百六⼗⼀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件的专业机构和⼈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对为证券的发⾏、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件的专业机构和⼈员⼯作职责和所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们知道,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最主要的职能,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执⾏的业务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挥的作⽤,已经不仅要对某个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负责,⽽且还要⾯向社会,发挥社会公证的作⽤。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证券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必要环节。

按照执业规则,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职业规范的规定。

如果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就其所应负责的审计报告的内容弄虚作假,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且具有很⼤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证券市场上进⾏证券发⾏、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及财务报告的披露,⼀般都要进⾏资产评估。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1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七年三月九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工作规范正式版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工作规范正式版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规范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意见书第三章业务规范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第一次工作会议第三节查验计划第四节查验工作的一般性要求第五节查验工作结束第四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法律意见书制作第三节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五章内业档案第六章结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及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本所及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均应严格依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工作,并主动接受事务所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本所及本所律师办理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的,应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职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本所及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统一由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指派律师负责业务办理。

本所任何律师均不得以律师个人的名义接受客户委托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正式名称中含有法律意见书字样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本所及本所律师办理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的,实行工作小组负责制,工作小组至少由两名以上执业时间超过3年以上的律师及一名书记员组成;工作小组必须编制工作日志,对整个工作过程做完整的全面的记录。

第六条凡本所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律必须经主办律师、工作小组、事务所业务委员会三级质量复核通过后,方能加盖事务所印章发送。

第二章法律意见书第七条本规范所谓法律意见书系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事人的委托,对某一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提出法律意见的一项律师业务文书。

第八条本所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对法律意见书形式及内容的要求,将法律意见书分为强制规范的法律意见书及任意规范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4号)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查验,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第四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律师应当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查验,内容主要包括:(一)总体情况,具体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情况。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2020年7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什么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

什么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

什么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法律意见书是一种常见但又颇具专业性的法律文件。

它以书面形式表达了法律专业人士对特定法律问题的分析、判断和建议。

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会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呢?首先,当企业面临重大的商业决策时,常常需要法律意见书的支持。

比如,一家公司考虑进行大规模的并购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如目标公司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并购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

此时,企业就会寻求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并购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通过法律意见书,企业管理层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决策的法律后果,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商业选择。

其次,在金融领域,法律意见书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银行在发放大额贷款时,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法律意见书。

这份意见书会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抵押物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说明。

同样,在证券发行、基金募集等金融活动中,相关机构也可能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证明其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再者,在一些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中,例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等,政府部门可能会要求相关方出具法律意见书。

这有助于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因素,保障项目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避免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

另外,当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法律意见书也可能被用到。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可能会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合同的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进行分析。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权利人也可能通过法律意见书来阐述其权利的合法性和侵权行为的认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企业进行内部治理和规范时,也可能需要法律意见书。

例如,制定员工手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等,需要确保这些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制度不当而引发劳动纠纷。

此外,在一些国际业务中,如跨境投资、国际贸易等,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存在差异,为了降低法律风险,企业也会寻求法律意见书的帮助。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七年三月九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3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4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如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如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事务所如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一、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不需要。

大家知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般有两个备案,一是管理人备案,一是基金产品备案。

在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两个备案都是行业管理性备案,不作为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过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

不备案,就意味着要被公示、被处罚,公信力缺失,从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以开展,但不一定影响与其他主体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二)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

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况要求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五)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1-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1-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

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

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2017律师办理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017律师办理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017律师办理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2017律师办理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本指引于2017年8月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为投资于依法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信托业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结构设计、交易主体资格审查(或法律尽职调查)、信托及各类证券投资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当由律师承办的其他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仅适用于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中的非诉讼业务,不适用于与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业务。

第二章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分类第四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概念】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一资金信托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合法有价证券品种(以下简称“各类证券”)的信托业务。

第五条【证券投资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异同】证券投资基金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投资、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金,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指引所指证券投资信托是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为基本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且在信托设立、运作及终止清算等阶段接受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一种信托业务类型。

什么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

什么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

什么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客户需求和特定情况,就法律问题或法律事务发表的书面意见。

它具有法律依据、权威性和针对性等特点。

下面将着重讨论什么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法律意见书的作用和重要性。

一、什么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1. 商业交易:在商业交易中,各方可能面临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风险防范等。

当涉及到重要商业合同时,出具法律意见书是有必要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2. 公司治理:在公司治理方面,股东权益保护、董事会议决、公司合规等问题都需要咨询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可以帮助公司决策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并为公司的决策提供依据。

3. 金融领域: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法律意见书的需求较为常见。

例如,银行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贷款交易的合法性,保险公司需要了解法律规定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 争议解决:在涉及到争议解决的情况下,法律意见书是调查和依法判断的重要依据。

律师可以对争议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释,并给出合理的法律观点。

5. 合规审查:在企业进行新项目、合作、收购等活动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可以帮助企业评估与合规法律要求的一致性,规避风险和法律纠纷。

二、法律意见书的作用和重要性1. 风险预警和防范:法律意见书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预防措施。

它可以预测并规避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问题,从而节约时间和资源。

2. 决策支持:法律意见书可以提供法律专业人士的分析和建议,帮助企业和个人做出明智的决策。

它为决策者提供了对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并给出合理、可靠的法律观点。

3. 合规性保证:法律意见书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它可以评估特定行为的合法性,为企业提供合规保障。

