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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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失效]【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3.05.30【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一)专利权使用费;(二)商标权使用费;(三)著作权使用费;(四)专有技术使用费;(五)分销或转售权费;(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进口货物有关;(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随着高新技术产品、机电设备等进口的大幅增长,我国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技术费也迅猛增长,从而引发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等问题。

其中关键问题在于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确认额,而不少企业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当前,我国进口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2001年仅为19.38亿美元;至2008年已突破100亿美元,达103.19亿美元;2013年更是突破200亿美元,达201.33亿美元;2014年则进一步增至226.14亿美元;2015年前6个月虽同比下降7.45%,但亦达105亿美元。

随着机电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持续增长,我国进口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还将持续增长。

有鉴于此,海关部门也日益重视加强对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的监管,而相关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有关规定普遍缺乏足够认识。

本文以典型案例解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指导。

案例简介某企业进口精密检测仪两台,进口商业发票显示:该仪器价值600万美元(FOB价),其中包括外方代理佣金3万美元。

但进口合同显示,除600万美元仪器价格外,还发生如下未列入进口商业发票也未向海关申报的费用:为适应国内特殊的生产条件,国外出口商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定制的特定设计费3万美元,为货物的专利(驱动软件)而支付的特许权费100万美元,设备安装调试费2万美元,仪器5年保修费3万美元,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5万美元。

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进口商就除佣金以外的费用是否纳入完税价格产生争议。

此外,保修期满后,该仪器发生损害,发生进口替换配件购置费和维修费用各1万美元,并支付驱动程序升级费用1万美元。

案情分析关于3万美元的设计费。

该3万美元设计费是出口商为向中国市场销售该货物进行特殊设计而发生的,且未包含在该货物FOB成交价格中。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项下第(二)款“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该3万美元设计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拥有一项专利、商标、技术或品牌等知识产权,并通过许可协议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知识产权所收取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贸易中属于一种知识产权的授权费用,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基本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往往涉及到海关估价的问题。

为了规范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下面介绍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基本原则:(一)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即在类似的交易中所实际支付的价格为准。

市场价格是根据供需关系决定的,因此不能过多地考虑与买卖双方关系有关的其他因素,如委托的关系、技术转让、投资、研究发展等。

(二)按照有效期限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有效期限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期限来计算。

(三)按照授权范围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范围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范围来计算。

(四)按照知识产权性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知识产权性质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对象来计算,一般分为专利、商标、技术和版权等。

三、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适用在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下面就特许权使用费在不同情况下的海关估价标准作出一些分析:(一)特许权的实际使用如果特许权是因实际使用而被转让的,那么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

例如,某公司授权一家餐饮连锁公司使用其特有的配方,在该餐饮连锁公司的所有分店都使用了该配方,那么该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

(二)特许权的技术转让如果特许权是因技术转让而被转让的,那么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来计算。

例如,某公司授权一家药品公司使用其特有的研究技术,在许可协议中规定了5年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那么该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来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小心踩雷

特许权使用费,小心踩雷

特许权使用费,小心踩雷大家注意了,从2016年开始一直到2020年止,从进口货物或对外付汇之日前3 年内的所有涉及到特许使用费的进口货物或对外付汇,都将被海关核查,并通报给国税局,大家可以查一下自己公司对外贸易合同,看看有没有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的合同,如果没有向海关审报,应马上、立即向海关说明原因并补税。

以前海关想做这件囿于技术原因,无法做到这么精准核查,现在国务院出面牵头出面推广“三互大通关"(三互”即口岸监管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

),利用大数据逻辑自动检索技术,海关到外汇局把所有的非货物贸易清单一个个拉出来,并与海关进口数据比对,确定风险企业,前去稽查,经常做非贸易付汇的涉外企业应该会发现:目前对外非贸易付汇查的越来越严了,而且汽车整车与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是重灾区,海关前去企业核查时,首先找研发部门与营业部门的人,因为这两个部门的最容易实话实话,可能他们本来也不知道怎么说才能对企业有利,而且这个谈话是现场录音的。

