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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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框架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进行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保有量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

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1.原五级规划体系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现在为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融合统一的“多规合一”。三区三线(城镇空间、生态空

间、农业空间,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是空间规划的核心内容。

2.土地利用规划的分级审批

➢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

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

➢市级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年度控制。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在年度内的具体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

标;(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

指标。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军队有关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

批时直接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审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2.预审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集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4.关于永久基本农田

2018年7月3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明确

以下六类项目经批准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

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1.机场项目。2.铁路项目。3.公路项目。

此外,为解决当前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部分公路项目纳入受理范围:

(1)省级高速公路。

(2)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

(四)能源类。

(五)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三、建设用地审批

1.农用地转用审批

➢用途管制的核心。

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土地。(单独选址)(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

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土地。(城市批次用地)

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权

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1)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

(2)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

注: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

土地征收报批的要求

征地程序方面提出了“告知、确认、听证”的要求,即“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者;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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