4. 调解和解决争议:法律意见书在争议解决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它可以为律师和仲裁员提供权威的法律解释,有助于化解争议并促进公正和谐的解决方式。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一、宗旨1. 证券法律业务:指出席证券市场活动和利益相关人的实质事件,为利益相关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上市招股、发行和转让证券、上述事件的代理服务,以及法律意见书、见证书及其他报告书等。

2. 律师事务所: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国家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专业律师事务机构。

3. 律师: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的律师。

二、实施原则三、业务内容1. 根据客户需要,就公司和客户进行上市招股、发行和转让证券或其他重大股权等相关法律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意见书、见证人服务等;2. 就上市上报资料、报告书、监管文件、公司概况等内容提供法律诊断和法律意见服务;3. 就证券发行、变动、过会情况,及其他证券交易、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书、见证服务等;1. 主动接触证券公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为客户解决有关法律问题;2. 为上市企业报送相关正式文件、公开发表市场信息,提供合法的有效的证券法律咨询服务;1. 代理利益相关人申请司法保护,针对坐实质事件从事证券法律活动或者对证券法律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进行法律诉讼;2. 为利益相关人提供诉讼中的法律咨询服务,准备相关法律文书,在诉讼中代表、辩护利益相关人,起草有效的送达和文书申明。

四、律师执业责任1. 遵守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法律法规,严格守法;2. 遵守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发挥其作用;3. 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正确履行对客户的义务,妥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5. 积极发挥律师的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谐。

1. 遵守职业操守,直接、忠实地执行客户委托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29•【文号】主席令[第十二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关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受的权利有()。

A.Ⅰ.ⅢB.Ⅱ.Ⅲ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B2、以下情形中,不构成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障碍的有()。

A.Ⅰ、ⅢB.Ⅱ、ⅣC.Ⅲ、ⅣD.Ⅰ、Ⅱ、ⅢE.Ⅱ、Ⅲ、Ⅳ【答案】 B3、甲公司于2013年1月1日采用经营租赁方式从乙公司租人机器设备一台,租期为4年,设备价值为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2年。

租赁合同规定:第1年免租金,第2年至第4年的租金分别为36万元、34万元、26万元;第2年至第4年的租金于每年年初支付。

2013年甲公司应就此项租赁确认的租金费用为()万元。

A.0B.24C.32D.50【答案】 B4、下列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税种有()。

A.Ⅰ.Ⅲ.ⅣB.Ⅰ.ⅡC.Ⅱ.Ⅲ.ⅣD.Ⅲ.Ⅳ【答案】 B5、某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Ⅲ.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Ⅲ.Ⅳ【答案】 B6、以下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有()。

A.Ⅰ、ⅡB.Ⅰ、Ⅲ、ⅣC.Ⅰ、Ⅱ、ⅣD.Ⅱ、Ⅲ、Ⅳ【答案】 C7、以下属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D8、《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____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____以上。

( )A.25%;10%B.25%;5%C.20%;10%D.20%;5%【答案】 A9、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Ⅰ、ⅤB.Ⅱ、Ⅲ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B10、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到36个月。

哪些业务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哪些业务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哪些业务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编辑:苏启云1、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下列业务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担任发行人律师,为公司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是最为典型也最重要的律师证券业务;★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增发法律意见书:为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配股、增发)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股权收购法律意见书、资产置换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之间的股权收购、资产置换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为已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被摘牌公司(终止上市)重新恢复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为已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以及其他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提供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为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及老基金的规范、改造、扩募和续期出具法律意见书;★海外上市法律意见书:为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即在境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如发行H股、N股、S股或者发行外国存托凭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红筹上市法律意见书:为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到境外设立公司并在境外发行上市(即所谓的红筹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承销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对承销商推荐发行公司并承销证券进行法律审查,以避免承销商的风险和责任;★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公司变更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的设立及其增资扩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其重大变更事项,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证券发行人法律意见书: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董事任职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出具意见;见证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及此行为的实施结果并出具意见;为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解释《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承销商招股配股法律意见书:为主承销商、承销商制作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出具验证笔录等;★基金法律意见书:为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所设立的基金是否具备发行与上市的法定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股东年会法律意见书:为股东年会召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股权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为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书2、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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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券业务中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24种情形法律意见书是律师证券业务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为一些重大项目或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是律师的重要业务来源。

目前证券业务中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本文尝试做一个汇总。

一、综合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首次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四、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6.6 上市公司采用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以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或者收到中国证监会异议函后,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二)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三)在回购期间,于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刊登回购进展公告,披露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6.6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七、上市公司合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7.3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合并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合并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3.5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4.3.1条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情形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公告:(一)董事会决议;(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三)公司合并预案(须包括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四)独立董事意见;(五)财务顾问报告;(六)法律意见书;(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9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情况时,应当按照披露事项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管理人说明文件;(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四)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五)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有权机关的审批文件;(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七)董事会决议;(八)股东大会决议;(九)债权人会议决议;(十)职代会决议;(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十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5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13.2.1条第(十)项规定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向本所提交该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执行情况说明文件。

九、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2.13 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聘请律师对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2.13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4.6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的,至少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主动终止上市申请书;(二)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三)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四)主动终止上市的方案;(五)主动终止上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六)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七)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专项意见;(八)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3.9 上市公司依据本规则14.3.1条的规定向本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终止上市申请书;(二)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三)相关终止上市方案;(四)财务顾问报告;(五)法律意见书;(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上市公司申请复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5.2 申请人根据前条规定向本所申请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复核申请书;(二)保荐人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意见书;(三)律师事务所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5.1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不予重新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复核申请书;(二)律师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三)保荐人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十三、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 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 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三十八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十四、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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