海关基本上不会在开始阶段就找关务,等最后再找关务谈话的时候就是谈如何补税的问题的事情了,效率非常高。

目前对此类漏报特许权使用费行为,海关只是补税,不作处罚与把进口企业列入黑名单,夜雨预计后续会对此类案件作违法案年处罚处理。

法律出处:海关总署第2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条文出处: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首先,进口人需要履行申报程序,将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填写在进
口申报单上,并提供特许权合同等相关文件。

然后,海关根据进口货物特
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金额进行估价。

估价过程中,海关将考虑以下因素:
1.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目的:海关将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进行
分类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是技术费、许可费、版权费等。

海关通过考
虑特许权的具体用途和目的来确定估价。

2.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海关将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
和支付方式进行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越大,往往估价也越高。

此外,支付方式也会对估价产生影响,如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等。

3.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依据:海关将根据特许权合同的相关条款和支
付规定来进行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依据可能是货物数量、销售额、
利润等。

海关将仔细核查特许权合同中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估价。

在进行海关估价后,进口人需要根据估价结果支付相应的进口税费。

进口税费的计算一般包括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等。

具体计算方式取决于
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具体税收政策。

总结起来,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及应对需要进口人进行
申报并提供相关文件,海关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金额进行估价,并
根据估价结果计算进口税费。

进口人应严格遵守海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浅谈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浅谈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浅谈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作者:刘晓东来源:《商展经济》 2020年第13期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刘晓东摘要:目前,企业对国外先进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的需求较大,通过货物贸易途径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也随之增多。

对于单纯的服务贸易,一般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备案和管理,由国内进口方代境外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附加税。

而对于单纯的货物贸易,则由海关向国内进口方代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税款。

上述两种方式看似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但是,实际贸易中经常出现有形的货物贸易与无形的技术、专利交易相互依附和交叉的情况,且企业与海关在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标准、计征方式和具体分摊比例上也可能存在较大分歧。

为确保企业对外贸易行为的合规合法,企业应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专门研究。

关键词:进口货物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F752.61 文献标识码:A1 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中国国家税务部门、中国海关、世界海关组织等分别从税务和贸易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了说明,但是各种解释都仅仅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因为有形贸易的量化很简单,但是无形贸易却很难量化和标准化,这也是导致特许权使用的认定和确定分摊比例往往比较困难的原因。

企业业务人员在理解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时,需要牢牢把握住,一旦出现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无形贸易,则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税款时,一切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例如专利许可费、技术引进或开发费用,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根据企业与海关商定的分摊比例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1 中国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根据海关总署令2013年第213号文《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审价办法》)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在进口货物时,为了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权利人的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所支付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新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新规定

“短命”的新规和仍留的“遗憾”2017年3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报关单规范》于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同时,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废止。

被废止的2016年第20号公告发布于2016年的3月24日,内容同样是对《报关单规范》进行修订,修订的《报关单规范》自当年3月30日起执行。

回想2016年第20号公告出台之时,可谓当年海关改革的一出“重头戏”,其重要意义至少体现为四点:一是此事事关所有进出口企业,影响到所有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二是修订的《报关单规范》是对过去多年零星见诸海关若干业务领域、不同层级文件中有关报关单填制要求的总结和梳理;三是新增加的“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3项确认增强了海关监管的力度,对企业的守法经营和风险应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随着新《报关单规范》的执行,沿用多年的报关单格式也做出重大修改。

然而,如此重要的一份公告,执行不满一年即被废止,实属罕见。

要知道,当时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的是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和2013年第30号公告,也就是说,在此之前的《报关单规范》是在执行了3-8年不等的时间后,才被新的规范所代替,而2016年第20号公告如此“短命”,着实令人不得不怀疑当初政策出台的严肃性。

如果仔细观察一下具体的修订内容,2016年第20号公告的严肃性就更令人生疑了。

一般来说,《报关单规范》是对之前申报要求的总结,更为重要的作用,则是对今后一段时间的申报进行指导,既要求完整性,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使进出口从业者能够有所适从,而这同时也是政策权威性的体现。

令人遗憾的是,从2017年第13号公告对2016年第20号公告的修订之中,我们却发现,尽管确实有一些修订是因为新要求所导致,但是,更为突出的变化却是由于当初政策出台时的不够严谨,而不得不在短时间内再次做出修订。

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近年来,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特许权使用费在产品要素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海关也加大了对特许权使用费不主动完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中,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定义,可以总结出特许权使用费的3个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根据该办法,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

适用范围海关规定,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

除此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均须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4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被认定为与该货物有关:一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

二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附有商标;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

三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形式;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概述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概述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概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他人使用特定知识产权或品牌的权利,并收取费用的情况。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和税务问题。

在全球化的经济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政策对于各国海关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概述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特许权使用费是一种跨国贸易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使用方式,可以通过技术、商标、专利等领域进行交叉授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跨国贸易中,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具有重要作用。

海关征税的基本原则是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归属,按照适用的税率和税种进行征税。

一般来说,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服务贸易范畴,根据《通用协定与贸易和服务协定》等国际贸易协定,可以基于国民待遇原则来征税。

其次,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政策具有地区差异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政策存在差异。

有些国家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所得税,有些国家则将其视为服务贸易,征收增值税或销售税。

在欧盟及其成员国,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采取统一的政策,即按照服务贸易的增值税征收规定来处理。

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国中,存在一些差异,不同国家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政策有所不同。

因此,企业在开展特许经营时,需要深入了解各国的征税政策,以便合理安排财务和税务事务。

此外,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为特许权使用费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美国IRS允许特许经营人在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报告为所得时享受减税。

在中国,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也存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减按3%的税率征收税额。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特许经营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标准和税率差异大,企业需要根据各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操作。

其次,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企业在合同签订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谨慎处理。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作者:胡燕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6年第08期摘要:我国企业与境外企业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时,往往同时涉及向该境外企业支付与进口货物相关或不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当符合一定条件时,海关可能会将该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后作为计征关税的基础。

本文将结合WTO及我国海关估价标准并通过案例详细解读特许权使用费计征关税的标准和适用。

关键词:海关估价特许权使用费关税一、特许权使用费纳入完税价格的理论基础1947年缔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首次引入了关税估价的基础应为进口产品的“价值”为标准的概念[1]。

针对这一概念,20世纪70年代末生效的WTO《海关估价协定》对海关估价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协定第一条指出海关计税价格应为产品的“交易价值”,即为产品销售价格增加或减去协议第八条规定的若干调整因素,其中应加入“交易价值”的调整因素中即包括第8.1(c)项特许权使用费。

当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满足以下标准时应纳入“交易价值”:与进口货物有关;由进口方直接或间接的向出口方支付;作为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货物的条件 [2]。

我国的海关对于特许权相关的估价办法主要制定在2003年颁布的《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中,其参照了GATT第七条和WTO《海关估价协定》的相关标准。

二、我国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标准与WTO确立的原则一致,我国海关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使用权费看作进口货物价值的一部分,其是指:“进口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3] 。

但是,并非所有进出口双方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均会被海关纳入完税价格征收关税。

案例:外国企业A在中国设有子公司B。

A公司产品中含有核心零部件a。

A在海外制造零部件a并出口给B,由B将a与其他零部件组装为成品(a的体积与价值约占成品的1/3)后销售给中国客户。

特许权使用费介绍

特许权使用费介绍
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知识介绍
2023.03
目录

• 基本概念

• 计入条件

• 具体表现

• 计算方法

• 费用梳理
相关法律法规
1992年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5条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13号令) 海关总署 公告 2016 年第 20 号 ,首提 报关单 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填报 海关总署 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 ,增设 监管方式, 9500 特许权 使用费后续 征税
【例9】 国内某机车制造厂A与奥地利P公司签订《机车进口项目协议》和《机车进口技术 引进协议》, A从P处分别购买机车和部分关键件,海关在审核协议时发现:
A需向P支付专利费和专有技术费,以获得机车和关键件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同时A在P 的指导下逐步掌握机车的组装加工技术;
《机车进口项目协议》首款内容明确规定,本协议应与《机车进口技术引进协议》一 并理解和执行。 ——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计入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
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有关; “与进口货物”的定义会因特许权使用费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详
见下页)有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
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2012年12月,某海关对某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稽查,发现该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从境外关联公司进口生产五金件的原材料。

某海关认为这些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原材料的完税价格,该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漏报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

某海关通过稽查,确认该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4000多万元,依法对该外商投资企业追补税款1000多万元。

该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做出的补税决定大惑不解:他们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是以非贸易方式对外付汇的,并且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特许权使用费已经预提了所得税,为什么海关还要征收关税和增值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疑问,很多进出口企业都有。

针对这些疑问,本文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为海关的征税对象、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以及企业应如何应对海关稽查等几个方面,阐述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海关征税问题。

一、“特许权使用费”如何成为海关的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3条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可见,海关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及物品。

而特许权利费是为了获得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分销权或销售权等而支付的费用。

作为一种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显然不是海关的征税对象。

既然特许权使用费不是海关的征税对象,为什么海关会要求企业对于未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补税呢?原因在于,在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包含了特许权使用费的,买方不用另外再向卖方支付该费用。

但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在进口货物时将进口货物所中包含的有形货物的价值和属于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分割,一个有形货物的交易行为被人为的分割为有形货物的买卖和无形资产交易两个交易行为,通过非贸易方式转移贸易项下货物款项的形式,降低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为了防范这种偷税行为,《WTO估价协定》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海关要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征税。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解读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解读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解读海关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国政府为了授权海关特许经营其中一特定领域,从而向特许方支付的费用。

在全球贸易的背景下,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影响因素、应用范围以及相关的优劣势等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海关特许权使用费是作为特许权授权的一种补偿机制,用于使用特许权以及从中获得的商业利益。

特许权使用费通常以一定的比例或定额形式支付给特许方,涵盖了许可方授予的海关特许权的使用权。

这些海关特许权可以包括一国的进出口许可、海关程序许可、海关检验检疫权限等。

影响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因素有多种,包括海关特许权的独占性、授权范围、特许方的知识产权、海关数量以及特许权的市场价值等。

当特许权的独占性较高、授权范围较大时,特许方可以要求较高的使用费。

此外,特许方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及海关数量也会影响使用费的规模。

此外,特许权的市场价值也是决定使用费的重要因素,如果该特许权在市场上很有价值,特许方可以要求更高的费用。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用范围广泛。

一方面,它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流动,确保海关程序的顺利进行。

特许权使用费可以用于改善海关设施、加强海关人员培训以及改进海关程序等方面,从而提高海关的效率和效力。

另一方面,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进一步激发贸易活动,提供更多商业机会。

特许权使用费的收益可以用于开展更多的贸易促进活动,吸引更多的国际贸易企业,推动经济增长。

然而,海关特许权使用费也存在一些争议和优缺点。

一方面,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会成为保护主义的工具。

如果一国对特许权的使用费过高,将使其他国家的产品无法涉足该市场,从而限制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此外,特许权使用费也可能成为贸易不平衡的原因之一,特许权使用费较高的国家可能会受益更多,而特许权使用费较低的国家可能会受益较少。

另一方面,海关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促进海关的现代化和。

特许权使用费可以鼓励海关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简化流程,从而吸引更多的贸易活动和投资。

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

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

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是指通过购买特许权,进口商获得使用特定品牌、技术或服务的权利,并为此支付的费用。

这一费用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海关对其进行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和限制。

首先,进口商在支付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时,应确保相关合同和付款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要求进口商提供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文件,包括特许权合同、商标注册证明、技术许可证等,以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海关对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进行了限制。

根据海关规定,进口商支付给海外特许权方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超过合同中约定的金额。

如果进口商未能提供合同或支付单据,海关将根据进口货物的性质和特许权的普遍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这一限制旨在防止进口商通过虚构特许权使用费来进行违规行为。

此外,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证据要求较为严格。

进口商应提供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有关的财务凭证,包括票据、转账凭证、付款申请等,以便海关进行核查。

如果进口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海关可能会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可能对相关企业进行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以上规定,进口商需要重视海关对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进口商在与海外特许权方签订合同时,就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金额、凭证要求等方面进行充分的明确和沟通,以确保合规性。

此外,进口商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确保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记录真实可信。

同时,建议进口商妥善保管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文件和凭证,以备海关核查之需。

海关对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旨在维护贸易秩序和权益保护。

合法合规的特许权使用费有助于促进技术和品牌的引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税费或进行其他违规行为,可能会滥用特许权使用费渠道,甚至虚构特许权使用费。

因此,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政策聚焦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

政策聚焦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

政策聚焦: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58号公告,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的有关事项。

公告发布后引起了企业的广泛关注,应该如何解读公告对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的规定呢?一、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下属权利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常见的特许权使用费类型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分销权、销售权和专有技术等。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具体规定,可以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二章第三节。

二、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关键看是否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其一,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其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专业性较强,实际贸易情况复杂。

为帮助企业解决认定难问题,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问题提供价格预裁定服务,企业可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

三、如何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1、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与进口货物同时申报★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将已支付的金额填报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杂费”栏目如果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在货物销售合同/协议和特许权许可合同/协议中均没有量化分割条款,可一并申报在“总价”栏中,无需申报在“杂费”栏。

2、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转让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转让

特许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定义,可以总结出特许权使用费的3个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

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十二条对特许权使用费做了如下定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实验的情报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根据定义,特许权使用费主要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技术特许,这里的技术包括知识、技术、无形资产等范畴;二是设备租赁,仅指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取得的报酬。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现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否”。

三、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

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四、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见附件)。

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五、因纳税义务人未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解读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解读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解读作者:刘晓伟魏进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年第24期[提要] 为保障国家税收,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经营秩序,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發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进行补充修订,尤其对特许权使用的纳税申报要求进行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海关必将加大力度对于特许权使用费不主动完税的行为进行查处。

如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税条件理解不清楚,将面临纳税违规风险。

关键词: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纳税风险中图分类号:F745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9年9月30日在进口业务中,进口商除了支付货物的价款外,可能还需要为获得与该进口货物相关的某项特殊授权而支付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给国外出口商。

根据海关对进出口税费的征收规定,该类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该作为增加项目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但由于在实际业务中不少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并不太了解,搞不清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应税的还是不需要纳税,没有进行申报,所以难免后续受到海关的检查与核实,乃至需要补税,严重的还要被处罚。

因此,正确认识理解特许权使用费是合理合法应对海关纳税风险的前提。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根据海关关税制度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下属权利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1、专利权: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如国内某生产型企业从国外进口设备时支付给对方专利费以获得使用该专利制造的设备。

2、商标权: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企业获得知名品牌授权时一般要向对方支付商标使用费。

3、专有技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一般包括工业专有技术、商业贸易专有技术、管理专有技术等。

如国内工厂进口的有关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方面的专有技术时要向对方支付专有技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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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注释:进口货物经常会牵涉到各种类型的无形权利,这些权利可能与货物的制造、销售、使用或转售等活动有关。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买方除支付进口货物的货价外,还须另外为使用有关特许权而支付费用,而且该项特许权与进口状态下的货物密切有关,那么该笔特许权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虽然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但是实际征收的对象还是进口货物本身。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依据,是因为买卖双方处于种种考虑,对被估货物的价值进行了人为的拆分,将货款拆分为有形货物和无形资产两部分。

例如:进口服装,如果将服装与其上印制的商标分别报价,虽然他们均构成了两次独立的销售,但根据贸易的实际情况,即使被分成两个合同,海关仍应将这两个独立的合同视为一个完整的销售。

因此,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货物的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所以海关将其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估价。

实践中,特许权使用费主要存在于各行业中知名公司产品,如在服装箱包、化妆品、酒类、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业,特许权费主要表现为商标费;产品中包含了许多特殊工艺和技术的行业,如化工品制造、精细部件加工等行业,特许权费则多以专利费、专有技术费等形式体现。

一、不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另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该视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1.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2.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注释:只有符合海关相关规定的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应税项目。

而其它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属于海关监管,比如一家国内的服装生产企业,从国内采购面料,并加工生产服装,为了使自己的服装更有市场竞争力,这家企业就从境外某服装知名品牌那里购买了该品牌在国内的使用权,作为代价,这家企业对外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

这类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没有任何关系,应该由税务部门和外汇部门进行监管。

二、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条件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二)特许权使用费必须与进口货物有关,即进口货物必须与特许权有某种关系。

例如:进口货物上附有商标,进口货物是由专利或专有技术制造的等等。

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情况:1.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利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是指虽然进口货物本身不是专利产品或者专有技术产品,但是进口货物是根据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货物。

例如,纳税义务人进口某种药品,该药品虽然未申请专利,但生产该药品的方法已经申请了专利。

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也使用到了该专利方法,纳税义务人除了支付药品的款项外,还必须为了生产药品所需的专利方法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此费用的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

再例如,纳税义务人进口某品牌软性饮料浓缩液,由于该浓缩液是该品牌公司运用尚未公开的秘密配方生产的,该配方属于权利所有人拥有的一项专有技术。

如果纳税义务人除了支付浓缩液货款外,还必须为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此费用的支付可以认定与进口货物(浓缩液)有关。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是指进口的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货物是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以用于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生产。

如果进口的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货物是通用设备,则可以认定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无关。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进口成套机器、设备的各个部件虽为通用设备,但各部件的组合形式却涉及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整套机器、设备是符合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标准的,则可认定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

2.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3.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必须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就是买方在进口货物的同时,必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果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买方就无法进口货物,或(2)进口货物不能以原合同议定的价格和方式成交。

三、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既可以是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也可以是买方向第三方权利所有人支付的,向谁支付并不影响其是否应税的判断结论。

例如,买方从国外工厂购买产品,同时必须向第三方权利所有人支付专利费,如果不支付该项专利费,则国外工厂不会将货物销售给该买方。

虽然该项专利费支付给第三方权利所有人,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特殊问题:如果买方进口半成品,经过简单加工后,按销售成品的一定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如何计算完税价格?海关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依据是看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以及是否是销售的一项要件。

如果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同时构成销售的要件,则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具体金额以何种方式计算,只是一个计算公式的问题,并不影响该笔费用是否应税的判断结论。

五、相关规定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十九条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三、《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第四、《审价办法》第十四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五、《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培训费用,是指基于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导,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

专有技术,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资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的尚未公开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方法和诀窍等。

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企业如何应对海关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根据海关总署的213号令,特许权使用费如果与进口货物相关,特许权使用费可能需要按照进口货物缴交进口税收。

在海关估价程序中,只要存在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就需要证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进口该货物的条件,否则,海关就可以就特许权使用费计入有关进口产品的完税价格予以征税。

实践中,许多海关还要求企业在提供数据、资料的同时,声明并承诺所提交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海关限定提交材料的期限也比较短暂,对于海关的要求,企业可以考虑三个方面的应对措施。

一、界定提交数据资料的范围海关在特许权估价启动之初,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往往很宽。

对海关来说,这只是多一句话或者少一句话的问题,但对企业来说,提交材料范围意味着工作量上的巨大差异。

因此,企业有必要首先对提交数据材料的范围依法提出抗辩。

在我们所处理的一起估价案件中,海关要求企业提交十年来进口货物的材料,企业则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以海关稽查应以货物放行的三年之内为限的法律规定,与海关进行了沟通。

该意见得到了海关的认可,从而将提交材料的范围从十年减少为三年,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负担。

二、不宜承诺所提交数据及资料的完整性企业可以承诺所提供材料的来源以及客观性,但是承诺完整性,则风险很大。

其一,数据资料的完整性本身的含义就并不明确,海关很可能予以任意解释;其二,在海关估价过程中,数据资料的完整性是相对于海关估价的目的而言的,海关更应该知晓所需资料的范围、内容,而不应由企业猜测所提供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程度;其三,企业作此承诺,万一文件资料事后被认为并不完整,企业可能承担补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对于海关的要求,需要专业人员仔细审视,慎重对待。

企业仅能够承诺所提交数据及材料的客观来源,与该来源(如SAP)所载核对无异,但是企业无法确定该数据与资料的所谓完整性。

如果海关一定要求作出完整性的承诺,企业在文字表述上应当有所保留,为所作出的承诺设定合理的限定条件。

三、企业应主动就关键问题提供说明与证据企业不能仅仅被动地顺从海关的要求。

在特许权使用费估价案件中,无论海关是否要求,企业必须主动寻找并向海关递交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证据,必须证明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不是该货物进口的条件等。

比如,一个客户进口几百种零部件,海关提出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相关。

要全部查明几百种零部件中是否含有专利、是否用专利方法制造,是一件耗时巨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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